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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理财现状

发布时间:2021-03-17 20:38:27

㈠ 中国商业的未来发展状况与趋势

,趋势之一: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加快
人民币难成自由兑换货币,稳健升值是大势所趋
未来10年,将是人民币加快走向国际化的10年。2020年,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比重将超过10%,在国际储备和外汇交易中的比重甚至将高达15%。到2020年,在美元没有出现崩溃性贬值的情况下,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将在4.2:1左右,年均升值约4.5%。
今后10年,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更多地受到我国经济和外贸持续较快增长的推动,人民币加快国际化将推动我国利率汇率改革、资本市场扩展、货币监管调控水平提高。
相对于我国经济规模和外贸占全球总量的比例,目前我国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已明显滞后,但人民币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一直受制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和金融监管水平。本次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和现有主要国际货币尤其是美元的冲击,为加快人民币国际化提供了难得的契机。
预计今后10年,我国GDP年均增长8%,至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达到75.7万亿元左右,按目前汇率计算,大约相当于11万亿美元。考虑到人民币升值因素,届时我国经济规模可能接近美国水平,超过日本一倍,相当于全球GDP总量的20%。
贸易方面,我国进出口也将年均增长8%,仍将快于全球5%的平均增速。由此,我国外贸总额至2020年将达到6.4万亿美元,大大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占届时全球贸易总额的13%。并且我国外贸将由顺差转为逆差。2020年,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比例将大致与我国外贸占全球贸易的比例相当,而人民币在储备资产中的比例或许更高。
人民币国际化的羁绊依然存在。首先,我国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贸易和投资的双顺差阻碍了人民币的输出,而这是本币国际化的首要条件。即使外贸和投资全部以人民币结算,出口和投资双顺差也将吸干通过进口支付和对外投资流出的人民币,造成境外人民币流通的短缺,或只能以大幅增加外汇储备来支持人民币国际流通量的需要,即以美元等外汇的流入换取人民币的输出。
人民币走出去的过程还将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拓展,为境外人民币持有者提供较充分的可供投资的“资产池”。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形成机制也将更加市场化,使得持有人民币的风险降低。资本项下的资金进出管制将放松,以满足人民币资产投资者对投资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流动性要求。
这些趋势都将推动我国货币金融调控手段的完善。
10年之内,人民币依然难以成为自由兑换货币。但人民币稳健升值则是大势所趋。预计至2020年对美元将累计升值60%以上,先慢后快,年均升值约4.5%。

2,趋势之二:新能源助中国成汽车强国
在中低端汽车市场上将孕育出一批世界知名大众品牌
到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仍将较大落后于美国,千人汽车保有量仍将不及世界平均水平。
汽车市场高速成长带来的能源和环保压力将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很可能成为我国汽车工业缩小与汽车强国之间差距的一个契机。
过去10年,我国汽车生产和市场以超过GDP增速近一倍的高速度成长,私人消费成为推动我国汽车市场快速增长最大的动力。10年之后,汽车在我国城市的普及程度将像今天的彩电一样,成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大城市家庭拥有两部或多部汽车将非常普遍,汽车也将大规模地进入农村地区,一些即可用作代步工具又可作为生产资料的车型,如轻卡、皮卡和越野车等,将在农村开拓出广阔的市场。
中国新车消费市场规模超过美国的时间可能比想象的要快,这一天将在2015年来临。2020年,我国汽车年产量将超过2000万辆,比今年翻一番。届时我国汽车保有量将达到至少1.85亿辆,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
高速成长的中国汽车市场将给能源和环保带来巨大的压力,迫使中国将加快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步伐,同时继续提高传统汽车的节能减排技术。技术进步将促使中国汽车工业缩小同世界汽车强国的差距。
如果在发展新能源汽车方面坚持以我为主的发展思路,我国很有可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率先突破,实现我国汽车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2020年,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拥有各类新能源汽车最多的国家之一。
2020年,我国汽车出口占整个国内生产的比例将会由去年的7.3%提高到20%左右。伴随着汽车的大量出口,中国将在中低端汽车市场上孕育出一批世界知名的大众品牌。
10年前,中国有110家整车生产企业,一汽、二汽和上汽三大汽车集团的产量占整个国内产量的44%。2008年,国内整车生产企业数虽然降到82家,但三大集团的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只提高不到五个百分点,为48.7%。未来10年,三大集团在国内的地位有可能面临其他企业后来居上的挑战。

3,趋势之三:能源消费居世界第一
国内能源产出与需求间差距拉大,能源进口占总消费比例进一步提高
未来10年,中国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但人均能源消费量仍只有日本和西欧国家的一半,不到美国的1/3,相当于世界的平均水平。我国国内能源产出与需求间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能源进口占总消费的比例将从目前3%提高到2020年的20%。
我国能源政策将面临巨大压力,国际上要求中国承担更多减排义务的呼声将逐渐高涨。国内民众环保意识也将明显加强。两者将共同推进我国能源结构向清洁化转变,经济结构向低碳化转变。
近年,我国节能减排政策力度加大,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自2004年的1.6逐渐回落,2008年降至0.44,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型经济体极其罕见。如果这一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超低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够维持,今后10年我国GDP平均增长8%的情况下,能源消费将年均增长约4%,至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将超过45亿吨标准煤,相当于32亿桶原油,接近美、英、法、德、意的总和。
国内能源的增产将无法满足需求的增长,我国能源对外依存度将进一步上升,预计到2020年我国能源需求近20%需要通过进口满足。预计2020年,我国能源净进口将超过八亿吨标煤,相当于5.6亿桶油当量,约占全球能源出口总量的1/5。
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能源需求增长将快速推高能源价格。以石油为例,10年后原油价格将冲上200美元/桶(2008年不变价),至少牢牢站稳在150美元/桶以上。煤炭、天然气、液化气以及铀的实际价格比今天翻番也基本没有悬念。
能源消费增长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正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今后10年全球气候和环境问题将超过恐怖主义成为头号国际议题。据《BP世界能源统计》,2000年至2008年,全球能源年消费增加约20亿桶油当量,其中我国消费增量占一半以上。
大力发展水电、核电、风电乃至太阳能等非碳基能源,并大力发展和推广硫回收、碳捕集等清洁能源技术,是我国走出能源困境的唯一出路。预计到2020年,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费比例将从目前的70%下降到60%以下,相对清洁高效的油气比例将从23%提高到近27%,非碳基能源比例将从7%提高到15%甚至更多。

4,趋势之四:银行走向“金融百货公司”
银行杠杆化产品将通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积极影响
未来10年,我国商业银行将从传统以“融资中介”为核心向以“财富管理”为核心转变,零售业务将成为未来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目前对银行利润贡献最大的对公业务占比将明显下降。
未来银行将减少对靠存款筹集资金的依赖,金融创新带来的高杠杆化金融衍生品将大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传统银行存贷利差的盈利模式将逐渐让位于中间业务的盈利模式。
未来银行对客户的意义不再是“存钱罐”和“贷款批发商”,而是以银行业务为核心,辐射保险、证券、基金、产权经营等多个领域的“金融百货公司”。对客户的财富资产管理将是银行最核心的业务。
未来银行在代客理财时,投资领域将从股票、债券、基金等传统领域扩展到结构性衍生品、商品乃至艺术品。
银行将不再以柜台服务为主,目前在银行网点供客户缴费、存取款、查询的金融终端有望“飞入寻常百姓家”,网上银行将完成过去只能在银行网点办理的各种业务。作为银行为客户推出的最便捷的支付工具,银行卡在功能和外型上将有大的飞跃。
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逐渐向银行渗透,出于追求规模经济和分散风险的考虑,大银行不得不采取兼并、收购等手段,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由此将催生一批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
作为金融加速器,银行杠杆化产品通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积极影响。同时,银行消费信贷推动消费者杠杆化率提高,对扩内需、调结构的经济转型战略发挥积极作用。

5,趋势之五:由纺织大国迈向纺织强国
创新将促使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结构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未来10年,中国将由纺织工业大国跃变为强国。在纺织服装市场整体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家用尤其是产业用纺织品市场的扩展将尤为引人注目。就纤维消费总量而言,服装、家用和产业用纺织品将“三分天下”。
作为时代变迁的重要符号,服装以非文本的方式记录着历史的变迁。未来10年服装更加多元化是不容置疑的趋势,休闲生活理念将更广泛更深入地渗入服装消费,人们更加追求通过服装显示自己的文化层次和品位。
我国服装市场的发展前景未可限量。回顾改革开放30年,我国服装企业数从仅约两万家增加到近30万家,从业人员从不到百万增加到超过400万,服装产量从不到20亿件增加到超过200亿件,服装出口从约10亿美元发展到超过1000亿美元,我国成衣出口总量占全球出口总量份额超过三成。目前我国城镇人均衣着支出超过1000元,是农村居民的五倍以上。未来城乡服装消费市场都将呈现巨大的发展空间。
相对于服装,家用和产业用纺织品市场空间更为广阔。目前我国服装、家用、产业用纺织品消费纤维的比重为53:33:14,与本世纪初的68:22:10相比,服装占比明显下降,预计10年后,这一比例将演化为40:35:25,类似于当今欧美国家“三分天下”的格局。
未来10年,我国纺织工业的增长点及对社会的贡献将主要体现在产业用纺织品上。产业用纺织品市场规模将急剧扩张,覆盖交通、铁路、水利、机械、医药卫生、军工等领域。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也将充分释放装饰用纺织品、床上用品等家用纺织品市场需求。
未来10年,纺织工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实现本世纪头20年发展目标的进程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纺织工业产业规模将保持增势,但增长速度有所放缓,产业结构得以优化提升。预计到2020年,我国纤维加工总量将突破4000万吨,保持在全球总加工量中40%的比重。

6,趋势之六:文化创意产业迅速崛起
潜力最大的是文化与其他产业尤其是制造业的深层次结合
未来10年,文化创意与传统产业将快速融合,形成一种新兴的经济发展范式———文化创意经济。文化和创意元素的融入将提升传统产业,而传统产业的产品和服务也将成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
互联网等数字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将极大地激发全民创意,并将加速创意的商业化实现。今后10年大量文化创意企业将层出不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数个综合性旗舰企业。2020年,这些企业对我国GDP的贡献率将从目前的3%提高到约7%。
今后10年将是我国文化消费高度繁荣的10年。传统文化产业在自身升级发展的同时,将加速向其他产业的渗透。文化和创意将大规模地作用于旅游业、制造业甚至农业等其他产业,全面催生以传统文化产业为基础的文化创意经济,推动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
未来10年,扩大内需和大力发展服务业的政策,将为文化创意经济的发展添加新的催化剂。潜力最大的还是文化与其他产业尤其是制造业的深层次结合。
高新技术将是文化创意经济的加速器。数字传播技术传入千家万户,使个人随时随地参与和发表创作成为可能,数以亿计的网民是一笔非常巨大的创意资源。
个人化属性强烈的数字传播技术还将催生无数中小文化创意个人和企业。目前,我国已有约32万家注册登记的文化企业,从中将会崛起一批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跨地区的文化多媒体集团,其中将会产生三到五家跨国界的超大型旗舰集团。
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将在专业化、精细化的细分市场各领风骚,但大量零散的创意人才和企业趋向于按领域、流派、功能在一定的区域集聚。这些文化创意集聚区也将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7,趋势之七:网络生活进入物联网阶段
“物联网”将引领电子消费进入一个更便捷、人性化、智能化的新时代
最近"物联网"这三个字开始迅速走红。也是,每天一堆所谓的"物联概念"往涨停板上封,想不红也不行。
未来10年,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将加速相互融合,我国消费电子产业融合创新的趋势将越来越明显。物联网将在消费电子产品中广泛应用,引领电子消费进入一个更便捷、人性化、智能化的新时代。
消费类数码产品设计将呈现出更加便携化、个性化的趋势。小型化、超薄化并具有时尚、轻巧、简单易用特性的数码产品将成为消费的主流。绿色技术成为消费类电子产业首要关注的焦点,节能、环保、健康的产品设计理念,成为消费类电子产品的主要发展趋势。
未来10年,高科技结合人性化、个性化将成为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技术追求和研发哲学。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催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应用不断涌现,消费电子产业的边界将日益模糊,产品门类五花八门。满足个性化需求的大屏幕、可上网液晶电视、大容量快速存储技术、高清晰数码影像产品、高度集成的信息终端等产品将实现结构的不断创新和彼此无缝连接,在工艺设计领域趋于实现人与信息的充分完美结合。
数字家庭将成为消费类电子产品未来的强劲增长点。信息技术的家庭应用实现了家电产品高度的数字化和联网化。
数字娱乐产品设计更注重个性和时尚,更强调用户的情感体验和用户界面的设计,追求让用户在使用中得到乐趣甚至是惊喜。工业设计由产品设计转向与商业模式相结合,由硬件设计为主转向软硬件设计融合。超薄产品进入普及时代,无数新产品将以更轻、更小的面貌呈现。
健康消费成为消费类电子产品创新的主流之一。消费者对消费类电子产品特别是家电产品的关注点已从价格向产品、技术、品质和使用成本转移,尤其对节能降耗的关注度普遍提升。
未来10年,“物联网”这个高科技名词将由概念逐步走向大规模应用,掀起世界信息产业的第三次浪潮。它通过感应器把新一代IT技术充分运用在各行各业之中,形成普遍连接的互联网络,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神奇整合。借助“物联网”,人类能够以更加精细和动态的方式管理生产和生活,全新的网络新体验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8,趋势之八:粮食长期处于紧平衡
良种推广、化肥应用和提高机械化水平仍然是粮食增产的有效手段
未来10年,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膳食结构改善,将对我国人均粮食消费量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粮食消费增长的主要动力将来自人口总量增加。到2020年,我国人口总数将达到14.1亿左右,粮食工业和出口需求在政策调控下有望保持相对稳定,粮食需求的增长将在10%左右,需求刚性较强。
国家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对保障粮食供应至关重要,而科技进步对粮食单产的贡献有较大提升空间,未来10年我国粮食增产将超过10%。但长远来看,粮食生产受资源、气候、技术、市场等因素影响,大幅增产的难度加大,我国粮食中长期仍处于紧平衡状态。
未来10年应着眼于粮食安全的国际视角,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粮食安全观;着眼于我国丰富的食物资源,树立以谷物为中心、粮食为重点的综合化食物安全观,最终构建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当前,影响我国粮食生产的关键因素是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单产水平。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等,我国粮食总播种面积呈下降趋势,但随着科技进步、农业投入加大等因素影响,我国粮食作物单产水平却不断上升。2008年我国粮食单产提高对总产提高的贡献率达到81%。预计到2020年粮食单产年均增长1.13%。根据粮食安全战略目标规划,到2020年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将稳定在15.5至16亿亩,粮食产量将达到5.7至5.9亿吨。若此期间,粮食单产能保持年均增长1.70%以上的较高水平,到2020年,我国粮食产量将突破六亿吨关口,达到6.1至6.3亿吨,步入一个新台阶。
良种推广、化肥应用和提高机械化水平仍然是粮食增产的有效手段。良种将是提高粮食单产的首要因素,预计未来10年,小麦、玉米、水稻良种覆盖率将接近100%,大豆将提高到95%以上,良种因素可使粮食单产提高10%左右;化肥利用率将会不断提高,预计未来10年,化肥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在10%左右;农业机械化可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和提高粮食单产,预计到2020年,我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将达到70%,实现主要作物关键环节生产机械化。
生态农业和转基因技术对未来10年我国粮食生产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生态农业作为一种可持续和环保的发展模式,是一个长期趋势,短期内还不会成为农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对于转基因技术的争议也难以很快得出明确结论,因此主粮大规模转基因商业化种植仍将受到严格限制。
要保障未来10年我国的粮食安全,必须做到“四个确保”:确保粮食总产量持续稳步上升,全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突破5.5亿吨,人均粮食占有量实现400公斤;确保我国大宗谷物基本自给,大米、小麦和玉米的自给率保持在90%—95%,大豆自给率力争恢复到55%—60%,豆类、荞麦、谷子等小杂粮扩大出口;确保国家粮食储备规模保持在相当于当年粮食消费总量的25%—30%的水平上,小麦和稻谷的储备量分别保持在50%和25%左右;确保形成建全和完善的现代粮食物流系统。

9,趋势之九:资本市场趋于国际化
资本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将提升我国在全球资本市场的份额和地位
未来10年,中国资本市场将进一步向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基本完成从“新兴加转轨”向成熟市场的过渡,初步形成完善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格局。
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将大为拓展,股票、债券、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全面发展,市场层次更为丰富,在全球资本市场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展、提升,成为与中国经济地位相匹配的、在全球资本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际化的资本市场。
未来10年,上海将跻身于国际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市场种类比较完备的金融中心,形成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外汇、商品期货、OTC衍生品、产权交易等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创业板主战场在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将给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中小企业注入生机。
2020年,沪深市场市值将达到80—100万亿元人民币,比目前翻两番,上市公司数量有望从目前的1638家增加到5000家。机构投资者快速发展,其中共同基金、信托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和社保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份额将占到90%左右。
届时债券市场规模将超过股票市场,可能会是股票市场规模的2至4倍,债券融资占国内金融机构部门融资的比重将从目前的10.8%提高到35%以上。
更多的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将陆续推出,能源、金属、农粮畜牧产品等期货品种日趋完善。金融衍生品,如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债券期货和外汇期货也相继推出。
在我国资本市场广度和深度扩展的同时,其市场化改革到2020年也将基本完成。
市场各主体分工更加明确。一是市场在产品、交易工具、募集方式以及监管要求上,将具有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多个层次。二是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将从目前代替市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作实质性判断和审批,转变为完善各市场的监管规则并监督市场参与者执行。三是投资者可视其需要自主选择参与哪个金融市场,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监管部门决定其参与哪个市场以及如何参与。
未来10年,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将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两年之内,外国企业很可能有望获准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预计到2020年,上交所上市的境外公司比率将达15%左右,约为1000家左右,其中世界500强至少有50家;B股市场将有可能与A股合并;同时更多优秀的外国企业可以在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
随着资本流动限制的逐渐放松和外汇管制的不断改革,资金雄厚的机构投资者将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投资机会。预计到2020年,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会成为上海、深圳等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中国大陆资本市场掌管投资资金将超过2000亿美元。
外国投资者将成为国内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中国国债将成为外国央行外汇储备资产的一部分,我国的企业债也将成为大型金融机构全球资产组合的组成部分。其次,人民币“外国债券”,即国外政府、企业在中国大陆发行以人民币为面值的债券,市场规模将越来越大。第三,到2020年在海外还将出现相当规模的人民币“欧洲债券”市场,我们认为中国香港最有可能成为人民币“欧洲债券”的主要市场,上海也将为人民币“欧洲债券”交易提供离岸市场服务。

10,趋势之十:城镇化率将接近六成
户籍制度将逐步开放,中小城市将成为吸纳农村人口转移的主力。
未来10年,我国城镇人口将达到八亿,城镇化率将接近60%。与发达国家普遍的80%的城镇化率仍有很大差距。
户籍制度将逐步开放,尤其在中小城市。中小城市将成为吸纳农村人口转移的主力。
计划生育政策将长期实行,因此城镇人口自然增长率很低,城镇人口增加与过去20多年一样,将主要来自农村人口的转移。
按户籍计算,我国目前城镇人口不到五亿,比常住人口少一亿多。这一亿多城镇常住人口属于“不完全迁移”,其特点是单身、短期流动,人在城市工作,其家庭、消费、权利行使和保障都在农村地区进行。这部分“不完全迁移”人员今后若得不到制度设计的保障,将成为中国社会重大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现有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的完善是大势所趋。预计未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将加快,进一步清除农村进城务工劳动力在城市落户的体制和制度障碍。由此,今后10年我国实际城镇化率将从目前的约37%提高到42%以上。
但现有的户籍制度不可能完全取消,否则我国将出现其他不少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城市大规模贫民窟的现象。
由于户籍制度在大城市放开的阻力较大,而且如果就业环境允许,农民更愿意选择离家较近的城市实现永久性迁移。预计今后更多的资源将向中小城市分配,扩大其就业容纳能力,改善其生活环境,加强其公共服务水平,使这些城市的户籍制度有条件向进城务工人员彻底放开。
城市化进程将推动中国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加速增加,非农务工收入占农村居民收入的比例目前约为40%,预计未来10年将提高到50%。考虑到相当一部分转移劳动力已经实现“完全迁移”,其收入增长将划归城市部分,因此原有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将比统计中的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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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中小企业要通过银行获得贷款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成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求生存图发展的主要方式。

关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84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配合《商业银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试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1996年8月1日《贷款通则》修改后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则一字都没有发生变化。

虽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规制的三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只有在部门规章,即《贷款通则》中,企业间借贷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作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理解并判无效的。

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我国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国家注意到了这种“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中央银行允许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比如说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96《贷款通则》)。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可分为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是由两个合同构成的: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委托人,简称“贷款”企业,为书写方便以下省略引号)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一个“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在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实体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借款企业不依借款合同归还银行的贷款,从而(银行)不能返还资金给贷款企业时,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程序上贷款企业是不能直接起诉借款企业的,因为贷款企业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银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贷款企业只能依委托合同起诉银行,而银行才能依借款合同起诉借款企业,贷款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的利益要借助银行的(诉讼)努力才能实现,二者具有牵连关系;但是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并不存在风险,完全可能置贷款企业的利益而不顾,这样让贷款企业陷入两难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指出:“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中如果银行履行了委托合同的义务,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中借款企业不归还贷款的风险,银行当然也没有必要“坚持不起诉”,但是正因为不承担风险,诉讼中不存在根本的利益,银行就是起诉也完全可能不会倾全力,出功不出力或“诉而不作”未常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企业处于尴尬的不利处境:银行真要是“坚持不起诉”还好,贷款企业可依上述司法解释将借款企业“一网打尽”;要是银行“学雷锋”学得不到位,出功不出力,那么贷款企业才是“打落门牙落肚里有苦说不出”。

不过根据新的《合同法》,贷款企业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缓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规定,现在贷款企业应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诉借款企业。

可能的争议之点是第一、委托贷款是否能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规定,第二、如果能,那么接下的问题是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特别法”还是适用《合同法》这个“新法”?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见本文的第三部分。对第二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理由是:第一、司法解释并不是对委托贷款的实体规定,解决的仅仅是程序问题,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从实体上回答了这个问题,因此出于“权益之计”的司法解释应让位于正式的法律;第二、《合同法》的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满足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要求,因为在委托贷款中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真实的贷款人是企业而不是银行;第三、《合同法》的规定反映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是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肯定;第四、《合同法》的规定是对我国当前经济现实的客观反映,并不违背或规避我国《贷款通则》等金融监管制度,因为我们过去强调对企业间借贷加强管理,主要是由于当时国有企业的负债率普遍很高,当时国有企业总体负债率超过90%,企业借贷出去的资金实际是银行贷款。现在由于资本来源的多元化,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负债率已经很低,其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再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是侵犯了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这是中央银行部分人士的观点。

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更应该有理由直接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去处理其中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包括四大国有银行的委托贷款实务中,普遍采用标准制式的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合同,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其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丙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在这个标准制式合同中甲方就是借款企业,乙方是委托贷款企业,而丙方则是受托贷款银行。如果我们否定贷款企业对借款企业的诉权,则既同目前的商业实践背道而驰又与《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不相一致,同时与《贷款通则》制定的背景相左。司法实践应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顺应环境、与时俱进。



无论是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还是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法律上讲分解成两个法律关系,即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恐怕是理解上的不二选择。因为在《贷款通则》的规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即“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这两个法律关系是不能还原成一个法律关系的。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是否意味着将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还原成一个委托法律关系,从而实际上委托贷款企业直接取代了银行的法律地位,逾越了《贷款通则》的蕃蓠,有偷梁换柱的嫌疑。我认为并未如此。在这里这仅仅意味着,第二个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条款并入了第一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后一个法律关系中不存在相应的约束条款,则前一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也不能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因此是(部分)权利义务的合并,而不是整个主体身份的置入或替换。当银行已经(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依法履行了《贷款通则》赋予贷款人的权力后,其它的权利义务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由贷款企业承接时,银行就只剩下纯粹代理人的驱壳,作为委托人的贷款企业是权利义务的“本人”,当然能直接对第三人借款企业提起诉讼,而不必须要通过银行这个代理人。在这里贷款企业并没有也不能取代或逾越银行,而银行履行了贷款人的权力后,就是一个纯粹的代理人,必须听命于委托人,这个意义上就是将上述委托关系和借款关系还原成一个法律关系又未常不可以。



虽然如此,但不能根据“真实贷款说”由第一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对第二个法律关系的合同条款越趄代疱。这在建立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时是特别要注意的。

在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担保合同应该由受托银行与担保人之间签订而不是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之间签订,这是没有多少争议的。在诉讼过程中,担保合同条款和借款合同条款可以并入委托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在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中,如果担保人在协议中承担担保或者担保人与受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其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毫无疑义的。可能产生争议的是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三方约定担保合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的效力问题,因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受托银行而不是委托贷款企业才是担保合同的主体。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对这两种情况应该区别处理:在三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应该无效,当然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三方约定担保合同由委托贷款企业与担保人签订并且担保人知道这种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肯定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为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担保合同的条款并入三方协议,事实上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第十一条商定的其他事项约定:“1、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约定,与本合同一并有效执行,可以抄送丙方,但与丙方代理业务不发生直接关系。”可见合同的当事各方都是明确其法律含义的。考虑到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我认为司法实践不能过于机械地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从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应该得到肯定的。



在许多国家,企业间借贷属于私法范畴,法律未禁止,即应为合法;但是,我国把它作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监管当局作出规定,并由金融监管当局予以取缔。但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殊为不易,而改革开放后一些企业又积累了部分自由资金,这样一方是有资金需求饥渴的企业,另一方是渴望获得高于银行利率水准的资金充足的企业,企业间借贷的冲动就产生了,这种正常的冲动在我国金融法规如《贷款通则》的“压抑”下,演变成委托贷款等法律形式。但由于委托贷款中名义贷款人是银行,真正贷款人是企业,真正贷款人的权利“借给”名义贷款人行使,而名义贷款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法律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护,这是委托贷款人必须要特别重视的,也是我们写作这篇文章的目的,错漏之处还请大家鉴谅。

㈢ 如何能在什么没有的情况下吸引资金

估计难听话,你现在要代理这个客户大量资金的话,你必须要有一定的呃这个资本,比如说你要开个公司或者是弄个什么实体的机构。

㈣ 反正基金也是基金经理拿着我的钱去买股票了,那我自己照着基金的持仓情况自己买不是更省事吗

基金是代客理财的产品,可参考基金的选股思路,但不能照搬。每只基金的内持仓情况不同,一容般在季报中只会披露前十大重仓股的持仓情况,而且基金经理会根据市场情况去及时调整仓位,并不是一直持有季报披露的持仓股票,中间的这一系列操作普通投资者是无法知悉的,也没法去模仿。基金经理在选股票的时候,都是经过深入研究筛选的,从众多投资标的中,选出合适的进行买入操作,像新发行的汇添富3年研究优选这类定开基金,会忽略短期的价格波动,以较长的视角维度去精选一些真正的好公司,并以不错的价格买入,光“保持耐心”这一点,个人投资者就很难做到。而且从这两年的投资趋势来看,已经进入到机构主导时代,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要想获得比较好的收益,会越来越难。认真选择只优秀的基金产品,比个人投资有更大的胜算。

㈤ 期货投资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代客理财属于刑事责任吗

私下代客理财是违反期货法律法规的是民事责任不是刑事责任因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

㈥ 证券经纪人的国内现状

国内采用电子交易系统,客户不需要证券经纪人,可自行下单买卖证券,受国内法律限制,国内证券经纪人不能代客理财。国内证券经纪人,日常基本工作是开户。与客户经理并没有太大区别。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属委托关系,非劳务合同,所以证券经纪人在法律上更接近个体户。证券公司无须为经纪人买社保。在交税方面延用十几年前的个人所得税,超800征20%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工作内容和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的客户经理一样。提成和正式员工一样,但是没有任何保障,不享受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五险一金。
一:建议每天在上班前先看一下,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也可以到相关的证券网站上去查询一下.
二:到公司后,要看一下国内的每日晨会内容,如中金,申万,招商,中信,成都建投等多家的每日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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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一下投资策划与个股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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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中国有哪些期货市场以及发展现状

狭义上的期货市场主要指的是期货交易所。目前中国的期货市场主要构成部回分 分为以下几类:答
1.中国证监会以及各地派出机构(证监局)、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保证金监控中心
2.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
3.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及非期货公司会员单位
4.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套保企业客户
截至2020年9月24日,全市场资金总量近8000亿元,较2019年年底增长超40%,较2017年年底增长超80%;期货市场有效客户数180.80万个,较2017年年底增长41.6%;期货市场结构逐步机构化,目前法人权益占全市场比例超过六成,较2017年年底明显上升。
温馨提示:请远离非法集资、违法配资、代客理财、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诱导交易、非法咨询/喊单、提供交易软件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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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的现况是怎么样的

选自中国知网的(李艾婧)的论文,中国知网需要密码,网站给不了了,希望下面的够了。
自从 1996年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之后,外汇管理
体制改革的重点就落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之上。伴随着对外开
放的深入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的资本项目的开放受到越来越多
因素的推进,近年来的开放力度正在逐步加大。
一、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现状
我国资本项目的开放一直在谨慎的、渐进地向前推进。截至
2004年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划分的 7大类 43项资本交易项
目,中国已经实现可兑换的有 11项,占 25.6%;较少限制的 11项,
占 25.6%;较多限制的 18项,占 34.9%;严格管制的 6项,占
13.9%,实现部分可兑换。 05年我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外国投
资者、允许国际金融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中国保险公
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等。06年更是我国资本项目开放力度较大的一
年。4月 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宣布允许银行、证券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以代客理财或自营方式进行境外投
资。同时,06年初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
投资管理办法》表明外资机构获准进入 A股,并据悉第一家外资战
略投资者将于 2006年年底获批。酝酿已久推出的 QDII以及 QFII准
入门槛的降低,表明我国正从 QFII和 QDII两端“松绑”中国资本
项目管制。另外,为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
知》,自 2006年 7月 1日开始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限制。可见,
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正在顺利进行,并渐入佳境。外汇管理局的有关
人士指出我国将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资本项目基本可兑换,即 75%以
上可兑换 (而对于这一比例有专家称达到 2/3就可以称为基本可兑
换了)。
二、推进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的驱动力量
尽管近年来国际经济界对发展中国家资本项目开放颇有争议,
我国在资本项目的开放进程中也是压力重重,但是伴随着经济和金
融全球化的持续发展,以及国内经济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度外开放,
我国的资本账户开放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因素的驱动,而且驱动力
量正在不断加强。之所以我国计划近期内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
基本可兑换,这可能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加入 WTO五年过渡期行将结束,金融服务业即将全面开放
的推动。根据我国入世时所签署的市场准入协定,五年的过渡期即
将结束,到 2006年末金融服务业将全面对外开放。这意味着中国难
以对外资金融机构直接投资国内金融部门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因提供
金融服务而引起的各种资本流动进行限制,这些无疑会推动我国资
本流动的自由化。
二是加快国内证券市场改革的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
结构性缺陷,连续多年发展缓慢,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一些基础
性制度或基本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进
一步发展,引入国际投资者为其增加资金、引进先进投资理念和改
善其结构缺陷,不失为时下上乘的办法。
三是国内金融机构寻求业务创新和自身发展的推动。加入 WT
五年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内的金融机构将面临来自国外的金融机构更
大的竞争压力,国内金融机构必须不断进行业务创新,拓展海外市
场,通过国际化运作来降低经营成本和提高盈利能力。
四是现阶段,为平衡内外均衡,鼓励资本流出的推动。近年来
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居高不下,外汇储备增长迅速,这种外部不均
衡已经对内部均衡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这种结果既有人民币汇率
估值预期的问题,也有内地资本项目开放不足而让大量的资金无法
在正式渠道内外流动问题。因此,中国需要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
鼓励国内日渐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手中持有巨额储蓄存款的居民以
及正待发展壮大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
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促进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
加市场化。

㈨ 炒白银】被业务员代客理财亏损了2.5万,目前的现状是交易所让我联系会员单位,会员代位说责任是他们代

做理财吗.盈亏正常.从你亏得数目上看资金也不大.那你小资金为什么会交给他们做呢.难道他们跟你说可以保证帮你赚...这明白的是不可能的是.只能怪你自己不够理智.代客理财是不允许的.另外有些代客理财资金要球是至少20万起步的....而且你这点资金如果是我绝不会给你做的.没人能保证稳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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