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融资 > 美国慈善信托

美国慈善信托

发布时间:2021-04-19 14:08:28

『壹』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有关慈善组织的条例是如何出台的

一篇文章让你读懂美国FATCA法案

随着2014年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正式扣缴日期的临近,全世界都在关注一直未对该法案明确表态的中国政府将如何应对。FATCA法案的主要内容和运行机制是什么?为什么其会引起全球金融机构的极大关注?FATCA法案对中国意味着什么?未来各国是否会仿效美国,推出FATCA类的法规?以上疑问,本文都将为您一一解答。

前言
面对日益严峻的国际税收形势,如何在税源国际化的进程中更好的保护本国税基,有效打击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陆续制订了更为严格的反避税法规来遏止愈演愈烈的国际偷逃税行为,而美国的FATCA法案无疑便是其中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该法案的实施也将对国际税收征管秩序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

1. FATCA法案核心内容及扣缴机制
1.1立法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集团活动日趋频繁,各国投资和经营者取得所得的形式日益复杂,政府税收监管难度增大。与此同时,在经历2008年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收入大幅缩水,财政赤字严重。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该法案将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
FATCA法案是美国《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的一部分。根据该法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A分部新添加了第4章节(1471条~1474条),相关法案将会在2014年7月1日正式启动,并于2014年至2017年分阶段开始实施。
1.2 法案核心内容
根据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 ,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国税局进行资产申报。
同时,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国税局签订合规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届时,未签订合规协议或已签订协议却未履行合规义务的海外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未披露信息的账户将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账户”,未披露信息说明美国纳税人对其持有比例是否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 将被认定为“未合规非金融机构”。
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来说,在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该类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率最高不会超过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争议也最为关键一点是,即使这些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率。
对未合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说,如果其最终能向美国国税局披露相应信息并述明其身份,那么其仍将可以享受协定待遇并申请退回此前被额外预提的税款。但是对于非合规金融机构来说,除非其最终达到合规要求,否则美国将不会退还相应税款。

1.3 绕不开的FATCA法案
对于同美国有业务关系的所有中国金融机构来说,FACTA法案将是绕不开的一道难题。
首先,法案中“可预提所得”概念基本涵盖了来源于美国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保险费、工资薪金、报酬、养老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财产处置所得 等。其次,法案中“海外金融机构”概念涵盖了几乎所有从事储蓄、保险、资产托管以及投资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截至2013底,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已达842亿美元,而届时中国与美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基金公司都将受到法案30%扣缴预提所得税的威胁。
此外,为防止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利用合规海外金融机构作为跳板绕过直接扣缴来收取其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法案要求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对其向非合规金融机构所支付的与来源于美国所得相关的“过手”款项(passthru payment)承担扣缴义务 。
由此,美国通过一系列逻辑严密的法律条文 和环环相连的过手扣缴机制,将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金融机构都绑上了美国反避税的战车。

2.FATCA法案产生的影响
2.1金融机构面临的两难处境
对全球金融机构来说,FATCA法案是一项仅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
法案合规工作涉及税收、法律、技术及客户关系等多方面事项,金融机构若遵从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信息申报及扣缴义务需付出巨大的合规成本。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在2012年发布的一项报告显示,为履行申报义务,国内金融机构需要进行系统改造,组织培训、与政府部门沟通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据初步估计,仅系统改造一项就需国内金融机构组建专门工作团队,花费巨额运营成本且耗费约18-24个月时间。而据普华永道此前预测,中国金融机构为应对该法案,仅准备期成本就将可能高达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
事实上,对于希望遵从FATCA法案的金融机构来说,最大的障碍还是法律冲突问题,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各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还是基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无权向美国政府泄露客户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FATCA扣缴义务时也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对此,FATCA法案的规定是,若金融机构所在国法律禁止该机构提供美国纳税人信息或对其进行扣缴,那么金融机构需要在合理时间内与客户进行沟通,取得客户同意主动放弃相关权利的证明,若客户在合理时间未同意放弃,则该金融机构应关闭该账户或将该账户转移至其他金融机构,未达到以上要求的金融机构将被列为“非合规金融机构”并受到美国高额预提所得税的惩罚。
2.2 FATCA政府间协议
为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并消除FATCA合规义务要求与各国法律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美国专门制订了《FATCA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便于寻求国际合作,更好的实施FATCA法案。
从法律基础上来看,FATCA政府间协议依托于各国与美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框架之上。当一国政府同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后,该国金融机构进行的FATCA账户信息申报行为将被视为在协议框架内履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义务,在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下,金融机构有关国内法律风险将被排除。此外,签订协议后有关金融机构履行FATCA尽职调查及申报义务的相关程序也将得到简化。目前,美国提供的政府间协议范本有两种,主要区别为账户信息交换的方式不同:

2.3 国际社会反应
FATCA法案片面保护美国利益,并对海外金融机构强加了宽泛的域外识别、信息申报和扣缴义务,因此法案一经推出便引起了各国政府以及全球金融机构的强烈关注。加之法案对非合规金融机构做出的高额预提所得税惩罚有违反税收协定义务的倾向,许多国家在FATCA法案颁布时曾将其斥为“霸王条款”,然而美国政府推行法案的态度却一直十分强硬。
随着近几年来国际社会间打击避税行为,提高涉税信息透明度,加强国际合作的声浪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转变了态度,认真审视法案带来的影响,并陆续开始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议。截至2014年5月份,已经有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二十多个国家与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这其中也不乏一些避税港,比如开曼群岛、百慕大和泽西等。但在亚洲地区,目前仅有新加坡和日本与美国正式达成了政府间协议。此外,巴西、韩国、印度、香港及我国台湾等三十多个国家与地区也已经与美国政府就FATCA签约基本达成协议。
2.4 中国内地进展缓慢
2013年7月,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曾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在法定截止期2014年1月前 就《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实施达成政府间协议,为寻求FATCA实施的合作方案,美国财政部、美国国税局、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承诺在2013年夏天尽早开展下一轮讨论。但据境外媒体报道,目前中美就FATCA进行的谈判仍进展缓慢。
在目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推进FATCA合规,签订政府间协议等一系列工作需要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交部等多部委协调,难度颇大。同时,同总部在欧美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相比,中国金融机构对FATCA应对工作的准备进度已明显落后,随着正式扣缴日期的临近,形势已经十分紧迫。
现阶段来看,中美于2014年7月1日之前达成政府间协议的可能性已几乎为零,部分身处内地又从事境外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已经纷纷开始“自救”,据美国国税局于2014年6月3日公布的注册金融机构的名单来看,目前已有212家中国金融机构于美国国税局登记注册。

3.国际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的未来发展
3.1 银行保密时代终结,国际税收征管新秩序即将到来
美国FATCA法案的颁布,除了源自其本国打击海外避税、增加国内财政收入的需要外,还旨在谋求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国际税务合作的新秩序。
为打击跨国避税行为,遏止有害税收竞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致力于提高国际税收信息透明度,打造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新秩序。近年来,随着经济危机的连番打击,国际社会对跨境避税的关注不断提升。2013年7月,20国集团委托OECD研究制订新的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标准,2014年2月13日,OECD在总部巴黎发布了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新标准。
从内容上来看,新标准及多边协定草案基本参照美国FATCA法案制订,国际社会将这一新标准命名为“全球账户税收遵从法案”(GATCA)。新标准要求世界各国间进行自动的系统化税收情报交换,这将使得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各类财务信息。在今年6月,OECD将就新标准发布更详细的实施指引及落实方案。若新标准落地后能真正得到执行,金融机构除要承担向美国税局提供信息以外,还需对各国账户纷纷进行识别并进行信息申报,业内反对声音指出,新标准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合规负担,最终可能难以执行。但同时也有专家提出,在多边协定框架下,金融机构将仅需向本国政府提交信息,提升的成本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目前包括中、美、英、法、德、意等在内的40余个国家已表明将接受这套新标准,而就在今年5月6日在巴黎举行的欧洲财长会议上,瑞士政府表示同意将签署该项税收情报交换新标准,这标志着瑞士持续百年银行保密制度的终结,也宣告着以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为基础的国际税收征管新秩序即将到来。
3.2 全球税收情报交换新时代的挑战
从现阶段来看,全球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网络的构建已是大势所趋,未来富人和跨国企业想通过离岸避税港藏匿资产并毫无代价地逃避纳税义务将几无可能。
对我国金融机构来说,全球税收情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更高昂的合规成本以及更严格的合规要求,相对于客户信息搜集程序、反洗钱内控以及合规机制都已十分成熟的欧美金融机构而言,中国金融机构在未来几年或许需要投入数倍的精力方可符合包括FATCA在内的国际新标准要求。
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海外资产及投资的税收征管能力仍然非常有限,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税收情报的收集和制作信息化程度也较低。随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新标准的发展,届时如何高效地收集、传递海量税收情报,如何保证在履行国际情报交换义务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以及如何正确识别和有效利用来自世界各国的税收情报也都将是摆在我国税务机关面前的严峻课题。
当前国际税收秩序正面临深刻的调整和变革,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中占有的地位不断加强,在未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中我国必将担任其中关键的一环。在新形势下,我国应注重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合规意识,加强国际税收监管能力,积极参与和影响国际税收规则的制订,如此方可在保护我国税基不受侵蚀的同时,最大程度的提升我国金融机构以及“走出去”投资者的国际竞争力。

附:FATCA最新进展
2014年3月25日,香港与美国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外界普遍将其视为香港与美国签订FATCA政府间协议的前奏。2014年5月9日,美国宣布其与香港即将完成FATCA签约(范本二)。
2014年5月7日,新加坡与美国正式签订了政府间协议(范本一)。
2014年6月2日,美国国税局在官网发布已注册金融机构名单(77000家)
FATCA法案时间轴
2010年3月18日:
FATCA法案作为《恢复就业鼓励雇佣法案》一部分与美国国会通过,确定其将被写入《国内税收法典》A分部第4章节
2010年8月27日~~2011年7月14日:
美国国税局开始陆续发布FATCA实施细则
2012年2月8日:
美国国税局发布修改后的FATCA法规,并明确了开始扣缴的日期
2012年7月26日:
政府间协议范本一(草案)发布
2012年9月12日:
英国作为第一个政府间协议签约国与美国签约
2012年11月15日:
政府间协议范本二(草案)发布
2013年2月14日:
瑞士作为第一个政府间协议(范本二)签约国与美国签约
2013年7月12日:
FATCA扣缴日期由2014年1月1日推迟至2014年7月1日
2014年1月1日:
美国国税局海外金融机构网上注册系统正式开放
2014年6月3日
美国国税局在官网公布了第一批注册海外金融机构名单
2014年7月1日
美国正式开始30%扣缴

『贰』 慈善信托,投钱给它安全吗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的天主教会逐渐演变为一个独立于封建君主,仅服从于罗马主教的团体,且信徒众多。信徒们信奉生前捐赠给教会财产做善事,则能积福积德,死后可以上天堂的信念,将大量财产都捐赠给了教会,由教会来管理和使用,用于救济和扶贫等,这便是慈善信托产生的雏形。当教会接受到的捐赠越来越多,所涉及的慈善事业内容也更加丰富,扩展到了教育、医疗、农业生产等领域,而同时英国皇室政权地位也更加岌岌可危。为了削弱教会势力,同时也为了规范这种慈善捐赠行为,英国逐步形成了由法律规制和调整的慈善信托法律关系。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通过议会颁布了《1601年慈善用益法》,这部法律确定了政府对慈善基金会的管辖权,并且创设了慈善监督制度和对从事法定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给予免除若干税收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和杜绝慈善信托财产被误用、滥用和管理不当的情况发生,英国于1853年成立了慈善委员会,建立起对慈善信托的全方位监管体系。这部法律对当时慈善信托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作用甚至影响至今。

由于鼓励措施有力,监管手段有效,慈善信托在英国十分发达,始终是慈善事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制度,涌现出一大批卓具影响力的慈善信托组织,创办于1895年的国民信托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英国国民信托是一个民间法人机构,通过筹集信托资金用来购买土地、历史建筑物、绘画作品等财产以保护该财产,并以此为全体国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它的主要收入来自会员的会费、捐赠以及门票收入、投资收益等。据该机构2007—2008年度报告显示,当时已有会员356万名,不仅来自国内,还有来自世界其他国家的,任何人通过缴纳会费均可成为其会员。国民信托拥有超过700英里的海岸线,250000公顷自然景色优美的土地,超过300处历史遗迹、公园、古老的纪念碑和自然保护地等。国民信托宣称,80%的国民居住地周围20英里处,一定有信托公共财产;任何地方开车40分钟,一定可到达一处信托公共财产。国民信托的观光景点可供游人参观,会员免费,非会员则购门票进入。前述报告表明,参观者达1500万人,并有 52000名志愿者为其提供免费服务。

随着信托从英国走向世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许多国家引进和继受了慈善信托制度,有的还发展出了新的慈善信托类型,其中以美国的慈善余额信托和优先权慈善信托最为典型。

二战后,美国借由战争之机大肆积累财富。从国家层面,为了使这些财富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美国慈善信托获得了大好的发展机遇。迄今为止,美国的慈善基金会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广都令其他国家难以望其项背。可以说慈善信托依托私有制的发展为基础,从法律层面规制诞生于英国,成熟发展及繁盛于美国。

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确立于2001年,在时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慈善信托事业专列“慈善信托”一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则。
对于慈善信托的概念,历来便有许多说法。作为通说的一种,认为慈善信托是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它同时包含了“慈善”和“信托”两个概念。从现今主要慈善信托实践来看,它的特征是显而易见。

(一)以慈善为目的 以“公益慈善”而非“私益”为目标是慈善信托的首要特征。所谓慈善,指对社会有价值或有重要意义的事业,它包括发展济贫、教育、宗教、医疗、体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市政建设等方面。

(二)以不特定社会公众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受益人是指慈善信托在设立之初想要给予施善帮助的主体。由于慈善信托的公益性,这就决定了它的受益人具有不确定性,且这些受益人本身也对慈善信托财产不具有支配性的权利,他们无法对信托财产直接占有收益,也不能与其他确定后的受益人共同分割整个信托的利益。

(三)设置专门机关进行监督 由于慈善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慈善信托必须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来保障整个慈善信托的运作,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信托目的,反而还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

(四)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本身的公益性质使得政府鼓励它的发展,从而提供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这种方式是一种更为经济有效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慈善信托的负担,同时也可以节省行政资源。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台湾等地都对慈善信托做出了税收优惠,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关税制。

(五)永久持续性 相对于私益信托来说,慈善信托打破了“禁止永久性”原则。因为它运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更多更大的慈善价值,促进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有序的发展,所以也将得到社会大众的永久持续性支持。

(六)适用近似原则 “近似原则”的中心思想是,一旦一项慈善信托的目的已经不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但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委托人意志最相似慈善目的。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发挥慈善信托造福社会的积极作用。
三、功能概述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
综合评价:慈善信托,只要是正规的信托公司管理的,那投钱给慈善信托就没有什么问题。

『叁』 如何看待「美国人口普查局:美国白人数量出现史上首次

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当地时间周四(21日)发布的最新数据,2015至2016年间,美国白人数量出现该国有史以来首次减少。

据美国《国会山报》报道,数据显示,由于美国人成家年龄推迟、来自欧洲国家的移民减少等原因,美国白人正在迅速老龄化。同时,美国少数族群人口正在快速增长,进一步加速近几十年来的人口构成转变趋势。美国非西班牙裔白人平均年龄为43.5岁,相比之下,西班牙裔美国人平均年轻为29.3岁。

人口统计学家表示,美国白人的衰退趋势已经持续数十年,因为“婴儿潮”一代正逐渐退休,美国人生育年龄也已延后。如今,生育年龄的白人女性在美国整体人口中的占比已达历史最低,生育年龄少数族群人口占比相应达到历史最高。

据报道,此次发布的数据是去年发布的2015至2016年数据的修正版。而在2016至2017年间,美国非西班牙裔白人数量减少0.02%,降至1.978亿。美国人口普查局表示,美国西班牙裔人口持续增长,到2017年中期已达5890万,较前一年增长2.1%;非裔美国人口数量增长1.2%,达到4740万;亚裔人口去年增长3.1%,达到2220万。

去年,美国居民平均年龄小幅增长至38岁。分析家表示,这表明“婴儿潮”一代和“千禧一代”逐渐变老,而在过去十年中,美国人口出生率稳步下降,不再有那么多新婴儿出生。

此外,从美国全国来看,犹他州人口最为年轻,平均年龄30.9岁。得克萨斯州、阿拉斯加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人口平均年龄也低于35岁。缅因州人口老龄化最为严重,平均年龄达到44.7岁。新罕布什尔州平均年龄43.1岁,佛罗里达州、西弗吉尼亚州和佛蒙特州平均年龄都是42岁。

皮尤慈善信托基金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07至2017年间,犹他州是人口增长最快的州,平均每年人口增长1.79%,紧随其后的依次为得克萨斯州、科罗拉多州、北达科他州、内华达州和华盛顿特区。另一方面,在过去十年间,密歇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人口流失最严重。统计显示,西弗吉尼亚州人口181.5万,较十年前减少1.8万。密歇根州十年前人口约1千万,目前减少约4万。

据报道,总体来看,美国人口增长自1992年起逐步放缓。在过去十年间,超过三分之二的州后半段时间比前半段时间增长更慢。阿巴拉契亚山脉附近地区、以及西弗吉尼亚州和北卡罗来纳州依赖煤炭的地区人口显著老龄化,而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莱纳州和佛罗里达州的沿海各郡老龄化严峻,则是因为大量退休人口移居至此。美国西部农业山区出现同样情况,因为年轻居民大多流向大城市。其中,佛罗里达州老龄人口比重最大,达到总人口的20.1%。缅因州和西弗吉尼亚州65岁以上人口超过19%,而犹他州65岁以上人口仅占10.8%。

报道称,缅因州、新罕布什尔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超过90%的人口都由非西班牙裔白人组成。得克萨斯州非裔人口比重最高,达到380万人。加利福尼亚州则拥有数量最多的西班牙裔、亚裔和美洲土著人口。

『肆』 慈善捐助除了捐助人对捐款使用的信息不对称以外,还存在哪些信息不对称现象

(一)非营利组织外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科层制度安排,虽然有助于克服“契约失灵”,但是导致“契约失灵”的信息不对称在非营利组织产生以后依然存在,并以另外的方式导致对非营利组织监督的困难。 (一)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当前信托课税所面临的最突出问 志愿失灵 题,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双重所有权原则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1.产出的品质与数量难以测度。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沃尔夫指出:“同市场产出的效益成本描述相比,非市场产出总的来说没有一个评价成绩的标准”。此外,受益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具体情况因受益人、委托人的性质而不同。。这一结论对非营利组织完全适用。公益信托税收的优惠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交付公益信托财产和受托人承诺公益性信托财产时,对其捐赠资产和接受捐赠资产的所得税优惠;二是对公益性信托项目所得收益的所得税优惠。。首先,许多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性产出往往不像产品一样看得见摸得着,产出的数量和品质难以测度。 志愿失灵 3.跨国公司将控股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国外信托。。其次,非营利组织的产出和产出的最终社会效果之间有时间上的滞后性。 志愿失灵 我国现行税制并没有对信托课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非市场产出通常是一些中间产品……充其量是最终产品的‘代理’……间接的非市场产品对最终产品贡献的程度是难以捉摸和难以度量的”。股份合伙与一般合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同样都是由一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和经营,在财产组织形式上,都存在不同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制约;。最后,“非市场产出的质量尤其是难以弄清的,其部分原因是由于缺少有关产出质量的信息”。具体以英国、日本为 捐助人 例: (一)信托设立环节的税收 1.所得税 (1)英国:不征收所得税。。而在市场产出的情况下,“这种信息应当通过消费者的行为和选择传递给生产者”。信息不对称;。非营利组织的产品缺乏价格信号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因而也就缺乏检验和传递质量信息的机制和渠道。例如,英国规定,受托人要就信托的全部收入纳税。。Rochester则用“责任的明确程度” 表述了同样的看法:所谓的“底线”,即营利与否使得私营部门的责任明确,公共机构的责任和权限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责任则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 受益人 3.受益人拥有信托财产。。
2.服务的间接性。纳税人为了利用各种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漏洞,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来研究各种偷逃避税方案,有的还花费大量钱财聘请专业顾问,或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进行无谓的调整。。服务的间接性即服务购买者不是最终消费者,尚有中间环节的存在。若受托人负有代理纳税义务,税收负担最终由收入归属人承担。。这种间接性特征在某些公共部门同样存在,但在非营利组织尤为突出。由此可见,开放型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所受到的来自出资人约束要大大强于“出资人一公司”型产权结构下公司管理人所受到的来自出资人的约束。。其结果是:家长很难判断托儿所的服务质量,因为他们年幼无知的孩子才是服务的直接对象;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从受益人的角度看,议付行就是代替了开证行履行对受益人的义务。。子女很难判断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因为他们年迈体弱的父母才是服务的直接对象; 4.公益信托税收优 受托人 惠。。捐助者很难判断慈善组织的表现,因为捐助者“购买”的服务无一例外是让第三者受益。二、议付行的权责 1.议付行的义务 开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人,议付行的职责是按照开证行委托指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所开立的汇票。。简言之,服务的间接性导致信息获取的困难,进而导致监督困难。受益人获得收益时,按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给受益人的数额构成受益人应税所得,受益人可以抵免受托人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如果可抵免额超过了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可以申请退税。。由于非营利组织“出资人”(捐助人)、受托人与“受益人” 三权分离这一特殊的产权特征使得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的问题在其众多的利害相关者(包括众多的捐助人、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政府主管部门、专业协会、所在社区等等)中产生了极强的外部性,以至于使这种监督成为不可能。国内外 组织作为 比较;。正如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所指出的:“对一个上市公司来说,股票持有者是最终的‘选民团体’。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完全相符,议付行理所当然要接受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垫付这笔货款。。对政府来说,投票者是最终的‘选民团体’。《UCP600》在规定严格相符原则时,也并不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每份单据必须载明信用证所要求的一切细节。。”而对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来说,仅同一个占主导地位的选民团体打交道是“无法享用的奢侈品”。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财产,如果是自益信托应视同投资行为,在其设立信托时不必考虑税收问题,但当其以受益人身份取得信托财产增值收益时应缴纳所得税;如果是他益信托则应视同财产捐赠行为,在其设立信托时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或财产赠予税。。 3.众多的非营利组织之间也存在着外部性的困扰。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所有,在委托人去世后,所在国家将不能对国外信托控制下的财产征税,借 组织作为 此可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如果把众多的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话,如果非营利组织整体有一个廉洁的道德高尚的声誉,则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会从中受益,但个别非营利组织及其管理者却有足够的激励通过违规或者卸责来获取个人利益,依靠非营利组织的整体信誉继续吸引社会的支持。受托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不能扣除信托管理费用,并有义务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所得缴税。。这种“搭便车”行为消耗着非营利组织整体的信誉资源,使得所有非营利组织的状况都变糟。大多数理论家认为,主要原因是出资人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经营者有条件通过损害出资人的利益来谋求个人利益。。
4.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主体还面临着监督动力不足的问题。在信托发展初期,信托财产一般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人们设立的信托多数是他益信托,目的是规避封建制度对土地等财产的转移限制或封建税赋,信托的经济功能主要是实现个人不动产的转移,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是消极的。。对于市场中的营利性公司来讲,为了获得利润,其出资人有足够的动力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而非营利组织的出资人(捐赠人)一旦把财产捐献给非营利组织,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管理、经营的权利,因此,缺乏监督非营利组织运营的利益驱动。(2)受托人为委托人开设的信托财产管理账户即信托项目,视同独立的纳税主体,受托人必须按照一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和要求,定期对信托项目项下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所发生的收入、费用、收益等要素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从信托项目中计算和缴纳各项应缴的信托税收。。另外,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作为弱势群体,不仅在信息获取和处理、利益诉求和资源动员等方面存在能力的缺陷,而且由于受益者所处的不平等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现代信托行为的性质和经济功能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在信托关系内部的信托当事人之间,以及在受托人与信托关系外部第三者之间,以信托财产或其受益权为交易标的的市场交易行为明显增多,并因此而产生交易收入和交易成本,会出现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和管理风险,信托财产的独立主体的经济性质日益凸现,这使得将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视为与公司法人一样的经济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具有了客观的经济基础。。 (二)非营利组织内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性问题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作为对市场和政府的替代,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采取了科层式(hierarchy)的组织结构方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避税地的繁荣,利用国外信托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富裕者逃避税收 市场产出 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意识到国外信托造成的税收流失,加大了防范力度。。科层可以被定义为某一决策者拥有非对称性和不完全界定的权威。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 组织作为 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动荡。。这种权威能在一定范围内指挥其他人的各种活动。同时,还会破坏优胜劣汰的市 出资人 场竞争机制。。在科层组织里面,雇员的权利常常比较模糊,而责任更是如此。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对股权高度分散的大公司的出资人来说,采取这种方式防范”道德风险“的概率极低。。引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因素也同样会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引起“科层失灵”。显然,要正确处理这些信托税收问题,需根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运作管理方式,以及信托税收原则等因素来综合考虑如何设置信托业务 组织作为 的纳税环节、纳税主体、税种税率、征收办法等各项要素。。只要科层具有一个以上的下级单位,而且每个单位可以决定组织行为的某些方面,那么这些单位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低效率和偏离行为。从微观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对于纳税人而言,更确切地说是国家向偷逃税的纳税人所支付的“财政补贴”。。
正像哈耶克所讲的那样:“如今说科学知识不是所有知识的总和,几乎是离经叛道。受托人只要就信托收入中没有分配的部分纳税。。但稍加思考即可得知,毫无疑问,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未经组织的知识体系,不可能以知识的一般规则称之为科学知识,这是关于时间、地点的特定情况的知识。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银行的信贷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正是着眼于此,所以基本上每个人都有一些别人没有的优势,因为他可以有利地利用他掌握的独一无二的信息。如果按照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给受托人的是固定报酬,报酬将被认定为委托人支付的奖金,在源泉扣缴税款后就可以直接支付受托人;。只有依赖于该信息的决策由他进行或在他积极配合下进行,才能利用到这种信息”。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 捐助人 济动荡。。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在科层中,上级很少能够直接观察到雇员工作的努力程度。作为"出资人"的国家,天然地具有自己资本保值和增殖的要求,它的利益是不可侵犯的。。相反,上级观察到的只是一些产出,但产出的决定因素除了雇员的努力,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其他因素,如天气、经济周期、其他雇员的协作程度或者运气。议付行实际是用自己的资金将单据买下,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只要存在这种不确定性,雇员就有机会通过隐瞒信息而策略性地卸责。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其面临 捐助人 的最大风险是信贷风险,即贷款的信用风险。。
随着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不断深化,生产的相互依赖程度正在不断增加,在非营利组织内部也是一样,团队成员的相互依赖性会模糊个人的工作成果,从而带来很强的外部性,除非非营利组织能够提供一种能衡量每个成员贡献和努力程度的装置,否则只靠成员的志愿献身精神很难维持长久。(3)受益人获取的信托利益中,取得的初始信托财产或信托本金部分应根据信托的自益或他益性质分别确定为收回的投资资产或取得的捐赠收入,当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财产确定为捐赠收入时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而取得的信托收益部分,应视为实现所得,受益人都需缴纳所得税。。
(三)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失灵
非营利组织除了因为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会产生“科层失灵”外,作为人类服务的提供者也有着一些固有的缺陷,会产生“志愿失灵”。信息不对称对我国税收征管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赛拉蒙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来说明非营利部门的缺陷,进而论证了政府支持志愿部门的必要性。因此,对公 捐助人 益信托业务,应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在他看来,非营利部门的固有局限性在于以下几点。[1] 还有一些国家不承认信托纳税主体地位,这些国家将信托视作向受益人输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对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承担纳税义务。。
1.对慈善的供给不足。跨国公司首先在避税地建立信托公司,然后将控股公司的股票交给信托公司拥有,由信托公司管理控股公司,信托的受益人为跨国公司本身,以这种方式跨国公司可以隐瞒其对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所有权。。一方面,由于公共产品供给中普遍存在的搭便车问题。不承认信托纳税主体地位的国家,即使对受益人征税,也存在纳税人在避税地建立国外信托,将财产及其收益转移国外,进行国际避税的可能性。。更多的人倾向于不花成本地享受别人提供给自己的福利,而缺少激励去利他性的为别人提供福利。[2]美国进一步明确,如果信托将收入累积起来不分配,则由信托就这些收入先纳税,到收入分配时,还要由受益人就受益人税率与信托税率之差补交税款。。因此,能够提供的服务肯定少于社会最优的。现有的一些针对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征税规定属于临时性政策,不具有长期稳定 捐助人 性。。另一方面,慈善的资金来源也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规定,受益人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将信托收入包括在其总所得之中,按受益人适用税率、扣除对信托收入纳税;。一旦发生经济危机,有爱心的人自己也难以维持生计,更谈不上帮助别人。 1.2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我国和征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结合本国银行业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 市场产出 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以便能够对解决我国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和提高我国银行业竞争能力有所借鉴。。只有建立在强制基础上的税收才能提供稳定的、足够的资源。迫使那些守法纳税的经营看要么转而改行,要么被挤出市场,这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市场效应。。
2.慈善的特殊主义。在现实情况下,这样不同改革阵营中的人,在潜意识中有着共同的对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群体分裂的首肯:"改革者"或管理者天然性地代表国家或出资人,并代表商业银行,"被改革者"或经营者仅仅代表自己。。志愿组织的服务对象往往是社会中的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未婚母亲、儿童、外来移民等。 关键词:信贷征信体 出资人 系;。不同组织获取资源的能力是不一样的,现有的志愿组织可能不能够覆盖所有处于需要状态的亚群体。” 这个时候,我和她之间没有了信息不对称的隔阂,更低的价格就开始浮出水面。。同时,由于大多数群体拥有自己的代理人呼吁为自己捐款,机构数量的扩张可能超出经济的承受能力,从而降低了整体制度的效率。在这种产权结构的另一端,虽然投资基金所购买的公司股票仍然不能随意赎回,但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来监管公司的经营者已经在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3.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对信托财产收入的征税,是将其纳税义务分为最终纳税义务和代理纳税义务:受托人负有最终纳税义务的,税收最终由受托人负担;。由于私人慈善是志愿部门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那些控制着慈善资源的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偏好,来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忽略了社区需求,由此往往导致提供较多富人喜爱的服务,而穷人真正需要的服务却供给不足。最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税收流失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会计信息的扭曲,从而危害人们的经济决策和投资决策,而决策的失误往往是资源配置中最大的失误。。
4.慈善的业余主义。从税收与商品的价格关系看,由于税收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某些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税收流失,就会使这些商品在市场竞争中与依法纳税的同类商品相比具有价格优势,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在同样价格条件下赚取更多利润,从而使得对该商品的需求扩大,或者吸引更多的资源投人到该商品的生产经营中来。。根据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对于穷人、残障人士、未婚母亲等特殊人群的照顾是需要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的,但是志愿组织往往由于资金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的报酬来吸引专业人员的加入。 三、构建与信托制度功能相适应的信托税制框架 目前国际上存在两种信托税收理论:一种是英美等国采用的信托实体理论,即信托被视为独立的应税实体,信托收益或所得归属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计算并缴纳信托所得税;另一种是日本等一些国家采 受托人 用的信托导管理论,即不承认信托的纳税主体地位,而将信托视作向受益人输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对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缴纳所得税。。这些工作只好由有爱心的业余人员来做,从而影响服务的质量。信托的法律实质在于,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 市场产出 是受益人。。总之,非营利组织在“出资人”(捐助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权相分离及具有一个以上下级科层单位的条件下,存在着内部和外部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缔约各方的目标不可能自动统一,必须加以协调。 政府失灵 (三)信托终止环节的税收 1.所得税 (1)英国:受益人终止信托的行为不征所得税。。但是,信息的不对称与外部性又使得这种协调无法低成本进行。 把分给我吧 谢谢

『伍』 公益信托中的两大法系对公益目的的规定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在英美法中,公益信托通常也被译称为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迄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中十分普遍,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福利体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济贫困的信托;二是促进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导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会,但又未列入前三类的信托。长期以来,英国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税收优惠:第一,根据《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规定,公益组织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会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第二,公益组织完全占有或者主要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第三,公益组织出售他人捐献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税。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间或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均免征继承税。个人向公益机构捐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据《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规定,公益信托原则上豁免征收资本增益税。此外,将地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还可以免缴印花税。为了防止滥设公益信托,英国根据《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确定具有公益性,据此可享受法律和税收上的优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设在伦敦的公益事务署和设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务署办事处请求阅览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单纯信托(公益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即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让信托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检察长申请登记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复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一些人开始不满足于仅捐献给现有的法人团体。特别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务费用太多,经济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诟病。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对公益信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公益信托虽不适合学校、图书馆、美术馆等拥有一定设备和专门人员管理的事业型公益活动,但对为各种公益活动提供奖金、补助金的供给财产型公益活动是适合的。此后日本公布了统一的公益信托许可标准,使得公益信托的受托业务有据可依。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不需法人登记;二是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实现严格独立管理;三是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赞颂其善意;五是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什么是公益目的,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和定义,因为公益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很难确定一个普遍使用的、客观的标准。例如,英国早期曾经把“资助贫困的未婚子女结婚”当成慈善目的,但目前,这一慈善目的几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相应的,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对人类的威胁日趋显现,许多国家先后把环保作为公益目的。为适应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法院判例,来扩大慈善目的的范围。我国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也应当在《信托法》第六十条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对公益目的认定采取宽松态度。

『陆』 在美国迄今46任总统中,最富有的总统究竟是哪一位

美国最富有的10位总统是谁?

财富(fortune)网页版公布了这一答案。由于不同总统所处时代差异很大,所以这项评估既考虑了总统任职期间的绝对收入(比如工资),同时也根据通货膨胀水平和经济增长水平进行了收入调整,还考虑到了当时这位总统所处社会及其相对的财富地位。

首先可以透露的结果是,尽管奥巴马从他的著作当中获得数百万美元的收入,但他并不在这个名单当中。

西奥多·罗斯福的祖父曾是19世纪中叶纽约市最富有的商人和银行家之一,他的财富主要源于继承遗产和信托基金。但工业革命使其家族损失巨大财富,罗斯福离任后以写作为生。

『柒』 如何做慈善

慈善的途径非常多元,根据我十几年对途径的探索来讲,你可以直接捐赠,也可以间接捐赠,你可以成立一个公益专项基金,找到一个母体,甚至尝试一种新的DAF (Donor Advised Funds),即捐赠服务基金或捐赠意愿基金。或者你设立家族基金会,如果你觉得家族基金会这种治理结构太封闭的话,你可以发展独立基金会,也就是说请专业人士帮你打理基金会。你还可以设立社会服务机构,建医院、学校、实体。甚至可以像我们接下来重点要讲的,设立慈善信托。广义上讲,还有公益企业、社会企业,但这些词汇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还有社会影响力投资、公益创投、偏向商业的是公益营销等等。今天没有时间讲,今天主要讲慈善信托。

中国有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两者并存。2001年的《信托法》里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2016年的《慈善法》里还规定了慈善信托。因为2001年的《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没有变成现实,主要是在设立环节有缺陷。所以当慈善立法的时候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挺多的。但是慈善法又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把两者变成主从关系。好在慈善法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

慈善信托不是慈善财产的管理方式,如果你只把它看做财产管理方式,大错特错。它实际上应该是和慈善组织或慈善基金会,跟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并行不悖的,是具有竞争意义的新的慈善方式,是一种新的慈善路径。它有很多优点,比如它设立很便捷,备案即可;行政管理费用低,因为它只有受托人,不需要成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它是借助信托财富的目的性和锁定的原则,使其目的不会落空;借助信托受托人的能力,使财产增值保值;借助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全面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当它与家族信托、世代信托,或者特殊目的信托相结合的时候,会完美实现财富传承和财富的归宿问题。

信托公司为何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慈善法》明确规定并不是谁都可以成为受托人,只有两类,一类是慈善组织,二类是信托公司。其实我对这个规定不是很满意。从原理上讲,在英美法中真正的最活跃的慈善受托人是自然人、专业的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我们当时立法的时候考虑到一定要为自己的财产安全性负责,就找了公信力最强的两个机构,慈善公司和慈善组织。那么信托公司会遇到什么问题呢,比如说信托公司做这个业务的时候,信托业协会要求一个信托公司具有三单的慈善信托才能在评级上有得分,我一算68乘3是200来支信托,可现在是51支,说明今年评级的时候很多信托公司指标都没有完成。

在我看来,慈善信托是让整个信托业不忘初心的途径。我们看到,如果你真正理解了慈善信托、理解了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你才可能承担起真正意义上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因为家族信托、民事信托、慈善信托不仅仅是财产管理,还需要大量的社会管理,需要做大量人的工作。

『捌』 怎么评价综艺《荒野求生》

《荒野求生》是我看过最牛逼得到综艺节目了,在我的认知里面这种节目实属不可能存在于地球上面,而这个节目的主角贝尔改变了我的看法,他带我见识了这个广阔的世界,认识了如此丰富的自然知识,这也是《荒野求生》绝对区别于其他演绎综艺存在的特殊地位。

『玖』 请哪位高手帮我翻译下面的英文呀,不要软件翻译的~有一些专业用语,这是关于慈善信托的,谢谢O(∩_∩)O~

当然这篇文章题目的反讽手法是慈善信托比在美国占优势的非法律形式的非盈利机构拥有更长久的历史。然而该国慈善机构可以获得可信任形式的这一认知看起来要么不被那些研究如何管理非盈利机构的人注意,要么就是威胁到了他们。因此我们发现例如在一个非盈利机构中的董事会应该有多少个董事的最佳范例,或者在一个独立的董事会中审计和薪酬委员会的功能组成。同样决策者似乎力图强加给非盈利机构精心制作的要求,然而,表面上看来由于缺少正式的管理结构而没有遗憾地屈服于该领域,这其中包含单独的慈善托管人。
更讽刺的是,与此同时我们通常使用术语“托管制度”来描述一个慈善团体的董事会是什么样的。确实,非盈利机构(至少是慈善机构)的董事经常被叫做“受托人”—或者从属他们的州法律,他们的组织文件或者通俗语(包括由法院、调整者、实践者和新闻界所采用的参考文献)。术语的通常使用说明我们知道托管制度的意思。但是在私人信托环境中,托管制度的概念有了一个公认的内涵,但是私人托管者只不过是给予而不是管理。术语可以影响行为:例如,Henry Hans Mann担心“如果一个大学的托管人自问什么是托管人,她也许会自然地概括为…她是留本基金的托管人,并且她有特殊的责任来确保基金完好地保存。”
信托法确实适当地命令慈善机构管理的细节方面,无论是信托还是法人的。在信法的重述中提出慈善的定义控制整个董事会,从遗产诉讼到联邦税法。法人慈善机构的投资行为是很容易类推到信托的。当对给予实施限制时—就算这些组成法人慈善机构—调整者和法院通常应用慈善信托主义。当限制的修正被考虑时,这就包括州首席检察官的权利来实施约束,类似司法权的引用和偏差。确实,一些调整者和法院在法人慈善机构应用信托主义来试图改变其慈善意图。

因为我对慈善信托不是很了解,我已尽力翻译,希望有帮助。

阅读全文

与美国慈善信托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博弈大师怎么设置资金开仓 浏览:845
融资炒股的费用 浏览:793
外汇模拟交易软件那个好 浏览:34
3亿欧元折合多少人民币多少 浏览:946
园钉融资 浏览:817
1千多美金是人民币多少 浏览:492
兴业消费贷款计算器 浏览:597
外汇手续低 浏览:403
睿信财富理财 浏览:19
建行理财产品什么时间到账 浏览:530
国家外汇网上平台 浏览:810
龙腾影视股票 浏览:972
美图控股股票 浏览:751
融资租赁空置率 浏览:467
5000刚郎兑换人民币多少钱 浏览:957
4十N融资 浏览:577
股票交易形式 浏览:415
钽股票 浏览:245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 浏览:506
国外汇款工行几天到 浏览: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