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函盖合同专用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银行是用这种章的。如果出问题,那只能扯皮。
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粤法经字第235号函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意见。我们认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本案承运人预见到以水尺计重和航行中开舱晒货会产生误差及损耗,但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如到卸货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货方负责”的前提下,才签发了清洁提单,没有欺诈收货人的故意,在航行中也没有过错,故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申请以水尺计重,要求承运人途中开舱晒货,并就此可能出现的短重出具了保函,应履行其在保函中所作的承诺,承担货物短少的赔偿责任。
Ⅲ 涉及保函法律效力的国际惯例是什么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the Carriage of GoodsbySea,1978),简称Hamburg Rules汉堡规则。
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成员国25个,其中绝大数为发展中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
汉堡规则第十七条对保函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该保函在承、托人之间有效,对包括受让人、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一概无效。但是,如果承运人有意欺诈,对托运人也属无效,而且承运人也不再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Ⅳ 履约保函的效力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签订合同还是开工之日,没找到相关规定。
因为是履行合同约定,当然是签订了合同就开始了。
Ⅳ 银行保函和银行资金锁定函哪个担保作用大效力高哪个对卖方更有利!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信用来保证的,从保证力度来说是最有保障的,也是目前用的最多的。
保函是指担保人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它替代了保证金,能够有效提高申请人的资金利用效率。
保函在大家日常生活中比接触较少,应用最多的是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有工程投标保函、工程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保函等等;此外,保函也可以用于司法诉讼中,比如诉讼保全保函。
保函按出具单位性质来分,有三种: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保函。
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出具的保证,可靠程度最高,但是收费也最高,目前大约在保证金额。
Ⅵ 建行办的履约保函已经到期但是银行未撤销,那这个保函还有效力吗
保函自动失效。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银行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项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的支付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并由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材料。
本保函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本保函有效期 个月,期满失效后请将保函退回我行,但无论正本是否退回,均视为自动失效。
Ⅶ 商法案例分析2
由于我时间紧迫。仅提个小小建议,你可以从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着手,即乙没有与甲商量即以公司名义为了乙个人的利益与第三者签订对公司独立财产不利的协议,须由乙承担全部责任,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制度的一个例外,相信接下来回答你的律师都是从这个地方着手的,祝你好运
Ⅷ 保函的作用
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Ⅸ 保函的性质及效力
1、保函也叫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2、保函的性质:
1)保函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保函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保函是不可撤销的。
3、保函的效力:
1)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2)保函一经开立,担保人就要直接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