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4月13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受豁免有限公司。2013年5月,公司旗下“格隆希玛国际有限公司”以1.90港元收购盛高置地(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总代价为2,996,000,000港元。2013年8月27日起本公司的英文名称由「SPG Land (Holdings) Limited」变更为「Greenland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且本公司采纳「绿地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为其新中文名称,以代替「盛高置地(控股)有限公司。
Ⅱ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案例评析及合规指南的内容简介
本书是相对系统、完整的香港上市公司实务操作指南,涵盖了公司治理、持续责任、信息披露、关连交易、不当市场行为、证券权益披露、申请及撤回上市、股份期权、债券融资等资本市场较为常见的问题。本书采取国际通行的案例式编撰法.精心选取了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逾一百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其中既包括严谨合规的正面案例.又包括因违规受到谴责、批评甚至遭受刑罚的反面案例,从而生动地呈现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及规则。
本书更重要的价值乃在于:本书主编充分总结及提炼其从事香港上市公司法律合规的实践积累.广泛借鉴上市公司合规经验与教训.提供了极具实用性的操作指南和标准化工作模版,从而让读者在阅读本书后知道自己应如何操作比较妥当,以及在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Ⅲ 绿地集团 上市
不是的。号称500强企业
Ⅳ [案例分析]哪位高人帮忙解释一下谢谢了!
你的问题应该是所有中国中小企业的困局,建议去找一些咨询机构帮你策划一下。
从你的阐述上大概你的公司有一下的问题:
1:经营上陷入了困局,短期内难以提高销售
2:团队不和谐
3:组织结构不完善
Ⅳ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Ⅵ 案例分析
我老婆去年做了以后 没有想到一月后有怀孕了 现在快生了 你说有影响吗 至于要吃什么不要吃刺激的生冷辛辣的就行了
Ⅶ 目前有哪些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明显,可以作为案例来分析的
“一股独大”问题被视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天敌。正当有关方面为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而费尽心智的时候,另一种“一股独大”的苗头———家族性高比例持股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今年2月26日挂牌的康美药业(19.430, -0.07, -0.36%)(600518)流通股18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7080万股,董事长马兴田与其妻许燕君、其女许冬瑾累计直接、间接持有股权比例达66.4%。
6月8日上市的太太药业(600380)流通股7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27108万股,董事长朱保国一人间接持股47.54%,而包括朱保国的母亲、妻子、兄弟等的朱氏家族共持有太太药业74.18%的股权。
昨日挂牌的广东榕泰(7.830, 0.07, 0.90%)(600589)流通股4000万,总股本16000万股,公司董事长杨启昭的妻子林素娟、女婿李林楷、女儿杨林静等杨氏家族成员共持有股权67.19%。
统计数字表明,康美药业的马氏家族、太太药业的朱氏家族、广东榕泰的杨氏家族,其持股比例已经远远超过目前我国1100多家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截至4月底,A股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4.8%。
在民营企业中,家族成员高比例持股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这些企业多由家族成员携手创业而成,创业者对自己的企业往往保持着控制权。然而,如果当它们变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者——公众型上市公司后,股权结构仍然维持一股独大状态,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个涉及到证券市场基石是否牢固的重大问题。多年的实践证明,一股独大损害的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助长的是“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的“圈钱”行为。ST猴王的败落、ST棱光的被洗劫,其根源都离不开一股独大。
从目前存在新的一股独大现象的上市公司来看,其发起人数量及其独立法人地位都符合“公司法”要求。一位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专家指出,这种合法性可能会增添日后关联交易的隐密性,从而加大了防范和监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家族控股上市公司具有天然的弱性已经引起高度重视。亚洲是全球家族控股最严重的地区。作为亚洲的金融中心,香港地区已着手治理这一问题,家族控股公司的数量正在日益减少。
Ⅷ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案例评析及合规指南的图书目录
写在本书出版前的话
法律声明
序言之一
序言之二
第一章企业管治
一、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整体最佳利益行事,须避免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华脉无线通信有限公司及其部分时任及前任董事,并批评该公司部分前任董事
二、如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在董事会议题中占有重大利益,则相关董事须放弃对该议题的表决权——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董事遵照规则在涉及重大利益的关连交易表决中放弃表决权
三、董事有责任不利用董事职位谋取利益,有责任不将公司的财产或资料用作未经授权的用途——创维数码前董事会主席黄宏生及前执行董事黄培升被控串谋偷窃、欺诈上市公司等罪名
四、董事应遵守董事承诺,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上海青浦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东北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
五、董事应遵守董事承诺,协助香港联交所的调查——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广平纳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
六、董事会须高度重视财务业绩信息,有关为批准刊发业绩公告而举行的董事会会议须符合特定的要求——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中远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财务业绩发布期限等规定
七、董事有义务确保上市文件、通函、公告等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对外披露——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华燊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董事,以及高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八、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构成犯罪——香港证监会成功检控华丰纺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蔡先生向证监会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
九、公司董事不得在限制买卖期内买卖其所属公司的证券——香港联交所公开批评钧濠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董事,以及华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董事
十、董事应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香港地铁有限公司与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年报中向股东报告其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
十一、董事服务合约如含有特定条件的服务年期或合约终止条件的,须先获得股东批准——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其与williamJ.Amelio先生的董事服务合约
十二、董事会成员中,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有至少三名,且须具备足够独立性——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委任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确保董事会具有足够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
十三、董事会下辖委员会须符合要求的结构,并行使相关职责——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公布其董事会下辖委员会之设置、职责及开展之工作
十四、公司股东享有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运营重大事项进行适当方式表决的权利——蒙牛乳业因行政失误将依规则应由股东投票表决的议案采取了举手表决,为此公告致歉
第二章持续责任
第三章股价敏感信息
第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
第五章关连交易
第六章不当市场行为及证郑权益披露
第七章其他
附件: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架构与监管
作者后记
Ⅸ 股票发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随便)
97年7月,A国有企业(以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
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500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2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元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以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以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