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定金和保证的主要规则有那些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因其具有较为复杂的特殊和功能,既不能等同于物的担保,也不同于人的担保,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 定金的预先给付性 定金合同作为主债的从合同,一般要在主合同成立时或者主合同届履行期前设定。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交付定金合同始为成立并生效,这要求定金给付应先于债的履行期,此为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有定金的预先给付,定金罚则始得适用,定金的担保功能才能发生。若没有定金的预先给付,发生不履行合同时,因为定金罚则无法适用,定金的担保功能则无从实现。因此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是定金担保形式的首要特性。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是保证、抵押、留置三种担保形式所不具有的属性。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合同时,他的保证责任才可能产生,这时有给付行为,在此之前,保证人不负如何给付义务。抵押担保以合意+登记为其成立模式,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的实现也是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才开始,抵押权人得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留置作为法定担保形式,成立是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后,更无先行给付可能。 质权因在设定时须转移占有,质权设定也为未来之债权担保,所以质权有先为给付形式。但此处质物的交付,仅为转移物的占有,而质权人保留所有权,这是质权的一般内容。定金的先行给付与质物的先行交付是否相同,争论颇大。笔者认为,定金给付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质权的交付仅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对此,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二) 定金的双向担保性 定金并非只是对一方当束人提供担保,虽然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向对方给付定金的情况鲜有发生,即使一方给付定金以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担保作用,而非仅对受定金方发生担保作用。定金的双向担保作用是因定金的担保功能机制定金罚则而产生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债务时,不得请求返还定金,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对受定金方来说,其担保功能在于对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没收定金,定金因先行给付,具有所有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在对方履行渍务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具有抵销之优先受偿功能,定金对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其担保功能在于对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对受定金方是一种惩罚,具有保证其履行债务的强制功能,但欠缺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 一般担保物权和保证的担保功能都是单向的,即一方提供的担保,仅对对方有担保作用,对担保提供方则没有任何担保作用。在双务合同中,即使存在双方提供担保的可能,双方均为担保的提供方,同时都为担保的享有者,但双方是分别对两个独立的担保形式享有担保功能,而非就同一个担保行为向双方提供担保。这与定金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不同的。但应注意,定金虽具有为双方担保的功能,但对双方的担保功能决非同日而语。定金对受定金方,是一种物的担保,相较对付定金方的债的担保而言更为可靠。 定金的双向担保性也使定金与押金、保证金区别开来。押金、保证金-般表现为以交付一定金钱来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形式,虽然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在民间交易中却广为采用,许多人往往将定金和押金、保证金混为-谈,实际上它们有明显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定金的双向担保性,押金、保证金只对收受方有担保功能。押金、保证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因而对给付方无任何担保可言。另外,定金给付具有预先性,定金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押金、保证金的交付出往往与债务的履行同时进行,通说认为押金、保证金的交付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3] 并且多适用于单务合同,而定金多适用于双务合同。 (三)定金担保的惩罚性 定金担保有鲜明的惩罚性,此为通说。定金担保的核心是对违约者的惩罚,既不同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也不同于保证的清偿责任的扩张,担保物权和保证的本质在于实现债权的最终清偿,而不是对债务人的惩罚。依我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只要有可归责之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便应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以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或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为代价。定金通过适用定金罚则形成独特的担保机制,惩罚性是定金担保的最重要的性质,由此可见一斑。强调定金的惩罚性,并不否认定金的清偿功能,关于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论述。 (四)定金担保的双重归属性 定金因其标的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须为先行给付,且因转移所有权,为颇有特色的担保形式,一般称之为金钱担保,这无异议。但定金属于哪一类担保形式,学说意见分歧很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是物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主要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是所有权担保;三是金钱担保,包括定金和保证金。" [34] 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是人的担保,定金产生于定金合同,是一种债的关系,作为倚的担保应为人的担保。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既不是物的担保也不是人的担保,而是与之相并列的第三类担保--金钱担保。 [35] 定金的标的为物,即金钱和可代替物,定金设立有物之交付,因此,定金具有物的担保性质,物的担保说有一定道理。债权担保说也有其立论基础,定金是一种债的关系,对定金给付方尤为如此。金钱担保说,清楚地看到将定金作为物的担保或债权担保的不足,而强调其特殊性,把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有其合理之处。 定金具有特殊的担保功能发生机制,又有双向担保性,这都是其他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完全不具备的,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定金无法简单的划归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之列。定金的担保功能分为对受定金方和对付定金方两种情形,且大不相同。首先,看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担保。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担保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债务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这是定金对受定金方的主要担保形式。定金因预先给付,一经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受定金方可以自由进行支配。在对方不履行渍务时,则不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显然是一种物的担 保形式,属于所有权担保的一种。另一种是质务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的情形。受定金方享有以定金抵作价款的权利,这种抵销权是债权的效力,具有优先受偿的优先权特征。 其次,看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担保,付定金方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实际损害。定金双倍返还请求权属债权无疑,因之,对付定金方来说,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由此可见,定金既有物的担保性质,又有人的担保性质,所以定金应为一种与担保物权、保证并列的独立担保形式,但称之为金钱担保,容易使人发生定金非为物的错觉。笔者认为直接称之为定金担保可矣。 可见,定金对受定金方来说,是一种物的担保或者是优先受偿权,为可靠的担保。而对付定金方来说,是一种双倍债权担保,是对受定金方的加重责任,仍属人的担保,即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对清偿债权提供保证,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在定金交付后,定金方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定金,付定金方无法也不得控制,也无法防止对方丧失清偿能力,也就无法保障债权的最终清偿。因此,定金对付定金方来说,比其他担保形式风险要大,甚至比不设定金所受损失还大。定金对付定金方不过是"向象征性担保", [36] 只具有强制债务人履约的外在担保功能中无保障债权最终清偿的效力。 相应参考资料见 http://www.lawtime.cn/info/danbao/dj/20090302608_3.html
② 谁能给我了解一下,这些理财黄金基金怎么玩有没有风险什么的
黄金基金投资有风险,黄金基金投资风险1.较大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合约可以在任回何交易日变现.黄金答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可以满意的价位人市.委托指令具有多样性,如即市买卖、限价买卖等.
2.品质保证和安全方便:投资者不必为其合约中标的的成色担心。黄金基金投资有风险不要承担鉴定费.也不必为保存实金而花费精力和费用.
3.杠杆性和价格优势:黄金期货投资能以少量定金进行交易。黄金期货标的是批发价格,优于军咨和饰金价格。市场集中公平,黄金基金投资有风险在开放条件下世界主要金融贸易中心和地区的期货买卖价格是基本一致的。
4.套期保值作用:即利用买卖同样数量和价格的期货合约来抵补黄金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也称“对冲”。
③ 我买中国人寿保险己交了一万定金现又不想买了定金能退吗
反正出了合同的话,10天犹豫期内可以无损失退保
如果没出合同,在投保核保环节,要求帮你办保险的业务员撤单
如果单纯的交了定金,然后还没有开始投保流程,直接要求退钱就行。。
④ 请教关于定金问题急!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很遗憾的告诉楼主,你的钱是无法退还的。
定金与订金不同,交纳定金后,如果开发商违约,如不卖房给你了,那么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既退还定金于你,又赔偿与定金数额一样的损失款。
订金与上述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不能双倍返还。
楼主的情况,是开发商常设的陷阱之一,除非楼主有证据证明开具收条前说的那个“预订款押金”事实,否则根据“定金罚则”,你的钱是拿不回了。
收条上不必写退不退的,“定金”二字已说明了这点。
证据方面建议从开发商的广告或宣传单上着手,看看有没有关于“押金”一说。如果有,可能还有一线希望。
以下是来自新浪网的一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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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投诉的种种不平等现象,广东省消委会总结出八大定金“陷阱”,并提醒消费者注意。
陷阱一:谈合同先交预付款2003年7月,范先生等二人在番禺某楼盘看中一复式单位,售楼小姐说谈合同要先交钱,杨先生交了2万元预付款后,该小姐又表示要先签一份认购书,然后才能看合同,杨先生当即提出异议。后来杨先生看到格式合同添加了很多开发商制定的内容,不利于买楼人,如对商品房面积的确定和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等,都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文处理,对这种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显失公平、单方面强加给消费者的合同,杨先生拒签。销售人员表示合同条款是公司规定的,不可能更改。双方对购房条款协商不成,杨先生要求退回2万元预付款,但被拒绝。
陷阱二:不说明房屋抵押情况李先生今年2月在淘金路某楼盘看中一套房,签了认购书并交了11000元定金,当时该公司未说明该套房的抵押情况,也未出示任何相关证件,只是约定三日内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三日后,在李先生再三要求下,售楼小姐出示了该楼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但在要求出示预售许可证正本时被以各种理由拒绝,再三盘问下,售楼小姐承认该房已抵押给银行,但承诺一个月内可解押,李先生要求就解押订立协议书,被拒绝,要求返还定金也被拒绝。
陷阱三:强制签订不平等条款殷先生于2003年底在南州路某楼盘预定了一套128平方米的房子,并按发展商的要求交付了10000元定金,签定了认购书。到签购房合同时,殷先生发现条款有许多不平等的地方,与发展商协商要求更改合同中的某些不平等条款遭到拒绝,殷先生因此要求退定,但至今发展商仍未有答复。
陷阱四:宣传与房屋状况不符2002年五一期间,陈先生一家到机场路某楼盘看楼,在12栋4楼样板房,售楼小姐推介了12栋3楼的一个单位,售楼小姐肯定该楼有3米宽的“架空带”,但由于南面正在搞基建,根本看不到外面的情况,陈先生在看了北面花园景观后便付了5000元定金。几天后陈先生实地观察,发现所谓“架空带”其实是可直接连接南边楼房的大平台,并且这些平台是送给两户人家的私家花园,陈先生套房的厨房、洗手间、饭厅、小孩房等的窗户都与3楼平台紧紧连在一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陈先生认为售楼小姐未清楚告知3楼套房的实际情况,于是要求退还定金,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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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五:无楼房编号也不退定2003年何女士在海珠区某楼盘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签定了认购协议书购买该楼盘的C座704单位。为了了解楼盘的情况,何女士拿该楼盘的预售证号到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该楼盘的产权情况,回答是此预售证号码上无C座,只有D、E、F座,何女士怀疑发展商有诈,不敢继续交钱购买该楼盘了,要求发展商退定。发展商解释说预售证上的F座即是认购书上的C座,为此她再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出具F座就是C座的证明,但房管局说不会开这样的证明,就这样拖了10多天,何女士被告知超过了签合同时间,定金同时被发展商没收。
陷阱六:未签认购书定金不退廖先生于2004年3月6日同妻子到东风东路某楼盘看楼,夫妇两对1606单元比较感兴趣,代理商一位顾小姐要他们交10000元的定金和签认购书,当时廖先生表示不一定会买这套房子,暂时不签认购书,但顾小姐说,那你们先交10000元,待定下来买那一套房子时才签认购书,廖先生当时想这也不算认购,就交了10000元给发展商。后来廖先生于3月8日去找顾小姐,要求退还所交的10000元,但她说是定金,不能退。廖先生认为所交10000元应该是预定款,他没有与开发商签订任何协议,所以谈不上给定金。
陷阱七:不公示楼盘周边环境谭先生夫妇于2003年9月21日到位于白云区增槎路的某楼盘看楼,在交了1000元定金后,谭先生夫妇抽中了头等奖,可获得房价9.8折的优惠和6150元,售楼部人员要他们第二天把另外的9000元交齐,且不同意把6150元的奖金算入定金,结果谭先生夫妇交了10000元定金。过了两天,谭先生夫妇发现紧贴该楼盘的是一污水处理厂,但发展商并未在楼盘挂出规划图公示周边情况。谭先生夫妇要求发展商退定,但发展商不肯退,也不作任何解释。
陷阱八:办不成按揭不退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黄小姐于2001年12月13日到天河区龙口西路的某楼盘看楼,售楼小姐对黄小姐说:“你只要一次性认购两套单位以上就可获得特惠价,物业管理公司还可以帮你办出租,回报是每月租金8500元以上,你是香港人,只要有稳定的收入和可靠的职业,银行可办理7成30年按揭,如果申请不成功,则马上退还你所交付的全部款项。”黄小姐决定认购三套房子,共交付了6万元定金。签订认购书后,黄小姐按约定交付了首期房款和其它费用,并于同年12月24日与发展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黄小姐积极配合发展商指定的律师行提交相关个人资料,资料经银行指定律师行审验合格,并缴纳了律师见证费。在有关部门收取了办理按揭须缴纳的契税、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后,12月25日,黄小姐与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三套单位的贷款合同,并填好了三套单位的贷款凭证。但12月26日,黄小姐被告知由于工行对同一业主认购三套房按揭的贷款不能受理,她的按揭申请未被接纳。为此,发展商不但不把购房定金退还给黄小姐,还要黄小姐按合同支付房款总额的20%违约金。但黄小姐事前并不知道银行有同一业主不能按揭三套房的规定,在她签署合同和交付有关费用时,发展商和发展商指定的律师行也没有尽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万元定金竟遭吞没7月30日,黎小姐看中了番禺洛溪华荟明苑的一套房子,代理商要求先交订金并签署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的购房合同。第二天黎小姐按要求交纳1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但在签订正式合同书的时候,卖方却要求黎小姐先缴清首期款才能签订合同,几经交涉,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黎小姐因而决定退房。
笔者在华荟明苑的认购书看到第五条有一项这样写着:第一期楼款55158元,认购方须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7天内,交付第一期楼款……认购方应于付第一期楼款当天至“华荟明苑”售楼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付清上述款项的,出售方有权拒绝与认购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黎小姐在交付订金签署认购书时并未见过认购合同,对钱到帐才能签合同的条款颇感不解,黎小姐觉得如此购房缺乏保障,决定退房。然而,此时却被告知所交定金不得退回。黎小姐感到十分无奈。
对此,发展商方面这样解释:这不是先付款再签购房合同,付款与签合同必须同时进行,也就是在同一天进行,先付款再签合同或者是先签合同再付款,只要是在同一天,前后都行。但是消费者过了认购书规定的付款时间就属于违约,目前市场上基本上都是这样操作的。消费者肯定是误解了认购书里的条款。
□各方意见省消委会的通告,仿佛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各方关注,大家对此纷纷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和见解。
退定金对销售不利天比高物业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咏翔如果不交定金或者消费者最终不能签下正式合同,发展商要把消费者的定金退还给消费者,这对发展商是不公平的。如果先来的消费者落订下房子之后,一个星期后又反悔,不要这套房子,发展商退回消费者的定金,这会影响到发展商的销售,也会加大发展商的投资风险。
另外,如果购房不用交定金或交易不能完成,退回定金,会搞乱市场。比如,发展商投入大量的宣传和准备工作,花了大量的资金,终于可以正式推盘了,其竞争对手或许会安排一批的“员工”乔装成购房者,人手一份定金,将楼盘认购完毕,一个星期后,这些人都不想要房子,都来退定金……结果耽误了发展商的最佳的售楼的时间,这岂不害惨了发展商?有合适理由可以退经纬总经理区俊文消费者不购房发展商就要退定金,不能一刀切。现在有很多消费者都懂得保护自己的利益,都会在下定金前把正式合同看清楚的,有的发展商还把正式合同范本以公告栏的形式放在售楼部里,以提醒消费要注意的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前所签的认购书也算是临时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仅就这份认购书而言,如果发展商最后不想卖了,违了约,却要双倍定金赔偿给消费者;相反,如果是消费者违约,不想购房了,只损失定金。同样是违约,发展商方面的代价是消费者的二倍。
消费者当然有权了解清楚正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以及商品房的各种真实情况,如果消费者所提出的合理要求与发展商达不成一致,或者发展商无法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消费费者的定金是应该退还的。
定金没有理由退华荟明苑发展商李总消委会认为消费者未看合同和条款就落定,属于霸王合同,可以退还金。发展商也允许这么做,作为买家,他自己不看合同条款,我们的合同条款贴在公告栏上,他自己不看,是个人行为,没法约定。我们一般在签正式合同之前,也给买家看了合同,认为没问题才签。
退还定金是不行的,顾客交了定金又拿回定金,发展商卖楼一点保障也没有,消费者一旦交了定金,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就划分清楚了,再说发展商又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是属于一种商业行为,要互相承担责任。不仅发展商卖楼要消费者交定金,在工厂订一批货也要交定金的,一旦中途退货,定金同样要不回来。所以不签正式合同,定金是没有理由退的。
意义不大可以取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刘学兵律师在法律上有两种订金方式,一种是履约定金,一种是立约定金。商品房的认购书可视为一个立约合同,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
现实购房中,有些消费对购房中将会出现的问题一无所知,有的甚至连正式合同中的条款都没有弄清楚,就下定金签了认购书。但认购书中也没有体现出正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来讲,认购书只是将房屋的地址、单位、面积等一些消费者已经较为清楚的内容写在上面,等交完定金签正式购房合同时,消费者才会慢慢地发现许多问题,或者双方就某个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等,因此产生纠纷。
由于认购书的条款比较简单,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往往会由于此前种种未知的原因而达不成协议最终导致正式合同的无法签订,消费者真要退房,也会在正式合同里找出种种理由来拒绝发展商的种种条款,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消费者交定金的意义并不大,购楼定金基本上可以取消。
定金是套子消费者王某我认为购楼下定金完全是一种套子,消费者对房子的了解及购房合同条款的了解,需要一个过程,而发展商方面往往会催着你落定、付首期。许多销售人员往往会说,有问题在正式签合同的时候可以商量,但等你发现问题想退楼时,却发现自己的一万元定金已经没有了,这是很不公平的。我认为购房最好取消定金,让消费者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消费,谁先签正式合同谁先得,如果发展商的楼真的没有问题,还怕卖不出去吗?
⑤ 信用卡逾期两次,一定要买银行的3000多元的理财产品才给办理按揭, 请问能要回我的定金吗谢谢帮助解答
我逾期了一次!马上都五年了!最近贷款买房也被要求买快3000的理财产品!好气人
⑥ 邮政储蓄银行定金险产品可靠吗
任何产品都有风险
只是大小的问题
投入之前最好了解清楚
不要亏损太多
⑦ 定金和保证的主要规则有那些求解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因其具有较为复杂的特殊和功能,既不能等同于物的担保,也不同于人的担保,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 定金的预先给付性 定金合同作为主债的从合同,一般要在主合同成立时或者主合同届履行期前设定。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交付定金合同始为成立并生效,这要求定金给付应先于债的履行期,此为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有定金的预先给付,定金罚则始得适用,定金的担保功能才能发生。若没有定金的预先给付,发生不履行合同时,因为定金罚则无法适用,定金的担保功能则无从实现。因此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是定金担保形式的首要特性。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是保证、抵押、留置三种担保形式所不具有的属性。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合同时,他的保证责任才可能产生,这时有给付行为,在此之前,保证人不负如何给付义务。抵押担保以合意+登记为其成立模式,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的实现也是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才开始,抵押权人得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留置作为法定担保形式,成立是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后,更无先行给付可能。 质权因在设定时须转移占有,质权设定也为未来之债权担保,所以质权有先为给付形式。但此处质物的交付,仅为转移物的占有,而质权人保留所有权,这是质权的一般内容。定金的先行给付与质物的先行交付是否相同,争论颇大。笔者认为,定金给付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质权的交付仅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对此,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二) 定金的双向担保性 定金并非只是对一方当束人提供担保,虽然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向对方给付定金的情况鲜有发生,即使一方给付定金以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担保作用,而非仅对受定金方发生担保作用。定金的双向担保作用是因定金的担保功能机制定金罚则而产生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债务时,不得请求返还定金,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对受定金方来说,其担保功能在于对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没收定金,定金因先行给付,具有所有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在对方履行渍务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具有抵销之优先受偿功能,定金对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其担保功能在于对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对受定金方是一种惩罚,具有保证其履行债务的强制功能,但欠缺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 一般担保物权和保证的担保功能都是单向的,即一方提供的担保,仅对对方有担保作用,对担保提供方则没有任何担保作用。在双务合同中,即使存在双方提供担保的可能,双方均为担保的提供方,同时都为担保的享有者,但双方是分别对两个独立的担保形式享有担保功能,而非就同一个担保行为向双方提供担保。这与定金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不同的。但应注意,定金虽具有为双方担保的功能,但对双方的担保功能决非同日而语。定金对受定金方,是一种物的担保,相较对付定金方的债的担保而言更为可靠。 定金的双向担保性也使定金与押金、保证金区别开来。押金、保证金-般表现为以交付一定金钱来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形式,虽然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在民间交易中却广为采用,许多人往往将定金和押金、保证金混为-谈,实际上它们有明显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定金的双向担保性,押金、保证金只对收受方有担保功能。押金、保证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因而对给付方无任何担保可言。另外,定金给付具有预先性,定金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押金、保证金的交付出往往与债务的履行同时进行,通说认为押金、保证金的交付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3] 并且多适用于单务合同,而定金多适用于双务合同。 (三)定金担保的惩罚性 定金担保有鲜明的惩罚性,此为通说。定金担保的核心是对违约者的惩罚,既不同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也不同于保证的清偿责任的扩张,担保物权和保证的本质在于实现债权的最终清偿,而不是对债务人的惩罚。依我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只要有可归责之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便应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以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或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为代价。定金通过适用定金罚则形成独特的担保机制,惩罚性是定金担保的最重要的性质,由此可见一斑。强调定金的惩罚性,并不否认定金的清偿功能,关于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论述。 (四)定金担保的双重归属性 定金因其标的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须为先行给付,且因转移所有权,为颇有特色的担保形式,一般称之为金钱担保,这无异议。但定金属于哪一类担保形式,学说意见分歧很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是物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主要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是所有权担保;三是金钱担保,包括定金和保证金。" [34] 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是人的担保,定金产生于定金合同,是一种债的关系,作为倚的担保应为人的担保。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既不是物的担保也不是人的担保,而是与之相并列的第三类担保--金钱担保。 [35] 定金的标的为物,即金钱和可代替物,定金设立有物之交付,因此,定金具有物的担保性质,物的担保说有一定道理。债权担保说也有其立论基础,定金是一种债的关系,对定金给付方尤为如此。金钱担保说,清楚地看到将定金作为物的担保或债权担保的不足,而强调其特殊性,把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有其合理之处。 定金具有特殊的担保功能发生机制,又有双向担保性,这都是其他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完全不具备的,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定金无法简单的划归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之列。定金的担保功能分为对受定金方和对付定金方两种情形,且大不相同。首先,看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担保。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担保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债务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这是定金对受定金方的主要担保形式。定金因预先给付,一经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受定金方可以自由进行支配。在对方不履行渍务时,则不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显然是一种物的担 保形式,属于所有权担保的一种。另一种是质务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的情形。受定金方享有以定金抵作价款的权利,这种抵销权是债权的效力,具有优先受偿的优先权特征。 其次,看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担保,付定金方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实际损害。定金双倍返还请求权属债权无疑,因之,对付定金方来说,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由此可见,定金既有物的担保性质,又有人的担保性质,所以定金应为一种与担保物权、保证并列的独立担保形式,但称之为金钱担保,容易使人发生定金非为物的错觉。笔者认为直接称之为定金担保可矣。 可见,定金对受定金方来说,是一种物的担保或者是优先受偿权,为可靠的担保。而对付定金方来说,是一种双倍债权担保,是对受定金方的加重责任,仍属人的担保,即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对清偿债权提供保证,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在定金交付后,定金方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定金,付定金方无法也不得控制,也无法防止对方丧失清偿能力,也就无法保障债权的最终清偿。因此,定金对付定金方来说,比其他担保形式风险要大,甚至比不设定金所受损失还大。定金对付定金方不过是"向象征性担保", [36] 只具有强制债务人履约的外在担保功能中无保障债权最终清偿的效力。
⑧ 从事金融、保险行业都必须交风险押金吗
500元的风险抵押金在每家保险公司都要交,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收取的更多,这项收费属于金融行业的合专理收费,用于防属范道德风险,符合金融行业的从业法规,是合理的.
另据了解目前只有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对代理人采用职员制,绝大多数公司与代理人签定的仍然是代理合同,转正后参加的也仅仅是公司员工的团体医疗保险,建议在这个问题上多做考察.
收取的500元风险抵押金在你办理离司手续时会全额退还,不会以此对你形成任何约束,这点请放心.
具体的法律法规因手头无相关资料,不敢贸然回答,但属于合法收费是事实.
⑨ 我找了专门帮助退保险公司交了2000元定金,会不会被骗
一个问题是说,你找了专门帮助退保险公司,交了2000元定金会不会被骗?我觉得退保险没必要去交定金的,这个很可能是遇到了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