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涉众型合同诈骗 算不算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
晶我是希我来了!!!!!!!!!!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年12月1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2000年至2004年间,该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番禺市、佛山市、东莞市、惠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等地设立分公司或事处,以“购机返租”的方式向群众销售飞镖机,即客户通过签订合同以每台3.6万元人民币(后提高到每台3.9万元)的价格,向群众销售飞镖机7400余台,涉案金额约2.6亿元人民币。基本作案手法:飞镖公司通过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或事处,向广大群众承诺,投资者购买飞镖机后,返租给公司并由公司向酒吧等娱乐场所投放经营,每月可以获得1200元回报,4年期满后机器作废,投资者最终可得5.76万元,净赚1.86万元,年收益率达到11.92%。为达到蒙蔽客户的目的,飞镖公司每销售一台飞镖机都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2005年11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成某等10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4、河南安阳“8?12”集资诈骗案2006年8月,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2005年11月以来,河南省幸福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晋诚在传销失败并被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敛聚资金,指使手下以开设专卖店、发展股民入股、定期高额返还红利或提成等方式,骗取群众资金。截至2006年7月,幸福公司非法集资数额高达8000余万元,加盟店166个,受骗群众达2万余人,遍及全国5个省、1个直辖市及河南省内11个省辖市。5、福建巨额假保单诈骗案2006年4月以来,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相继发生利用假保单进行诈骗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伪造的保险公司保单、发票及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其中,福州陈某合同诈骗案以及泉州林某、杨某合同诈骗案的涉案金额高达838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任福建某保险代理公司福州地区经理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和印章,先后与13名投保人签订了15份“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涉案金额达38万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利用任某保险公司泉州鲤城支公司业务员之便,以伪造的保单、发票和印章,与投保人签订了38份保险合同,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余万元保险金后携款潜逃。6、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2005年7月,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了西安重阳生物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该案犯罪嫌疑人称自己拥有西安重阳公司450万股名为“重阳生物”的股权,招聘一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以传销的手法,骗取广州地区群众认购并不真实存在的股权。被骗对象多为离退休老年人,人数达900多人,涉案金额1500万元。基本作案手法为:一是让业务员到群众聚集较多的地方派发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事处收看西安重阳公司的宣传光碟;二是召集群众开免费茶话会,在会上吹嘘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免费组织投资超过3万股的投资人到西安重阳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负责销售股权的副总经理积极发展下线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下线业务员,他们的销售报酬收入主要是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提取率为22%—50%,并在公司事处的当天销售收入里当场瓜分提成款;四是对早期认购了股权的群众采取分红送股的手段为诱饵,鼓动群众加大投资金额,并且教唆他们介绍新的投资人购买股权,而分红送股的费用是利用后期投资人所购股权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五是对投资群众宣称,该股权很快可以在国内和美国上市,回报丰厚,诱使群众相互介绍购买股权,扩大销售网络。7、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2006年3月,海南省公安机关侦破了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1999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海南省建立了约600亩的仙人掌种苗栽培基地,并于2000年4月注册成立“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与之签订仙人掌种植和收购合同,承诺群众在购买其仙人掌种苗并种植成熟后,由该公司负责高价收购。但在收取种植户的种苗款后,却拒不履行收购义务,致使2866户种植户受害,涉案金额高达5800余万元,造成44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为诱使的群众上当,该公司采取了多种欺骗手段。一是先部分履行合同,制造如实履约的假相;二是在实际出资只有700万元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登记,虚增公司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三是巧取、编造一些荣誉称号,骗取群众信任。8、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近日,天津公安机关对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其负责人代某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进行了立案侦查。经查,代某等人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案金额122万元,涉及受害人36名。9、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近日,吉林省公安机关侦破吉林亨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网络炒汇案。自2005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香港亨达投资公司和新西兰亨达投资公司国内东北地区代理名义招揽客户,帮助或代表客户进行网络炒汇,并将总计3170万元人民币客户资金汇往境外关联公司炒汇。答案补充没人回答记得给我个最佳哈哈哈哈答案补充快给最佳
B. 中硕融资担保和其下控股公司合同诈骗,转移财产
张磊老赖就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大家睁大眼睛,千万不要跟他再合作了
C. 伪造应收账款骗取保理融资款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诈骗
伪造应收款债权骗取保理商融资构成诈骗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D. 上海警方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此案到底咋回事
这件事给人们提了个醒,不要相信不明人员给许下的巨大承诺,画出的大馅饼,人人都想发财,世界上哪有那么多不劳而获的好事呢?即使有,砸到你身上概率也不多。还是老老实实通过工作,得到回报安心。
E. 民间借贷诈骗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民间借贷诈骗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两者区别是回:
一是目的不同。民事答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合同诈骗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
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在行为方式上,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合同诈骗构成犯罪的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民事欺诈行为中往往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且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一定的实际行动。
四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会冒充合法身份,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F.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否包括民间借贷合同
1、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否包括民间借贷合同。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G. 中国现在融资诈骗这么厉害,公检法不管!公安局不管!合同诈骗明明可以判刑为什么没有人过问中国现在
你亲自去一趟,写的信并不是不管,有可能他们没有收到,自己去一次好些,而且,你父母签的欠条是不成立不合法的,在不明情况或被强制性胁迫所签的合同丶合约都是无效的
H. 到底是“正常借款”还是“合同诈骗”
我有一个朋友,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欠下了一些债务。为了弥补这些亏损,尽快归还借款,他就千方百计地赚钱,其采取的方法主要是去做生意,但据说也有不合适的做法,就是利用借款去澳门赌搏,想走捷径,结果,事与愿违,债务越来越多,最终被公安部门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逮捕。 据说公安机关抓捕的原因是在借款时没有说明真实的用途,属于“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占有”。 律师,我有一个问题想不清楚,他的借款对象都是日常很要好的朋友,可以说是知根知底,且在借款时也写了借条,听说没有约定具体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日期,实际借款时间也不长,虽说没有尽快归还,但毕竟是借款呀(这是我的粗浅理解),为何会转化成诈骗呢? 还有一点,我想请教刘律师,如果以购置财物为名,向亲朋好友借款,后因出于尽快赚钱的目的而挪作赌资(去澳门赌博),这种做法我也认为欠妥,但是否因此可以认定其“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占有”而定合同诈骗罪呢? 弄清这个问题,很有指导意义,因为在民间,这样的借贷现象是很普遍的,难道都以诈骗罪来处罚吗?因此,希望师给予帮助。谢谢。
I.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我是老板安排的总经理,出事有什么责任1、基本不参与销售和财务工作,除
你好,如果公司涉嫌犯罪,公司总经理是有责任的,但具体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