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员工私卖理财产品构成刑事犯罪吗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机构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平台,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诈骗客户资金性质。
2.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是自营还是代销
一般来说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三种:银行自营、银行代销以及银行托管产品。那么这三者分别指的是什么?他们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 自营产品——安全性较高
银行自营产品应该是最好理解的,也就是银行自己发售的理财产品。一般来说有银行自身信用作保障,所以银行自营理财产品安全性相对较高。但是大家在购买前也要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以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银行理财产品会有风险评级,由低到高划分为R1-R5五档。R1级风险很低,一般可以保证收益或者保本浮动收益,R2级风险较低,一般是比较安全的非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但是R3级以上就不能确保本金及收益了。如果是初次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银行会让投资者做风险评估测试,以此来判断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大多数银行的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五项:保守、稳健、成长、进取、激进,大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二、代销产品——银行合作机构的相关投资产品
银行的产品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投资理财需求,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向客户销售合作机构的相关投资产品。银行代销的产品通常有:基金、保险产品、信托产品、黄金等。其中,基金、保险产品需要代销资格,没有取得代销资格的商业银行网点和人员,不能从事代理销售基金、保险业务。
银行代销产品并不是银行自主品牌的投资理财产品,一般银行代销产品需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过行内规范的审批流程,才能面向银行客户销售。很多商业银行从客户利益角度出发,对代销产品设立严格的准入机制,筛选符合标准的产品发行方合作。代销产品应由总行统一引入、审批和渠道管理,未经总行审批或授权,分行不得自行组织代销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是银行代销的产品,所以银行不负责代销产品的管理,需要发行机构自身信用作保障。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出现亏损,那么责任由发行机构或者投资者承担。除非代销银行及其客户经理在代理销售行为中存在违规行为,比如销售误导、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未经授权销售产品、销售监管都门禁止的产品等(也就是所谓的“飞单”),则银行及其客户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违规销售责任,赔偿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三、托管产品≠ 代销产品
很多人把银行托管产品误认为是银行代销产品,而实际上两者有很大区别。银行托管产品实际上是指该产品的资金在银行进行托管,和代销没有任何关系。据了解,银行的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针对基金、保险、受托投资管理等资金开展的金融服务,通常由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依据法律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托管资产提供安全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使资产得到有效监管与客观分析。
另外,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不会对产品投资风险进行审核与评级,银行仅依据托管合同完成资金收付、划拨等约定事项。也就是说,“银行托管”的产品并不一定是“银行代销”的产品,更不意味着是银行自主设计发行的产品。
3. 华夏银行理财风波是怎么回事
其实不是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出了问题,而是通商国银发行的私募到期不能兑付,恰好有相当部分私募产品由华夏银行嘉定支行前员工濮婷婷私自销售,通商国银破产后,投资人要求兑付无果,便找华夏银行求兑,演变成华夏银行理财风波。
2011年11月起,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担保方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发担保)。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自然人认购金额门槛分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三档,相应承诺11%、12%和13%三档预期收益率。
四期产品中,2011年11月的第一期募集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商丘市永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同年12月,第二期募集2000-2500万元,投资于河南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自达4S店)的股权;2012年初的第三期募集5500万元,投资于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奥迪4S店)的股权;2012年3月第四期募集3500-4000万元,投资于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的装修。
据报道,涉嫌私下销售该产品的,不仅有华夏银行支行前员工,还有其他银行;上海一家第三方财理公司,亦曾向公众宣传、推荐和销售相关理财产品。而为了把产品销售出去,通商国银对销售人员的激励高达5%~7%。
时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前业务经理濮婷婷销售了以上产品的90%。
这是银行业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并爆发的首个完整案例。惠誉评级在报告中称,此事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
中金报告分析:从财务角度而言,若华夏银行的声明属实,则银行更多承担内部管理不严的责任,并无兑付义务;即使确为银行代销(中金判断可能性较小),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该产品不承诺保本不承诺收益,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是,在维稳环境和过往案例刚性兑付的背景下,不能排除华夏银行最终兜底的可能。即使兜底,假设1.19亿全部都通过华夏银行的理财经理销售,则对华夏银行2012年税前利润的影响约为1%。从声誉的角度,若最终华夏银行不兜底,中金认为“坏名声”可能会影响理财产品短期内的销售,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实际上帮助银行排除了部分无视风险、只追求收益的客户,未尝不是一件幸事。“我们认为如果监管机构要求华夏银行兜底将后患无穷。”中金报告认为,此次华夏银行的事件对行业而言有标志性的意义,在产品并非银行发行、渠道并非银行代销、高收益(11-13%)非保本条款、50万认购门槛等情况下,若仍然需要银行兜底,则进一步强化社会对银行兜底的预期,对银行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是灾难性的冲击,而且会进一步扭曲金融体系风险定价体系。
4. 老板状告外贸业务员飞单的案例多不多
这个你得问专业的法律人士啊
5. 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千万,到底是谁的责任
什么是飞单?
飞单跟虚假理财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两大公敌,其实银行R1-R2级别的理财产品,99%来说本金安全都没有任何问题,剩余的1%除非是遇到金融危机,否则基本不会发生。但是只要出现飞单或者虚假理财,那么妥妥的,基本上100%亏损了。
如何避免飞单或者虚假理财
1、最简单的方式就是自己在网银或者手机银行上购买,不经过银行员工这个环节,那么就不会遇到这类情况,或者找银行员工购买之后自己登录网银(手机银行)查询理财的持有情况。
2、当然银行中的产品有的并没有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只在柜面专有,对于这类产品也无需过于担心,可以登录中国理财网查询,这是中国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设立的官方网站,所有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均需在上面备案登记(如下图),如果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就是虚假理财或者飞单。
3、假设你完全不懂得使用网络功能,那么就用最传统的方式严重,在A网点购买之后,到B网点查询是都有这款理财产品的存在,如果有那就是真实的,如果没有就是飞单或者虚假理财,除非跨地级市的分行,否则同一个分行内,各网点销售的理财是一样的。
6. 27位老人血本无归,银行员工飞单如何赔偿
3月11日,连阴雨天气放晴。难得的好天气没能让几个老人高兴起来。
"两年来,上海银行没有给我们一个实质性的解释或计划."基金爆炸近两年后,他们再次来到银行要求赔偿计划,但仍然失望。
2019年3月,良卓资产私募基金爆发,旗下8只基金欠款20亿元。这些老人购买的资金也在其中。
但上海银行原财务经理陆游当时宣称“银行背书无风险”,现在看来全是“谎言”。在陆游的推荐下,感动了27位老人。他们误以为自己购买了银行背书的理财产品,但实际上理财经理做了一个“飞单”,购买了良卓资产旗下的一只私募基金。
上海家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码头路社区援助律师卢群杰全程跟踪此案。他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例。
“银行财务经理挂上海银行的名片,导致老年人毫无征兆地购买资金,涉及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的勾结。”卢群杰解释说,老年被害人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在民事案件中以整个上海银行作为被告。但根据司法实践,刑罚优先于人民的原则,都是刑事案件判决后才能进行的。
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余强也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当私人基金经理被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时,他们通常需要在人民之前受到惩罚。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前,投资者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偿还投资损失。
“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也可能是上海银行一直无法给出答案的原因。但是这些年老的受害者正在与时间赛跑。
余强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责任。“销售机构在推出私募股权产品时,未能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履行适当的告知和解释义务,未能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投资目标及其风险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决策。销售机构有重大过错的,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余强指出,上述路径可以有效避免“先罚后人”的程序性障碍,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清算责任,从而快速追回投资损失。当然,最终收回的资金受到第三方偿付能力的限制。但他指出,银行、证券公司等一般销售机构不需要考虑偿付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过去P2P矿爆往往是私人机构造成的,但这次事件却包含了银行工作人员与外界的勾结,这对银行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教育和组织管理是有意义的。其次,全国范围内的P2P平台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么多受害者,如何赔付和维权?这一事件也可以引导受害者,通过诉讼正确维权。”卢群杰接着说道。
7. 银行员工私售“飞单”该怎么辨别
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银行员工未经本行、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未向监管备案,没有遵从正规的销售流程和相关规定,私下向客户出售所谓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是飞单。飞单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销售合约关系。应当注意到,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是没有通过银行官方销售。2012年底,华夏银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销售“中鼎”系列产品即是典型的飞单事件。
第二是私售银行停售的理财产品。银行或第三方曾经发行并销售过某理财产品,后来停止销售。个别员工借助银行,假冒银行名义,向客户出售已经停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将募集到的资金划入银行专户,而是将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这种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财产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财产品。
第三是私售虚假理财产品。银行员工编造银行或第三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制作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伪造银行印章或盗盖银行真实印章,诱骗客户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将募集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使用。员工私售虚假理财产品,一般具有客户资金性质。
8. 飞单的深圳案例
深圳市民邓先生是银行分行的一名长期客户,因此很早就与投诉的副行长相识。邓先他在深圳葵冲开工厂做生意,2007年就认识了时任葵冲支行理财经理,并在其推荐下多次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调到坑梓支行担任副行长,与邓先生等原来的一些老客户联系,希望他们帮忙把部分资金拨到新的支行,并承诺会给予更高的回报率。在其动员下,邓先生专门到坑梓支行开户,并购买了部分理财产品。
邓先生回忆,2012年1月中旬向他打来电话,推介一款收益不错的理财产品,并强调“保本保利”,告诉邓先生,因为自己以前推荐的几款基金产品都出现了亏损也有些不好意思,因此特地向他推荐保本的安全产品。“我们是长期合作的关系,一直以来对他都很信任,而且他已经是副行长,因此没有丝毫的怀疑。”邓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当时签订的协议书,表示协议书的内容也都是帮助填写,而自己只是在最后签了字。邓先生认购了500万元的金额,随后带他到网点柜台,向“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转了500万元。
这款产品与上海某银行飞单风波中的产品属于同一款。根据协议内容,认购金额在50万至100万元之间的年化收益率为11%,而300万以上则为13%。对于如此之高的收益率,邓先生承认自己当时也有些忐忑,为此特地询问,解释说,普通理财产品的投入少收益也低,而这款产品只有VIP客户才能优先购买,所以才会有高收益。一个星期后,再次打电话通知他正版担保函已经从北京寄来,邓先生前去领取时强调,这款产品筹集的资金用于投资河南的实体项目,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一定的实力,不会有什么问题。
邓先生说,实际上他购买的这款产品属于“拼单”,其中有400万元是他自己出资,而剩余的100万元来自另一个朋友,而这100万元也是由十余人合资。邓先生事后回想,整个过程中丝毫没有提及这款产品根本就不是理财产品,而是他个人的私售。“如果我知道实情,无论如何也不会购买的。” 由于该产品的期限为一年,此后邓先生也没有过多留意。直到2012年12月31日,打电话表示有事情要“进行汇报”。当天晚上带了一名律师与他见面,透露这款产品有可能“出事”了,还特意找了派出所和律师咨询自己会承担什么责任。尽管表示会继续跟踪,并帮忙追回本金,但邓先生感觉有很大的问题,回家后马上查询,这才发现上海某银行的同一款产品风波早已爆发多时。
随后邓先生联系上了北京、天津等地购买了同样产品的投资者,并于2013年1月初集体来到北京,前往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讨,但担保公司多日没有人出面。邓先生等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警方的帮助下这批投资者与担保公司负责人见了面。中发担保负责人称,邓先生是在银行购买产品,应找银行讨要。
2013年2月初邓先生回到深圳,与所属的银行深圳东部支行沟通,行长回复称他们此前已经展开了内部调查,证实的确是的行为,但还需进一步调查。3月4日邓先生再次来到深圳分行,法务部人员建议邓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无奈之下,邓先生2013年3月13日再次前往北京与担保公司沟通,但担保公司明确表示拒绝给予任何偿付,表示公司当前已经没有资产,仅剩下电脑、桌椅等设备,邓先生愿意拿就自己拿走作抵。他已经是第三次前往北京,但担保公司已关门多时,没有任何人出面。
9. 律师详解华夏银行员工“飞单”案,银行理财就安全吗
只要理财产品的设立是非法的,一旦出现风险时,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另一方面,也可制止各类机构为追求佣金利益,盲目代销差的有限合伙理财产品的行为,作为代销方应该重点考察产品发行方的资质和道德操守。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