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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户融资

发布时间:2021-04-15 00:49:52

1. 如何解决工程承包商融资不力的问题

拥有雄厚的资金和融资能力已成为能否赢得工程项目的重要因素。一些发达国家的大承包商凭借其融资能力强及其政府出口信贷等的支持,在竞争中占据十分有利的地位。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融资能力普遍较弱,已成为承揽大型国际工程项目的最大"瓶颈"。 融资能力弱首先是融资渠道窄。国际上通行的项目融资在我国尚未开展,企业境外融资还面临着很大的障碍;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向无抵押和担保的工程承包企业提供巨额贷款;我国政策性银行对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支持力度也较小。 其二是融资担保难。国家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规模小,而且使用资金的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过长、支持范围有限。 其三是融资成本高。据统计,大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在10%左右,一些中小企业甚至达到20%-30%。现在我国银行对外工程承包贷款利率为3.8%,虽然低于国内其他企业贷款两个百分点左右,但远高于国际通行工程承包贷款利率。 面临市场准入障碍和技术壁垒我国在技术和法律方面仍未与国际市场完全接轨。国内的设计标准,设备材料标准自成一体,尚未与国际市场接轨。而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专业执照或企业许可、人员注册资格等制度,许多国家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法规往往制约了我企业进入市场。国际服务贸易的标准化对工程承包商的资质要求和对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将成为市场准入的新的技术壁垒。 恶性竞争严重,经营秩序混乱随着越来越多的我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国门,企业之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现象更加突出。有的企业仅以中标为目的,不计成本和利润,报价远低于合理的价格水平。此外,低价竞标可能导致业主担心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而拒绝授标,对中国工程承包行业造成恶劣影响。 安全和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恐怖主义威胁各国安全,伊拉克等国家和地区局势非常紧张,导致国际形势的不稳定因素增加。突发事件和地缘政治动荡不安带来的风险,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利影响。 对策和建议:加强金融政策支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都把促进外贸出口与实施海外投资战略结合起来,对本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我国为了促进企业"走出去",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还有许多不足,需要适度加大支持力度。 国家应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提供适合对外工程承包的新金融产品,对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大型工程项目进行项目国内外融资试点。国家在政策上应允许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提供无抵押贷款。 部分国家对外工程贷款利率只有1%左右,我国也要考虑适当下浮对外承包工程的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提高贷款的政策性贴息率和延长贴息期限,特别是对大项目给予利率和费率优惠。 利用我国比较充足的外汇储备,适当增加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本金,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能力,以适应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需要。除了对带动国内设备出口的工程承包项目给予政策性出口信贷,应将政策性金融支持扩展到其他国际工程承包项目。 向支持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信用风险担保,设立对外工程承包融资担保基金,以减轻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压力。增加对外工程承包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的数额,简化使用程序,扩大使用的范围。 对于从事境外工程咨询、设计、工程承包的企业,特别是从事资源开采或带动成套设备及机电产品出口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予以所得税减免和其他税收优惠。对我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包括传统的施工承包、EPC总承包以及BOT等项目)实施有弹性的外汇管理制度,放宽项目的外汇资金融通。 建立对外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国际工程承包是风险较高的领域,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投入大、工期长,回报要在工程完工后才能实现,易受不可预见的外来因素如自然灾害、暴乱、战争等不测事件影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 我国也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尽快建立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向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服务,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因战争、政局不稳、国有化等政治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支持设立对外工程承包风险基金,提高我国企业抗风险能力。基金可由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运作,资金来源从公司每年外汇净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韩国为2%),政府对提取的基金相应减免所得税,中央财政给予部分拨款支持。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补偿商业保险范围之外的风险。 鼓励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整顿规范经营秩序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上,国内企业之间互相压价、自相残杀等恶性竞争现象严重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数量多市场相对狭小,企业之间业务同质化严重。要整顿和规范经营秩序,必须采取综合措施。 加快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联合、重组、改制的步伐,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强的对外工程承包的大企业集团,逐步退出低端市场,向EPC、BOT等高端市场和高附加值的环保、通讯、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发展。通过大型建筑企业搞工程总承包,搞项目管理,再将中小建筑企业带出去。 通过对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市场进行规划,制定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在市场和项目上的指导意见。按照企业规模、专业等标准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守规企业给与政策倾斜和鼓励等措施,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尽快完善出台《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明确奖惩措施,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企业,要给予警告、罚款等惩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加强企业之间合作。在国际工程项目竞标中,同一项目有数家中国企业投标的,企业间要加强合作,通过协调报价、联合报价等方式参与竞争,达到互利互惠,在合作中实现共赢。 作者:

2. 融资户是什么意思个人融资是做什么

融资户是什么意思个人融资是做什么?
个人融资就是一个人办个什么事儿,他的钱不够,找别人来给他投资。
个人融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会受保护的,所以你要谨慎。

3. 建设工程承包人怎样融资

  1. 产品支付;

  2. 融资租赁;

  3. TOT融资;

  4. PPP融资模式。

4.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5. 承包物业项目融资后,出租的押金,算融资项目的资金吗

两者主要的区别: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虽然从法律形式上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 , 但从其经济实质来看 , 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租赁期满时 , 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项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内 , 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等。所以 ,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企业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2、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企业对其没有拥有权也没有控制权,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同时一般租期很短,所以不视为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同时,融资租入属于资产范围,经营租入不属于资产范围。 (5)承包户融资扩展阅读:融资租入指的是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由于在租赁期里承租企业实质上获得了该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因此承租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并且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经营租入指的是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租赁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仍属出租单位,在租赁期满后,租入方应将固定资产归还给租出方的一种租赁方式。参考来源:网络——融资租入;网络——经营租入

6. BT项目跟承包商融资需要注意些什么才不会被骗

BT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建设形式,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操作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鉴,因而容易引发各种风险。
BT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是目前时兴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其内涵界定有多种,国内建筑业较为认同的表述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特许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回购,并由政府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近两年在 BT模式运用上进行了尝试。目前在进行涪陵东西干道二期隧道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工程、酉阳钟多至渤海快速通道工程、重庆嘉华大桥北延伸段BT工程。这些项目涉及的投融资少则几亿元,多则几十亿元,收益前景可观。但背后隐含的风险,值得研究和关注。
BT项目的风险
BT工程项目一般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筹集资金数额较大,因而风险也相应较大。笔者认为,BT项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适用风险。这指的是由于模式选择不当,导致的合同条款履行、法律文件执行、政府诚信缺失、银行信贷和工程施工风险。
目前国内通行的BT模式大体有4种:一是完全BT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管理,而是通过选定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来履行业主职能。
二是工程总承包BT模式。政府选择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为建设方,一般不组建项目公司,建设方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
三是施工承包BT模式。业主将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直接与多个建设方签署合同;要求各个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业主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
四是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选定既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又承担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但项目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由业主招标委托。
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的BT项目。模式选择不当,就可能给建设方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带来意外的质量、安全、工期、融资和投资回收风险。
法律风险。在中国,BT方式尚属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法律跟进滞后。另一方面,BT模式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投资人、BT项目公司、建设方、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分包商等诸多主体,参与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规范,尚缺少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风险因此客观存在。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BT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未形成适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项目承包是否需要招投标,是否需要专门成立BT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方应该有什么样的资质要求,如何解决政府部门在管理BT项目时职责交叉、定位不明的问题;在建设期内,资产究竟属于业主方还是建设方,如何通过有效的监控防范项目公司将资金挪作他用,投资方投入资金如何监控与支付;项目峻工后政府回购时限如何约束,当政府财政无法满足回购要求又无其他融资途径时,谁来为政府买单;招投标工程索赔、经济纠纷的处理,都缺少明确的规范。一旦合同条款、政府诚信、银行信贷、工程施工等出现问题,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
政策风险。即政府诚信、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到期可支配财政无力回购带来的风险。
从宏观看,中国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决定了中国经济带有“政策经济”的特点。建筑是高投资行业,发展尤其依赖投资拉动,“政策经济”的影响因此更为明显。眼下,全球经济是否渡过危机,我国经济发展前景如何都存在不确定性,这也导致政策走向不确定。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比如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调整)对整个经济而言也许是利好,但对建筑业的影响却可能是致命的。
从微观层面看,政策性风险主要显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不对称,导致企业面临的政策风险陡增。比如项目投资巨大,政府财力本来就不能承受,却硬着头皮上,到回购时却拿不出钱来,以致带来风险;二是地方政府换届,后届政府不认前届政府的政策,否定前届政府决策的建设项目,结果导致BT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三是地方政府缺少战略决策能力,没有远期规划,政府行为随意,政出多门,近日一个点子,近日一个政策,后天一个口号,导致政策走势飘忽不定、难以预期,带给BT项目极大的风险。
融资风险。BT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融资。在政府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的当下,项目融资成功与否是BT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是否拥有足够的融资能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将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是建筑企业在BT项目上的关键性竞争力。
但是,在目前,中国融资结构过于单一,企业难以通过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来解决巨额投资的资金,往往只能靠间接融资,即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负债融资,来解决投资资金。然而,BT项目投资动辄几亿、十几亿、几十亿。在现代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的潜规则下,一般建筑企业直接融资颇为困难,即便融资成功也存在巨额贷款还本付息的风险。
一是项目开展后,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贷款限制,企业可能因此无法筹措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由此造成资金不到位,最终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是企业负债融资,可能因项目效益低下,或者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资金筹划能力,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回购资金到位催收乏力,到期无法还本付息,最终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面临破产。
三是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决策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投资理财能力较差,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企业因此缺少信誉,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形成企业融资过程的潜在风险。
风险,无法回避。对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并在谋划、调研、承揽和组织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否则,一个方面的失误,就可能引起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风险应对的方略
针对BT模式存在的风险,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现代企业管理。法人治理效率,是建筑集团内部管控和抗风险的保障。巨能集团遵循“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把完善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高法人治理效率,作为提高内部管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来,根据出资人(重庆能源集团)批准的公司章程,先后修改完善了董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制定了集团高管事权划分及执行制度,借以规范集团公司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集团公司法人治理效率,改善总部战略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
事权划分和执行程序,包括了8个方面、40条规定,从战略制定与控制、全面预算的制定与控制、资产管理与投融资管理,到组织结构和组织机构调整、人力资源战略、各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工资和福利政策、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的事权和程序,都作了明确划分和规定。我们期待,通过明确责权,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强化财务导向管控,提高企业理财水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举措:一是两级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以全面预算管理来延伸集团战略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建立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内部融资平台;三是通过实行子分公司财务主管委派、定期考核轮换制,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发放在总部,考核与子、分公司经营绩效挂钩;四是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尽量减少在外部银行账户的资金沉淀;五是建立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网络,实现灵敏、准确、高效的信息沟通,避免信息失真,减少信息不对称,借以强化财务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理财水平和融资能力。
坚持三个管控结合,避免内部控制虚化。为确保子、分公司拥有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经营自主权,提高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战略发展协同,我们的董事会确定对子、分公司施行战略管控、财务管控和运营管控相结合的管控模式。
三种模式结合运用,区别子、分公司的情况各有所侧重:对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相对放权,主要侧重于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但辅之以运营管控。即在一些事关整体利益的问题上,比如内外招投标,投融资数额较大的BT项目,集团公司内部资质的有效利用等等,实行必要的权力集中,以消除内部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减少外部竞争阻力,有效地控制风险。
对分公司,主要侧重于运营管控,同时施行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之所以对分公司要侧重于运营管控,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资产安全和经营的盈亏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相对集权的管控,是履行资产责任的要求。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思路,我们正在修订子、分公司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包括12章、45条,主要的特点是既有集权性规定,又有明确的授权,让子、分公司明了应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可以怎样做,做好做不好在利益上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希望通过这个办法的实施,实现集约化经营、资源整合,从整体上增强协同性,提高集团的外部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注重外部环境研究,加强企业风险防范。BT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转嫁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 BT项目合同签订后,企业承担的风险肯定大于政府。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巨能集团把环境研究和政策研究,列为风险防范的重点,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成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监控委员会,明确了风险监控的常设机构,负责进行风险研究和预警。
集团公司强调,项目开发坚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不再不计成本片面追求开发数量;开发坚持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整个公司的项目结构尽可能多元化,BT占全部项目的比重一般控制在40%以内;选择BT项目时必须深入调研,重点在项目投资额度、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建设风险,企业的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实有资质和施工能力是否可以承受;政府的诚信如何,业主是否具有足够的回购能力,能否提供回购承诺函及相应担保,如何通过合同规范双方的行为,规避风险;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深入,设计方案是否稳定,建设标准是否明确,项目结构是否清晰,建设方是否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利润空间,投资和施工联合体的约定方式和内容、施工队伍最优组合方案分析
组建得力项目经理部,又好又快实现全面履约。BT项目投融资数额巨大,项目交付时间越长,承担的贷款本息的成本就越高;项目交付时间越长,也意味着环境、政策的变数越多,风险越高,失败的机会越大。企业规避风险,因此必须力求安全、优质、低耗、高效,以最短时间的最低项目成本,实现高质量的项目交付,确保全面履约,降低风险。
我们因此决定,BT项目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和组织;项目部的组建打破子、分公司既有的藩篱,在全集团范围内择优选人、统一调集队伍和装备;对BT项目的管理,实行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双重管控,子、分公司侧重于施工工期、安全、质量和成本的管理,集团公司侧重于资金使用效益和投资回收的督促与监管。集团公司强调,作为承担BT项目的子分公司必须进行项目全面管理,尤其要加强会计核算,注重三个方面的收益:来源于项目总投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施工的正常施工利润;BT合同约定的、构成BT合同总价的投资回报收益。为此,集团公司财务部加强了项目部财务人员培训,同时制定相应核算规范,督促严格执行。

7. 承包商在考虑融资方面应该考虑哪些问题

为确保承包商融资成功,稳定的原材料供货合同和“照付不议”产品购销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硬条件。对于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以不同的合同形式将风险具体化,以项目合同、融资贷款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产品购销合同、担保等作为风险控制的具体形式,贯穿于整个项目周期,彼此衔接,规避风险。

8. 建设项目投融资与承包模式概述

建设工程领域5种融资模式全解析,PPP、BOT、BT、TOT、TBT别混淆!-工保网

PPP模式

模式内涵

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ZF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ZF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ZF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ZF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ZF部门,转由ZF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ZF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ZF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ZF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ZF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ZF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ZF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ZF的约束,ZF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发展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ZF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ZF的批准以后,私人向ZF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ZF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参与主体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ZF、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ZF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ZF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ZF也占据着有利地位。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由BOT项目公司负责,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实施过程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尽管原则上讲ZF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ZF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ZF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ZF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ZF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BOT项目公司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BOT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风险分析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ZF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期,减少工程回报,严重的有可能导致项目的放弃。另一种情况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设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该类风险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上的技术性处理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融资风险。由于汇率、利率和通货膨胀率的预期外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是融资风险。若发生了比预期高的通货膨胀,则BOT项目预定的价格(如果预期价格约定了的话)则会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于高的负债率,则BOT项目的融资成本大大增加;由于BOT常用于跨国投资,汇率的变化或兑现的困难也会给项目带来风险。

不可抗拒的外力风险。BOT项目和其他许多项目一样要承担地震、火灾、降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难以预计的外力的风险。

风险管理

应对风险的机制有两种。一种机制是规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况发生的概率;另一种机制是分担,即事先约定不利情况发生情况下损失的分配方案。这是BOT项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国际上在各参与者之间分担风险的惯例是:谁最能控制的风险,其风险便由谁承担。

政治风险的规避。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治风险问题。而这种风险仅凭经济学家和经济工作者的经验是难以评估的。项目公司可以在谈判中获得ZF的某些特许以部分抵消政治风险。如在项目国以外开立项目资金帐户。此外,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部(ECGD)对本国企业跨国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市场风险的分担。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市场风险应由项目的发起人和确定人承担。若该项目由私人机构发起则这部分市场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若该项目由ZF发展计划确定,则ZF主要负责。而工程超支风险则应由项目公司做出一定预期,在BOT项目合同签订时便有备无患。

技术风险的规避。技术风险是由于项目公司在与承包商进行工程分包时约束不严或监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项目公司应完全承担责任。对于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应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规定,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挂钩。项目公司还应在工程费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维修保证金或施工后质量保证金,以便顺利解决工程缺陷问题。对于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和关系整体质量的控制工程,项目公司还应进行较频繁的期间监督。

融资风险的规避。工程融资是BOT项目的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个过程全部由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操作,风险也完全由项目公司承担。融资技巧对项目费用大小影响极大。首先,工程过程中分步投入的资金应分步融入,否则大大增加融资成本。其次,在约定产品价格时应预期利率和通胀的波动对成本的影响。若是从国外引入外资的BOT项目,应考虑货币兑换问题和汇率的预期。

不可抵抗外力风险的分担。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和损失额的不确定性,有可能是毁灭性损失。而ZF和私人机构都无能为力。对此可以依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这必然会增大工程费用,对于大型BOT项目往往还需要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在项目合同中ZF和项目公司还应约定该风险的分担方法。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中,ZF可以分担BOT项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风险,保证货币兑换,或承担汇率风险,其他风险皆由项目公司承担。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案例分析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电厂。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ZF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ZF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

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的BOT项目具有两个特别的趋势值得中国发展BOT项目借鉴。其一是大力采用国内融资方式,其优点之一便是彻底回避了ZF风险和当代浮动汇率下尤为突出的汇率风险。另一个趋势是ZF承担的风险愈来愈少。这当然有赖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和经济法规的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广BOT的途径,不是依靠ZF的承诺,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强法制建设。

9. 融资户是什么受法律保护吗

个人融资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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