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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成果

发布时间:2021-04-20 19:11:54

1. 政信信托和PPP信托的区别 ppp信托好在哪里

PPP的全称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这种“公私合营”的投资模式产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英国,随后在全世界被推广开来。一般来说,PPP主要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以某个项目为基础形成合作。通常模式为: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多数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而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的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PPP模式存在广义和狭义两大类。

广义的PPP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种:(1)外包:政府投资,私人部门仅承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2)特许经营: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这一类PPP模式在实践中衍生出更多的细分合作类型,如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BOT(Build-Operate-Transfer)和以PFI(Private-Finance-Initiate)为代表的其他形式。(3)私有化: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承担全部风险,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而且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不过,这种模式在项目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以保证公共福利不会由于私人部门权利过大而受到损害。

狭义的PPP模式主要指特许经营,这也是我国目前大力推广的PPP模式。具体的说,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的方式共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SPV签订特许合同,由SPV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根据SPV的经营成果按持股比例分享收益,承担费用和相应风险;一定经营期满后,再将建设项目无偿或低价移交给政府。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和企业合作更加紧密深入,信息相对较为对称。
所以ppp信托的合作方式就比政信类信托的合作方式更加的灵活和多样。
相比来说。政信类信托主要还是信托公司通过发信托项目。把资金拿给地方政府来使用。虽然都是投入到民生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建设。但是ppp类型的信托逐利性更强。
政信类信托有地方政府的城投公司融资和担保。
两类各有各的好。

2. 长安信托在慈善信托研究方面有什么成果呢

比较典型的是与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申报的民政局2016年理论研究部课题——“慈善信托研究”获评一等奖,该成果已经出版成书了的。长安信托对于国内慈善方面的立法研讨和配套政策研究一直都很积极,16年还当选了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3. 仝志辉的科研成果

持续型农民维权行动的生成机制:寨村案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2013年度项目“案例开发项目”
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经济,北京农合之家项目
供销社改革与农民综合合作体系,自设项目
东亚、欧洲国家农民综合合作体系的比较研究,自设项目 1、东坪地方社会变迁(1949-2010):水利、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变迁史研究,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明德青年学者计划”项目
2、工分制与人民公社体制运行:基于集体经济和公共事业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度决策咨询及预研委托项目
3、农民政治认知与农村社会冲突的相关性研究,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4、“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构筑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2008年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
5、“我国农村基层灌溉管理体制变迁研究”,2007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
6、乡镇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构建,2003年国家博士后基金项目 1、个人专著《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个人专著《乡村关系视野中的村庄选举》,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个人论文集《村委会选举和村庄政治》,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2月版
4、第一作者专著,《农村民间组织和中国农村发展》,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5、第三作者教材,《中国公共管理案例(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获“2006年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
6、第二作者专著,《中国新农村建设报告》,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7、第二作者专著,《创新纪检监察体制,遏制“一把手”腐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10月版本,聂辉华,仝志辉著
论文成果综述:在期刊、学术集刊和学术书籍中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代表性论文被CSSCI收录,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全文转载。部分论文被SSCIS收录论文、CSSCI收录论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库、Google学术搜索等多次引用,在相关研究学者中具有较大影响。 1、权利诉求中的实用道义意识——从理解农民选举上访信开始,4万字。
《中国乡村研究》第10辑(2013年12月)(英文版在RuralChina发表)
2、部门、资本下乡与中国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
《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仝志辉、温铁军
3、转型抗争:从社会转型的视角理解近阶段中国农民抗争,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王瑜、仝志辉(通讯作者)
4、“选择性回应”:网络条件下的政策参与——基于留言版型网络问政的个案研究
《公共行政评论》2013年第3期,张华、仝志辉(通讯作者)、刘俊卿
5、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农吃小农”逻辑的形成与延续,
《中国合作经济》2010年第4期,仝志辉、楼栋
6、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发展格局的理论解释——基于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和相关案例的分析,《开放时代》2010年第12期,楼栋、仝志辉
7、部门分立体制下的涉农部门合作空间--以R市农村合作协会为例,
《中国乡村研究》第六辑,2008年12月
8、村民自治30年,
《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12期
9、农村政治体制改革30年的回顾与前瞻,
《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6期
10、乡镇改革的“非帕累托改变”,
《中国农村观察》2008年第3期
11、派性的性质和农村组织建设的资源,
《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4期
12、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化”,
《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
13、农民国家观念形成机制的求解—以江西游村为个案,
《中国乡村研究》第四辑,2006年7月
14、新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和村民自治的完善之路,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年3期
15、农民用水户协会与农村发展,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第3期
16、乡村政治研究诸问题——兼答应星对<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的批评,
《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17、政治体制“形式化改革”的生成逻辑——湖北晓镇“海推直选”个案研究》,
《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6期
18、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
《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仝志辉、贺雪峰,
19、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贺雪峰、仝志辉,
20、农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
《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1、村民自治与中国农村社会稳定,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22、《村民自治的研究格局》,
《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23、村落的二重化权力空间与权力的空间控制技术,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5期
24、《十八大以来反腐情况》,聂辉华、仝志辉,《改革内参》,2014年8月22日(总第1036期);
25、《关于反腐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聂辉华、仝志辉,《改革内参》,2014年8月22日(总第1036期);
26、《限制权力是基础》,聂辉华、仝志辉,《改革内参》,2014年8月22日(总第1036期);
27、《强化监督是关键》,聂辉华、仝志辉,《改革内参》,2014年8月22日(总第1036期);
28、《提高激励是保障》,聂辉华、仝志辉,《改革内参》,2014年8月22日(总第1036期)。 1、构建服务农户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仝志辉中国合作经济2015-01-20
2、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象选择与构建策略仝志辉;侯宏伟改革2015-01-15
3、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民主议事方法仝志辉农村工作通讯2015-05-27期刊
4、要继承生态农业传统仝志辉中国老区建设2015-07-01期刊
5、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比较分析(上)仝志辉;陈淑龙农村工作通讯2015-07-31期刊
6、关于反腐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聂辉华;仝志辉领导文萃2015-11-08期刊
7、农村可持续发展要寓于农村社区重建之中仝志辉中国非营利评论2015-07-31期刊
8、生态农业传统继承与中国粮食安全仝志辉中国乡村发现2015-04-30期刊
9、治理“一把手”腐败,核心在限权聂辉华;仝志辉国家治理2014-09-28
10、“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的目标和路径仝志辉中国国情国力2014-02-15
11、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的肢解和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可能仝志辉;楼栋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4-04-20
12、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和地方综合农协立法仝志辉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04-15期刊
13、根治“一把手”腐败扎牢制度篱笆聂辉华;仝志辉法治与社会2014-12-05
14、“一号文件”中的农金新意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中国城乡金融报2014-01-24
15、限权是遏制“一把手”腐败的基础聂辉华仝志辉学习时报2014-08-25报纸
16、集权与分层管理下的博弈:集体行动的博弈模型研究郭圣莉;仝志辉江苏社会科学2013-10-15
17、农村精英对合作社非线性发展的影响机制研究——基于北京郊区四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案例分析杨龙;仝志辉;李萌探索2013-12-15
18、“选择性回应”:网络条件下的政策参与——基于留言版型网络问政的个案研究张华;仝志辉;刘俊卿公共行政评论2013-06-15
19、征地留地制度改革与包容性城镇化仝志辉农村.农业.农民(A版)2013-08-10
2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长之忧:急剧扩张致质量不足仝志辉农产品市场周刊2013-09-12
21、金融服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空间广阔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中国城乡金融报2013-03-20
22、急剧扩张运营堪忧仝志辉农资导报2013-09-27
23、从参与到选举:扭曲的村民自治仝志辉理论参考2012-07-01
24、转型抗争:从社会转型的视角理解近阶段中国农民抗争王瑜;仝志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15
25、高层出面与乌坎转机:抗争政治中的高层政府行为初探仝志辉中国非营利评论2012-12-31
26、以政治认知研究推动新农村建设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10-12
27、如何更好理解和执行“土地出让金”政策仝志辉中国水利报2011-12-15
28、“最难搞”的小岗村是如何搞定的——沈浩“扁平化管理”的启示仝志辉同舟共进2010-02-01
29、贫困村村庄公益还需投入仝志辉中国报道2010-03-01
30、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农吃小农”逻辑的形成与延续仝志辉;楼栋中国合作经济2010-04-20
31、关于村委会的立法争论仝志辉南风窗2010-10-05
32、从参与到选举:扭曲的村民自治仝志辉文化纵横2010-08-01
33、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元发展格局的理论解释——基于间接定价理论模型和相关案例的分析楼栋;仝志辉开放时代2010-12-10
34、村民自治:本质是一种直接民主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仝志辉北京大学博士田飞龙南方周末2010-10-14
35、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亟须制度支持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家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中国改革报2010-01-18报纸
36、提升农民组织能力对接农田水利投资增长仝志辉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中国水利报2010-03-11报纸
37、村民自治权力架构亟需准确配置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仝志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田飞龙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硕士生陈彦艾镭人民代表报2010-09-28报纸
38、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小农困境仝志辉中国老区建设2009-02-01
39、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不是土地流转而是发展农民合作仝志辉中国合作经济2009-04-15
40、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仝志辉;温铁军开放时代2009-04-10
41、城乡链接与农民合作何慧丽;古学斌;仝志辉;刘老石;贺雪峰;田力为;潘毅;毛刚强;吴重庆;文佳筠;RichardSanders;LucaColombo;AdaCavazzani;陈雪;何海狮;黄小莉开放时代2009-09-10
42、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三十年的回顾与前瞻仝志辉科学社会主义2008-12-20
43、中国乡村研究三十年庄孔韶;赵旭东;贺雪峰;仝志辉;卢晖临;林聚任;冯小双;吴重庆;文军;潘守永;刘翠霞开放时代2008-11-10
44、树立全局思维,推进党建和农村合作体系的结合仝志辉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05-06
45、草畜双承包制度下牧民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减弱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减贫效应——哈日高毕嘎查调查仝志辉北方经济2008-05-01
46、村民自治三十年仝志辉经济研究参考2008-06-11
47、社会资本与社会组织运转——以甘东用水协会为例陈雷;仝志辉公共管理学报2008-07-20
48、乡镇政府改革的“非帕雷托改变”——基于A镇权力结构的分析仝志辉;蔡莹娟中国农村观察2008-05-30
49、30年农村改革、“大农吃小农”和国家的角色仝志辉湖湘三农论坛2008-10-31
50、村民自治三十年仝志辉学习时报2008-04-07
51、农村合作体系构建的综合农协道路仝志辉学习时报2008-04-14
52、30年农村改革、“大农吃小农”和国家的角色仝志辉湖湘三农论坛2008-10-31
53、“公民社会”话语侵扰下农村民间组织研究定位的困境——以《关系与信任:中国乡村民间组织实证研究》为例仝志辉中国非营利评论2007-12-15
54、、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部门化”亟待破解仝志辉红旗文稿2007-08-25
55、论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化”仝志辉山东社会科学2007-07-05
56、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部门化”及其改革仝志辉理论视野2007-08-15
57、派性的性质与农村组织重建的资源——湖村、路村、岭村三村比较仝志辉中国农村观察2007-07-30
58、“后选举时代”怎样促成真正的村民自治仝志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9-15
59、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育不良的根子在哪里仝志辉中国乡村发现2007-09-15
60、数字化企业物资管理系统的可视化研究仝志辉东北林业大学2007-04-01
61、统筹城乡发展是新农村的根本之道仝志辉科学导报2007-01-10
62、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育不良的根子在哪里仝志辉中国乡村发现2007-09-15
63、“公民社会”话语侵扰下农村民间组织研究定位的困境——以《关系与信任:中国乡村民间组织实证研究》为例仝志辉中国非营利评论2007-12-15
64、新农村建设中管理民主与村民自治的完善之路仝志辉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05-06
65、“后选举时代”的乡村政治和乡村政治研究仝志辉学习与实践2006-05-20
66、农民用水户协会与农村发展仝志辉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07-25
67、乡村政治研究诸问题——对应星批评的回应和进一步思考仝志辉社会学研究2005-05-20
68、老窑头村选举的信号仝志辉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03-01
69、富一方农民的啤酒原料协会王正明、仝志辉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04-01
70、村民选举权利救济与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建设仝志辉江苏社会科学2004-07-20
71、四个民主,哪个重要仝志辉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08-01
72、跨村公益谁来做仝志辉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10-01
73、一个保障农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文件仝志辉中国社会报2004-07-22
74、选举后的村级民主化治理仝志辉学习时报2004-08-30
75、错误观念阻碍妇女竞选村官仝志辉乡镇论坛2003-05-05
76、政治体制“形式化改革”的生成逻辑——湖北晓镇“海推直选”个案研究仝志辉战略与管理2003-12-05
77、新乡土中国研究随笔(之二)仝志辉博览群书2003-10-15
78、新乡土中国研究随笔(之四)仝志辉博览群书2003-12-15
79、知识还是谋划读《公民授权与代议民主——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制度比较》仝志辉博览群书2003-06-15
80、新乡土中国研究随笔(之一)仝志辉博览群书2003-09-15
81、新乡土中国研究随笔(之三)仝志辉博览群书2003-11-15
82、农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仝志辉社会学研究2002-01-20
83、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仝志辉;贺雪峰中国社会科学2002-01-10
84、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贺雪峰;仝志辉中国社会科学2002-05-10
85、二重化村落空间仝志辉开放时代2002-02-28
86、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稳定仝志辉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03-05
87、向超大规模现代社会转型中的基层治理模式转换——百年乡村政治史背景中的农村基层民主仝志辉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30
88、精英系仝志辉浙江学刊2002-02-27
89、村治研究的共识与策略徐勇;吴毅;贺雪峰;仝志辉;董磊明浙江学刊2002-02-27
90、农村社会观察(五则)徐勇;吴毅;孙龙;仝志辉;肖立辉浙江学刊2002-04-27
91、村庄选举研究:眺望转型期乡土中国的窗口——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综述贺雪峰;吴毅;仝志辉江海学刊2001-02-28
92、精英动员与竞争性选举仝志辉开放时代2001-09-23
93、农民负担沉重的制度根源与改革之道仝志辉青海社会科学2001-05-30
94、恳谈会:干部与群众平等对话仝志辉;刘治安乡镇论坛2001-02-15
95、村民自治强化了家族矛盾吗?仝志辉乡镇论坛2001-08-15
96、企业家人力资源的开发重点兰喜阳;仝志辉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1-01-20
97、农村社会稳定与乡村制度改革仝志辉领导决策信息2001-01-17
98、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完善仝志辉中国国情国力2001-09-07
99、村民自治的研究格局仝志辉政治学研究2000-09-30
100、民主如何进入乡村社会贺雪峰;仝志辉社会科学研究2000-03-28
101、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全面展示——《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评介仝志辉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08-10
102、依法治村的成功实践——对许昌县建立《村民自治章程》的调查仝志辉法学杂志1999-01-15
103、经济贫困地区的村级治理──陕西省黄村、硬村调查仝志辉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9-04-15
104、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与村民政治民主权利仝志辉攀登1999-04-15
105、试论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李向成;仝志辉空军政治学院学报1996-04-15期刊
106、政治体制改革中的政治稳定仝志辉社会主义研究1993-10-28 “Non-ParetoChange”inChina’sTop-DownReform:
:AnewGooseFlying?Konrad-Adenauer-Stiftung,Singapore,2008年10月
THECHINANONPROFITREVIEW
renceofCivilSociety:TheExampleofGuanxiandTrust:EmpiricalStudiesofChina,,2009年1期
RuralChina
:,2014年11期
THECHINANONPROFITREVIEW
ADefinition,Classification,,,2010年2期

4. 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范例

一、案例描述 2002年10月21日,纽约。中美经济交流合作结出硕果&shy;&shy;&shy;——中国最大的啤酒酿造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世界最大的啤酒酿造商安海斯—布希公司(简称“A-B公司”)正式签署了战略性投资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青啤将向A-B公司分三次发行总金额为1.82亿美元(约合14.16亿港币)的定向可转换债券。该债券在协议规定的七年内将全部转换为青啤H股,总股数为30822万股。A-B公司在青啤的股权比例将从4.5%,逐次增加到9.9%和20%,并最终达到27%。协议执行完毕后,青岛市国资办仍为青啤最大股东(持股30.56%),A-B公司将成为青啤最大的非政府股东。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将通过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A-B公司将按股权比例获得在青岛啤酒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中的代表席位。向A-B公司发行债券获得的资金,青啤将用于改造现有的酿造设备,建设新厂以及未来之收购。 签约仪式结束后,青啤公司董事长李桂荣说,这是一个非凡的联盟,A-B公司带入这项联盟的先进市场管理、公司治理模式、生产技术、资金等资源将使青岛啤酒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大为提高;而青啤在中国市场拥有的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及成功的企业运作经验,也可以使A-B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和啤酒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
显然,此次合作是各得所求的双赢格局,并且对中外经济交流及整个行业的示范意义甚大。签约现场充溢着鲜花、掌声和笑容,可是局内人都知道,在闪烁的镁光灯下的荣耀背后,是长达十年的寻求、接触、谈判、探索、磨合,经过艰苦努力最后才最取得历史性突破,走进“婚姻”的“神圣殿堂”。
二、案例分析
青啤人对其品牌“纯洁性”的维护有着近乎执着的坚持。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特大型企业,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啤酒生产企业(2003年青啤将迎来百年大庆)。青岛啤酒的品牌价值为67.1亿元,已成中国民族工业的标志和典型象征之一。从1998年起,青啤公司在“大名牌战略”的带动下,实现了跳跃式和超常规的发展。通过收购股权、以及破产收购、政策兼并、参股等不同的资本运作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壮大了自身的规模和实力,2001年底,公司在国内17个省市建立了48家生产基地,构筑了遍布全球的营销网络,已基本完成了在中国市场的战略布局。总生产能力、产销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出口量、国内市场占有率等多项指标均居国内同业首位。在被购并的企业中包括了上海嘉士伯、广东强力等知名企业。但青啤在这些企业都坚决推行青啤的管理模式及企业文化,以品牌的力量和市场的占有维持一统的局面。对外,青啤的思想也是充分利用自身品牌的优势资源与国际大公司结成战略伙伴,所以青啤与外资合作的原则:一是合作的目的是用来发展青啤的品牌,二是外资不能当第一大股东。
A-B公司对青啤的兴趣由来已久。A-B公司是全球第一大啤酒公司。其拥有的“百威”品牌是世界销量第一的啤酒品牌,拥有美国市场50%的份额,占全球啤酒市场11%的份额。1990年代初,在海外啤酒品牌纷纷进军中国之际,A-B公司即把目光瞄准了身为国内龙头和海外认知度高的青啤。在谈判时,A-B公司提出控股要求,遭青啤拒绝。但A-B公司“痴心不改”,1993年青啤发行H股时,A-B作为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了4500万股,并坚决持有至今。其后寻求进一步合作的努力一波三折,几经反复,数度山重水尽又柳暗花明,终至成功。这一过程中的奥密有哪些呢?
下表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知晓促成双方合作成功的要素的秘密。
青啤公司股权变更表
青岛啤酒变更前(2002年中期)比例%变更后比例%表决权信托后比例%
(由青岛国资办持有)
青啤总裁
可以发现,A-B公司拥有青啤超出20%的股权的表决权以表决权信托的方式授予青岛市国资办行使,是整个协议中最关键的一条——变更后的国有股份为30.56%,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但与A-B公司27%的股份相差已很微小,且整体H股扩容近一倍,占总股本比例达50.07%,仍多于国有股、法人股、流通A股之和,在H股全流通的市场情况下,在股票流动渠道顺畅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股权的变动会很容易,第一大股东会轻易易主。这是个股权安排方面的隐患,站在青啤这方面是不能接受的。所以该方案的良苦用心在于——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也保证中方的控制权,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
青啤与A-B公司从开始接触到结成战略联盟的过程历经十年终于圆满,全面探究其原因,除了岁月流逝,国际国内市场上同业多方博弈竞合的形势变幻,双方力量的消长,位势的变化,各自心理、立场也发生了微妙的改变等诸多因素作用之外,可以说,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正是整个棋局中奠定大局的一枚关键棋子。它克服了经济实体合作联盟过程中经常是不可能回避和逾越的障碍----控股权之争,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答案,打开这把铁锁的钥匙。
三、一些启示
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期间,以不能撤回的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由受托人处取得载有信托条款与期间的“信托证书”(TRUSTCERTIFICATE),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主要包括股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的股票返还请求权)。这就是“表决权信托(VOTINGTRUST)”。表决权信托实质上是股东将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集中于一个或数个受托人,使受托人透过董事的选举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的一种法律设计,旨在以合法的方法促进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信托一旦设立,受托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按照自身的意愿,行使多数股份的一系列权利,争取掌握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重大管理事项,达到控制公司经营的目标。具体到本案例中,A-B公司是委托人,青岛市国资办是受托人,A-B公司在双方认同的若干年内,将7%的股权信托给青岛市国资办,自己只保留不多于20%的股权和自己的股份收益权,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得的名份。其他重大方面不再保留更多的介入和控制,即不再寻求控股权和在公司管理方面更多的发言权,这是双方达成合作的前提条件。
“信托的运用与人类的想像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托的影响正在扩大,信托的作用正在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托的地位和声誉正在提高。青啤牵手百威,中西合璧巅峰杰作之中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破除了合作双方道路上的阻碍和坚冰,对中国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合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正是对这句格言的最好的诠释。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们的国家即将按照党的十六大规划的蓝图在今后的二十年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随着中国在国有工业、服务业(包括流通、外贸、金融)各个领域逐步履行入世承诺,取消产业保护、垄断的进入壁垒,很多外国资本和国内资本将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大规模进入这些领域,必将有大量国内国际的企业合作合资,购并重组的发生,由于各方权利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都希望自己能获得企业的主导权,所以对控股权、企业管理权的激烈争夺将会是一个普遍现象,进而成为中外企业合作,经济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的拦路虎、绊脚石。很多看似般配美满的“姻缘”也许会因这个问题而不能成为现实。青啤股权变更案例中表决权信托的方式为这种争端指明了一条解决之道,是可贵的经验与探索。此外,信托机构还可利用表决权信托在我国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一展身手。通过精确细致的市场研究、严密理性的品种设计、坚持恒久的营销推广,争取在ESOP(EmployeeStockOwnershipPlans,员工持股计划)、MBO(ManagermentBuy-out,管理层收购)和股票期权设计中发挥作用,帮助解决“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流失、“59岁现象”等诸多问题,促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在新的起点上的合一,为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出自己的独特的贡献。

5. 政信信托和PPP信托的区别

买信托理财师回答:政信信托和ppp信托主要区别是,
PPP项目与传统政信项目实质是“同胞”关系,两者设立的目的相同,即替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服务。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PPP模式中信托可以充当项目的股东分担项目风险和收益,而政信类项目中信托一般只充当普通债权人,不承担项目经营中的风险。
对于政府而言,PPP模式可以分摊项目风险,有利于缓解政府债务负担;对于社会资本而言,其在PPP模式中参与程度更高,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6. 什么是投资信托

信托投资(TrustInvestment),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

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业务有两点不同。

第一,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及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而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与之相对应的委托人提供的投资保证金。

第二,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则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7. PE投资跟信托投资有什么区别

  1. PE(全称:Private Equity)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国内通常把PE翻译成狭义的股权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面向有风险辨识能力的自然人或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方式,来募集资金

  2. 信托投资(TrustInvestment),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资与的委托投资业务有两点不同;

    第一,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及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而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与之相对应的委托人提供的投资保证金;

    第二,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则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其按照信托投资的主体划分,可分为国家信托投资、地方信托投资、企业和单位信托投资、个人信托投资四类。

8. 陈有安的主要成就

参与制定了全国“六五”、“七五”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工业技改规划及全国“七五”、“八五”利用外资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全国5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保税区、保税仓库利用外资政策的制定。从金融支持、内外贸企业体制改革及政府公共管理转型等角度参与了西部大开发。2005年被评为首届亚洲管理创新十大新闻人物。曾先后在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央汇金公司任职服务。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山东、江西)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兰州分行(甘肃、青海、宁夏)行长兼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兼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厅党组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兼省商务厅厅长、厅党组书记、省农信社理事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第十届、第十一届人代会代表,中共甘肃省第十届党代会代表,中共甘肃省委第十一届委员,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主要著作及编著有《今后10年的世界经济及货币、资本市场》、《项目融资与风险管理》、《日本电力工业的发展》、《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与信用风险建模研究》、《西部九年—陈有安所思、所说、所做》等。现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9. 什么是信托投资。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8、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9、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1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11、资金信托的定义:

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

12、信托相关法规对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2)、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13、信托资金发生损失的处理: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4、信托收益和信托报酬的定义:

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称为信托收益。

受托人因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而获取的报酬称为信托报酬。

15、资金信托产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现在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免收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托产品的媒介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17、信托的预计收益的由来:

信托公司经事先周密测算后,得出信托项目预计收益,扣除相应各种费用,即为受益人获得的预计收益。

依据《信托法》,除非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有协议,否则超过预计的信托收益应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托投资的风险:

任何投资均有风险。风险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信托产品属于中等收益,中等风险。信托项目不同,风险的来源、大小不同。

投资风险包括:政策、项目经营、不可抗力等风险。

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

19、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对信托财产的影响: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信托财产(委托人的资金)不受影响。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20、信托资金的转让、变现:

一般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据合同约定: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形式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到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转让手续费。

21、信托资金及收益的领取:

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公司将本金及收益一同划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账户,受益人到银行领取。

22、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收益人、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应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

23、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尽的责任: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4、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5、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6、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27、信托业务文件主要包括:

(1)、信托合同;
(2)、信托计划书;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8、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和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9、信托合同需载明的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10. 信托基金的国内现状

在中国,最接近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形态的金融产品就是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基金(注:本文所称信托基金,是为了反映其实质,并与国外称谓统一而定义,与目前国内业界使用的概念 信托计划、信托产品、信托品种含义一致)。其开发依据是《信托法》,全部采用信托制形式,这是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差异。观察2002年7月至今中国信托基金的发展,它弥补了企业不能发行债券、股票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价值投资的渠道,使得投资者分享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中国信托基金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一样,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高科技行业,信托融资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国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项目开发人员职业经历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工程技术背景,对工业技术并不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型规模企业,缺乏对企业初创阶段的投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小企业经营不稳定,信托基金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又较弱;另一方面,对于大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不现实。由于信托贷款过程长,利率并不明显优惠,与银行贷款相比没有优势,且双方实力不对等,故有些大型企业目前还没有兴趣向信托公司融资。
按照有关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监管部门谨慎心态明显,不愿放开;另一方面,中国一些人士受到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认为对信托基金的发行范围应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投资公司(即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这本是针对公司制基金而言,由于中国一些人士对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中国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发行时,信托公司不能进行营销宣传。
银监会不允许信托公司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利的凭证就是信托合同。目前的规章对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因此信托合同属于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繁琐,流动性很差。各家信托公司仅负责该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没有全国性的集中交易场所。目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动性需求尚不明显;如果信托期限较长,在信托期间交易需求将变得迫切,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将比较突出。这也是信托公司无法开发长期理财品种的原因之一。
信托基金投入的项目数量较少,一般仅有一个,风险过于集中。受到信托合同数量200份限制,信托融资规模相对有限,一个信托基金的资金量无法投向多个项目。而且,现阶段信托公司在一个信托基金中管理多个项目的能力也有限。
无论发行规模的大小,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很少出资认购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额。这样对业务人员缺乏制衡机制。业务人员开发信托项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业绩提成,存在冒险冲动,因此,业务人员、其所在信托公司与投资人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的可能。
英文参考:mutual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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