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有没有专门做关于股权激励的咨询公司啊
我在一家公司找的哈 你看行不行哦!
上海经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概述
经邦咨询源自复旦大学、“经邦”二字取自经济学的本义:“经邦济世”之学。历经5年辛勤创业,经邦咨询已成为沪上著名咨询公司,信誉卓著,为复旦大学科技园重点企业,经邦咨询秉承百年复旦优良学术传统,本着“经邦济世”的精神,将复旦大学博大深厚的研究力量与今日中国的企业改革实践相结合,致力于推动中国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更好地立足市场,帮助企业促进管理模式的提升及人力资本价值提升。公司长期为客户提供股权激励、战略与薪酬、集团化公司治理模式、人力资源管理、组织结构设计、企业文化、企业改制等咨询、培训服务。经邦咨询的特色是基于企业实际,把握企业内外环境,融汇先进的管理思想与丰富的管理实践,从企业制度入手,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可操作的管理咨询方案。经邦咨询与多家著名学府、管理机构、知名企业结成战略联盟,拥有广泛而丰富的资源网络。
经邦成果
经邦目前已为IT、金融、贸易、文化娱乐、房地产、旅游、媒体、制造、电力、能源、教育等多个行业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高质量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在股权激励咨询领域成果卓著,先后创下了中国咨询行业众多个第一:
◇ 第一家采用“股权释兵权”,为浙江一福布斯上榜企业成功解决了“元老退出”难题;
◇ 第一家将“博弈论”的分析工具引入到中国企业咨询实际,帮助企业在战略制定、股权分配、岗位评估、企业文化方面进行独特的应用;
◇ 第一家提出“人力资源资本化”概念,帮助大量企业解决了员工激励难题;
◇ 第一家帮助双家族企业解决了公司治理难题,并探索出一条“经邦模式”;
◇ 第一家将咨询和投资结合,成立了经邦资本俱乐部,为企业解决融资融智难题
以上成果先后被《三联周刊》、《新民周刊》、《中国企业家》、《IT经理世界》、《中国经营报》、《南方周末》等新闻媒体跟踪报道。
经邦团队
◇扎实的理论功底:经邦咨询以复旦大学为依托拥有一支资深的智囊团和一批资深管理专家;
◇丰富的管理经验:经邦咨询的管理顾问精通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与实务,核心顾问人员具备不同类型企业中高层管理经验;
◇娴熟的项目经验:经邦顾问具有丰富的项目操作经验,已成功为多家企业提供了战略梳理与规划、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流程设计与优化、业绩管理与薪酬体系设计、综合管理诊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科学的人员搭配:经邦团队采用互补型的人员配备,他们有股权激励专家、劳动法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以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
上海经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典课程
一:人力资源管理 1、企业薪酬福利设计及应用培训 2、 人才测评与招聘技巧 3、 绩效管理与人事考核 4、 个人绩效合约--如何制订切实可行的绩效目标 二:财务管理 1、非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 2、 财务诊断与分析 3、 企业财务主管训练课程 三:综合管理技能培训 1、TIMS中层干部八大核心管理技能培训 2、 中层管理干部技能训练 四:企业文化/战略咨询 1、深化企业文化建设 创建学习型组织 2、 企业战略咨询 五:销售/管理/技能培训 1、电话销售团队管理 2、大客户销售策略与顾问技术 3、营销人员的八项修炼
❷ 限制性股票 上市流通只有1天吗
后者,解禁股上市流通以后跟二级市场其它股票的买卖操作相同。
❸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日化企业之一,其前身是成立于1898年的香港广生行。经过百年发展,公司发展成为年销售额逾50亿元的大型日化集团,产品涵盖护肤、彩妆、香氛、家用等多个领域,拥有“佰草集”、“六神”、“美加净”、“高夫”、“启初”等诸多中国著名品牌,于2001年在上海股票交易所上市。上海家化通过根植中国文化,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战略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并在众多细分市场建立了领导地位。旗下品牌佰草集凭借汉方中草药养生养美概念和差异化的产品定位成功打入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的主流市场。营业收入从2004年的16.7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53.35亿元。上海家化注重自主创新,驱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拥有国家级科研中心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汇聚各学科人才200多名。家化每年对科研投入持续增长,并通过与国内外优秀的科研机构开展多方面战略合作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技术中心2014年完成各类产品开发项目超过500项,其中新产品开发百余项。2014年公司专利申请数达53项,其中国外申请4项,发明专利19项;2014年企业授权专利40项,其中其它国家/地区外授权专利1项,发明专利6项。公司在化妆品行业中率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的认证, 是中国化妆品行业诸多国家标准的参与制定者之一,并于2012年顺利通过GMP认证。
❹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样计算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4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设办理流程。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予以明确。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实施过程中个别问题予以思考。
一、实施要素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二、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1、案例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各上市公司实施情况,分类统计如下:
2、实施特点
(1)资金来源方面,以自筹资金居多。多种方式并存,指通过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如科力远、安利股份等)、自筹资金和业绩奖励基金(如星宇股份、科达洁能等),其中以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居多。
(2)股票来源方面,以二级市场购买居多。多种方式并存,主要指二级市场购买和股东赠与(如三六五网)或者草案出具时暂未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如龙净环保、科达洁能等)。
(3)上市公司性质方面,以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实施方式比较和选择
由于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流程较为复杂、持续时间较长,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暂无采取此方式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采取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和控股股东赠与等三种方式。上述三种方式综合比较如下:
通过上表比较,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作出以下选择:
(1)如不希望稀释控股股东控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可通过资管计划设置优先级和劣后级,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资金,可以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可作为一种现金支付方式,用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运作。如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
(3)如无需募集资金且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情况下,可选择控股股东赠送方式;同时可设置一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达成条件。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1、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适用法律法规不同,两者在参与对象、发行定价、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但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两者不存在排斥情形。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农先后、上海家化同时推出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非公开发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关于采取控股股东赠与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同时,对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
3、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计划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而锁定的股份应不属于《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所得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无偿获赠股份是否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尚不明确。
4、集团员工是否可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建议集团员工参与上市公司(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团员工可参照阳光城(00067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阳光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指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员工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目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集团员工增持均正在进行中。
5、新三板挂牌企业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律障碍。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中“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发布),“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作进一步的探讨。
❺ 上海家化是什么信息披露出问题了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内(2013-11-21)
1、公司容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
3、2009年度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的规定
❻ 股份分配问题
你这个是股权激励
可以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为范本,根本自己公司的行业特点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写。
建议可以多写几种方案供老总选择
可以去上交所或深交所网站上搜索“股权激励”,如用友软件、上海家化等公司均有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告文件
❼ 现有的企业IPO股权激励怎么样
上市前股权激励是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通行做法,但是因为涉及股权支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章——股权支付》的要求,股权激励应该作费用化处理,这必然对公司IPO申请中的报告期业绩造成严重影响。结合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审核通过的相关IPO企业案例,提出了公司上市前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份支付;IPO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9-0060-03
一、上市前股权激励的意义
股权激励是指以公司股权为标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通常是通过授予期股期权或者股权转让、定向增资的方式使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权,使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财富增长、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和IPO之后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相比,由于IPO的财富效应使公司上市后的价值大幅增长,激励对象如果能在上市前获得股份,股票上市之后获得的财富增值收益远超过IPO之后的股权激励。和工资性收入相比,股权激励不需要公司有任何直接的现金付出,不会增加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而且更能长期激发受激励人员对公司经营与未来发展的关心,为越来越多的拟上市企业所接受。
以中国创业板市场的首28家上市公司为例,有19家公司在IPO之前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神州泰岳、探路者、莱美药业、汉威电子、上海佳豪、安科生物、立思辰、鼎汉技术、华测检测、亿纬锂能、网宿科技、中元华电、吉峰农机、机器人、红日药业等15家公司在招股材料中明确表示,股权变更是为了激励、保留核心骨干;南风股份、爱尔眼科、宝德股份、华谊兄弟四家公司在上市之前也通过以优惠价格向公司骨干进行增资或者股权转让进行了实质上的股权激励。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前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
对IPO前的拟上市企业来说,最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司通过对激励对象实行较低价格的定向增发,另一种是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较低的转让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股权转让,这两种方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第一种方式下,公司是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激励对象进行定向增发,低于公允价值的这部分差额是公司的一种“付出”。第二种方式似乎是大股东的“付出”,与公司无关,实则不然。无论是依据国际会计准则,还是按照国内对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大股东向公司管理层的激励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在其解释中指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 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支付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因此,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股份为基础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2.在中国,2008年5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规定: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这些规定从更深层的公司规范治理的角度,指出了两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为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二)《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要求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属于股份支付,其中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