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先出具当前任职情况证明合法吗
无需。竞业限制协议是个双务合同,用人单位的义务是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义务是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后果是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后果是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一句话,就算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只是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本就无需劳动者出具任职不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明。
那种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就可以互补追究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一个协议的效力,不能因为履行情况的不同而可能有效,可能无效。既然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此时协议肯定是有效的。而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还是应按照协议有效的方式处理。
『贰』 竞业限制协议,不提补偿金,协议有效吗
一、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约定过高怎么办
实践当中,部分用人单位约定了过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月工资仅5000元的职工约定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甚至超过了员工在职期间获得的总收入,此种情形如何认定呢?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三、企业未支付补偿,员工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四、企业可否单方免除竞业义务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对补偿金未作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可见,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及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应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补偿金。
来源:大连律师网页链接
五、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提前支付
根据《劳动》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此非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履行补偿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叁』 上海竞业限制相关案例求解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你先搞清楚单位有没有补你竞业限制条例的钱,补了你所说的这些就不存在;没补你所说的这些也就没有约束力。
1、你签了竞业限制条例的话,同时单位也给了你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那么在离职两年内你是不能进对方公司的,这个跟你们公司跟对方合同到不到期是没有关系的;
2、只是普通网络管理员的话,应该不算,但是单位跟你签了又给了你补偿金,你就已经受竞业条例约事了;
3、你对于单位提出的赔偿金有异议,你是可以反驳的。
『肆』 上海市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如何请律师帮助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员工违反限制竟业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要注意一下几点:
首先,员工与单位之间已达成限制竟业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承担。
其次,对于限制竟业协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你可以从降低赔偿的费用入手,减少自己的诉讼负担。
祝福!
『伍』 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多少,现在要离职了
根据本人工资表现或参保地平均工资确定,竞业期不超过2年。
『陆』 新劳动法里竞业限制和脱密期是否只能择其一全国都如此么
这个要看地方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和脱密期只能二者取其一,如果你实在是上海的话肯定就得按照这条法规执行。但是其他地方如果没有这种规定的,竞业限制和脱密期是可以同时约定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但是企业在制定保密协议的过程中,不妨就用竞业限制代替脱密期,不必再另外规定脱密期了。
『柒』 上海竞业禁止补偿标准
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
『捌』 竞业限制怎么理解,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一、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定义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竞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而竞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竞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而单位对竞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
6、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三、违反的后果
1、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3、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此,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玖』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效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