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民政局报备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房子归儿子,后又签补充协议说双方各一半有效吗
你好!
补充协议无效。
Ⅱ 上海铁路局官网招聘网上次面试过的什么时间复试
每批不一样,有的面试一次,有的面试完又复试,只要签了补充协议应该就可以了
Ⅲ 上海铁路局坑爹实习协议,亲各位网友们帮忙分析分析,该不该去。。。
负责招人的是上海局,但是招进来后是分配到局下属站段,这里是动车段。如果你怀疑诈骗的话我估计不可能,但是铁路局对你们有要求,就是不能混日子,得好好学它才要你们,毕竟动车段需要工人的业务素质还是高点好。
Ⅳ 今年11月份,与上铁在校签署了如下图协议。报名上海铁路局需要网上申报,网上报名信息正确,上交的学校
自己的事情自己,人生关键时刻,为什么修改同学的信息?现在只能听天由命了。
Ⅳ 关于新劳动法中培训费的疑问
是专项培训,还是岗位培训.如果岗前培训,根本就不用交.
如果是专项培训,且单位支出达到一个比较大的数额,就就有可能会赔,不过赔付数额不能超过单位的支出比例,该比例为剩余的服务期限占总服务期限的比例.
Ⅵ 上海铁路局对文明施工有哪些规定
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
施工项目: 框架桥、涵接长
甲方 青岛铁路分局潍坊工务段 乙方 中铁三局胶济电化指挥部
工程概况 作业地点 施工地点: 潍坊东—潍坊:K161+015.2 1-4.0米框架;K161+660.8 1-4.0米 框架;K163+071.8 1-4.0米框架;K169+228.2 1-4.0米框架; K170+476.8 1-3.0米框架
作业时间 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2004年9月 30日止
作业内容 挖孔桩、架便梁、顶进施工;拆除人行道、涵翼墙
影响范围 涵洞中心里程两端各50m
施工责任地段:涵洞中心两侧各50米的线路维修安全由乙方负责。
施工期限: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2004年9月 30日止。
安全防范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安全防范内容、措施
1、乙方开工前三天通知甲方,甲方接通知后安排线桥安全监控员及监控负责人到现场进行监控施工。由乙方技术人员对监控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进行技术交底严禁开工。
2、甲方监控人员应积极配合乙方施工,进行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确保施工质量和行车安全。当监控人员不到位时,不得施工。
3、施工中,双方均应配备安全监控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控检查,避免操作不当和大意造成行车事故。安全监控人员应配戴“安全监控员”标志牌。
4、乙方在施工中,应确保铁路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因乙方造成铁路桥梁、线路涵渠设备损坏、道床污染、路基坍塌沉陷等均由乙方负责恢复完好,并承担全部费用。
5、施工开始应派专人监护既有桥梁、墩台、路基的稳定,如遇危及行车安全安全情况时,乙方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拦停列车,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以确保行车安全。
6、开通路线时,应逐级提速,开通前甲乙双方应按“安规”规定的开通条件、标准,认真检查桥梁及线路设备是否达到开通条件。若发现问题及时由乙方整修,若达不到开通和提速条件,不得开通线路或提速,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后的最短时间内整修达标。
结合部安全:
结合部施工时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指挥,严格按照“桥隧大维修规及线路维规”要求办理,避免两不管等推诿扯皮的发生,确保结合部的安全。涵洞中心两侧各50米的线路维修安全由乙方负责。
发生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
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安全监督及配合费用:
(一)、监控内容:
1、施工准备期间乙方不得有超前准备。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3、在施工期间必须按“安规”设置防护,施工作业必须按“安规”第二章“行车安全”办理。施工中不得影响本线与邻线安全
4、汛期施工必须按照确保既有线安全防洪措施进行施工,必须备有防洪料具和措施。
5、拆除翼墙、拆除护墙,开挖路基必须采取打桩,支撑等确保路基、线路稳定的防护措施,并对既有线进行加固。
6、基坑开挖后,防止原基础滑移、下沉、严禁水浸基坑。
7、涵顶填土必须符合设计,密度符合质量标准。
8、施工期间,人员必须及时下道避车、料具不得侵限。
9、甲方配合人员要熟悉协议书内容。
(二)、监控的权力
1、甲方有权制止纠正乙方违反行车安全的施工,乙方必须服从,乙方若不服从,甲方立即向乙方发放停工通知书。停工后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培训合格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2、若在发放停工通知书后,乙方仍不停止违章行为,甲方立即向车站登记封锁路线路,并向分局报告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三)、安全监督配合费:
根据铁路总发(2004)93号文精神,乙方需支付给甲方工务安全监督配合费。
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共同职责
1、确保行车安全是营业线施工的首要任务,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分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双方联合成立协调小组,由乙方项目经理袁宝才任组长,甲方分管领导石红军任副组长。乙方孙永民、张锋和甲方刘洪武、张庆慧任组员。协调小组负责全过程检查、监督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
3、当行车安全与施工发生矛盾时,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4、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5、双方各自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联合检查记录,并相互签认备查
6、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雨中雨后双方须派员24小时监护。
(二)、甲方安全职责
1、甲方应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为乙方施工创造有利条件。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甲方应及时委派熟悉既有设备情况、业务水平较高的技术工作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施工行车安全监督员队伍。
3、甲方应切实履行行车安全监督职责对乙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影响行车安全以及施工安全隐患时,要责令乙方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工并发出整改(停工)通知书。
4、甲方应熟悉管内行车设备情况,规范技术资料管理积极协助乙方对既有设备进行检查,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备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设备准确位置时应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
5、对达到验收开工通标准的工程,甲方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乙方安全职责
1、乙方在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转。应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将安全控制的重点落在施工现场。
2、施工中当甲方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停工时,乙方必须立即落实确保安全,因乙方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施工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3、严格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批准施工设计文件、《桥涵施规》、《工程质量检
验评定标准》等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不是要责任。
4、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方案组织施工,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乙方负主要责任。
5、凡影响营业线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乙方应提前与甲方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作业的内容、项目及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等。
6、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在甲方人员到达现场把关后,方可动土开挖。
7、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乙方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8、乙方在无缝线地段施工必须在应力放散后方可施工,并必须按规定锁定轨温作业条件进行作业。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施工按照“安规”“技规”等有关规章、规范、制度办法组织施工,确保存工程质量和行车、人身安全。汛期必须有防洪措施和备有料具方可施工,无缝线路地段必须有测温、防涨措施,有抢险方案和抢险料具。
2、乙方施工期间,应按批准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职工和甲方配合人员书面进行技术交底,建立各级领导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并派驻地工地安全监控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需要慢行、封锁线路的施工,乙方应予要点前四天将施工计划报甲方审查。报公务分处批准方可要点。
补充条件
1、自施工之日起,施工地点及两端前后各50米线路、路基、桥涵、设备管理、行车安全、防洪等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完工验收合格交接止。
2、监控配合时间、义务和权力:
时间按计划施工时间办理,如乙方施工在监控配合时间内不能完工,双方应在配合件名表上签认竣工日期,酌情增加配合费用。
3、电化工程改建新建立交桥应按济局局长令(第3号)要求设置限界防护架(限界防护架方案报青铁分局审批)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一并执行。
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提请双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3、因未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安全职责,造成行车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联合调查,依照调查结果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应责任。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青岛铁路分局潍坊工务段 乙方:中铁三局胶济电化指挥部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甲方:调度 乙方:调度
配合办: 工程部:
2004年8月 日 2004年8月13日
青岛分局审批意见:
甲方监控责任人: 施工单位负责人:
Ⅶ 上海铁路局 合同到期 后不续签合同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