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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抬高股价犯法吗

发布时间:2021-07-09 09:35:57

上市公司抬高股价和压低股价分别是什么目的

这是主力大户进行股票操纵的必要动作,有几句股市里常见的话就可以解释这种现象, 压低吸货,拉高出货。

说白了,庄家想进入某支股票之前必然是要打低这支股价的,从而能以较低价买到该股,在收集足够多的股票后,就会开始拉升股票,将自己的资产迅速放大,而在一定的高位,就会抛出手中的股票达到落袋为安的目的,(散户往往经不住诱惑在高位去接盘,庄家乘机跑路,将利润稳稳的拿在手里。

(1)机构抬高股价犯法吗扩展阅读:

股价的影响因素:

就股市而言,概括地讲,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可分为:个别因素和一般因素。个别因素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其所处行业地位、收益、资产价值、收益变动、分红变化、增资、减资、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供求关系、股东构成变化、主力机构(如基金公司、券商参股、QFⅡ等等)持股比例、未来三年业绩预测、市盈率、合并与收购等等。

一般因素分:市场外因素和市场内因素。市场外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社会形势;社会大事件;突发性大事件;宏观经济景气动向以及国际的经济景气动向;金融、财政政策;汇率、物价以及预期“消息”甚或是无中生有的“消息”等等。

市场内因素主要包括:市场供求关系;机构法人、个人投资者的动向;券商、外国投资者的动向;证券行政权的行使;股价政策;税金等等。

就影响股价变动的个别因素而言,通过该上市公司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大抵可以判断是否值得投资该股以及获利预期。

对于缺乏一般财务知识的投资者来说,有几个数据有必要了解,它们是: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和流通股本、前三年的收益率和未来三年的预测、历年的分红和增资扩股情况、大股东情况等等。这些是选股时应该考虑的要素。

就影响股价变动的一般因素而言,除对个股股价变动有影响,主要可以用作对市场方向的判断,而且市场对场外的一般因素的反应更为积极和敏感。

这是因为场外的任何因素要么利好市场,要么利空市场,这就意味着股价的涨跌除上市公司本身因素外,空头市场还是多头市场的判断来自于影响整个市场的诸多因素。

Ⅱ 机构操纵股价合法吗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一、“自买自卖”的认定
自买自卖认定的关键在于必须认定买卖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实践中,这种调查主要是通过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资料的分析查证来实现的。由于账户实名制的实施,以一个主体名义注册两个以上账户的作法已不可行,自买自卖所动用的账户多为“麻袋账户”或“代理账户”。
判断账户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可以从三条主线入手:一是委托代理主体,如果涉嫌账户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为同一人,则可能处于同一控制下;二是资金来源,如果交易账户的资金来源相同,可以初步认定账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资金链;三是交易利润归属,如果从事对手交易的账户利润都归聚到同一主体身上,则可以确证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
上述线索的确证,可以作为认定构成“自买自卖”的初步线索,判断“自买自卖”的另一重要举证步骤,就是要查证账户之间的交易是否互为对手方,这一点可以参考前述关于“相互委托”的论述。否则,即使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为对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构成《证券法》要规制的自买自卖。
二、对倒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自买自卖”的成功认定,只是认定行为的存在,但能否仅以此判断对倒的成立,并依据《证券法》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呢?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仅仅依据行为本身是不能对行为人施予制裁的,因为证券法还规定了明确的结果要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对倒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三、对倒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对倒结果犯的性质给监管机构的查证造成一定的困难,监管机构除要证明自买自卖行为存在外,还必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难的是要举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参考对倒日期市场的总成交量、买进卖出数量、对倒数量、对倒数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买进均价、卖出均价、价格波动情况、当日持股余额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标,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开盘申报、尾市挂单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大单申报、频繁撤单等阻却其他投资者交易、影响交易量的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学逻辑上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中,第一种是常用的逻辑推演规则,第二、三种出现在适用第一种规则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或是法律对某类行为施予特别制裁的情况下。由于运用后两种规则减轻了检控方的举证责任或是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的举证负担,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上得到广泛运用。
此外,由于证券市场上价格和交易量变化结果的发生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即可能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况,因此执法者的主观裁量可能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对于一果多因的情况,执法者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自由裁量对倒行为是否是构成影响的实质性因素,进而判定其是否构成证券法所要规制的市场操纵行为。

Ⅲ 机构拉升股票违法吗

虽然违法但是你看到闯红灯的有几个被罚的?机构拉升股票也是活跃市场的一种手段,增加人气,所以你懂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已,没有股票没有庄,组织才是最大的庄,因为需要在资本市场赚钱补贴养老金。

Ⅳ 为什么机构、法人拉抬出货不犯法不就是庄家吗

你只要有拉升股价的本事就可以去拉升,没有犯法一说

Ⅳ 既然股票操纵市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为什么会有主力或庄家,他们拉高股价在砸盘难道不属于违法么

操纵市场和操作股价是2码事情

Ⅵ 各大机构,如券商和基金公司会不会联合起来操纵股价这样做是否违法

大的不敢,基金公司旗下那么多支基金,想小操作一下,我想不难

Ⅶ 炒股机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合作把股价拉升是否违规

这个属于内幕交易,违规的,证监会重点打击的一项违规

Ⅷ 私人买卖故意抬高价格属违法吗

根据交易自由原则,正常的私人买卖(卖家实陈述了商品属性),价格是可以由卖家自己定的,并且由于私人买卖的商品受市场需求、珍稀度、保有量等条件影响,价格可以双方协商。买家如觉得价格虚高,可以选择拒绝购买,因此卖家抬高价格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如果卖家故意抬高价格是通过“隐瞒商品真实属性,以次充好,或虚构、夸大商品质量功能”等情况达成的,视情况有可能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8)机构抬高股价犯法吗扩展阅读:

市场交易规则的首要职能是规范市场交易方式,要求市场交易规范化。其中主要包括:

一是交易公开化,即一切交易活动都要在有组织的市场上公开进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不容许幕后活动与黑市交易;

二是交易货币化,即交易以货币为媒介,让货币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以防止不等价交换和不公平交易,使交易建立在货币价值尺度的基础上;

三是信用票据化,即通过信用票据而促进商品交换,并使商业信用规范化;

市场交易规则的第二个职能是规范交易行为。

在这方面,市场交易规则主要是要形成自愿的而非强制的公平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双方互惠和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 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等非法行为。为此,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是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

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为市场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市场交易规则的第三个职能是规范交易价格。

价格规范化是市场交易有序化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市场混乱往往突出表现为价格的混乱,因而市场交易规则必须把规范价格作为重要的内容。

市场交易规则要明确价格形成制度,对于包括作价原则、作价方法、申报和监督制度在内的一整套价格形成过程,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交易者违背价格形成制度。

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交易价格的重点,是防止无根据定价,牟取暴利及不必要的转手加价,特别是有意识地搞涨价风潮,破坏市场价格的稳定。

总之,市场交易规则要通过各种规定而使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化,通过规范价格而保证市场有序运行。四是交易规则化,即交换必须依据规则进行,如经营场地规则、计量器具规则、批发和零售规则等,以形成良好的交易秩序。

Ⅸ 庄家拉抬股价算是操纵股价吗,算违法吗

第一:建仓通过对敲的手法来打压股票价格,以便在低价位买到更多更便宜的筹码。在个股的k线图上表现为股票处于低位时,股价往往以小阴小阳沿10线持续上扬。这说明有庄家在拉高建仓,然后出现成交量放大并且股价连续的阴线下跌,而股价下跌就是庄家利用大手笔对敲来打压股价;
第二:拉升时利用对敲的手法大幅度拉抬股价。庄家利用较大的手笔大量对敲,制造该股票被市场看好的假象,提升股民的期望值,减少后该股票在高位盘整时的抛盘压力。这个时期散户投资者往往有买不到的感觉,需要高报许多价位才能成交;
第三:采用大幅度对敲震仓的手法,使一些不够坚定的投资者出局。从盘口看在盘中震荡时,高点和低点的成交量明显放大,这是庄家为了控制股价涨跌幅度而用相当大的对敲手笔控制股票价格造成的;
第四:当经过高位的对敲震仓之后,股价再次以巨量上攻。这时庄家开始出货。从盘口看,往往是盘面上卖二、卖三上成交的较大手笔,而我们并没有看到卖二、卖三上有非常大的卖单,而成交之后,原来买一或者是买二甚至是买三上的买单已经不见了,或者减小了;
第五:庄家出货之后,股票价格下跌,许多跟风买进的中小散户已经套牢,成交量明显萎缩。庄家会找机会用较大的手笔连续对敲拉抬股价(这时庄家不会像以前那样卖力了),较大的买卖盘总是突然出现又突然消失,因为庄家此时对敲拉抬的目的只是适当拉高股价,以便能够把手中最后的筹码也卖个好价钱

Ⅹ 专业的股票机构真的能操纵股票吗操纵股票犯法吗机构是否都是骗钱的

涨停?说明他们在出货,散户一拥而上接盘。。。。。准个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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