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 管理,规范 融资性担保 行为,促进融资内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容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席 刘明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 张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长 李毅中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 周伯华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贰』 银监会颁发给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是有证号的吗
这个证是由省级主管机关发了,一般不是银监会发的。
省发的都会有编号。
『叁』 如融资担保公司违约银监局怎么处理
依据是2010年出台的七部委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专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属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的监管部门是不一样的,例如有经贸委、财政、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等。我们这里原先是财政监管,现在归金融办监管。
『肆』 几个人出资成立民间投资担保公司需不需要银监会批准经营范围有哪些
既然是公司抄,就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以取得合法身份。目前国内担保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有: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担保服务等等。国内众多担保公司还在开展融资业务。也受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的监管。
尤其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和监控都得到了有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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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担保公司属于银监局吗
投资担保公司是“非标准化金融机构”,而不是准金融机构。
目前国内家担保公司的监管机制容还没有完善,注册资本过亿的担保公司由中央工信部监管,其他有本地政府机构监管,各地情况不同,上级监管部门也不同,包括中小企业局、经贸委、金融局、财政局等部门都有可能是上级部门。
『陆』 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融资性仅仅保函的业务品种有贷款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非专融资性包括消费贷款属和投资贷款。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可以做资金过桥、财产保全担保、工程担保、合同履约类担保、信用仓储担保、出口保付代理业务等。而融资性则是以企业融资、个人贷款等业务为主的。
3、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就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目前在国内大多主要做资金过桥及短期借贷业务,就是俗称的高利贷。
『柒』 融资担保公司属于什么单位可以管得到,就像银行与银监局管一样.
一般是地方金融办或者经信委。
『捌』 担保公司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是怎么分类的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经营范围的不同,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注册必须先到省金融办申请许可证后方可注册,其他类型的担保公司只须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就好。
『玖』 融资担保拍照和金融许可证是一个东西吗
不同。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归各地金融办管,不归银监会管,所以融资担保机构没有金融许可证。办理抵押时,可以提供省政府的批复应该就可以的
『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