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律师怎么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
1-根据融资租赁的业务的不同来进行区分。
2-如果是一般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即可。
3-如果是大型设备或相关的项目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与合作,才能够执行。
② 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不是骗子
劝诫看到这则消息的筒子们呐!千万一定不要上当!作为这家台企曾经的一员,只想说 公司内部腐坏恶心的事儿多到不要不要!能远离最好远离!千万别粘上!!!
③ 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有哪些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④ 融资租赁下,出租人为什么要求对租赁资产余值进行担保
当租赁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租赁期时,租赁期满,资产就会有余值。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避免资产在租赁期内过度耗用或损坏,如果租赁期满资产由出租人收回,则租约往往规定承租人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称之为担保余值;有时,担保人并非对资产余值全额担保,未担保的资产余值称为未担保余值。一般情部下,租赁期满,应对资产的实际余值进行评估,实际余值低于担保余值时,担保人应对这部分差额全额补偿;当然,租赁资产实际余值高于担保余值的,按照融资租赁的实质,这部分差额收益应归承租人享有。对未担保余值,承租人不负补偿责任。租赁资产余值的担保情况不同,核算方法也存在差异:出租人对资产担保余值应计入期最低租赁收款额内核算;未担保余值则作为租赁投资总额,并单独核算,租赁期内需经常检查,如有减值,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对承租人而言,租赁会计中只需将担保余值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内,未担保余值毋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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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融资性担保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内
(一)贷款担保容。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⑥ 法院扣融资租赁的车能要回来吗
车辆被法院扣押的,可能是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可视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而要求将车辆取回:1、如果是因财产保全而被法院扣押的,则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与保全申请人协商,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扣押,从而由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即可将车取回。2、如果是在法院执行中被法院扣押的,则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后,法院就可以将车辆还给你;或主动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你也就可以将车辆取回的。
⑦ 融资租赁公司,线上业务存证产品怎么选
报告指出,线上业务存证产品,根据取证技术和出证主体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三方平台自行出证:指的是取证、出证的主体为第三方存证机构,公证处只对二次hash值传输结果进行校验。一方面,该文书出具主体为第三方平台,性质为普通电子证据;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首次取证行为由于是直接暴露在第三方存证机构,而非经过公证处,无法保障其取证环境清洁度,审判实务中存在需要二次证明/验证的诉累。
公证处联合出证:以法大大实槌产品为例,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厦门市公证处、北京中信公证处等全国多家公证机构达成合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一方面,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提取、固化过程,全部由公证处见证保全,保障了取证、固证环境的清洁;另一方面,公证处作为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公证功能的公证机构,实时取证、固证,出具盖有公证处公章的保全报告,文书性质为公证文书。根据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修改决定》第九十四条,除有相反证据外,经公证处公证的电子证据应当认定为有效,直接采信。
结果存证服务:在线上交易发生后,被动的接收到企业传输给第三方存证机构的hash值,随后将hash值二次传输给公证处。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只见证了从第三方存证公司传输过来的hash值是否被篡改,取证的环节停留在结果层面,对于数据如何生成,以及生成当下的真实性是无法追溯证明的。
全流程存证服务:在行为发生前即介入,实时见证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过程,最终将其存储固化。以我们的实槌可信存证平台为例,可结合企业实际电子合同签署的签约场景,由公证处实时进行前置取证并固化,在确保电子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同步校验签约双方的身份主体、签署意愿及流程,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签署环节所涉及到的证据链完整、准确、不可篡改且真实有效,全方位确保企业法律事实符合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或可为从业者提供一些应对监管和诉讼的策略参考依据。
总的来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在线上化建设加速业务规模飞速发展的同时,需谨慎把控电子签章和电子数据存证产品的准入标准,厘清存证产品生成的报告文件在司法效力上的区别,使得线上化能够为企业降本增效,而非埋下后患、增加诉累,与初衷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