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限合伙与信托的区别
你的问题以前我也有过,我了解你问这个问题的大致目的
有好的项目确专定可以投资后是开设有限合伙公属司还是发行信托(一般都是高科技的PE类项目或者二级市场证券投资类项目)这个是需要管理人审视自身条件而做出判断的。
信托融资的优点是:接触投资者面广,项目可靠的前提下募集资金较为容易,操作规范,比较常规。但是对项目的规模和风控措施有一定要求,关键走信托平台需要合理的信息披露。
相对信托来说有限合伙形式更为灵活,GP与LP之间均为有一定合作基础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GP只要在特定圈子中寻找合适的LP就可以完成融资计划了,但是要求GP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不一一列举,可以私聊
浙江富昌投资
❷ 有没有法院判定信托计划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案例
首先,公司法来第十五条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其次,让我们来看看什么叫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后,对比以上两个法条,不难看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结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种,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的。至于你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是一种强调性规定,强调国有的和公益的尤其不能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补充:法律之所以对于成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制,是出于这些主体的特殊性,有为经济健康稳定而为之,也有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为之。只要理解立法意图,就不难理解法条规定了。
❸ 有限合伙认购集合信托计划有限制吗
没有限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相当于一个机构资金买信托计划,并没人限制。只要资金在100万以上
❹ 什么是“有限合伙+信托”
很多在涉及到股权的信托结构中,有限合伙形式的结构是最受欢迎的。
有限合伙是公司的形式。信托作为通道方。
一般的就是:信托公司成立一个信托计划,通过有限合伙的形式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有限合伙公司代持股份,有利于信托的管理。
❺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及优缺点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区别: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督机关监事会。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2)信托型私募基金是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一只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与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具体区别如下图:
私募基金的特点: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❻ 信托计划能工商登记为有限合伙人吗
可以的。信托计划是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
❼ 什么是“有限合伙 信托”求解答
答:所谓“有限合伙 信托”,亦可称信托合伙制
,指的是信托公司发行版信托产品计划向权出资人募集资金,并以信托产品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合伙制企业,而专业投资者或私募基金团队则作为普通合伙人(GP)或者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决策,并按条款约定收取相应管理费和利润分红的私募组织形式。在“有限合伙制信托投资基金”中,私募投资机构是主要的操作者,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经验作为智囊,而信托可以保障投资者集合资金的独立性,可以保证被用于合同约定的投资项目(比如只能参与二级市场定向增发
),这样就规避了私募机构拿客户的资金违规操作的风险。
❽ 有限合伙制能替代信托制阳光私募基金吗
近期,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一只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合伙制基金“银河普润”引起了多方关注。该基金利用2009年底施行的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允许中国合伙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条款,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发起基金。所谓有限合伙制基金,是指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结成合伙关系,所有资产均交由管理人管理运作,投资者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管理者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金组织形式。 证券投资类私募尝试有限合伙制模式,主要是借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的契机,规避信托不能开户的障碍。但这种模式是否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受制于以下几个难题。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阳光化”?当初私募借助信托平台的重要原因是希望以具有公信力的业绩来吸引投资者,扩大资产管理规模,可以说没有阳光化,就没有私募行业的发展,而就目前“银河普润”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还没有阳光化的味道;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解决进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的规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及原合伙人的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去工商局变更登记。因此,与信托产品只需缴付认购、赎回费相比,合伙制基金的进出成本可能更高; 三、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保障资金安全?在信托模式下,资金安全由托管银行提供保障,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而《合伙企业法》中并未就保障合伙人出资的安全性做出特别规定; 四、合伙制私募基金如何接受监管?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阳光私募产品,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而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性质是个企业,监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合伙企业没有资本维持的要求,所以工商局对其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核,而不是基金的日常经营情况。 此外,有限合伙制模式下投资者所需承担的税赋,包括企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❾ 有限合伙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的区别
发行主体不一样:
有限合伙基金一般为GP管理公司发行
信托计划发行主体为信托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一般为券商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