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的资金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有资金,一类是信托资金,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持股的公回司如果答上市是允许的,与一般法人股东没有区别,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许上市的。
信托资金属于信托公司“吸储”资金,但照比银行,这笔资金的针对性更强,即吸收资金的时候,参与信托的投资者就已经知道资金用于何处,属于专项资金。那么信托资金持股,其实就是把各种股东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东。这种行为,在证监会眼中,属于故意规避《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限制的行为,股东超过200人,根据《证券法》就视为公开发行,公司开发行要取得证监会同意。
现实中,我们国家因为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进行过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造情况,股东人数超过200名的情况也算是遍布华夏了,曾经一度,很多公司通过信托手段规避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在证监会很容易地发现之后,遂出台其内部规定,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的,与工会持股、委托代持视同一致,不允许上市!
除此之外,信托资金如果以自有资金持股,股东就是信托公司自身,那么就没有限制。
2. 信托,为什么让信托进入十大股东
很多种因数,最主要两个字:杠杆
3. 中国民生信托股东背景及股权结构怎样
4. 信托计划可以做股东吗
可以.
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记得主要版在第三章权.
5. 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转是否需要国资部门批准
如果信托公司为国复有性质,其股制东背景为国企央企性质,那么根据
相关规定是需要国资部门批准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
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
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
6. 信托中股权转让回购的形式与直接贷款的区别
股权回购
型信托,表面看属于权益性股权投资信托,但实质上是一种结构性
信托融资
安排。
信托投资公司
在将
信托资金
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实现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在规定期间内(通常是在
信托计划
终止时),由信托资金的使用方或者其
关联公司
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诺按照一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
信托公司
以信托资金投资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进而确保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归还和
信托收益
的实现。2009年,股权+回购型的信托已经被叫停。目前比较多使用的是
股权收益
+回购的模式。
直接贷款从性质上属于债权,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
货币资金
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7. 中信信托股东背景及股权结构怎样
8. 信托公司股权投资后溢价转让的话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溢价应作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转让价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转让价款扣除投资账面价值)
9. 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信托公司股东的条件如下: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
10. 平安信托股东背景及股权结构怎样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前身为成立于一九八四回年的中国工商答银行珠江三角洲金融信托联合公司。一九九六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了该公司股权,收
购完成后更名为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同时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 0.5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1.5亿元。
2015年经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银监局关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深银监复〔2015〕200号)批准,我公司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50.1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此次增资后,我公司实收资本由69.88亿元人民币(含美元5000万元)增加到120亿元人民币(含美元5000万元),股东出资比例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