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闵行区排污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闵行区环保局
闵行区环保局
地址:莘凌路248号
排污申报指南
一、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3.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4.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
5.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6. 《关于调整本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4﹞5号)
7.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等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保规﹝2014﹞527号)
二、申报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申报登记内容
《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基本信息申报一般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
四、网上申报流程
排污者信息注册
合格
环境监察机构3个工作日内审核
排污者申报基本信息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
排污者按月或季度申报动态信息
监察机构核定征收排污费
不合格
责令限期补报
合格
五、排污申报及征收程序
排污单位
每月或季结束后7日内申报登记
申报
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审核排污单位申报的基本信息及动态信息
给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补报
拒报
不合格
申报阶段
按国家规定免缴
是
审核阶段
审核后的每月或季排污情况
否
直接核定并依法予以处罚
拒报、谎报
按月或季计算确定排污费
核定
排污单位月实际排污情况核定的依据:
① 导入自动监控数据
② 录入监督性监测数据
③ 录入物料衡算数据
自收到排污单位申报信息20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社会公告
异议
排污单位7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
接申请后10日内作出并送达复核决定
排污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账
统计汇总
7日后未按规定缴费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日内向排污单位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核定征收阶段
六、注意事项
1.取消年度预申报。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其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2.实施分类申报。排污单位申报类型分为:(1)一般排污单位;(2)污水集中处理单位;(3)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4)钢铁企业;(5)建筑施工单位;(6)小型第三产业;(7)畜禽养殖场。
(注:建筑施工单位可以“施工许可证号码”代替“组织机构代码”进行企业信息注册。)
3.推行网上申报。排污单位通过网络进行排污申报,数据同步至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由主管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确定。建筑施工单位和小型第三产业等较难实现网上申报的排污单位,可以填报纸质表格,并由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协助进行网上申报。
七、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基本信息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文件;
(4)排污许可证;
(5)排水许可证;
(6)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及危废委托处置协议;
(7)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2、动态信息申报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一式二份);
(2)动态申报时段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凭证;
(3)动态申报时段水费单据、电费单据复印件;
(4)动态申报时段燃料使用单据复印件及燃料检测报告复印件;
(5)动态申报时段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统计表或监督监测报告复印件;
(6)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单位需提供动态申报时段危废转移联单等资料。
(7)申报表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2. 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GB1556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的要求,在各类污染源排放口及固废贮存场所设置标志,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污水排放口配置污水计量仪表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由市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应每月向市和区所在地环境保护局上报“污染物排放月报表”;由区、县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上报“污染物排放季报表”。
市和区、县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无监测机构的,必须委托有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局申请换证;
环境保护局接受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市环保局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排污总量指标转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达到规定后,向发证环境保护局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超过限期仍达不到规定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合并、转产、迁移。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监理队伍应对排污单位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放口标志、污水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好、规范等,作好监理记录,每月向所属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环境监测部门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及时向所属环境保护局提供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排污单位在次年1月底前必须向发证环境保护局送交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各项污染物排放量,企业生产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计划完成情况,企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发证环境保护局根据排污单位的自检报告,结合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理部门的监理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签发年审合格意见,对年审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改发临时证,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理,按“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污染源监理动态档案。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3. 在上海开一家饭店需要办理食品经验许可证吗
办理饭店、餐馆需要办理的:
1、从业人员健康证
2、营业执照:
3、排污许可证:
4、餐饮许可证
拓展资料
下面是办理这些的顺序和流程:
一、从业人员健康证在当地卫生防疫站办理即可。
二、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复印件;
3 、法人申分正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 他人办理,则代办人需带上申分正 原件和复印件)
4 、 法人寸照2张(2寸照) * 拿上以上资料到当地(辖区)工商局 登记、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 记申请书。这里只是登记一个名称 (饭店取名),并没有拿到执照。
三、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办理餐饮许可证需要的资料:
1 、当地工商所出具的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负责人申分正;
3 、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合同;
4 、从业人员健康证;
5 、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如果是市政自来水, 提供自来水的交费单据也可以);
6 、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 、当地药监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排污许可证
1 、申请
开面馆创业者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环保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环保窗口出具受理 单,并领取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
2、 核查
环境监察大队、所在辖区中队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档案资料转交污管科,由污管科组织相关单位对面馆的污染物 种类、排污量进行现场核查。
3 、签发
污管科依据排污面馆的申报材料、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报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4、发证
污管科将办理好的排污许可证交环保窗口,由环保窗口通知排污面馆领取。
五、 带上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到工商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