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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前税前

发布时间:2021-03-07 11:20:48

⑴ 问:为什么融资租赁比经营租赁 息税前利润高

融资租制赁比经营性租赁,
1,前者的支出算本金和利息,后者支出算费用,EBIT中后者要多计算费用,故前者EBIT高。
2,早期融资租赁的租金包含的利息多(等额本息,利息越来越少),利息支出多(相对),NI少,利润率相对低。

⑵ 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当期应计利息,其中利润总额中涉及的折旧是指融资前还是融资后

账面折旧,应当包括融资前和融资后两块。

⑶ 企业融资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要资本化,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对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这里所说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是指企业要提供本企业当期发生的向金融企业贷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应当包括银行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2∶1比例(金融企业除外)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设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借款1000万元,如果投资方权益性投资为400万元的情况下,只允许扣除按800万元计算的利息。该文件第二条还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际工作中,对能够满足这个条件的,不需要调整。
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文件规定了具体计算方法。假如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者先投入1200万元,尚欠800万元。该年度企业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产生借款利息60万元,则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60×800÷1000=48(万元)。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此文件解读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可能通过信托公司向银行融资,银行又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吸储,这样就会产生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手续费,向银行支付代理费,向债券购买者负担利息的情形。根据本公告的原则,上述的借款费用都可以扣除。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相关规定计算外,还要遵循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2∶1的比例。假设投资人权益性投资100万元,企业向该投资人借款300万元,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只允许扣除按200万元乘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至于企业向投资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准予扣除。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还有三个特别提示:一是在支付利息时,要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二是需要利息受益人提供发票,以证明其营业税完税情况。三是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免贴印花。

⑷ 税前利润无差别点计算问题

原债券有10 000万元抄,利率10%,则利息=10000×10%=1000万元。1000万元是指原债券利息。
为新项目融资5000万元。若发债,则利率为12%,那么利息=5000×12%=600万元。600万元是指新发债的利息。
融资前,该公司有股数1000万股。若发行股票,则共发行新股=5000÷20=250(万股)。
那么新股+旧股息=1000+250=1250(万股)
【(EBIT-1000-600)× (1-25%)÷ 1000】表示选择发行新债的每股收益。
因为发行新债,所以分母的股数是原股数1000万股。但分子中利息却多了个1000万元,就是发新债的利息。
【(EBIT-1000)× (1-25%)÷ 1250】表示选择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的每股收益。
因为是发行股票,所以分配的股数增加了,由原来的1000万股变成了1250万股。但分子中,债券的利息就只有原债券10000万元的利息1000万元,再也没有增加利息了。
令二者相等,求出的就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下的每股筹资无差别点EBIT。

⑸ 什么是融资前税前财务基准收益率

财务基准收益率是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的最低要求,不同类别的项目对财务上可行的最低要求是不一样的,如高技术含量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财务基准收益率的期望值是十分不同的,一般地说,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的确定应考虑项目融资成本、风险因素和投资者对项目效益的最低期望值三个因素。

在确定财务基准收益率时,融资成本是首先必须考虑的。融资成本是指项目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在项目融资成本测算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融资方案分别进行计算。例如:

债务资金融资成本测算

债务资金融资成本由资金筹集费和资金占用费组成。资金筹集费是指资金筹集过程中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如承诺费、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佣金等;资金占用费是指使用资金过程中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如利息等。

债券融资成本测算

债券融资是指项目法人以自身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条件为基础,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融资方式。债券融资成本主要是债券的利息和融资费用。融资费用主要有债券印刷费、发行手续费、律师费、资信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广告费等。债券利息为资金占用费。

自有资金的融资成本测算

自有资金是指项目法人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对这部分资金也应进行融资成本的测算,一般地说这部分资金的融资成本应按这部分资金的机会成本来计算,当机会成本难以确定或不清楚时,建议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计算自有资金的融资成本。往往项目融资渠道是多种融资方式的组合,为了反映整个融资方案的资金成本状况,在计算各种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基础上,还要计算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作为项目的融资成本,以此为基础来确定项目财务基准收益率。

⑹ 请教财务评价的中几个 IRR区别

只要注来意两张表:项目投资现自金流量表(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和资本金现金流量表,前者计算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又分税前、税后),此指标也叫融资前财务内部收益率,因为不考虑借款。后者计算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自有资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分税前税后,都是税后的)。如果项目没有借款,那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和税后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是一样的。

1中的各指标说明:
(1)=税前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2)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需分税前税后
(3)=税后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
(4)无此指标
(5)=资本金内部收益率

⑺ 1.融资租赁费为什么可以视同借款偿还 2、折旧和摊销费与息税前利润的关系

1.融资租赁费为什么可以视同借款偿还?
融资租赁是“融资”的手段专之一,其归还是通过融资属费逐渐实现的。与借款不同的是,借款费用(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融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借款本金在归还前不做会计处理,即金额不变;融资费用支付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租赁费),每期都要做会计处理。

2、折旧和摊销费与息税前利润的关系?
折旧与摊销都是资产的备抵账户,即作为资产原值的减项,用原值减去折旧或摊销等于净值。折旧与摊销都计入相关费用,直接影响税前利润。
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可以税前(所得税)扣除。折旧是依据资产类型的使用年限分摊;摊销(无形资产),税法规定不得低于10年。超出税法规定的部分需做纳税调整。

⑻ 关于企业融资费用税前扣除

15号公告第二条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中对借款利息扣除的规定。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各中融资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扣除的原则。
君合信财税视点通过分析15号公告的第二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一、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的对象进一步扩大,除了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外,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也可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当期一次性或计入资产成本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获得均匀地税前扣除。
二、结合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的条件如下: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三、15号公告本条未提及利率问题,因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只要企业能提供金融证据,即可按照该利率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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