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一员工挪用公款1千元可以报警吗
员工挪用公款1千元可以报警
1、构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万以上可以报案。进行非法活动的,五千元以上可以报案。
2、此罪在量刑时还要考虑到挪用的用途、是否归还、是否造成损失等多个因素,在不知道具体案情时,仅是数额是不能给出准确量刑建议的。
3、各省市对此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为准。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B. 员工挪用公款1万怎么立案
挪用公款数额不大,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C. 怎么查询上海银行的某员工,我知道姓名和工号。
你好,新年快乐,提问难度大,回答不了,采纳祝你心想事成,好运连连,身体健康,开开心心过新年,一生平安,一帆风顺
D. 公司员工挪用公款600万一般怎么判刑,取保候审
如果是国有公司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不是国有公司,公司报案,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罚处罚参照标准: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 银行员工挪用资金会构成犯罪吗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埋、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埋、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F. 企业员工挪用资金如何处理
回答:1、立即去劳动部门申请补缴仲裁。2、申请时讲清楚这2.7万作为保全,并承诺可以在企业缴纳后立即归还。3、确保自己报销手续是合规合法的,否则会涉嫌经济犯罪。
G. 员工挪用公款是什么罪
您好:
员工挪用公款是挪用资金罪
公司员工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侵犯的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对两罪进行区分,主要看他们的主体和客体。
H. 公司员工挪用资金罪应如何处罚
一、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一般职员,即全体职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外派公务员、国企及国企外派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员工),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四、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两种: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挪用行为符合上述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就属于犯罪;达不到上述要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按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和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而是企图归己不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后又退还资金是否定罪
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特征符合上述要件,即构成犯罪,应依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多数挪用人在案发后、检察院起诉前陆续退还挪用的资金,或全退或退半,退还多少仅作为酌情从轻量刑的情节,并不免罪;不退还的部分若归自己使用的,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因此,同一人被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两罪同时处罚的,大有人在。
五、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指5000到20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指50000到10万元以上。
I. 27位老人血本无归,银行员工飞单如何赔偿
3月11日,连阴雨天气放晴。难得的好天气没能让几个老人高兴起来。
"两年来,上海银行没有给我们一个实质性的解释或计划."基金爆炸近两年后,他们再次来到银行要求赔偿计划,但仍然失望。
2019年3月,良卓资产私募基金爆发,旗下8只基金欠款20亿元。这些老人购买的资金也在其中。
但上海银行原财务经理陆游当时宣称“银行背书无风险”,现在看来全是“谎言”。在陆游的推荐下,感动了27位老人。他们误以为自己购买了银行背书的理财产品,但实际上理财经理做了一个“飞单”,购买了良卓资产旗下的一只私募基金。
上海家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码头路社区援助律师卢群杰全程跟踪此案。他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有教育意义的案例。
“银行财务经理挂上海银行的名片,导致老年人毫无征兆地购买资金,涉及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的勾结。”卢群杰解释说,老年被害人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在民事案件中以整个上海银行作为被告。但根据司法实践,刑罚优先于人民的原则,都是刑事案件判决后才能进行的。
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余强也告诉《国际金融新闻》记者,当私人基金经理被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时,他们通常需要在人民之前受到惩罚。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前,投资者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偿还投资损失。
“先刑事后民事”的程序也可能是上海银行一直无法给出答案的原因。但是这些年老的受害者正在与时间赛跑。
余强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责任。“销售机构在推出私募股权产品时,未能根据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和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履行适当的告知和解释义务,未能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投资目标及其风险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决策。销售机构有重大过错的,销售机构应当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余强指出,上述路径可以有效避免“先罚后人”的程序性障碍,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清算责任,从而快速追回投资损失。当然,最终收回的资金受到第三方偿付能力的限制。但他指出,银行、证券公司等一般销售机构不需要考虑偿付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过去P2P矿爆往往是私人机构造成的,但这次事件却包含了银行工作人员与外界的勾结,这对银行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教育和组织管理是有意义的。其次,全国范围内的P2P平台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么多受害者,如何赔付和维权?这一事件也可以引导受害者,通过诉讼正确维权。”卢群杰接着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