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11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哪些
11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江苏苏南、天津、湖南长株潭、成都高新区、西安高新区、杭州、珠三角。(新增三个:河南郑洛新、山东半岛、辽宁沈大。)
⑵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为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根据自主创新资源分布状况,在示范区设立核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股权激励、科技金融改革、科技经费改革、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工商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核心区先行先试。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分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直接委托等方式,推进核心区行政审批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减化审批环节。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原则,推进核心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执法权。
第六十四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核心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组织和个人在核心区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十五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通过规划实施、环境建设、业态调整等方式,推动核心区的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的统筹配置,吸引创新要素在核心区聚集,建设高端产业集群。
⑶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主要功能
着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到2020年实现技术创新领先、产业领先、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先、体制机制创新领先的建设目标,成为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对其他国家高新区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引领和示范。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按规定核定间接费用。
(四)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五)实施支持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
(六)组织编制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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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已经聚集了以联想、网络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企业近2万家,形成了以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新一代移动通信、卫星应用、生物和健康、节能环保以及轨道交通等六大优势产业集群以及集成电路、新材料、高端装备与通用航空、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四大潜力产业集群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高端发展的现代服务业,构建了“一区多园”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成为首都跨行政区的高端产业功能区。
中关村当下“一区多园”的空间格局包括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等十六个园区。“十二五”期间,中关村将继续完善“一区多园”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重点建设“两城两带”,即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和由海淀北部、昌平南部和顺义部分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技术产业带,以及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和通州、房山的部分地区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促进高端产业集群发展。
中关村示范区经济发展始终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2012年中关村示范区实现总收入2.5万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值超过3600亿元,占北京市GDP比重达到20%,比上年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企业实缴税费达到15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60%;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56万人,比上年增加18万人;企业利润总额1730亿元,同比增长13%;实现出口230亿美元,约占全市出口总额近四成;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超过900亿元,同比增长25%。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中关村电子一条街”。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关村的发展建设,国务院先后5次做出重要决定。
1988年5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它就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前身。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1999年6月,国务院批复要求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这是中国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2005年8月,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8条决定。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载体,掀开了中关村发展新的篇章。《批复》指出,要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又批复同意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中关村示范区今后十年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思路。在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北京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调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规模和布局,由原来的一区十园增加为一区十六园,包括东城园、西城园、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石景山园、门头沟园、房山园、通州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平谷园、怀柔园、密云园、延庆园等园区,示范区面积由原来的233平方千米,增加到488平方千米。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把北京中关村逐步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秉承面向世界、辐射全国、创新示范、引领未来的宗旨,坚持“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产业策源地”的战略定位,服务于首都世界城市的建设,力争用10年时间,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到2015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初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要突破,成功探索出一系列具有全国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体制机制及支持政策,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大幅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增强。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5%,发明专利年授权量比2008年翻一番,不断创造重大科技成果,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强化,基本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创造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
——中关村人才特区基本建成。建立并完善人才“选得准、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机制和环境,集聚5万名左右高端人才,将中关村建设成为我国人才发展的战略高地。 ——创新创业高度活跃。不断产生适应科技经济发展需求的创新创业新模式;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科技金融繁荣活跃,吸纳的全球创业投资规模进入亚太地区前列,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创业投资中心之一;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良好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产业国际竞争力居世界前列。产业规模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掌握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标准,形成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过500亿元的大型企业,涌现出一大批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
——创新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广泛吸纳国际创新资源;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更加活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交流合作平台。
到2020年,示范区创新环境更加完善,创新活力显著增强,创新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总收入达到10万亿元,在软件及信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中形成2-3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培育出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形成若干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⑹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共批复多少个
数 量--17个(2016年7月19日)
2009年3月,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09年12月,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1年3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第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4年6月,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第四个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也是十八大后第一个以城市为基本单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4年10月,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第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中国首个以城市群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不是以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高新区为主体,而是由9个国家高新区组成,横跨了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5个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复 天津,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5年1月,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 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根据申报方案,株洲高新区的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3大动力产业,长沙高新区的高端制造及新材料产业,湘潭高新区的先进矿山装备产业,都将被纳入国家创新型产业试点。
2015年2月26日致力于打造京津冀科技干线新节点的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区”)揭牌,成为第七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创新示范区总用地面积达55.24平方公里,主要包括华苑、北辰、南开、武清、塘沽海洋5个科技园。
2015年6月19日,记者从省科技厅和成都高新区获悉,国务院于近日批复科技部、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国家批复的第8个、西部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
2015年9月,国务院批复(国函【2015】135号)同意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西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继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之后,国务院批复的第9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5年9月6日,记者从杭州市科委获悉,日前国务院正式批复(国函﹝2015﹞136号),同意杭州和萧山临江2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杭州国家级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这是继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之后,国务院批复的第10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5年11月3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同意珠三角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下称《批复》),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仲恺、东莞松山湖、中山火炬、江门、肇庆等8个国家高新区获批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称珠三角国家示范区)。据广东省科技厅介绍,这是全国第二个以城市群为单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一日批复三省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别为: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和沈大国家高新区。
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福厦泉和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分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016年07月19日,国务院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⑺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共有多少个
1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江苏苏南、天津、湖南长株潭、成都高新区、西安高新区、杭州、珠三角、河南郑洛新、山东半岛、辽宁沈大。
⑻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6.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