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债务风险的评估应遵循哪几个层次
政府债务风险的步骤是:首先估计资产市场价值及波动率;其次计算违约距离和违约概率,获得政府债务风险 指标;最后评价政府债务风险水平。
㈡ 如何进行政府债务风险分析
政府的债务根据当时当地的情况能够承受则成为可承受的风险,否则该债务转化为不可承受的风险,将给政府但来危机。
㈢ 政府一般化解债务风险都用些什么方法
以下文件来自互联网,原文较长,简化后供参考。
审计研究简报
第6期
(总第201期)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2010年9月14日
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分类施治,疏堵结合,完善风险管理,建立控制体系 (一)清查存量债务,积极化解风险。
1.摸清债务总量,分清类别结构。
2.区分举债主体,落实偿还责任。
3.保障还款来源,全力化解风险。
4.关注敏感类型,分类评估风险。
(二)规范新增债务,实现有序管理。
1.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
2.科学确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3.严格执行举债审批程序。
4.明确管理机构,归口统一管理。
5.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会计制度。
6.强化风险预警,健全监管体系。
二、着眼长远,促进发展,推动完善体制,健全法律法规 (一)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
(三)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债务法治化管理。
(四)确立政府中期财政预测制度。
三、加强审计,强化问责,创新方式方法,促进债务管理 (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掌握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及结构。
(二)强化审计问责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
(三)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促进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四)改进审计组织方式,保证债务审计的力度和深度。
该课题为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0年立项研究课题
作者:南京特派办课题组
课题统筹:李 玲 课题负责人:刘 利
课题组成员:丁德明 胡正禄 钱夫中 王小霞 王景东
卢红柱 刘素合 牟 遥 刘洪洁 赵 青
韩华溢 黄敏杰 宋秀辉 吴继光 郑海峰
郭珊珊
主题词:防范 化解 地方政府债务 风险 建议
报:署领导。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及科研 所,南京审计学院,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 各派出审计局。 发:本所所领导、各处,存档。 共印190份
编辑:罗伟芳 签发:王秀明
㈣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今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等十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此次试点的推进迫使《预算法》修订工作提速,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明晰偿债主体,从而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除了政策上的不断完善,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也对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给予了广泛关注,甚至有国际机构预测这一风险将引发中国版的次贷危机。如何防范和化解地方债风险,显然需要深入研究。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巡视员魏加宁长期关注地方债问题,并进行了十余年的调查研究。近期,他负责的CF40内部课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CF40就此举办了内部课题评审会。本次会议由CF40秘书长王海明主持。与会专家认为,虽然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在短期,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加以区别对待,加强债务信息披露。在中期,应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来化解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在长期,应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多方约束体系,并为地方政府推进城市化建设提供规范的融资渠道。
经作者审核和主办方同意,《21世纪经济报道》本期就本次会议成果做专题报道,刊登会议纪要和CF40学术顾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林毅夫的评审发言,以及部分与会嘉宾的现场讨论内容,以飨读者。参与讨论的嘉宾还包括:CF40成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主任李伏安、浦发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麟,CF40特邀嘉宾、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巡视员纪敏,CF40理事单位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毛军华等。
近期,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内部课题“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综合化解方案研究”完成了中期成果,本课题由CF40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巡视员魏加宁负责。在CF40就此课题举办的评审会上,来自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统计局、上海市金融办等政府部门,财科所、北京大学等学术机构,国开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家学者与业界人士围绕地方债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与会专家认为,虽然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课题组不仅提出及时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对策,还提出城镇化融资的三种新渠道: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和公私合作。
地方债问题凸显
从债务规模、负债率和债务率来看,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为11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即政府或有债务)加总约为7万亿元。政府或有债务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
根据审计署的测试,从全国来看,2012年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当年GDP的比率(即负债率)约为37%;考虑到政府的或有债务,全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约为39%,低于国际通行的60%的标准。而从年末债务余额与当年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即债务率)来看,截至2012年底,即使考虑到政府的或有债务,我国政府的债务率约为113%,处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债务率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之内,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
虽然风险总体可控,但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问题已经逐渐显现。首先,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近三年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年均增长接近20%。其次,道德风险巨大。我国为单一制国家,从法理上讲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有兜底责任,由此引发的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十分巨大。
再次,宏观经济下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增强。我国各级政府虽然拥有大量国有资产,但是资产变现往往需要时间,而地方政府债务多为中短期债务,从而形成期限错配。一旦爆发财政金融危机,届时再卖国有资产就会越卖越不值钱。此外,由于地方政府债务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泡沫一旦破裂,就会使地方政府的偿债资金大幅减少,从而诱发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的37%。
最后,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来源日趋“影子银行化”,造成债务信息越来越不透明。近三年来,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来自商业银行贷款的比例从75%下降到50%,而通过有明显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渠道形成的债务余额在明显上升,债务隐形化特征凸显。一旦某地或某项目爆发偿债危机,债务信息不透明不仅会提高化解成本,而且还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之策。在近期,可以根据风险的程度,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分为三类:第一类,债务指标已经超过警戒线,但尚未发生债务危机;第二类,已经爆发债务危机,但不具备系统性风险;第三类,债务危机已经十分严重,并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课题组建议对于不同类别的风险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并且有必要建立一个跨部门的临时性决策机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应付近期内可能出现的局部性突发风险。但对于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与功能,与会专家并未达成共识。
在中期,首先,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源。为满足城市化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当务之急是要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早日从法律上允许地方政府公开、透明、自主地从资本市场自主举债融资,开正门、堵旁门。对存量债务,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和银行资产证券化两个方向来盘活存量,把现有的隐形债务“暗翻明”,增强流动性,防止资不抵债,防范银行风险。此外,应增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转移支付的规范性、公式化和透明度,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其次,应当让国开行回归政策性,使之成为专门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与商业银行不同,一般不会形成短存长贷或短借长投等期限错配现象。同时,还要加快推进国有银行的“去国有化”进程,以切断地方政府的“关联交易”。双管齐下,尽快化解商业银行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从长期看,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是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必须建立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监测指标、有效监管和预警体系。二是通过允许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上公开、自主举债融资,形成来自信用评级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市场约束机制。三是强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各级政府之间打造“防火墙”,如强化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约束等。
城镇化融资新渠道
多方研究表明,我国未来城镇化的资金需求较大。从图3来看,城镇化也是地方政府频频举债的重要原因。为了顺利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课题组认为,当前亟须开拓城镇化融资新渠道。首先,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可行的渠道之一,前不久国务院也批准了若干试点。地方自主发债符合公平、效率原则,也有利于改善宏观调控体系,但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加强对地方债务信息的披露,发挥好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以形成良好的定价机制。
其次,在新型城镇化当中,需要的资金量大、期限长、回报慢,并且很多项目带有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发挥“开发性金融骨干作用”。政策性金融一方面可以直接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筹资和投资,并通过制度的安排带动民间资本投资,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支持外部性强的准公共品生产。
最后是推动公私合作制。在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为了完成某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而长期合作,并且运作模式灵活多样。私营部门是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提供者,而政府部门是监管者。公私合作模式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可以增加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更好地实现风险分担,提高服务质量等。但其成功运作离不开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保障,还需要公私双方加强对模式的学习和相关人才的培养。
(资料来源:网易财经)
㈤ 如何能了解到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也称地方债,它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内的债券,是地方政容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一直以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界限和产生来源较为模糊,以及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规模始终未得到明确结果。记得蒙格斯有个报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研究报告》,关于地方债这个问题里面讲的很清楚。
㈥ 如何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是控制举债总量。财政部门根据量入为出、量出而入和审慎举债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单位偿债能力,对地方债务实行总量控制。
二是多措并举,分类化债。按照债务来源、用途和性质的不同,积极采取多种方法对存量债务进行化解:属于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通过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卷偿还资金来源问题,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对于政府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的债务,应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归还;对于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要实行项目审批制度,由平台公司编制项目偿还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统筹安排;对于政策性债务,上级财政应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进行消化;因兴办乡镇企业形成的债务,原则上应由企业负担。
三是设立债务率、偿债率等量化指标,加强对地区、部门和借债单位的风险评估,监控政府性债务的流动性和偿还能力,做到问题早发现、风险早预防、困难早解决。
四是设立偿债风险准备金。这是世界各国实施债务调整和解决债务困难的重要措施。偿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除预算安排一定资金外,可按债务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防止债务风险转化为财政危机和经济危机。
㈦ 为什么要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承担债务但无能力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如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拖欠干部教师工资和职工养老金,以及无力进行公用事业投入等。
一是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很多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掌握大量国有资产、资源,在目前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又不能破产清算,中央财政不可避免成为“最后支付人”。这未免有点盲目乐观。考虑到举债地区的普遍性、部分地方债务负担的严峻性,以及偿债来源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性,地方政府负债的偿付风险以及由此诱发的金融风险和政府信用风险仍不可小觑。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地方财政增速回落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整等因素影响,一旦累积的债务风险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信用链条就有可能断裂,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二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地方债主要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地方债与银行等金融体系风险直接关联程度较高。债务违约和兑付危机最终都会形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区域性财政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互为因果、交织关联、循环影响、叠加蔓延。当地方债规模和“借新还旧”展期超过一定极限后,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就会倒塌。巨大债务不仅使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困局和债务风险当中,还不可避免转化为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诱发经济和社会政治风险。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地方债风险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严格金融规则,不少地方债已经无法依靠“借新还旧”展期。如果按市场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破产。过高的地方债直接推高土地和楼市价格,难以偿付的地方债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不良资产等风险敞口。巨额地方债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地方举债融资普遍不考虑偿付责任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只管借,不管还”。企业和事业单位把最终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下级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移给上级政府,地方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推给中央政府,上届政府又把最终偿付责任延迟给下届政府,“击鼓传花”。一旦地方债风险爆发,只能廉价变卖国有资产、或者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后只能通过债务重组、货币贬值转嫁债务负担,由全国人民集体买单。因此,地方债风险集聚、积累到一定程度,地区性风险就有可能演变为区域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就有可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恶化社会信用环境,诱发经济危机和社会信任危机,最终拖累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威胁政治安全。
㈧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有哪些
总体债务风险不大,但地方债务有结构性问题,未来的风险隐患主要是在财力较弱的市、县一级,如果体制性和机制性问题不解决,再加上偿债高峰和财政收入增速回落碰到一起,债务问题可能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