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2江苏常熟聚众斗殴案的事件分析
拨开“菜刀队”、“砍刀队”等具有戏谑成份的烟幕词汇,该事件并非特别复杂。即徐建忠欠自称债主的曾勇赌资,双方因索要赌资产生暴力冲突。此事件澄清几个问题,则可对该事件作法律上的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徐建忠虽然欠自称为债主的曾勇赌资,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行为非法性,并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徐建忠可以拒绝偿还所欠曾勇的赌资。 公诉方指出,在双方发生暴力冲突之前,作为“赌资欠款人”何强一方曾打电话挑逗对方,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何强曾两次拨打电话给曾勇,而且带有强烈的挑衅语言,比如“这钱你有命拿,没命花”、“钱就在公司,有本事你来拿”,约战性的挑衅刺激了矛盾激化,最终促使该事件发生。
辩护一方就电话及电话内容,并没有提出异议。而是,指出斗殴的时间是由曾勇控制和掌握的,当天上午双方通过电话后,短时间内,曾勇便纠集24人,手持砍刀上门打架。什么时候去打架,什么时候该撤退,都是在曾勇的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的。
事实上,公辩双方都把电话内容是作为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这涉及到双方对整个事件的态度。笔者认为:“赌资欠款人”何强一方打电话给“赌资债权人”曾勇一方,实质是拒绝返还赌资的诉求。其行为,区别于一般的聚众斗殴行为中要求与对方“一决高下”的目的,且作为“赌资欠款人”何强一方,一直守在自己所在的办公场所,这严格区别于“聚众斗殴”中的场合。一般聚众斗殴绝对不会出现邀请对方到自己的“家中”或“公司”中进行“斗殴”行为。这涉及“入侵私人住宅”、“办公场所”,另一方本身“前往”就会是被动的,从法律的角度讲到达即违法,法谚有云“住宅是公民的私人的最后堡垒”。 事实上,双方对事态的发展都有一定的测知行为。直白讲,双方都认为发生争执或暴力冲突具有很大可能性。只是双方在斗殴故意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菜刀队:作为“赌资欠款人”何强一方的态度是很明显的,拒绝偿还赌资,你若采用暴力索债,我方就采取“正当防卫”把你打走。你来我公司,就是违法行为,即债务是非法债务,索债行为是非法行为,入侵公司,又涉及非法闯入的问题。
砍刀队:作为“赌资债权人”曾勇一方则认为对方“赖账不还”,就要给对方点“颜色”,前去暴力讨债。可以说,在此事件中曾勇一方对暴力的认识最为充分,也最为主动。更为关键的是,其债务关系是“非法债务”,其前往公民住所或办公地点,并试图采用暴力方式逼债行为,也涉嫌犯罪。因此,此事件中,无论从违法性,还是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考虑,砍刀队的责任都要大一些,而对“菜刀队”定性为“聚众斗殴”确实不妥当,法律上有时牵强,情理上更是没有根据。
2. 在几十人或者几百人的大会上宣扬违法的事情,算不算非法集会
在 几十人或者几百人的大会上宣扬违法的事情,算不算非法集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关法律条文见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第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第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
所以如果主管机关许可的就不属于非法集会,但是如果在大会上宣扬违法的事情,如果被举报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非法禁锢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没有"非法禁锢"这个概念,应该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ド硖遄杂桑�褪�チ舜邮乱磺姓�;疃�目赡堋N夜�芊ǖ?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 (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4.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多少时间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并没有明确指出需要几个小时才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定义,就会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4)非法聚集分析扩展阅读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情形较轻: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暴力、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时间较短(3小时以内,包含3小时),后果轻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3小时以内,包含3小时),主动认识错误或经劝阻后及时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二、一般情形: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较重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二小时以上的;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 治安案例分析
第一题公安机关处理不对:1、没收毒品及用具,2、白某只做出处罚不执行,3、陈可以,4、王某应从轻
第二题,(1)治安管理处罚行为,(2)造成的后果区分罪与非罪,(3)散布谣言,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对袭警,聚众闹事法律怎么定义.刑法上能判刑
我个人认为:
第一、关于袭警、聚众闹事的情形,根据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可能分别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这里,仅就违反《刑法》的相关情形进行分析。
第二、关于袭警,可能至少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故意伤害警察身体,违反了《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是在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使用暴力,违反了《刑法》第277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具体法律条文附后(含刑罚标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关于聚众闹事,根据其不同情形,可能分别违反了《刑法》第278条、第289条、第234条、第232条、第263条、第290条、第291条、第292条、第293条等规定,分别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具体法律条文附后(含刑罚标准)。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7. 【聚集网络反腐】如何评价网络反腐的作用
最新的例证是,中共中央编译局原局长的学生在网络上发表文章,详细描述畸形的师生之恋,将中央编译局原局长的腐败丑闻大白于天下。海外一些观察家认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执政者有意识地通过开放网络反腐的渠道,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但是,也有一些海外观察家认为,网络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可能是换届选举的后续效应,言外之意,网络反腐不仅具有可控性,而且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意味。网络反腐成为少数人党同伐异、排斥异己的手段。 对于网络反腐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是非常困难的。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因此,人们无法从政治动机或者政治目的出发,对于网络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网络披露出来的腐败信息,的确有助于执政者减少查处的成本,但从网络揭露出来的腐败案件来看,恐怕绝大多数都在执政者的预料之中。可以这样说,网络在反腐过程中充其量只是充当一种助推器,并非所有网络披露出来的案件,都不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掌握之中。反腐败是一个非常复杂漫长的过程。网络之外的举报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 70%以上,在有些地方甚至高达 95%以上。一些学者之所以对网络反腐寄予厚望,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学者不了解反腐败的内在机理以及工作流程,他们天真地以为网络披露的腐败案件,都不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掌握之中。事实上,绝大多数网络披露出来的信息,都是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信息。但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及时或者来不及处理,结果导致举报人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披露出来,希望以此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注意。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腐败案件的时候,必须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说明执政者随时关注网络反映出的腐败信息,试图通过加快网络披露出的腐败案件查处的速度,减少公众的焦虑。通俗地说,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腐败案件存在“排队现象”,很多案件举报给纪检监察机关之后,很难得到及时的处理。太多的事例证明,一些举报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按部就班处理腐败案件,而没有看到腐败案件背后的情绪,必然会放大网络反腐的作用。 笔者之所以对网络反腐持谨慎态度,根本原因在于,网络具有不可逆的扩散性。一旦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那么,将会对当事人构成永久的损害。在中国民主政治转型时期,应当尽可能地避免网络反腐政治悲剧的发生。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就曾经发现过极端的案例。某个地方进行换届选举,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网络发布一些真假莫辨的信息,引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注意。等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查证之后,换届选举工作已经结束。这种特殊的争斗形式,令人感到不寒而栗。如果对网络反腐缺乏应有的警惕,没有看到网络在反腐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作用,那么,就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当前我国网络反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举报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带有明显的泄私愤特征,许多信息真假难辨。中央编译局原局长腐败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当事人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表长篇文章,以鱼死网破的心态揭露腐败案件。举报人文章中涉及大量的真名实姓,一些无辜者被迫卷入其中。现在已经有学者开始分析这起网络举报案件,认为在谴责腐败分子的同时,也应该追究举报者的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逐渐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其次,网络举报案件往往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司法机关查处腐败案件,但却无法保护无辜者的个人隐私权。部分学者认为,腐败案件涉及的公众人物分为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对于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因而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网络举报腐败分子不涉及侵权的问题,但是,大量网络举报信息包含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如果对这种现象听之任之,那么,保护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部分学者认为,如果公民认为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事后补救。但是,正如我们所分析的那样,由于网络具有不可逆的特性,即使通过诉讼获得“说法”,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以,对于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格外警惕。 第三,网络反腐往往采取“人肉搜索”的方式,将网络技术搜索的信息和网络使用者提供的信息结合在一起,构成一种特殊的“数据库”,从而使公民时刻处于危险状态。网络的“人肉搜索”是一种非常奇特的信息搜集整理归纳系统。从法律上来分析,每一个网络使用者提供的信息都是有限的,但是,如果把所有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就会构成完整的信息链条,从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的“人肉搜索”只是针对腐败分子,因而不会大规模地侵犯公民的权利。但在笔者看来“,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在没有证明被举报人为腐败分子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披露被举报人的信息是一种违法行为。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网络的“人肉搜索”是一种信息的叠加效应,每个公民虽然提供了信息,但是,从单个公民提供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来看,一般不构成侵权,因而不应当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可以由一个人来实施,也可以由多个人共同实施。发起“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服务使用者来说,只要提供的信息足以侵犯公民的权利,那么,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笔者认为,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用网络的基本特性,提高公民反腐败的热情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执政者必须充分意识到网络反腐的负面作用,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推动反腐败事业健康发展。假如把希望寄托于网络,试图利用网络营造反腐败的轰动效应,那么,最终很可能会失去民心。 从网络披露出来的腐败案件内容来看,大都带有桃色新闻的特点。这一方面反映出网络反腐具有猎奇特性,另一方面也折射出腐败案件的基本特征。部分媒体认为,网络反腐说明公众对于官员的要求越来越高,稍有差池就有可能会被举报。其实,道德评价在中国官员评价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生活作风问题或者桃色事件充其量只不过是点燃腐败案件的导火索,举报人之所以将生活作风问题作为网络举报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进而向体制内施加压力。对于官员来说, 网络的存在固然是噩梦,但如果因此认为网络具有推动民主政治改革的作用,似乎是痴人说梦。腐败是一种体制内的特殊交易行为,腐败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通常情况下会得到体制的庇护。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体制问题,建立一种开放的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腐败是一种政治行为,它会损害执政者的公信力,但却可以给个人带来现实的利益。消除腐败的影响,必须首先建立一种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让公众监督政府官员,并且通过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加非法政治交易的成本。
8. 求关于一个 北京 大兴极限运动聚集区 的案例分析。包括有举行什么活动,以及近期的运营状况
北京大兴丽园国际文化社区是由大兴城建集团开发的,规划用地为31.72公顷,其中城市道路代征地5.48公顷,居住区建设用地面积26.24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26.4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总建筑面积24.94万平方米,容积率1.01,建筑密度23%,绿地率50%。住宅以中高档为主,包括独立式住宅20栋、低层联排住宅及单元式多层住宅共12栋。 建设目标 根据国家关于智能化社区
北京大兴丽园国际文化社区是由大兴城建集团开发的,规划用地为31.72公顷,其中城市道路代征地5.48公顷,居住区建设用地面积26.24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26.4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总建筑面积24.94万平方米,容积率1.01,建筑密度23%,绿地率50%。住宅以中高档为主,包括独立式住宅20栋、低层联排住宅及单元式多层住宅共12栋。
建设目标
根据国家关于智能化社区和数字社区建设的有关思想,依据大兴丽园国际文化社区开发商的投资定位和项目定位,太极为大兴丽园社区设计的智能化系统达到相应的标准。设计原则为功能完备、产品成熟、经济合理。即通过采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进行精心设计、优化集成、精心建设和工程示范提高住宅新技术的含量和居住环境水平,以适应21世纪现代居住生活的要求。
方案设计
根据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的标准,太极为丽园国际文化社区设计的系统结构框图如图所示。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监控、周界报警、电子巡更及应急联动等系统,充分满足了丽园小区安全防范的要求。
丽园小区闭路电视监控的主要目的是将重要观察点(主要分布在小区干道、小区出入口及其它重点部位等重要区域)的被监测图像传输到物业管理中心控制室去,中心控制室可以对所控制的摄像头进行遥控,并可以在非常事件突发时及时将时间、地点的信息内容、现场情况记录下来。
周界报警系统是在丽园小区的四周围墙上设置24小时的红外多束对射探测器。一旦有非法入侵者闯入就会触发,并且处于警戒状态的探测器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到保安中心,并在小区地图上显示报警点位置,同时联动现场的声光报警器和强光灯,及时威胁和阻吓不法之徒。
为保证小区保安人员的巡更效果,太极在小区设置了固定的巡更路线,定时巡查和管理各种治安情况,及时发现并有效阻止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
智能家居系统
对讲系统是在各单元入口安装防盗门和对讲装置,以实现访客与住户可视对讲。住户可遥控开启防盗门,有效地防止非法人员进入住宅内。
选用太极“慧e家”产品为丽园小区的住户提供三表远程计量催缴系统和家庭安防报警系统。
水、电、气、热等表具远程抄收催缴系统是通过采集抄收各表数据传送到智能化物业管理中心,实现各户各表数据的录入、费用计算并打印收费账单,将相关数据传送到相应的职能部门,避免入户抄表扰民和数据误差。
住户报警系统是为了保证住户在住宅内的人身财产安全。通过在住宅内门窗及室内其它部位安装各种探测器进行昼夜监控,检测到警情时通过住宅内的报警主机传输至智能化管理中心的报警接收计算机。提示保安人员迅速确认警情,及时赶赴现场,以确保住户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住户也可以通过太极“慧e家”智能化产品,在住宅内发生抢劫案件和病人突发疾病时,向智能化管理中心呼救报警,中心可根据情况处理。
丽园小区实现了门禁、停车场、收费管理和消费管理等系统的一卡通。其选用的是可读写mifare卡;常散客人共用一种卡。该卡不仅可以进行正常的开门、停车还可进行消费和交费。
信息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根据丽园小区停车场的具体情况,选用的是常散客型停车场系统。使用的都是可读写mifare卡。常客卡仅供小区的住户使用,一卡限停一辆车,他们可按每月或每季度或每年来交费。临时卡供来访的客人使用。他们需要在停车场进口读卡机处按钮取卡后,方能进入停车场。
太极为丽园小区中心绿地、道路交汇、周界、干道、草坪等处设置了蘑菇型音箱、音柱等放音设备和射灯等灯光控制设备,由管理中心集中控制,可在节假日、每日早晚及特定时间播放音乐,也可通过遍布于小区内的音箱播放一些公共通知、科普知识、娱乐节目等。同时,在遇到紧急事件时可作为紧急广播强制切入使用。
网络系统提供小区的信息传输通道,是目前发展最为迅速的高科技领域之一。根据丽园小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现在普遍采用的传输方式,架设了千兆以太网平台,使用户可以享受到10/100M带宽的速度,可实现VOD、网上购物、网上娱乐、网上炒股等一系列的网上冲浪功能
9. 聚众斗殴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