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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存款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3 17:25:10

1. 济南康得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济南康得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是2018-11-08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180号黄电大街南首双盛卡丁车院内2号。

济南康得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112MA3NHP7685,企业法人朱传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济南康得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建筑材料、体育用品、五金交电、日用品、音响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汽车清洗、维修、汽车美容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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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法规案例和分析

【案例】某中抄学高一年级袭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
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解答】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3. 康得新公司事件涉及的经济法内容

怎么说呢?大股东(钟玉)和他的一众小马仔(康得集团高管和钟玉在康得新的版亲信)在公司拥有绝权对权力,胆大包天,野心满满,法律和风险于不顾,掏空上市公司搞他的碳纤维产业,另起炉灶。经济环境聚变,他的资金链断了。然后门口的野蛮人,想趁机捞一把的衙门……把一个好好的高分子企业整的奄奄一息。

4. 康得新股票宣布终止上市,那之前持股的股民们该怎么办

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简单粗暴的回答各位,之前持股的股民只能自求多福了,因为投资有风险是每个投资者必须上的必修课,如果连这点意识都没有,那么就别投资。在我以往的经验来看,股市宣布终止上市必然存有不可控的内幕,这种内幕无非就是公司内部为了利益问题所产生,因为一个好的生产线尚未完全设置好,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也是理所当然的,康得新股票距离上市依然还有几年的时间,如果公司内部人员出现挪用公款那么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在不久前就听说过康得新股票的内部管理混乱,基于公司当前内部控制不力,以及控股股东挪用借款的风险,这些持股的股民,他们的借款应该也会被重新封闭或冻结,一个公司的财务决定了这个公司是否有实力,当然了,老板跟股东如果没有大格局,那么他们的公司发展自然也不会长远,因为大股东正在占用公司的资金池。

5. 深交所:康得新股票终止上市,为何会终止上市

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了一则《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根据该则公告内容显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此前认定了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我们标题中所称的“康得新”)自2015年起的连续3年财务报表存在造假行为,经过追溯重述后公司上述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即我们常说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同时,由于其在2018年和2019年的连续两年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早在2020年7月10日起,康得新股票就已经被暂停上市。

6. 康得新四年虚增利润超115亿元,得到了怎样的惩罚

康得新的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行强制退市。康得新在2015到2018年间,通过虚构各种销售业务来提高自己本身的销售额,增加本公司的收入,并且根据虚拟采购、研发,运输来增加自己公司的营业成本、运输成本以及销售成本。康得新在这三年间,利用各种虚拟的营业方式砖砌利益高达119亿元,并且康得新还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这三项是经过证监会的调查,证实了的三大违法事实。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这样一句话“人心不足蛇吞象”,这句话表明了人的欲望很大,等不到满足,最终做出蛇要吞象的事情,康得新想和件事情让我更加充分了解了想和件事情,即使站位再高,也要做自己能做的事情,不要被金钱蒙蔽头脑。我们在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诱惑,当我们遇到诱惑的时候,又该如何去做呢?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希望大家在下方评论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7. 求5个法律案例分析一个不少于三百字,谢谢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作者:
案情

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2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分歧

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8. 关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法律分析

本文主要从法院司法实务的角度,就保险金能否被实施财产保全以及被强制执行等问题做出探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以及其他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保险法所要调控的法律关系,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面临涉及财产、生命与健康等危险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是基于对保险合同相对性与人身依附性层面的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为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否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述保险金予以执行呢?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要从险种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一、商业人寿健康险与意外险保险金 根据保监会有关险种的规定,其种类大体包括:健康险、意外险、附加医疗保险、人寿养老保险以及分红理财保险等。健康险是以人的身体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险种。我们一般只是认为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忽略了债务人在保险方面的投入以及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故对于债务人(受益人)因购买健康险而获得赔付保险金多是保险受益人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该保险金是为了救治所用的,为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利益。同样,意外险是以人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害时,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险种。两者具有共同的属性,不在赘述。 笔者认为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以及法律正义的弘扬,尤其在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和谐司法,为民司法应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的指导原则。所以,对于以上两种保险金法院应以不予强制执行为原则,以执行为例外。例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康宁”健康险,在被保险人一旦被医疗机构核实患有重大疾病,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恶意隐匿财产或其有足够的财产支付疾病的医疗费,而拒绝偿付对他人的债权,法院此时可以对该保险金予以冻结并强制执行,此为例外情况,需要法院依法核实债务人是否有恶意的客观行为后,才能予以执行。 二、商业财险保险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是纯经济性的商业保险,是以小的成本换取较大保障的风险经营形式,是一种间接地保障经济利益的形式。这里的保险金不是为了满足对生命、健康的救济而设计的,所以法院对于该险种的执行应当以执行为原则,不予执行为例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财产保险金是在被执行人保险标的物基础上衍生出的财产利益,法院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往来的良好发展,而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险金是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的。 尤其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逐渐成为公众投融资的主要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显而易见的是债务人存入银行的存款,投入企业的股权,但是保险作为三大金融产业之一,其容纳资金的能力却是很强大的。目前,我国一些债务人在从银行贷款、借贷他人款项、挪用单位资金等方式获取大额资金后,隐蔽地投向保险领域,购买分红理财保险,使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忽略了对保险领域的调查,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得不到依法保护。此为在以后的法院实务中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三、养老型保险与社会保险金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制度,所以商业保险才得以顺势发展。仅就中国而言,我国的社保制度发展受国情的限制比较多。而对于全福利或半福利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社会保障的水平比较高一些,所以其商业保险金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对于已经享受社保待遇的债务人,法院在留下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后,对剩余养老金可以予以执行,目前多数法院采取了这种工作思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其他应当归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由此看见,养老金作为一项财产利益在民事领域是可以予以强制执行的。 总结以上三种保险金的类型,笔者认为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险种条款的糅合的现象已经非常明显,法院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仔细审查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另外,在人身保险与财险中,常见到的是死亡条件下的保险金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之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一旦产生死亡赔偿金,需要区分保单是否指明了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法院可以执行该保险金;如指定了受益人则该保险金不能视为遗产,故当被保险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遗产不能被执行。而受益人如为债务人的情况,因保险合同所获得保险利益执行是没有争议。这里的区分分析是主要考虑到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多不是同一人的客观情势。而在所有的财险中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故不存在人身险中需要区分考虑的问题,所以涉及财险的保险金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予以执行。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金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法院应当考虑在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地界定不同性质的保险金的执行尺度。关于如何界定是否破坏了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问题,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鉴于此类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较少,虽有上述理论的分析与探讨,但在目前的条件下,法院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以免使矛盾激化,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故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调解为原则,不宜强制执行保险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9. 康得新被强制退市的五大热点问题,分别是什么呢

主犯死刑或无期,从犯根据情节确定!这样才能警示现有的经营者们:经营应守法,犯罪当从罪!我认为,这个过程中,投资者的损失应该由康得新管理层全部承担,并负责及时全额赔偿!颠覆了大家的三观,其造假数额,比上市后所谓的净利润总和还多。也就是说,根本没盈利,全是假的。康得新将被强行退市已经没有悬念,但强行退市后留下的一堆问题,的确值得深思。



公司公告等各方面信息都显示,公司有122亿元在北京银行,前后两任董事长都承认,是大股东挪用,突然说119亿元造假,让人根本无法接受等等等等,里面情节曲折,内容丰富多彩现在的任务除了加大惩罚措施和力度,首要问题是堵住市场的制度和法律方面的漏洞,完善救济措施,给无辜的股民以经济损失补偿,重新恢复股民对市场的信心并着手解决人们对市场的整个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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