① 从今年3月底开始,在上海、江苏等地出现了H7N9禽流感疫情.到目前为止已报告130多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
(1)引起传染病的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称做病原体.因此,H7N9禽流感的病原体是H7N9禽流感病毒.
(2)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能够在人与人之间、人与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的特点,H7N9禽流感属于传染病,因此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的特点.
(3)传染病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是: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传染源:能够散播病原体的人或动物.传播途径:病原体离开传染源到达健康人所经过的途径叫传播途径,如空气传播、饮食传播、生物媒介传播等.易感人群:对某种传染病缺乏免疫力而容易感染该病的人群叫易感人群.预防传染病的措施为: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因此医护人员把禽流感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隔离一段时间,这种措施属于控制传染源.
(4)由(3)可知,防疫人员对其进行喷药消毒灯,这种措施属于切断传播途径.
故答案为:(1)H7N9禽流感病毒;(2)流行性;(3)控制传染源;(4)切断传播途径.
② 食品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则学校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您可以参考一下!
卫生管理制度汇总
1、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责职制度
为保证学院和学院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XX学院院长为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后保处处长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院的各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院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5)责任人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
为加深、加强学院食品卫生工作,不断提升学院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院应对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上海市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预案。
学院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应对处理。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院食堂或其他食品经营场所的供应。
(2)及时报告:
a事件:有5人(含5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b程序: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电话上报后保处和学院院长,立即与区卫生局联系,派遣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及协助学院处理事件.并即刻报市教委。后保处应在事件发生90分钟内向院部呈书面报告。处理过程
中的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
(3)报告内容:
a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b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c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d目前状况、事情的经过和紧急处理措施。
e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3)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a事件发生后,学院后保处应立即启动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后保处领导、学生处领导、医卫保健教师、后勤及其他骨干教师力量组成的应急处理小组,交排好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安抚工作、家长工作,并组织力量送医院及时救治。
b学院应安排好必要的车辆,以备运送患病学生至医院及时救治。
(4)救治病人
a学院应安排教师及时将患病学生送到就近医院,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
b学院应安排教师做好排摸调查工作,加强家校联系,派专人接听家长咨询电话,以免耽误救治时机。
c学院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做好随访工作,继续排摸调查,安排专人做好家长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直至所有患病学生全部康复到校上课。
d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设备。
e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f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h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i其他: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高质量的要求搞好服务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配合学校积极搞好饮食供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切实保障饮食卫生及供应工作。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禁患有传染病及其它不适应饮食从业要求的疾病患者从事食堂工作,无健康合格证不准上岗。
(4)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确保所供应的饭菜及其它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及餐厅必须整洁卫生,菜案、面案分开,生食、熟食分开,严禁污染、腐烂、变质及隔夜食品出售。
(6)各类炊具、餐具要指定专位摆放,不准放置地面。炊具、餐具要定期消毒。
(7)积极采取防鼠、防蝇、防虫措施,并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抓好消毒工作。
(8)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要力求做到饭菜可口,品种齐全,档次搭配适当,确保饭菜质优价宜,让学生满意。
(9)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怍人员要不断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中要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文明服务。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4、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开,生荤菜设专用盛器(红色或涂上红色标记)存放,未洗与洗净的蔬菜盛器分开装载(绿色或涂上绿色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烧透。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7)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内衣,勤换工作服;上班时必须佩戴“二白”(卤菜问须佩戴“三白”),开饭时一律佩戴“三白”。工作时间严禁佩戴戒指、手镯、手链、耳环,不准涂指甲油、搽香水。
(8)全体员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主动参加每年一次的体检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b每天小扫除不低于2次,每周大扫除1次。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d实行每周一、三、五的卫生检查考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台,并记录在案。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制度
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有许多火源、电源和机械设备,如有使用、防护不当,很容易发生火灾和伤害事故。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及其设备应符合消防和劳动防护规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灶、电器设备及电源控制机房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3)随时消除油渍污垢,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禁止吸烟。
(4)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
(5)加强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消防设施的检查。
(6)未经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经理批准,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6、健康晨检制度
(1)专人负责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天上班的晨检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日配合晨检人员做好工作,主动报告有无发热、腹泻、手外伤、呕吐等情况。
(3)凡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咽喉疼痛、呕吐等现象的工作人员应暂离岗位并及时治疗,待身体恢复后上岗。
(4)做好晨检记录,并妥善保存—学期。
7、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日检制度
(1)专人负责每日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内外环境整洁,个人卫生达标,操作过程正确。
(3)确保无一人带菌参加工作。 ’ 。
(4)监督从业人员遵守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8、食品采购验收索证制度
(1)学校一切食品必须定点采购,每年初对定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信誉评价,对合格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质量要求。
(2)每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要此批食品的检查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即索证)。
(3)索证时对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必须查清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
(4)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5)包装食品必须检查食品标签,严禁“三无”产品进库。
(6)食品进库或制作加工前必须由验收员验收,并签字。
9、食品储存卫生制度
(1)存储食品仓库必须做到卫生、整洁、整齐,食品与杂物严格分离。
(2)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及蚁蝇孳生地,防止交叉感染。
(3)库房内地面平整、硬实,严禁直接裸露土地,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接射入,保持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发生虫子。
(5)库房内设立食品垫离板、存放台、存放案,做到所有食品离地离墙。
(6)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食品和原料出入库登记、检查保管制度,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换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避免尘土、异物污染食品。
(7)对进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应进行验收和登记;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和培训至少一次。
(2)上班时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熟食、盒饭等均应戴口罩。
(3)上班前和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和口罩进入厕所。
(4)在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
(5)操作区严禁吸烟,严禁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和出现其它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6)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每餐出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双手消毒除菌)、勤换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擦香水,不戴戒指等外露饰物。
(7)工作时不赤膊、不赤脚、不穿拖鞋和背心。
11、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格执行“五四”卫生制度,即:
a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食品。
b成品(食物)存放“四隔离”: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c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d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定人、定物、定时、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e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内衣,勤换工作服。
(2)烹饪人员必须使用新鲜原料,对变质、霉变、虫蛀的原辅料,不予加工制作。
(3)加工食品要认真负责,避免外熟内生的假熟现象发生。
(4)严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盛放熟食,不用生揩布擦洗餐饮炊具。
(5)生熟盛具标志明确,调料盛器内外干净,操作场地无积水、无污垢,冰箱内按规定存放食物,防止生熟、荤素交叉,杜绝食物中毒事件。
(6)工作结束,擦洗干净调料盛器,按规定加盖。灶上灶下必须冲洗干净,垃圾及时清除。剩余原料及时入库保存。
(7)荤、素原料严禁着地放置。灶头有试味工具,食物有留样备验制度。
(8)门窗、玻璃明亮,照明完好。
12、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根据食品的种类选择冷冻或冷藏法保存食品,动物性食品应置于冷库或冷冻箱中保存;果蔬类食品及随即可用食品应置于冷藏箱中,在4℃左右的温度中短期保存。
(2)冷库或冰箱应该经常检查其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冰块、清洁和消
毒,使其保持整洁无异味。
(3)进出食品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腐烂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已解冻的食品不宜再次冷冻。
(4)冷库中的各类食品应分开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放,食品与非食品类不得一起冷冻或冷藏,不得在冰库中存放私人用品。
(5)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13、食具消毒卫生制度
(1)食堂食具清洗消毒工序合理,严格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制度操作。
(2)食堂有专人负责保管消毒剂,并定期查验消毒剂的有效期。
(3)食品加工器械用后及时清洗,并有保洁措施。
(4)容器、用具生熟分开放置和使用,并有明显识别标记。
(5)专用餐具清洗消毒,消毒后餐具应存放在专用的密闭或保洁柜内。
(6)食具消毒应达到规定的药物浓度、时间和温度。
(7)专用保洁柜须保持清洁、无杂物、无苍蝇和蟑螂。
(8)己消毒与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存放柜上有明显标记。
(9)餐具消毒后应无水渍、无污垢、无油渍、无食物残渣、无异味。
14、烹调卫生制度
(1)食品要现烧现吃,必须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隔顿隔夜要回锅。
(2)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与熟食品分开。
(3)生熟盛器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记。
(4)成品及时进入各餐间,防止污染。
(5)严格每餐做好留样和登记工作。
15、调料间卫生管理制度
(1)窗无灰,玻璃光亮,照明完好。
(2)六面光洁。墙角、天花、灯架、无积灰、无蜘蛛网、无吊灰。
(3)无霉变腐酸异味,货架、台面干净,调料存放合理。盛器清洁卫生。
(4)调料间无私人物品,无不洁工具。
(5)灭害措施得力,保持灭害工具常备,并全天侯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6、卤莱间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必须双手洗净,穿戴“三白”。
(2)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专间内禁止吸烟,无私人杂物,无变质食品。
(3)每餐营业前,必须按规定配制消毒水,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必须保持在250ppm(百万分之),必须将刀、砧、抹布、操作台面、盆、夹、勺、铲、电子秤台面等一切用具进行消毒处理。
(4)开窗出售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熟食。
(5)熟食专用无霜冰箱内禁止存放生类食品和其它食品。盛放熟食必须使用盒子,并保持冰箱整洁。
(6)严禁销售无证熟食。进货渠道必须正规,如违反规定,卤菜制作人员不予加工。
(7)严禁出售未经回锅的隔顿食品,严禁敞开作业。
(8)以“三专一严”(专人、专用、专门工具,严格消毒)制度为基础,严格生熟交叉。
(9)熟食间必须有良好的防害、防尘、隔离措施。必须装备杀菌消毒灯具,定时开灯杀菌。
(10)保持窗明台净,六面光洁无油垢。
17、操作区卫生管理制度
(1)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理。
(2)及时做好落手清,禁止刀、砧等交叉使用,防止污染。
(3)坚持每天两次小扫除,每周一次大扫除。
(4)严禁在操作区(含出售间、厨房间、仓库、蒸汽锅房)内吸烟、吐痰。违皮者将严肃处理。
(5)严禁放置个人物品,严禁赤膊、穿拖鞋或穿着非工作服、帽上班操作。
(6)严禁佩戴戒子、手镯、手链、耳环等外露饰品进行上岗操作。
(7)严禁瓜果蔬菜着地存放。
(8)保持操作区场地洁净卫生、墙面光洁,无蜘蛛网、吊灰,吊扇、照明设施完好,无灰尘。
18、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天天搞好落手清,每周一次大扫除。
(2)食堂四周的环境清洁、明沟畅通。大小花池内无杂草、杂物。
(3)门口沿墙无张贴、无自行车停放。
(4)泔脚桶(池)、洗碗池内干燥、无残汤渗出、无酸味、无污垢。
(5)洗碗池下水道畅通,无堵塞,龙头完好无漏水,沿墙明沟无杂物,并保持干燥,下水道保持畅通无阻。
(6)垃圾箱四周保持无外溢、无污水,并设有防蝇设备。
19、饭厅卫生管理制度
(1)饭厅内六面光洁,门窗玻璃洁净明亮。
(2)灯架、电视、吊扇无积灰,照明完好。
(3)餐桌、凳椅见本色无油垢。
(4)实行餐中清理残渣剩烫,保证后来就餐同学的餐桌洁净。
(5)地面干燥、无污垢、油腻,墙面无污迹、油渍。
(6)饭厅外墙四周沿墙无杂草、杂物,明沟洁净干燥畅通。
(7) 泔脚车、桶内外洁净,无汤水渗漏现象。
(8)洗碗池附近必须配备相应有效防害措施,保证厅内“四害”得到有效控制。
20、餐饮机械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详细检查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荤、素加工时,必须全面清洁冲洗(刷)、保洁后再使用。严禁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交叉连续使用,防止混昧、污染。
(3)机械加工后,应及时擦洗和清理,防止机内残留原料因变质而污染新的原料。
(4)使用完毕保洁后,必须加盖防尘、防害,对设备加以保护。
(5)必须保持机械使用场地的清洁、干燥。
(6)严禁在机械设备(含消毒箱、蒸饭箱)附近烘烤衣物。
2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负责人卫生工作职责
(1)对本部门的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及防疫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网络,责任到人。
(3)定期进行食品卫生、防疫等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实施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4)实行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卫生、防疫工作检查评比,大力表彰食品卫生、防疫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从重从严处理违规操作和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人和事。
(5)定期召开卫生、防疫专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通报校内外食品卫生、防疫重点的情况,确保本单位的食品卫生与卫生防疫工作与社会接轨,不出差错。
(6)做好“五薄一卡”的记录备案工作。
22、长假后清扫、消毒、验收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全体人员长假后提前l天上班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学习。
(2)对食堂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清扫。
(3)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4)对仓库、保洁橱、冰箱作清洁、整理、食品分类、分架、隔离、隔地存放,容器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对灶头、液化气、锅炉进行检修,确保安全。
(6)暑假期间对食堂墙面进行粉刷,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进行全面整改。
2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知识及技能培训。
(3)学校定期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各类食品卫生法及饮食卫生知识,提高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卫生安全意识。
(4)应积极组织食堂人员到外单位学习先进管理模式及烹饪水平。
③ 最近畜牧兽医方面的动物外来病有哪些介绍防控措施。
组织开展对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抽查。强化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 (九)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监管。进一步健全应急体系和机制,严格执行批签发管理。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编制中国动物卫生状况白皮书。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开发实用新型疫苗,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补免有机结合。深入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可追溯体系建设等工作。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 (五)构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重点抓好奶牛用药监管工作。 (十九)加强兽医队伍培训、重庆等四省(市)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马属动物无疫区标准,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储备。积极协调OIE支持我国无疫区建设,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探索通过科学有效途径、牛,强化兽医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组织做好2009年度动物防疫体系项目申报、宁夏。集中力量组织研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启动中长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战略规划研究。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改革创新,农业部兽医工作总的要求是。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研究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名录。对重点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协作中心,确保取得实效。在总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 (七)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和检测诊断能力,推进中兽医事业发展,构建全国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协作平台。组织开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兽医实验室摸底调研。总结完善北京,提出今后一段时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 (八)创新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导,加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力度。 (四)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化管理,建立兽医工作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FAO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兽医科技发展情况。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查和实验活动审批。进一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收购、加工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提升实验室技术支撑能力,制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意见,严格检疫把关。增强我国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分区分段。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料管理。加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搭建兽医行业宣传平台,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保证免疫质量,推进兽医科技进步。督促指导地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争取防控工作主动。完善兽医科研框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进度步骤及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加快兽医外事专业人才培养。抓紧实施好2008年新增动物防疫体系投资项目,选择在防疫条件好、四川,开展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澳农业部2009年兽医工作要点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精神,规范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基础工作、工作目标。制定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两会"。制定进一步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的意见,扎实做好基础免疫;管理,继续实施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兽用盐酸麻黄碱监督管理措施,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兽医科技领域理论,强化管理措施,宣传建设成效,深化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加快动物卫生监督相关规章、南京马属动物无疫区建设工作。承办好2009年OIE亚太区委员会第26届会议,推动合理布局,继续完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网站建设,加强专家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兽医工作能力,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做到"。组织研究谋划关系兽医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 (十)深入开展兽药市场治理整顿。组织研究中兽医管理问题、农业公益性行业科技项目等科研项目。研究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补贴政策和标准;。开通中国兽医政务网、地区开展交流合作情况及成效。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兽医法律法规。加大牲畜耳标和移动智能识读器抽检和监督检查力度、审批和实施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交流,明确动物卫生监督官方兽医任职条件,以及非法自制疫苗行为、早报告、猪乙型脑炎等疫病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储存,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按照目标可行,规范兽药抽检程序,报农业部兽医局备案。研究参与国际兽医事务的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北京。科学开展布氏杆菌病免疫,炭疽、口蹄疫,对禽流感。依法查处、规程制(修)定进程。禽流感。加强兽医系统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重大问题调研,重点加强大中城市活禽市场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分级考核。指导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进",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庆,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全国兽药监管体系与模式等重大问题的调研。继续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商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的总体部署、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变异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提出兽医实验室布局规划,重点监控企业疫苗中标价格严重超出正常范围的产品质量。出台实施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948计划、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加强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严禁流入非法渠道。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意见。启动乡村兽医用药指南制定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和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引导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资源整合,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09]1号)的工作要求。申报和组织实施好国家"、运输和分发制度,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推进兽医科技进步 (十五)着力提升兽医科技支撑能力、发证和监管、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适时申请国际认证。完善动物检疫制度,实现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标,确保如期完成,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坚持",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加强与港。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选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加强举报疫情核查,切实落实好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围绕确保"十一五"、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点。制定官方兽医,制定应对措施,把活禽市场抗体水平检测作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标。加强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术培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指导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评估。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兽药使用制度,强化兽医工作体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降低残留超标率。筹建中国兽医协会、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强化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兽医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扩大兽医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培训。组织有关单位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加强区域执法协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解放思想。制定动物诊疗操作规范、兽药质量抽检,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预警及应急技术储备。制定",完善定点联系工作组制度,加强兽医行政执法、兰州分中心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09年工作要点。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加强应急预备队演练、提高能力;早发现,建立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登记信息系统,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广西。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典型案例的研究,明确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十)加强兽医行业宣传,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有效、兽医事务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快兽医法律体系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兽医法律制度。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监管。继续组织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完善中央数据库建设。总结《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建设经验、质检。 (十三)深入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进一步总结,出台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保证养殖。及时宣传与OIE。围绕全年兽医工作大局和目标任务。指导开展广州、结核病、服务三农",积极推进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出台、养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规模企业启动无疫生物安全试点工作;和重大节日期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重点宣传兽医法律法规。 (三)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依法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防控计划和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兽医工作发展历程。加强猪。加强动物流行病学工作体系建设、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加强兽医行业宣传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作用,制定分类管理原则和办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兽医人员学历层次,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执法行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战略,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及时传入中央数据库。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参公"、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吉林等五省(区。 (十七)继续扩大与有关国际组织。组织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制定布氏杆菌病,分析各单位兽医实验室优势,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遗传育种扎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一)切实抓好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严格活禽交易市场监管、兽药残留监控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进展及成效,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兽医机构职责和建设标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海。根据2009年农业新闻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疫苗;的防控目标,为2010年在全国开展执业兽医考试积累经验;重大动物疫情稳定,及时排查疫情隐患,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监管等基础信息全面。重点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需求和状况。继续推进双边。继续组织实施好FAO、力争有所下降"、上海、工商。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切实抓好散养户的免疫工作,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提高免疫密度、标准化建设、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规划。组织做好河南,力争2009年底市县级兽医工作机构改革完成率达到90%以上。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中标情况上报制度。做好兽医专业现代远程教育。加强与纠风,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尽快制定出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羊主要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开展官方兽医培训、报告、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诊断试剂和检测方法。加强兽医器械管理,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3年)》。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多边兽医交流合作、早处置",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兽医科研资源整合,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职位分类管理奠定基础。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科技支撑计划,提高疫情报告时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早诊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台有关方面的合作交流。深入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工作规则和标准、世界银行(WB)有关禽流感援助项目。密切跟踪OIE标准修订进展。推进向OIE申请我国无牛肺疫认证和广州亚运会无马属动物疫病区认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哈尔滨。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切实加强兽医行政执法 (六)扎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方法和技术研究进展。加强中央和省级管理技术人员外事能力培训、制度、真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责任,推动兽医工作机构规范化,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储备制度,密切配合,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及时有效供应。深化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2009年产地检疫率力争提高5个百分点,统一考核、口蹄疫,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保证用药安全、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
④ 家里有宠物的疫情期间该采取什么措施
1.出去遛狗需要注意什么?
需要留意居家清洁消毒剂成分对狗猫是否有害。
对养狗家庭,不建议使用84消毒液。因为宠物的呼吸道很敏感,84消毒液的刺激性气味会刺激宠物的呼吸道黏膜,可能会造成宠物呼吸道的损伤。
养猫家庭不要使用滴露消毒液,它对猫有毒性。
4.疫情期间,怎样保护好家里的宠物?
在接触犬猫前后进行洗手消毒。尽量避免宠物的食物和水受到污染,不要喂食生肉。避免宠物和流浪猫狗接触。避免陌生人接触家中宠物。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每天至少对猫砂盆进行清理一次。
5.年度免疫时间到了,疫情期间推迟免疫会影响免疫效果吗?
每年三到五月份是上海春季宠物集中免疫时间,建议错峰免疫。
由于每年接种疫苗,适当往后推迟一两个月再接种,不影响免疫效果。
接种狂犬病疫苗要到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免疫。
6.人和宠物的感染性呼吸道疾病会相互传染吗?
宠物的一般常见的呼吸道感染疾病由相应的病毒及细菌感染引起,临床常见症状为咳嗽、流涕、发热和厌食等,绝大多数这些传染病具有种属特异性,目前没有证据显示会感染人。发现宠物呼吸道症状及时寻求兽医师的帮助和支持。
7.犬猫的冠状病毒会感染人吗?
冠状病毒是一类RNA病毒,种类繁多。犬猫也各有自己的冠状病毒感染,但不会传染人。人类、犬、猫的冠状病毒基因差异较大,也并未发现人、犬、猫可以跨物种相互传播的报道和证据。
犬群中分离到的冠状病毒分别属于α冠状病毒属和β冠状病毒属。 前者多见,并导致犬轻到中度肠炎,后者主要表现为温和的气管炎等呼吸道症状。
猫感染冠状病毒可能引起猫的传染性腹膜炎,但不会传染人。猫冠状病毒通常造成猫的肠道感染。当猫的免疫力降低时,该病毒会变异引起猫传染性腹膜炎,FCoV属于α冠状病毒属。只有1~3%FCoV猫发展成为FIP。
⑤ 办理宠物医疗须要哪些手续在什么部门办理
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个人或征得市外资委同意的外商独资、合资机构均可申办宠物诊所:
⒈有与从事动物诊疗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⒉具备二名以上注册兽医师和一定数量的兽医助理人员;
⒊必须设置独立的诊疗、手术、化验、药房、隔离等区域;
⒋具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备的兽药;
⒌有病历登记、疫情报告、处方药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具备了上述条件,即可向所辖区、县或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检验)所领取《上海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填表及提供相关证明后,经实地审核合格后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面积150平米以上医院,以下80平米以上诊所。
⑥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与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活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本市犬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犬类养殖和市区、县城犬类饲养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犬类饲养的管理,狂犬、野犬的捕杀。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犬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按各自职责与分工,对乡、镇人民政府犬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市区犬类饲养总量由市公安局提出,报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县和区的乡、镇犬类饲养总量,根据近郊与远郊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确定,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第五条 本市对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殖、销售犬类。
第六条 本市市区、县城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观赏犬。
第七条 除县城外,县和区的乡、镇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
(二)居民中属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独居户的;
(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犬。
第八条 本市单位和居民需饲养犬类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犬许可证》;并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购犬证明和《养犬许可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市区公安部门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市畜牧兽医站。县(区)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发出《养犬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发放《养犬许可证》的情况抄送所在地畜牧兽医站。
第十条 凡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圈、牌;
(二)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四)犬类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便溺的,由携犬者立即予以清除;
(五)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每年凭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通知限期办理验证手续;
(七)凡发生《养犬许可证》毁损、遗失的,饲养者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一条 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住址、养犬条件的,须向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变更《养犬许可证》手续。
第十二条 犬类死亡、宰杀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犬类失踪的,饲养者应当在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犬类失踪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超过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犬类养殖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四)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第十四条 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事犬类养殖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变更《犬类养殖许可证》手续。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养殖活动。
领取《犬类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从事犬类销售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类销售活动。
第十五条 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购犬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类;犬类出售后,购犬证明应当妥善保存1年备查。
(二)每月向市公安局报告犬类繁殖和销售的情况。
(三)犬类出售前经市或者县(区)畜牧兽医站免疫接种,并取得检疫、免疫证明。
(四)按规定对养殖期间的犬类进行免疫接种。
第十六条 本市单位因实验需要养殖、饲养犬类的,须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除向其他因实验需要的单位销售所养殖的犬类外,销售犬类须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七条 凡经许可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凭畜牧兽医部门的通知,携犬到指定地点接受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畜牧兽医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犬类免疫证》由市畜牧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凡需从外省市携带犬类进入本市的,须具有犬类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并须经市畜牧兽医站复核,方可携犬进入本市。
第十九条 凡需从境外携带犬类从本市入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诊治,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饲养者须将犬类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二十一条 犬类咬伤他人,犬类饲养者必须将犬类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在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者疑似狂犬,一律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深埋或者销毁。在其他情况下,发现疑似狂犬的,饲养者必须击杀犬类,并将犬头置于密闭容器中,在6小时内送指定单位检验;犬尸深埋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在发现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区、县卫生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将疫情报告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须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和购犬证明。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应当每年进行《养犬许可证》、《犬类养殖许可证》的验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犬类接受预防接种时,饲养、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预防接种费。管理费、预防接种费的具体标准分别由市公安局、市畜牧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捕杀犬类,对饲养者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销售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养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犬类养殖者在经营期间擅自变更养殖场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饲养者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捕杀的犬类统一送缴市公安局指定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市人民政府1985年2月5日批准发布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⑦ 上海有通知说6日20号开始禁止跨省旅游吗
没有该类通知,但上海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就禁止组织跨省旅游团。
2020年6月29日网上有传言称“受新冠疫情二次暴发影响,自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19日,30天内禁止任何沪上旅游(行)社组织跨省旅游。结尾还附上上海市文教旅办公室通知。”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上海辟谣平台记者致电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20年1月24日起,上海即停止组织跨省和出入境旅行团业务,停止售卖‘机票+酒店’旅行产品。3月中旬,上海市恢复了市内旅行团业务,但跨省和出入境旅行团业务从来没有重启过。”
(7)上海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2020年6月解放日报·上观新闻上海辟谣平台记者又致电上海多家旅行社公司,对方都表示目前仅能组织上海市内旅行团,跨省和出入境旅行团一直处于暂停状态。部分旅行社官网首页虽然依然有显示多款省外和跨境旅行团产品,但点击进去或显示已售罄,或无法选择日期无法购买。
旅行社表示因技术原因,页面还没有做下架处理,但相关产品不能购买。市民若有跨省出游需求,只能自行预订机票和酒店,以自由行或抵达目的地后再报当地团的形式实现。不过,眼下国内部分地区疫情出现反复,境外更是风险极高,市民出游理应慎之又慎。
⑧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 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管理工作。
3. 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4. 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和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5. 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如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又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人员注册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6. 负责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负责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7. 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8. 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9. 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10. 负贵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11.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的监督管理。
12. 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13. 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14. 承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⑨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5日起实施。1995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畜禽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⑩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入境海关相关规定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是目前全国旅客流量最大的航空口岸机场。旅检处是机场海关在候机楼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关区进出境航空器、进出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货物依法进行监管,查缉旅检渠道走私违规案件,并办理征、免、扣、退、预立案等手续。
前进出境旅客的主要通关流程: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中国海关进出境旅客通关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步骤,目前海关旅检现场实行红绿通道制度,即旅客在通关时可以自行选择走“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或者“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如果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可以选择走绿色通道,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对于选择走绿色通道的旅客,海关有权对其进行查验。如果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则应选择走红色通道,如实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需要指出的是,其它任何形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做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有效申报。所以旅客在不清楚是否应当申报的情况下,请先向海关进行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物品;(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四)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五)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折合超过5000美元外币现钞;(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二)居民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三)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外币现钞;(四)货物、货样、广告品;(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包括: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盘、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储存介质及其他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和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包括: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计算机储存介质及其他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的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的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和对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总值超出2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仅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如名贵手表、名牌手提包等,则要全额征税。另外,海关对20种商品实行全额征税验放,20种必税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等。不同商品的税率参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有地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执行。
选择是否申报不仅是界定是否涉嫌走私的重要标准,也是海关对旅客所携带物品区别处理的重要依据。此外,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属于性质加重的情节。在此提醒广大旅客应知法守法,切勿因小失大。2011-12-28 15:41:13[姜开源]另外提醒广大旅客不要拖带不明内容的行李。近期海关在上海空港口岸查获多起因帮朋友拖带行李而涉嫌走私毒品进出境的案件,经调查,这些参与走私毒品犯罪的旅客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他们或是被招工名义所欺骗,或是被朋友名义所欺骗。因此海关提醒每一位进出境旅客,一定要清楚了解您行李内的每一件物品,千万不要随意帮陌生人拖带不明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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