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徽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名称:安徽省浙江商会。
2、第二条 性质:安徽省浙江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安徽参与投资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业、浙江籍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自愿参加的全省联合性社团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3、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会员企业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发展,为浙皖两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安徽省浙江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4、 第四条安徽省浙江商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5、第五条安徽省浙江商会接受安徽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的领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安徽省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诚实守信,开拓创新。
(二)收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融资、培训、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组织会员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在发展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安徽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浙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积极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的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自然人和浙江企业驻皖机构。
(二)承认本章程,愿意加入本会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本会决议和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
(一)企业或个人入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秘书处根据条件审核、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条 安徽各地浙江商会(包括浙江籍异地商会)会员,同时也可以是安徽省浙江商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监事会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聘请名誉会长;
(六)决定调整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及罢免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理事会特别会议决定;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理事以上成员30名联名提议,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执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五)执行会长实行轮职制,其当职期间,根据会长授权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监事会主任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履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会长会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一)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报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已有的各地商会,经协商可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办法,其负责人按任职条件和选举办法可吸纳为本会领导成员。
(二)分支机构应按照章程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中担任本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会费直接交本会,其余会员的会费按1∶9的比例10%交本会、其余90%留用。
(三)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成员的产生办法按章程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的开支;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㈡ 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中国创投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CVCA)。
第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性质:中国创投专委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中介和咨询服务机构、相关研究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创业投资行业社团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研究创业投资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和企业自律管理,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创业投资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资本与项目之间联系交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推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16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各类问题,为会员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制定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
(三)代表行业利益,向政府提出各类政策法律咨询建议;
(四)举办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之间以及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合作;
(五)作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对外交流的平台与窗口,联系境外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与创业投资机构;
(六)收集整理创业投资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创业投资报告,出版发行创业投资专业刊物,创办创业投资专业网站,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七)培训创业投资行业专门人才;
(八)政府交办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当然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
(三)单位会员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投资主体和活跃在创业投资领域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究机构;
(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创业投资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中国创投专委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中国创投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国创投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执行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创投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工作,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中国创投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中国创投专委会所需相关信息;
(七)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创投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中国创投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
(三)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是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国创投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中国创投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担任常务理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创业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
(二)经营业绩较为突出,在中国创业投资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积极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经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投融资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联席会长的权益与副会长相同,从业界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副会长中产生,联席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事关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政策问题;
(二)代表中国创投专委会出席国际、国内有关活动;
(三)就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提出建议或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四)处理其他交办事务。
第三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创业投资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会长或特邀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
第三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相关法律事务。
五、会长联席会
第三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会长联席会。会长联席会由中国创投专委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联席会长组成。
第三十七条联席会长从副会长中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任一届。会长联席会讨论决定中国创投专委会的重大决策事宜。
第三十八条会长联席会议由三名以上联席会长联名提议,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六、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中国创投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协会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专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投资协会授权中国创投专委会独立管理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财务。
第四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中国投资协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中国创投专委会经费开支包括: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专家顾问咨询费;
(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
(四)秘书处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五)其他正当开支。
第四十五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中国创投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中国创投专委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投资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中国创投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二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前,须经中国投资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创投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投资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创投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国创投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创投专委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㈢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的协会章程
一、宗 旨
协会以“引导企业,服务企业,共铸社会诚信”为宗旨,以“打造信用陕西,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倡导“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诚信有道,守信如节”的社会风尚。
二、机构设置
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业务由陕西省国资委主管,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成立于2003年,设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协会设立:秘书处,办公室,会员部,信用研究发展中心,学术委员会,企业服务部,监督投诉部,宣传编辑部,信用管理部,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
三、职 能
在主管上级的领导下,团结全省乃至全国广大行业同仁,开展企业间的信用咨询,宣传普及信用知识,信用概念,监督企业信用,规范企业服务,提高和美化人民生活,建立公正,科学的信用制度,创造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
1.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和管理信用市场,引导和促进企业科学规范地发展,提出行业信用管理规划等建设性意见。
2.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调查研究,举办信用管理交流及研讨会,组织产品展览会,交流会,新产品技术推广会,定期组团赴国内外考察、讲学及旅游。反馈企业信用信息,指导企业信用管理。
3.监督检查企业信用,开展信用团体和个人的宣传推荐活动,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信用团体和个人、产品进行宣传和推荐,对影响恶劣的企业、个人和事件,进行检查和曝光,大力开展信用经济,发展信用市场。
4.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开展企业信用的评级、认定工作,征信活动,提供国内外信用信息咨询,发挥协会在信用领域的指导作用。
5.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开展行业自律,发展信用市场,建立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
6.建立信用人才交流中心,为企业推荐和输送专业人才,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规范和管理。
7.受理失信、骗信、无信投诉,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广大行业同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及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等。
2.根据国家的法规政策发展会员,壮大协会的力量。
3.组织开展信用调查,信用信息评价,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记录,组织和举办企业信用宣传应用和展示活动,信用咨询和国内各征信公司交换对方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加强行业间的横向联系。
4.组织开展企业之间的金融借贷、银行贷款的企业互保、信用担保业务,为企业融资、贷款提供服务。
5.开展“信用企业”认定,信用评估、评级工作。
6.出具信用报告,提供招投标支持。
7.推荐会员单位为陕西省人民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8.组织实行企业信用标识制度,提供项目推介服务。
9.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技能、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提高行业的综合素质。
10.组织建立陕西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出版《信用创富》专刊及《陕西信用报》,建立“陕西信用网”网站。
11.征集企业信用档案资料,就企业资信、证照、产品质量、产品性能、生产规模、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客户投诉内容、人力资源、产业结构、市场状况,合同覆约率,资产负债率等内容建立数据库。
1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或出台信用市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市场)的相关制度法规。
五、会 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入会条件:
(1)会员必须承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填写入会申请表,信用档案调查表。
(3)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3.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2)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
(5)获得协会提供的《信用创富》杂志和《陕西信用报》。
(6)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广告宣传支持。
(7)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另行规定。
4.会员履行的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6)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协会有权开除其会籍予以除名。
5.会费按届收取,一届五年。
六、组织
1.本会的组织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确定和修改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修改、通过本会工作准则、工作报告和各种议案,选举产生协会领导人员。
2.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是秘书处,每届任期五年,协会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议。其职责是贯彻执行会章和决议,或增补协会领导,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及本会财务预决算,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讨论本会决策性重大问题,确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3.大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管理协会职权。其职责是在每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上选举产生常务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以上人选可连任),聘任副秘书长两人。审议变更或增补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推荐高级顾问,名誉会长,会长。由秘书长主持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七、经费
1.本会经费以自筹为主,由协会讨论决定每年收缴范围,会员企业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所筹经费全部用于本会的办公和各种活动开支。经费开支以节约为原则,量入为出,并建立财务帐册和审批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及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查监督。
2.经费收支情况每年须向陕西省国资委、民政厅、财政厅报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批准。
八、附则
1.本章程经陕西省企业信用协会第一届第四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并报陕西省国资委、民政厅备案后生效.
2.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3.本会办事机构设在西安。
㈣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籍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
(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
(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
第七节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
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电话
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没有举报电话,互联网金融协会是不负责处理举报事宜的,只有联系邮箱,具体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ATIONAL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NIFA)是按照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建立的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通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准予成立。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黄浦区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海市市长杨雄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共同为协会揭牌。
(5)投融资协会章程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职责包括:
1、组织、引导和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方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经营行为。
2、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沟通协商、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3、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主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4、组织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收集、汇总、分析、定期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提供信息共享及咨询服务。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产品和创新业务。
5、积极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
6、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素质。
8、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倡导互联网金融普惠、创新的理念。
9、组织会员业务交流、调解会员纠纷、检查会员业务行为。
10、代表中国互联网金融服务组织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㈥ 东莞湖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莞市湖南商会,英文名为Hunan Province, Dongguan City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名缩写为“DH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籍人士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的业务,推动两地经贸合作和发展。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展莞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参与泛珠三角州区域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东莞、服务湖南、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及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设址于广东省东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莞湘两地经济发展、信息沟通、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协调在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3、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4、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5、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6、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7、为优秀会员做好政治上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湖南省籍人士在东莞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我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 本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审核;
(四) 发给会员证;
(五) 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为莞XX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必须为湖南省籍人士,在东莞市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的产生程序:由会员推荐——由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由商会秘书处与被推荐人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报理事会研究决定——由商会颁发聘书聘任。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15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3万元;
(四)理事及顾问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3千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㈦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三章会 员
第一节会籍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将给予取消其会员资格或其他纪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七)决定咨询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五)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八条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监事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节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
(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
(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协会自律处分;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十条 协会的监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理事或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到会的,或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或监事会表决,罢免其理事、监事资格。
第七节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协会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咨询委员会由有较大影响、良好声望、丰富经验并长期从事证券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监督管理的专家组成。
专业委员会由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中国国际品牌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 中国企业国际品牌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ese international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B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
本会是企业、企业家、国外企业及企业团体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国一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深化各地区企业之间的交流、协调与合作;同时又面向国际增强企业与国际、国外企业的对话与联系以为企业、企业家、政府、社会服务为宗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务实创新。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企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中国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国际商/协会、投融资机构等搭建“政策信息、商贸洽谈、投融资活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提供全面及时的行业资讯服务,打造出全新的中国企业全球化的国际品牌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中国企业获取更多的商机和发展机遇,为实现经济繁荣,做大做强中国企业而携手奋斗!
第四条 本会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 :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服务、维权、自强、自律” 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条 维护企业和投资的合法权益,接受企业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和投资方的诉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如何创品牌的理论,探索品牌发展战略思想,引导企业走品牌发展道路,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加速中国品牌企业迈向国际化发展的进程,建立中国品牌企业横向联合发展体系,并促进品牌企业的品牌发展效应。
第九条 帮助企业在国内外开拓市场,举办展销活动。为中国企业吸引外资,境外投资、融资,海外上市提供服务。
第十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一条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第十二条 与海外有关机构、团体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了解,增进企业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单位会员积极开展活动,联合全国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十四条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的企业团体;
3、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4、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4、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5、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6、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和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自觉遵守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和本会网站上公布
(1)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严重败坏本会声誉,
(2)企业倒闭或被注销登记,
(3)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者。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中第1、3、5、6、7、8、9、10项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专职副会长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提名副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一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四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八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五)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处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㈨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Software Instry 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国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
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行业的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交流信息。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升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在中国合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内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或者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从事业务活动
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
(七)推举产生顾问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顾问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12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