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广州法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世界领先的工具制造商--丹纳赫工具集团和库柏工具集团强强联手,于2010年7月合并成立ApexToolGroup艾沛克斯工具集团。ApexToolGroup由一群经验丰富的业界领军人物管理,将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良的产品和无可比拟的售后服务。我们将通过聆听客户的声音从而进行产品创新和改善,成为工具行业名副其实的领导者。
SATA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隶属于历史悠久美国Apex艾沛克斯工具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区总部设在浦东张江高科技开发园区,目前主要是在中国推广“SATA”世达品牌,“SATA”世达工具是中国工具行业最知名品牌之一。为了更好做本地化服务,世达工具在广东省设置配送分销商:广州法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广东省粤西和粤北,160多家经销商,2000多家用户配送和销售。
广州法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某知名工具和设备在广东省设置配送分销中心,负责广东省粤西和粤北,160多家经销商,1000多家用户配送和销售。
法定代表人:姚舜龙
成立日期:2014-03-14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广东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937794707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人员规模:50-99人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5号115房
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五金产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佣金代理;贸易代理;电子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金属制品批发;电工器材的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金属制品修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
㈡ 上海法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法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2015-07-02在上海市青浦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981弄3、8号807室-1。
上海法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4342124740U,企业法人张立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法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从事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法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0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上海法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㈢ 东莞市法信机械有限公司怎么样
法定代表人:时红玉
成立日期:2014-01-16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广东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01735963
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人员规模:50-99人
企业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厦岗复兴路33号金铭国际工业模具城展厅3B幢1-2号
经营范围:产销、维修:通用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机床及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
㈣ 法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怎么样
法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2017-08-02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南园社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19层IJ。
法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300MA5ENDJL2X,企业法人张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法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系统设计、集成、安装、维护;通信工程、音视频系统产品销售;环境工程设备安装,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处理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及维护;环境工程、仪器仪表、环保设备的销售,涉水、河道清淤、污泥淤泥信息的技术研发、咨询与服务;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的销售;电子产品、机电设备、计算机网络的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策划、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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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银行卡被第三方支付公司盗刷,如何起诉公司
下面有个案例,供你参考: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责任认定案例
2017-01-09 10:22
导读: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以“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为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崛起,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但是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例如消费者将银行卡绑定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被盗刷的责任由谁承担?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相关案例及观点,结合其他案例、法条,对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责任认定问题作出了阐释,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人民司法·案例
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法院应当依据发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认定其责任承担——彭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借记卡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生的资金盗刷案件中,若发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发卡行不应承担责任;发卡行如果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形,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6)粤2072民终43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3日,彭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宏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宏基支行)办理了百惠龙卡。2015年7月3日,该卡于14:36:52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消费5000元,于14:47:16通过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消费5000元,于15:01:27通过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消费1000元,于15:07:53通过智付消费3000元,于15:09:29通过智付消费700元。彭某称其在2015年7月9日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现卡内余额为零。2015年7月9日,彭某在建行珠海香洲支行打印交易清单。2015年7月11日,彭某向中山市公安局石岐区分局宏基派出所报案。2015年7月15日,彭某在建行中山朗晴轩分理处打印该卡的2015年7月3日明细事项。后彭某将建行中山分行诉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建行中山分行向彭某偿还被盗存款14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另查明:彭某在建行中山分行处办理的按揭贷款于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在该卡正常收回贷款本息,于2015年7月4日在该卡仅收回贷款本息5.91元。双方均确认涉案借记卡有开通手机短信服务,彭某主张账户被盗刷,未曾收到账户资金变动的短信通知。彭某同时确认之前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多次小金额消费。
裁判理由: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彭某在建行宏基支行办理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诉争五笔金额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出,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使用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买方初次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时,银行会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就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
本案中,彭某曾多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小金额交易,说明确系彭某本人将借记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行中山分行已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彭某自行设置和保管,彭某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借记卡被盗刷,建行中山分行无须承担责任。只是因为彭某已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建行中山分行应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时,及时履行短信提醒义务。因此,涉案借记卡发生第一次盗刷后,因建行中山分行未能在彭某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后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彭某,导致彭某未能及时发现其账户资金的异常变动,不能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导致损失的扩大,建行中山分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建行中山分行就第一次盗刷之后的四笔被盗刷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也即建行中山分行须向彭某赔偿损失4850元[(5000元+1000元+3000元+700元)x50%]及相应利息损失。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72民终430号终审民事判决:建行中山分行须向彭某赔偿损失4850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观点:
1.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模式
持卡人在将银行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绑定时,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银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即可完成操作。根据银监会、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中的要求:“对预留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实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交易时可以无需再次验证。”由此可见,如果银行已按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之后的交易时无需再次验证,只须按指令付款,由此体现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持卡人之间会约定相应的支付密码,该支付密码由持卡人设定和保管,与发卡行没有关联,发卡行接到持卡人输入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约定的支付密码,即是接到付款指令,会即时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无需再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验证。
2.应综合判断并认定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事实
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持卡人是通过互联网线上交易完成支付,它不同于物理卡情形下的伪卡或者克隆银行卡盗刷,法院在认定物理银行卡被克隆之事实时,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银行卡使用记录、克隆卡的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处所的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报警记录、挂失记录、持卡人身份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克隆银行卡盗刷。
事实上,线上交易盗刷事实的认定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案例来看,持卡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明盗刷事实的证据十分有限。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充分论证如何认定涉案的五笔交易为他人盗刷,综合本案案情,能够认定盗刷事实的证据也只有持卡人彭某的报警记录以及涉案银行卡特定时间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的异常交易记录。通常认为,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予以报警,是认定银行卡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操作的重要证据,如果持卡人恶意报假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应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因此,持卡人的报警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持卡人的真实行为。但报警记录并不能作为认定盗刷事实的一般标准依据,也就是说法官不能仅以持卡人的报警记录就认定盗刷事实,还应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比如异常的交易记录、发卡行的提醒告知短信、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退款记录、操作线上交易的I P地址等证据,结合发卡行的抗辩意见,以个人的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盗刷事实。
3.法院应当依据发卡行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认定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责任承担
从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在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银行卡盗刷案件涉及合同履行违约之纠纷,即发卡行本应将银行卡内的资金支付给合同当事人即持卡人,却支付给了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发卡行属于履行对象错误而违约,合同履行对象错误,承担责任的当然是合同义务人即发卡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正确履行原则,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须向债权人即合同相对人履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合同未约定,在履行过程中经合同相对人明确授权或者指令,由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人的履行。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卡行均是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置和保管,发卡行按指令支付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因此,持卡人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与发卡行无关。
发卡行没有责任,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依据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合同约定寻求保护。虽然盗刷银行卡是不法行为,但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却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交易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比如,在快捷支付中,当快捷支付用户遭遇恶意盗刷,系统识别器会发出提醒。被盗刷的顾客2小时内联系客服中心,并提供交易号等信息,支付宝公司会暂时冻结支付宝账户。15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服中心,提交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平安保险将给予受害人100%赔付,而投保费由支付宝承担。在易付宝支付中,如果非客户本人原因引起的盗刷消费成功,消费者报案并提交材料齐全后,相关保险公司即可进行全额赔付。如果交易尚未完成,易付宝将对交易进行拦截,并返还相应盗刷款项。
法信 · 相关案例
1.商业银行在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已尽到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对信用卡被盗刷存在过错的,应自行承担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肖健鹏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业银行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电子资金转移和支付环节负有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已尽到身份识别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当事人的信用卡被盗刷系因个人原因丢失个人证件及通讯工具,未及时挂失致个人信息外漏所致的,相应的损失应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案号:(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7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4-10-16
2.他人通过网上银行及支付宝和密码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损失,而持卡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卡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的,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被盗刷损失——周俊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行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和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根据网上银行的支付程序,在网银支付过程中,银联卡号、持卡人手机号码、身份信息和正确密码是完成支付的必要条件。他人通过网上银行及支付宝和密码完成交易,致使持卡人受到损失,而持卡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卡人对密码的泄露存在不当行为的,持卡人应当自行承担被盗刷损失。
案号:(2015)临民初字第3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02
3.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持卡人与发卡行在履行合同中都存在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梁燕芬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南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流程规则,通过工银e支付消费和掌钱转账均需要银行卡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验证码等完全正确,方能消费或转账成功。因持卡人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时不慎泄露银行卡密码和网上银行登录密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因发卡行的验证码信息被病毒软件拦截导致持卡人未正常收到短信验证码的,表明发卡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正确尽到通知义务,发卡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6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0-29
4.被盗刷款项均系通过持卡人自行设立的支付密码予以支付,持卡人主张发卡行未及时进行信息提示存在过错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姜会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案
案例要旨:持卡人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被盗刷期间,发卡行可以证明均向其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了短信通知和提示义务,且持卡人主张的被盗刷款项均系通过持卡人或得到其授权的他人自行设立的支付密码予以支付的QQ消费或充值等方式支付,持卡人主张发卡行存在过错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聊商终字第275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06
5.当事人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骗造成损失,支付宝尽到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余大弟诉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人欺骗造成损失,其损失与支付宝提供的服务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支付宝尽到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义务的,对当事人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2)杭西民初字第171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4年第1期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三、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四、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验证和辨别客户身份,应采用双(多)因素验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鉴别,对不具备双(多)因素认证条件的客户,其任何账户不得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
八、对预留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交易时可以无需再次验证。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㈥ 烟台法信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烟台法信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是2013-10-25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莱山区盛泉东路16号A区2层E11号。
烟台法信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613081753257R,企业法人车艳霞,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烟台法信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液压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不含品牌汽车)、工业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石材、工艺品、五金交电、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橡胶制品、气动元器件的销售
㈦ 重庆法信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重庆法信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销售机电设备(不含发动机)、仪器仪表、铸造设备、汽摩零部件,商务信息咨询、机械设备安装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在许可核定的范围和期限内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核定范围和期限的不得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林真
成立时间:2006-12-21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90200001628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重庆市经开区丹龙路1号A幢7号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