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县域银行代理保险 如何杜绝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摘要】随着近年来银保合作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县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县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也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无疑,这是县域金融机构扩大经营收入、提升自身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但根据笔者的观察,银行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由于受到内外因和主客观等因素的影响,在代理保险业务时给自身一并带来了新的风险。
首先是宣传风险。保险产品宣传与广告不仅关系到代理人推销的效果,更直接影响到购买人对产品及其风险的正确认识。在具体实践中,县级部分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产品”等,引发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金融机构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
其次是银保合作风险。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往往是通过合作协议来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合作过程中,如果相关合作协议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特别是对代理人职责与风险的承受、代理产品合规合法等问题把握不准,金融机构就容易陷入与保险公司、投保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是市场准入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属于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需要经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但从调查情况看,县域金融机构尚存在一些保险代理业务未获得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也使得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面临风险。
第四是产品混同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度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
第五是不实承诺风险。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偏低,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购买的是金融机构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金融机构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究其根本,首先是县域保险市场与外部监管不相适应。县域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成为新一轮保险公司争夺的主要战场,各保险公司纷纷在县域设立机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立到省一级,省级以下的市县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监管力量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势头明显不相适应,难以真正了解基层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最后是内部控制不力,考核体系有待完善。近年来,受诸多客观性因素的影响,县域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致力于发展中间业务,对内部人员效益考核也以中间业务拓展为主,但相应的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结果,机构网点工作人员迫于任务和考核压力,极易误导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选择。
此外,银行要强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提高代理保险业务的综合效益。一是在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安排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充分体现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尤其要明确金融机构仅仅承担代理人的一般职责,保险产品的自身风险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二是开展精细化核算,争取最高的手续费收入比率。
『贰』 保险销售误导代理人离职怎么办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叁』 银保监怎么处罚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
要视具体情况,是哪个环节造成误导,后果严重程度,以及客户诉求。
『肆』 保险销售误导销售,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误导销售是寿险代理人误导客户,是违法的,如果你当时有录音或其他证据,直接去保监会投诉,叫保险公司对业务员做出处理,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当时卖保险的人跑路了,你有证据,那就是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赔你。去保监会投诉,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面子问题和你私了,可能不赔足额,不满意最后还有靠法院诉讼解决,保监会会踢皮球说我们只负责监督。
如果没有证据,还是要去保监会投诉,结果可能不好处理,保险公司有很小的可能会因为面子和你私了,如果误导你没有证据,不赔的概率很大,客户要维权还是要去法院诉讼。
现在保监会的人和保险公司都有内应的!
『伍』 保险公司追诉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会判刑吗
不会!代理人所有问题保险公司承担
『陆』 请问,对于保险代理人恶性诋毁同行业公司可以得到怎样的处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山不过来,你就过去。
一、仔细阅读代理合同,知道合同里哪些能犯,哪些不能犯,自己注意。
二、努力工作,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多客户,保险公司把你当香脖脖来看,自然会容忍很多。
三、处理好客户的关系,得到客户的忠诚,如果保险公司罚款,自己拉大旗走人。
四、拍好主管的马屁,一般这种罚款都是主管多事,保险公司不会跟你一个兵计较,公司对你的了解主要是通过你的上司,拍溜你上司的马屁,让他舒舒服服,他不跟你斗气,自然公司不会找你麻烦。
『柒』 什么是人身保险销售误导导致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什么是人身保险销售误导导致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捌』 保险销售误导原因分析
和讯网邀请各界名家开设专栏,为读者提供趣闻博见。敬请读者关注更新。点击进入刘春华专栏目前保险行业在监管部门一日十二道令牌似的密集发文和开会严厉要求下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打击销售误导的运动,保险公司正从销售资格管理、销售培训管理、宣传资料管理、销售行为管理、客户回访管理、销售品质管理、客户投诉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自查自纠。监管部门如此重视打击销售误导问题,是因为销售误导问题已经威胁到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行业从业人员非常赞同并积极安排落实。但在保险公司不留死角的进行流程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彻查的同事,我们也需认真思考一下保险销售误导的根源到底是什么?个人观点:根源一是我国文化传统中缺乏契约精神:契约精神的核心是自由、平等、诚信。而我们迷信权威,蔑视规则,强调小我服从大我;我们骨子里没有把契约当成一回事,对自己有利就遵守,对自己不利就不遵守。还容易走两个极端:要不就好死不如赖活着,凡事都忍;要么就“朕即天下”砸烂一切旧世界。契约精神的缺乏使保险契约的缔约双方都未能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以平和的心态去面对保险契约可能给双方带来的后果。根源二是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的:对目前我国的发展阶段,官方定义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实质属性看还没有走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本质特征是赤裸的剥削与压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成原始积累是通过掠夺殖民地,压榨黑奴;而中国完成这一原始积累靠的是解放后社会主义建设三十年积累的再分配;对中国廉价劳动力的剥削。这个发展阶段因其对利益的追逐必然导致道德沦丧、诚信缺失,所以出现三氯氰胺、苏丹红等图财害命的事件,在保险行业的表现就是销售误导。从上述分析看,中国唯有加快发展,尽快结束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并充分尊重个人权利才能真正从根源解决保险销售误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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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治理 保险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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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虽然属个人行为,但和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息息相关,最重要的就是在日常培训学习中必须严谨,对于代理人业务技能的提升做出正确引导,用词切不可模棱两可和随意滥造,造成代理人在实际销售中也会有同样的行为,在制度上必须要加大法律宣传,让代理人明白误导的严重后果,必要时需要杀鸡儆猴。毕竟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众多,个人素质参差不齐,要避免这样的现象发生几乎不可能,只能是尽量遏制误导性销售的发生几率。
『拾』 客户投诉代理人销售误导,去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要求代理人退还所交佣
是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会向保险代理人追偿已经付给代理人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