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履约能力评级及稳定收益分析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出具吗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你们确认款项已经存入银行的通知后,会给银行书面询证函,查询**企业明显资本金账户**号,是否有**元资金实际到账,银行会予以配合,如果款项确实到账,银行会在询证函上确认到账并盖章,发还会计师事务所,这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了。所谓验资,不是查资金来源,是查实际到资,会计师事务所只对企业注册资金实际到账负责,验资报告也只是表示企业实际收到了多少资本金。至于款项来源,你让会计师事务所怎么查?没有实务可操作性啊。
2. 哪里可以下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分析报告
貌似四大的主营业务不是出具财务分析报告,主要还是以审计业务为主的。
但是一般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都有一些管理层分析的,你可以下一些看看。
3.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出具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吗
一般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都是由一些专业机构咨询机构代写的,如:
前瞻产业研究院
中国报告大厅
中国产业竞争网之类的。
望采纳!
4. 财务顾问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合适吗
施瓦辛格没有大碍,他事后在社交媒体推特上报平安:“多谢大家关心。不需要担心。我一开始以为被人群推撞,这经常发生。后来我看到视频后知道被人踢。我很高兴那个疯子没有阻碍我的视频聊天。”
活动负责人表示,警方事前已知悉该名男子曾作出类似行动,强调施瓦辛格没有受伤,精神很好。
消息一出,引发网络热议。有网友说,“怎么有人忍心踢一个71岁的老人?”也有网友调侃,“如果星爵知道自己岳父被踢了,一定会报仇!”还有网友感慨,“施瓦辛格真是硬汉,如果是一般人,早就被抬到医院了”“施瓦辛格壮得像一堵墙”。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什么用
审计报告的用途: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已审计的财务报表附于审计报告之后,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审计报告,并防止被审计单位替换、更改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6. 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哪位大神能告诉我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就是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否定!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就是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不出具意见!这两种报告企业不可以用!
企业需要的是肯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局的审计报告有什么异同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局的审计报告异同:
律师事务所是不能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能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且要有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确认。而律师事务所主要受理与法律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咨询业务,出具报告的结果大多是一份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完全不同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审计局审计报告是依据《审计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实行的审计监督,其报告具有强制性,必须按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其报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到鉴证和服务作用。
两种报告性质不同,不能相互取代。
8.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书都有哪些内容
一、以下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会计法》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二、以下人员或单位有检举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均有权检举。 三、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管理注册会计师的体制。《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财政部门监管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质量的要求。应当指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业务,不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有审计报告再进行一次普查,而是根据管理需求有重点地进行抽查。根据1997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国有工业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可以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10%。
9.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问题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三条指出,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指南的第一章第一条“函证的含义”中如此解释:
从上述定义可知,函证是一个获取和评价与函证信息相关的审计证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拥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影响财务报表认定的特定项目的信息。在得到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后,注册会计师再进行跟进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函证强调从第三方直接获取有关信息。
至于为什么要直接获得相关信息,是基于审计上对证据可信度的判断,即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信度高,直接取自外部的证据比经过被审计单位传递的外部证据可信度高。而强调不经过被审计单位的直接发函回函询证,即是强调注册会计师需要取得直接来自于外部的证据。鉴于其较高的可信度,方可减少对往来款审计的其他审计程序。
综上不难看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是需要直接向被函证单位发出函证并取得回函的,而通过企业进行的函证,无论发出还是回函经过被审计单位都是和审计准则相违背的作法。
二、因为发函和回函程序上,注册会计师已经违背了准则的要求,自然就难以对取得的审计证据做一个合理的判断。
若是直接发函,可以和被审计单位的客户、供应商或其他询证人员的交谈中发现的问题,变得无法实现的,那么对于回函的函件要求自然就高了。
审计意见说到底是一个判断的过程,而判断并非必须取得原件才能够进行的。就如题所述,当客户主要系国外客户时,要求询证必须取得原件就显得不符合客观实际。所以,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函证的过程中,通过电话、传真,以及核实对方联络方式是否真实等对客观情况的判断中,分析得到往来款项的余额是否可以确认,往来发生额是否可以信赖。
而对于国内的客户则可选择的方法更多些,114查询台的电话查询,相关工商记录,税务公告等事项都是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得到其他的有关该客户的经营状况的审计证据的,至于具体的金额确认,是可以直接打电话到对方财务部门的负责人那里得到相关的佐证的。还可以与对方核对余额差异的过程中发现彼此核算上的问题。
总之方法是人想出来的,但方法绝对不止一种。
当然,讲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当然不可否认,原件的效力远高于传真件和复印件,但经过了了被审计单位的原件和复印件和传真件的区别不是在效力上,直接来自于外部的回函才对审计人员的判断有实质性的帮助,审计人员得到的红色公章其实只是一种掩耳盗铃的作法。
但对于审计人员特别重大的往来余额,要求必须回函且取得回函原件是合理的,但同样也是需要直接发出和收取的。而且并非所有的回函必须原件。
三、至于被审计单位已经得到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是说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当中,对重大事项的审计范围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以至于审计人员无法进行合理合适和应有的审计,无法得到应有的审计证据,从而无法出具相关的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固然是无法表示的,但也是审计意见的一种,若只是用于年检,是可以使用的。但若用于银行的贷款、税务部门,恐怕问题就多了。因为那样的审计意见表示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和核算等方面存在着对会计报表无法估计的影响,也就是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是不能够让审计人员相信是反映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水平和资产状况的,是审计人员无法表示信赖的。
审计单位作为中介机构出具这样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对公司管理水平的不表态,至少是公司核算水平的不表态。虽然它不同于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已经很严重了。
若非破产清算或特殊事项的存在,没有企业会愿意取得这样的审计意见的。而问题是,这样的审计意见对于如题所述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又实在有些冤枉,因为他们的不配合很重要的原因是审计人员没有执行审计程序,放弃了审计必须遵守的规范,从而无法利用审计经验和其他环节推断得出相关的审计结论所导致的。
10. 会计师事务所 也可以出具 税审报告吗
1、注册会计师制度初期,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出税审报告的。
2、在注册税务师制度有效的这时间,会计师事务所是不可以出税审报告的。
3、在注册税务师制度废止后,会计师事务所又可以出税审报告了,但此时已很少有以会计师事务名义出具税审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