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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订单融资

发布时间:2021-04-17 12:53:34

『壹』 银行新出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1、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
《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2、《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办法》要求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
第五,《办法》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有助于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监管的有关内容,《办法》规定对不按本《办法》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
3、《办法》保证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方式
第一,要求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第三,《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4、《办法》出台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贷款申请与使用?
该《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使用方面,《办法》只是从贷款支付环节,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管理,这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是银行业监管的一贯要求。同时,《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尝试,在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5、《办法》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
《办法》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时,综合考虑了大中小企业的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由部分银行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办法》中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量上看会增加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贷款质量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得到提高。
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解析
1、《指引》的重点内容
《指引》共二十二条,重点有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项目融资定义。在吸收借鉴新资本协议对项目融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项目融资是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二是明确识别、评估、管理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的要求。为督促贷款人充分识别、评估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指引》将项目融资中的各类风险按照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两类风险加以明确,并对贷款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和增加保证贷款人相关权益的措施。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五是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六是强调银团贷款原则。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2、《指引》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系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因此,《指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其立法依据之一,项目融资中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内容均遵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还需要专门制定《指引》。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1、《流贷办法》的主要内容
《流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修订和完善。《流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据此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超额放贷。另一方面,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支付和贷后管理,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2、《流贷办法》的要义和精髓
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需求测算是《流贷办法》的核心指导思想。这主要是考虑流动资金贷款支付频繁,周转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较高,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因素相对较为明确,流动资金需求可进行合理测算等因素,同时实践中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也多是源于贷款人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超出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所以,《流贷办法》的规范重点之一定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贴近借款人实际,合理测算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防止超额授信。《流贷办法》希望通过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测算,做到既有效满足企业正常经营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同时又有效防止因超过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而导致的贷款资金被挪用。
基于以上考虑,《流贷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流动资金贷款资金需求测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等要素;三是在贷款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上,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四是在贷后管理上,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流贷办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明确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主要是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确定。在实际估算过程中,总的思路是首先考虑借款人用于日常经营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现有融资和能够投入到日常经营的自有资金,缺口即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在估算营运资金需求量过程中,还要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状况,合理预测各项资金占用;同时考虑小企业融资、季节性生产、订单融资等情况。总之,充分体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实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要求。
3、在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和贷后管理的要求
在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进行合理测算的基础上,《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严格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控,加强贷后管理。主要要求体现在:
第一,《流贷办法》明确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流贷办法》规定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特别地,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以及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流贷办法》要求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流贷办法》进一步严格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一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二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三是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流贷办法》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要求,要求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要求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和期限、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等方式,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三是规定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4、《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限制
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为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5、《流贷办法》如何防范超额授信风险
为防止超额授信,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流贷办法》在防范超额授信风险方面,要求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同时,明确了贷款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银监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四、《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1、《个贷办法》的主要内容
《个贷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个人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审慎控制相关金融风险。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个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同时,防范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三是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2、《个贷办法》对个人贷款用途的要求
《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3、《个贷办法》对个人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的规定
《个贷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一方面,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4、《个贷办法》在支付管理方面的要求
这是《个贷办法》的核心内容。《个贷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要求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个贷办法》关于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上述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虑个体经营贷款与个人消费贷款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别,个体经营户在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通常事先不确定交易对象且现买现付。对此,《个贷办法》作出以下特别规定:一是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规定,可以满足农村经济和个体商户的实际发展需要。
5、《个贷办法》的出台,是否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与使用?
《个贷办法》就贷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个贷办法》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此外,《个贷办法》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已就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需要强调的是,《个贷办法》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总之,通过对个人贷款业务的规范管理,可以进一步巩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良好基础,为个人贷款业务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6、《流贷办法》、《个贷办法》是否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流贷办法》规范的贷款人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个贷办法》,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参照执行。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个人贷款业务,其产品特征和业务运作模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个人贷款业务类似;二是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组织、技术、管理上存在客观困难,难以全面执行《个贷办法》中的部分规定要求。
7、贷款新规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
贷款新规在起草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讨论修改,充分考虑了境内外做法和各方意见。特别是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时,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由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贰』 订单融资借款人基本条件是什么

全球网e商通的贷款条件是除必须满足e商通三个产品共同的申贷基本条件外,订单融资版主权要的条件是“被大买家选择成为供应商、在可预期时间段持有大买家一定数量订单、有能力履行供货合同的电子商务客户,同时与符合条件的大买家具有稳定的供应关系,能提供与大买家交易1年以上的真实有效合同订单记录或销售证明”,而大买家的准入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1.建行总行级重点客户;2.建行信用等级AA-(含)级以上客户; 3.工行、农行、中行AAA级客户;4.《财富》世界500强及其在中国的控股子公司;5.财政预算单位(限纳入预算的政府集中采购);6.全国行业综合排名位居全国前10位的行业排头兵企业。”若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大买家,则需经建行特别准入。

『叁』 顺丰快递支付分扣款是什么意思

顺丰快递在支付的时候,会默认100积分抵扣1元的,积分可以抵钱花。

顺丰金融回(sfbanking),顺丰旗答下,顺丰金融有各类融资业务,包括针对电商平台商户的顺丰E贷、针对顺丰及顺丰客户上游供应商的保理融资与订单融资、针对企业客户的融资租赁、针对顺丰员工的伙伴车辆融资租赁、针对在顺丰仓和监管仓中有库存的融资客户的仓储融资。

从顺丰金融的APP上发现了一款声称最高收益率15%的产品,产品名称为丰腾-SFD69期,2017年6月6日早晨结束募集。

该产品期限为3个月,9月5日到期,1000元起投资,且实时显示出剩余额度,6月5日上午9点10分,还有275万元的额度。

『肆』 保证金,银承票据,供应链,贸易融资等业务系统是银行核心系统吗

个贷汇 文/李晓春 董少广 传统的信贷业务中,银行只针对单一企业的资产、实力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很难对草根出身的个人和小企业提供持续和有竞争力的金融服务。供应链金融,是银行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凭借核心企业自身实力,对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真实的基础交易进行资信捆绑,通过资金的封闭运作,降低了相对弱势的小企业的准入门槛,享受到银行“绿色通道”一揽子服务和一定的利率优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物流”、“资金流”等有机统一,是企业创新与金融创新最具竞争力的有机结合。 万变不离其宗:供应链主要经营模式的选择 供应链客户群的选择 核心企业:指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居于核心地位,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可以是省内或省外的企业。核心企业的自身实力和行业特点是供应链模式架构的关键因素,原则上企业应连续三年产品市场份额和年销售收入保持增长,并在供应链中对上下游企业有较强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产业链条清晰,客户资源丰富。 供应链模式中的上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下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购买核心企业产品用于继续加工或销售的企业,包括覆盖产业链当中的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直至最终消费者等。 原则上,供应链中的小企业客户与核心企业合作在两年以上,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营业务收入基本稳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企业管理规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此外,供应链成员可享受核心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如跌价补偿、订单保障、销售返点、按时结算等,企业需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财务指标良好,并在经办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供应链模式的选择 1、共同债务人模式和债务确认模式 共同债务人指核心企业作为并存的债务人,因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直接承担对银行的债务,并按银行的相关规定,履行还款等义务。 债务确认指核心企业向银行出具书面承诺,承认基础交易及应付账款无争议,承认银行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地位,到期会将应付款项直接付至银行指定账户。或承诺在上下游企业无法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融资时,回购货物、回购经销权、支付价款直接偿还银行融资,配合银行追偿等。 2、连带责任担保模式和系统对接模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由核心企业对上下游小企业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由核心企业及参与融资的上下游企业分别按授信金额的不同比例共同出资形成“风险保证金资金池”作为质押担保,并由参与融资上下游企业提供联保的方式作为补充担保,当上下游小企业授信业务出现不良时,可由“资金池”里的保证金先行代偿,或由核心企业对借款企业主合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 系统对接或开放指核心企业将其管理系统的部分使用权或查询权向银行开放,使银行系统与企业的管理系统进行对接,银行可实时监控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交易状况,实现对资金流和物流的封闭控制,达到“资金流-物流-信息流”高效协同。 3、动产与货权相结合物流金融模式 企业将货权转移给银行,由于银行作为质押人,不完全具备监管质押物的条件,在供应链金融服务中,银行可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或专业市场的规模和运营能力,将一定的授信额度授予物流企业。它既有现有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职能,又具有充当银行和生产、供应、销售之间的融资桥梁的职能,还具有帮助质押贷款主体双方良好地解决质押物价值评估、拍卖等难题,不仅弥补了银行对质押物控制程度的缺陷,使每个阶段的物流对应多大的价值实时跟踪,并办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降低了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达到“三赢”效果。 从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角度来说,当今企业的竞争已不再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和供应链间的竞争。核心企业要通过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财务管理效能,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和经销商,通过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对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效整合,达到强化成本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整个产业链在市场的竞争力。作为上下游的中小企业在不断加快业务发展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主动与金融机构等对接,不断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率,积累信用记录,实现信用增级,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产业链的整体融资能力。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一方面,供应链模式不仅有利于拓宽客户范围,改善客户结构,通过对小企业的批量授信获取规模效益,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通过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财务顾问、贸易融资、保函等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形成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 另一方面,核心企业的信用介入以及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不仅可以稳定银行的高端客户,深化银企合作关系, 延伸业务合作的视角和触角,为银行拓展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了商机。 面对日益激烈的客户争夺,供应链金融的市场竞争也在加剧。银行必须加快业务转型,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供应链金融业务建立相应的业务机构。根据不同的行业、核心企业的实力及经营变化、对上下游企业管理的有效性、企业间交易情况等,分析行业市场容量与目标市场定位及金融开发价值,将业务渗透到供应链的每个业务节点和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实现供应链产品的多样化,差异化。挖掘市场潜力,创新出更有针对性的贴身式金融服务方案,在信贷政策上,变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风险控制,激活整个“链条”的运转。 银行首先要整合资源优势,发挥联动效应,积极探索和挖掘核心客户资源,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产业链金融服务专项合作协议等形式,由核心企业定期向银行推荐符合标准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客户名单,从源头上扩大业务的渠道,这是供应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其次要深入挖掘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探索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电子化,网络化,以适应现代供应链管理和竞争的需要。使企业不再受物理网点的限制,在网络就可以自助办理商品质押,融资申请等供应链全流程业务,最大程度实现交易的程序化和自动化,培育忠诚的客户群体。 风险防范与商业银行必须加紧修炼的几项内功 目前,我国核心企业对供应链成员的管理还缺乏制度化的手段,成员之间关系松散且边界模糊,上下游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归属感不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深,以及行业的不景气,一些核心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产品需求减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往往将市场压力转嫁到与之配套的处于劣势竞争地位的中小企业身上,使企业未来盈利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银行可选择开发的供应链条有限,发展空间突破困难。加之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一旦出现纠纷,往往诉讼成本很大,甚至超出债权数额。 另外,我国许多银行业务模式尚未统一规范,在单证、出账等环节很大程度上需要人工确认,银行对抵质押物的跟踪、仓储和资金监管、价格监控乃至变现清偿等方面还缺乏管理经验和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的操作风险。尤其是应收账款不同于仓单、存单、提单、股票债权的出质,也不同于动产质押,它只是一个内部记账科目而非正式的债权凭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快速实现质权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其实质就是以一种债权入质来担保另一债权的实现,通过“三方协议”对已预付的“资金池”进行监控,其有效性依附于商业合同的真实有效而存在,质权的获取缺乏有效的质押登记。因此,借款人因重大违约,对方依约拒绝付款,或面临诉讼预付款被依法强制执行,企业破产等极端情况时,银行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授信管理方面:督促核心企业向银行提供全产业链条的经营管理信息和交易结算记录,尽可能将所有环节通过电子化实现无缝对接,并对所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行业特征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经营资格、经营年限、历史信誉状况,尤其是核心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与上下游客户的交易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是否出现大幅下滑乃至交易纠纷。结合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管理能力,其他银行的授信情况,风险缓释等信息,从供应链整体运行质量加以审核,把好客户准入关,合理确定上下游企业名单、根据不同的行业或不同类型的客户等核定一定的授信总量,对不同分支机构的管理能力,实行分类授权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信贷发放风险。 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金融服务模式的产品设计应以实现供应链资金流在在核心企业与银行体内的封闭运作为目标,设立科学有效的动态监控指标,如资金回笼率、贷款逾期率等,完善违约数据库的建设,定期公布行业信贷风险等级和行业授信的指导意见,相关规章制度要清晰、可操作。银行发放的贷款或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直接交付核心企业,并取得核心企业的收款确认,通过三方协议约定保障资金回流的线路。同时建立定期对账制度,不断完善授信额度管理台账和电子化平台的建设,根据不同中小企业特殊的现金流状况、支付频率,为其设计特殊的还款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的管理监控,当企业贷款发生逾期时,银行应立即通知核心企业共同采取相关清收措施,暂停对该企业的授信业务,直至全部授信得以清偿。 应收账款类融资:主要针对上游企业。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而应收账款的质押授信则是一种权利的质押,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客户经理须对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等单据通过核心企业或第三方机构供应链管理系统等进行严格审查、逐笔核实确认。重点分析基础合同的效力,确定应收账款是否以真实交易为基础,是否来源企业的主营业务,有无任何瑕疵,融资期限是否与应收账款期限相匹配,通过对物权单据和融资款项的封闭运作,实施资金流和物流的双向控制。另外,用于设立质押的账款还必须是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容许转让的,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用于质押。其它相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合同的履行银行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等,都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予以明确。 预付/应付类融资:主要针对下游企业。重点审查是否以真实交易中产生的预付款为基础,企业交易背景的连续性,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性,以往付款记录等基本情况。对基础交易未提出争议,预付款项下客户应已签订合同或订单,银行可为企业提供以交易中的商品及其产生的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及结算服务。主要产品包括:预付账款融资、订单融资、打包贷款、汇出汇款融资、开立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商务通、票货通等。 货押类融资:以货物/权利质押,引入第三方物流监管,为企业提供的主要以货物及其产生的收入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和结算服务,如仓单质押业务,保兑仓业务等。 存货的选择一般应满足货权合法、明确、易于处置转让、市场价格波动较小、方便保存等特点,办理以质权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及时、准确地向债权银行披露相关信息,针对质押物类型的不同和价值稳定性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质押率上限。银行要指定专人核实存货流转记录与客户的提货、融资偿还进度是否一致,加强与监管单位沟通联系,关注仓储条件的变化和市场价格的波动,借助交易信息平台,一旦价格下跌超过一定幅度要按有关要求采取跌价补偿措施,保证质押物的数量和质量安全。 最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确保业务依法合规,严禁逆程序操作,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应急措施,选择恰当的风险管理工具进行优化组合,规避、转移和降低风险。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客户需求,着力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从深层次上提升识别风险、经营风险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宿州分行副行长 李晓春 中国银行安徽分行风险管理部 董少广

『伍』 大宗商品贸易怎么融资

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
它的特点有四个:一是价格波动大,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有意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来;二是供需量大;三是易于分级和标准化;四是易于储存、运输。
中国已成为国际大宗商品的进口和消费大国。资料显示,2009年中国多项大宗商品的进口量刷新历史纪录,其中,铁矿石进口6.3亿吨,同比增长41.6%;铜进口429万吨,同比增长62.8%;大豆进口4255万吨,同比增长13.7%;煤炭进口1.3亿吨,同比增长2.1倍。
一般来说,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可分为两层含义。广义上讲,只要银行提供融资服务的对象是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则该业务即属大宗商品贸易融资范畴。
狭义的概念则是指大宗商品结构性贸易融资,即银行为大宗商品贸易商或生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案,以在企业的生产和购销活动中起到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缓释的作用。银行需以货物或货权为核心,重点关注商品和贸易流程,确保融资款能够基于贸易本身得以偿还。它有着两个显著特征:其一,表现形式为产品组合;其二,需要识别贸易各环节风险并通过方案进行缓释或转移。
大宗商品结构性贸易融资虽表现为各种产品组合的形式,但其实质却是各种授信理念的综合运用。目前银行的授信理念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以企业报表为重点。这种理念是通过分析企业财务报表中各指标数据之间的关系,来识别财务状况能否支持当前或预期的负债,其核心是关注企业的盈利情况,这种方法的还款理念首先基于财务报表。报表分析方法可以客观反映企业总体债务情况,因此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中的作用仍不可忽视。第二种授信理念,是以现金流为关注重点。这种理念认为企业的现金流比盈利更为重要,还款来源应来自于现金流。在该理念下,企业的履约风险非常关键,银行关注借款人能否一直履约以保证应收款的持续流入,需要对企业的履约能力、意愿、市场风险以及付款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第三种授信理念,以资产抵质押为着眼点。该方法区别于现金流理念的特征在于银行有能力掌握实际押品并变现,可以作为还款来源的补充。
银行需要更加关注企业资产周转和存货情况。它较基于现金流融资的风险要低,因为只要银行实际控制质物,将比较容易实现现金流。基于资产抵质押和现金流的授信理念是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中最常用到的方法,银行通过控制企业应收账款、购销合同及存货来保障融资的自偿性。最后,以信用增级为出发点。该理念通过引入第三方资信好的机构来保证授信项目,确保融资还款。它在风险缓释方面优势明显,如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在国际清算银行的资本充足体系中的风险权重为零,因此可作为融资方案的有益补充。
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没有标准化的结构模型,它的实质在于根据交易各方的需求和环境来度身定制以缓释风险,模式分为四种:动产融资、发货前融资、加工融资和背对背融资。
动产融资是指银行以生产企业或贸易商采购和销售过程中持有的商品或生产原料为抵质押,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常见的结构有:现货质押融资,未来货权开立信用证并押汇,出口项下仓单换提单的融资,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等。银行在动产融资业务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货物的适销性风险、价格风险和管理风险。因此,该融资结构下的货物需要流通性强并易于保管。同时,银行需确认该货物上不应附加任何其他抵押或担保,以保证银行确实取得融资货物的货权。此外,还需评估仓储物流公司的监管能力和其内部管理水平,可根据商品性质和存储环境要求借款人对抵押货物投保仓储险或其他相关保险。对于质押物的价格风险,主要通过设定质押率及价格警戒线、套期保值及与锁定销售合同等措施来控制。
发货前融资是指银行在货物发运前根据企业需求向供应商或采购商提供的融资。按照融资发放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装船前融资和预付款融资。装船前融资是银行基于订单或信用证,在生产及发货前对供应商融资用于其采购原材料,如打包贷款和订单融资。由于该融资结构的前提是基于信用证或实力较强的采购商订单,因此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在于供应商的履约风险,银行需详细调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并限定或跟踪该融资用途。预付款融资是银行基于买卖合同中的预付款条款,给予采购商融资并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由于采购商在收到货物前先行付款,为保障银行利益,需要采取相应风险缓释措施,如与卖方签订差额回购协议,或约定将货物发至指定监管商,或受让买方在合同项下的权益等。
加工融资是指银行融资给加工或精炼企业用以向原料供应商购买原材料,加工精炼后将产成品销售给下游用户,以其应收款向银行保障还款。该融资不仅可发放给加工企业,还可提供给原材料供货商和最终用户,并经常会与动产融资结合使用。该融资结构下,加工精炼企业的履约风险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加工原材料的能力,因此银行需要掌握工厂关于加工能力的报告,还要控制融资款的用途,即专项用于对原材料的采购。同时,需要评估最终用户的付款能力,以确保货款安全回笼。同时还应考虑价格风险,由于原材料价格与产成品价格波动的不一致性,将带来加工环节利润率的变化,甚至出现销售回款无法覆盖采购成本的情形,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
背对背融资的适用主体是自营贸易商,采用的最主要形式是背对背信用证,银行以母证项下的未来应收款作为还款来源为中间商开立子证。背对背信用证结构有很多的变化,如母证为远期信用证,子证为即期信用证;母证为多张信用证,子证为一张信用证;在背对背信用证中嵌入运费融资等。同时,还可演变成多种背对背融资形式,如准背对背信用证、前对背信用证、凭付款交单合同开立信用证等。该融资结构下,银行需要对母证的开证行有相应的代理行额度,同时会要求中间商预先提交相关单据,保证替换单据的及时性。银行在对子证项下单据进行付款后,货权单据即成为银行的质押标的,如母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能够通过物权凭证控制货物。

『陆』 订单融资是什么,瑞通供应链金融有做仓单融资吗

即通过供应链的应收款来融资,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及其相关的上下游配套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供应链中企业的交易关系和行业特点制定基于货权及现金流控制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包括:
1、应收账款融资:以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应收账款可经应付方确认权利转移,也可不经应付方确认。如经应付方确认权利转移,则一般会由应付方还款给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将多余部分返还融资方。如不经应付方确认,则应付方按正常支付款,融资方收到应收账款后再还融资款。
2、应收财产融资:以应收财产向金融机构融资,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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