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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传销

发布时间:2021-05-11 22:09:15

⑴ 非法集资的识别方法

此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应当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具体分析。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则应当定性为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⑵ 金融史上第一个借钱发财的人

你说的应该是庞氏骗局(Ponzi Scheme)

什么是庞氏骗局
所谓庞氏骗局,所谓庞氏骗局是指骗人向虚设的企业投资,以后来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者以诱使更多人上当。庞氏骗局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

庞氏骗局由来
1917年,查尔斯·庞齐(Charles Ponzi)注意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给各国的经济带来的混乱,觉得有机可乘。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移居波士顿在那里开设了一家所谓的“证券交易公司”,向外界宣称该公司将从西班牙购入法、德两国的国际回邮优待券,加上一定的利润转手以美元卖给美国邮政局,以此赚取美元与战后货币严重贬值的法、德两国货币的“价差”。事实上这个计划根本赚不到钱,但还是有些人冲着一个半月内能获得50%的回报率去尝试投资,让那些初期投资者感到狂喜的是,他们如期获得了红利。狡猾的庞齐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获得了难以置信的赢利,这一 “消息”大范围地扩散开去,庞齐成功地在几个月内吸引了数万名投资者,累积获得的投资就超过了1500万美元。后来当波士顿媒体的报道造成新投资者对公司的质疑和观望,使公司没有新的资金来源去支付先期投资者的利息时,他关掉店门,带着约4万名投资人的毕生积蓄逃之夭夭。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的实质
庞氏骗局实质上是将后一轮投资者的投资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前一轮的投资者,依此类推使卷入的人和资金越来越多。毕竟投资者和资金是有限的,当投资者和资金难以为继时,庞氏骗局必然骤然崩溃。事实上,庞氏骗局既不是起源于庞齐、也不可能止于庞齐,而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广泛地存在。庞齐的骗局只不过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罢了。

庞氏骗局的特征
庞氏骗局得以长期延续的方式:无限接近极限、不断调整骗局标的物、拆东墙补西墙。庞氏骗局形式上不尽相同,但实质上是一致的。判断庞氏骗局的特征:

一是鼓吹无极限的单向性增长(尤其是几何级数的增长);

二是增长的基础建立在“良好预期”,而“良好预期”远远偏离现实状况;

三是维持某种持续增长局面的前提是社会公众普遍持有某一“信念”,而这一“信念”并无可信的物质基础;

四是当某一“信念”变得脆弱之时,“信念”标的物出现调整,而通过树立新的“信念”来维持局面不被打破。

金融系统的庞氏骗局
现实金融系统的庞氏骗局特性,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认识:

第一,金融体系没有物质的根基,随时存在崩塌的危险。

商业银行获利的方式是从广大存款户那里以较低的利息获得存款,再以比较高的利息把款贷给需要资金的企业。众所周知,银行普遍存在大量的信用贷款(银行放贷额远比它的存款多得多,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越低,贷款的倍数就越大,存款准备金率越高则贷款的倍数较小,通常都在10倍左右)。银行的风险在于挤兑,当众多储户由于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甚至由于听信某一传言)而要求把存款取出来,而贷款根本无法及时收回,发生危机也就在所难免。所以只要发生一定比例的挤兑,银行必然倒闭破产,与之相关的一切经济活动也难以幸免。整个金融系统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没有稳固基础上的摩天大楼,随时都有崩塌的风险。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各家银行均以“信用”为信条,而实质上任何一家银行都具有显著的庞氏骗局特征!

第二,金融衍生品,以传销式庞氏骗局贯彻始终。

信用经济是金融体系的必然产物。在现代经济中,信用经济规模加速扩张,而且信用结构日益复杂,在信用货币的基础上不断衍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它们与实质经济的距离越来越远,甚至毫不相关。至此,虚拟经济已经成为任何现代信用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泡沫的负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往往造成繁荣的假象,所以容易受到追捧,具有自我强化的机制;又由于形式上虚拟经济的发展可以完全脱离实质经济,所以虚拟经济具有超出实质经济承受范围的倾向。当经济泡沫恶性发展时,结果就会表现为泡沫经济。

所谓泡沫经济,

其一是经济中虚拟成份的比重超出了实质经济的承受能力,经济结构出现严重扭曲;

其二,在泡沫经济形成以后,某些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上的预期逻辑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使价格已经很高,由于需求极度旺盛,大多数市场主体仍然预计价格会进一步升高;

其三,公众行为的非理性化致使相关市场的不确定性激增,市场规则失效。通俗地来看,金融衍生品,与传销中的传销品毫无二致,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只是传销计件的标的。金融市场中的“传销”盛行,源于人们对财富飞速增长的渴望,极易被虚假繁荣所迷惑。最终都无法避免因资金难以为继而顷刻崩溃的结果。

第三,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都难逃走上传销式庞氏骗局之路。

在今天的金融体系中,股票、期货、次级贷款证券以及投机性的房产、土地、石油等等,都变成了金融衍生品,都成为了不断变更标的的“传销”,各种金融投资工具无实质内容的差别,只是不同名称的传销品而已。股票、期货、房地产、石油等的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以下方式的飞速扩张与骤然破局:诱人的收益回报—带动众多的需求和价格的攀升—高回报率带动新一轮的参与者参与—带动潜在参与者持续的超高利润期望—进一步推高了价格—参与者作出价格只涨不跌的判断而不断追高买入,这样供需关系使得价格不断发散性地提高,直至资金难以为继时,这一循环就会被打破,庞氏骗局破局。金融体系面对必然破局的风险,不断创新的金融衍生品,就是当一种投资工具快要崩溃时,换成另一种投资工具继续炒作,而可以长久维持。这就使得金融体系的庞氏骗局特性更为隐秘而不会被轻易发现。但当资金难以为继、民众不再信任而拒绝跟风之时,破局是必然的。

案例
案例一:以股票市场为例

投机性的股票交易牛市就是以庞氏骗局方式制造出来的。通过一轮一轮的投入不断抬高股价,依靠后一轮的资金投入来给前轮的投资者提供收益,这样的游戏一直持续着、直至没有新的承接者而崩溃。NASDAQ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就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1998年7月股指为2028点的低位,到2000年4月一跃上升到5022点的高位,而到了2002年6月又下跌到1300多点。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IT概念”下的一个庞氏骗局。对于单只股票而言,假如公司资产每股投入是2元,为什么能够以2.5元发行?是因为人们预期这个公司有前途。为什么发行之后,它还可以涨到3元呢?因为当人们看到它的业绩增长之后,提高了预期。但由此而不断地提高预期,不断地提高股价到10元、20元,那就完全偏离了现实基础。公司根本无法凭本身的经营获得那么高的利润来支付“股民”的红利,惟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拿后面投资者的钱去补,至于后面加入的,则靠再后来的加入者的钱去补充……这样一个支付系统就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其结果注定是要崩溃的。在中国的股市上,庄家形成了“庞氏群体”:进入股市的人并不在乎股票本身的未来业绩,而是期望“吃下家”来致富,所以已进入者希望有更多的新进入者。很多股民的心态也类似传销者,明知各种“概念”是一个骗局,但却希望自己买入后有更多的人进入,自己获利后再崩溃。

案例二:以房地产市场为例

房地产业成长过程中极易出现地产价格庞氏骗局。由于土地价格的市场投机炒作,会出现虚涨,土地价格出现成倍、甚至几十倍的飞涨。如日本的地产价格暴涨就是典型的例证,日本六大城市的地价指数,在1980年代的10年间上涨了5倍,地价市值总额高达4000万亿日元,相当于美国地价总值的4倍,土地单价为美国的100倍。1991年以后地价暴跌,泡沫破灭,至今经济尚未恢复过来。房地供需过程中的庞氏骗局,住房市场容易出现这样一个循环:从众的购房理念—带动住房需求和价格的攀升—带动房地产商的利润期望—进一步推高了房屋价格—消费者认为房屋是不会贬值的投资品而追高购买,这样供需关系使得价格不断提高,直至某一天购买房屋的资金难以为继时,房产价格将应声而落。房产价格的下跌,必然导致一连串资产价值的大幅减价,直至银行贷款无法收回而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

案例三:庞氏骗局的中国例子——德隆案

备注:那是个委托理财极度盛行的时代。德隆只是其中影响最大的一家。
数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0亿。
德隆2001年到2004年利用六家金融机构非法吸存460亿元资金。而据报道,司法机关统计的六家金融机构460亿元的非法吸存额,时间段为2001年到2004年,实际仅占其总吸存额的一半
方式:保底委托理财。
德隆旗下机构一直从事“保底委托理财”业务。法院裁定这种“保底委托理财”业务是一种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判决书认定:“友联等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32658笔或与693个单位和1073名个人签订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437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 167.052亿余元人民币”。法院判决书认定“保底委托理财”,即承诺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获取客户资金的方式,其行为不符合证券市场的资产管理特征,与吸收存款还本付息的基本性质一致,应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结局:德隆崩盘,唐万新被判刑。
由于股价完全脱离企业内在价值的支持,这一游戏之得以维持,必须确保委托理财业务融资额的持续扩张。与传销的性质相仿,传销的产品本身只是一个载体,本身的价值无关紧要,核心的是整个传销架构的搭建和资金链的金字塔效应。从2001年开始,由于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媒体的不断报道揭发,终使德隆旗下机构不断发生挤兑风波,银行警觉,被银监会盯上.....。

⑶ 非法集资与传销有什么区别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惟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所以。可以看到吸引公众存款性质还好一点。说不定还有回报、在总的看来。前者受害者钱财损失的会更多。后者。是情感上的缺失了。

⑷ 朋友忽悠我加入中脉8万元,现在也卖不出去,几年了,怎么解决

首先你们是出于双方同意下购买的,对方也没有白纸黑字承诺你一定可以赚钱一定可以帮你销货的话,你真的毫无办法,你可以找他闹,有点心的人可能会赔偿你点损失,反之别人也可以不陪给你,你也没法去告他,毕竟这个不属于非法集资或者传销对吧。还是想办法把货给卖出去吧

⑸ 募集农村多人的钱做理财算非法集资吗

预防非法集资等相关知识宣传材料一、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三、非法集资的手段特征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四、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五、有关法律法规常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六、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八、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案[案情]2004年初,赵鹏运服刑期间(2002年7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判刑2年,2004年6月刑满释放),赵代虹利用探狱之机同赵鹏运商议决定利用自己和赵鹏运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成立沈阳大安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做传销时形成的团队资源,开展林地传销,以牟取暴利。2004年4月,赵鹏运出狱后,伙同赵代虹、屠晓斌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以原大安公司传销骨干为主组建了营销队伍,由赵鹏运等人设计了以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为主要内容的销售和提成制度,在北京、沈阳、上海、重庆、广州等地开展林地传销。赵鹏运等人在经营中打着招聘的幌子,通过不断发展城市零散投资者加入,从上至下形成销售部长、销售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代表四级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结构的上下线关系,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并对加入人员收取入门费,经营数额达16.8亿余元,涉嫌非法经营罪。2006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对亿霖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立案侦查,2006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亿霖集团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工作,并全面查封了亿霖集团在京的四处经营场所。截至2007年7月中旬,亿霖专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共收缴、冻结涉案资金2.92亿余元,扣押轿车19辆,查封房产26处(约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并对亿霖集团投资7000余万元在北京密云、宁夏等地购买的旅游、油井等资产采取了监管措施。2007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赵鹏运、屠晓斌、赵代虹等9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截至目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已达28名。[点评]对投资者来说,市场有输赢,投资有盈亏。但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蕴藏着巨大的投资风险。构成投资风险的客观原因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不健全的信用机制,主观原因是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识别非法集资的陷阱,谨防上当受骗;同时增强合法和理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典型案例二:辽宁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2005年6月,辽宁省公安机关破获了营口东华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营口东华集团以养殖蚂蚁为名,以给予投资者35%-6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设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点,向3万余名群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2007年2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汪振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其余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点评]营口东华集团的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以虚拟骗局为载体、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该犯罪之所以能得逞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公司的工商执照、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非法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次,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易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骗。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赌博心理,冒险参与。广大人民群众应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认识集资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识破非法集资者的欺骗伎俩,增强识假防骗的意识和能力。九、主要合法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1、储蓄业务。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广大公众最熟悉的金融产品和重要的投资渠道。商业银行储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通知存款等。2、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为特定的目标客户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类和非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按照是否保本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类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金融投资产品而不是储蓄业务,在流动性、风险、收益、交易方式等方面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业务有着很大的区别。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已覆盖个人、私人、机构客户,币种涉及人民币、美元、欧元、澳元、英镑、港币等。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银行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购买银行理财产品。3、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基金、保险和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代理个人贵金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代销国债等。银行代理销售基金、保险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基金、保险、证券公司等的委托,签订书面代销协议后,代为销售相关金融产品,受理投资者相关交易申请,同时提供配套服务并依法收取相关手续费的一项代理业务。银行代销业务中,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保险或证券公司全权负责,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负责做好销售环节的各项事宜。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商业银行购买其代理销售的各类金融产品获得投资收益。4、信托产品。除了商业银行外,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为社会公众提供获得收益回报的金融投资产品。信托计划按照委托人数量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只有符合一定条件,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才能购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社会公众可以向信托公司或通过银行购买信托产品。

⑹ 汇中财富是不是非法集资

截止2018年10月7日,汇中财富没有判定为非法集资

汇中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回,简称汇中财富,是一答家由P2P、互联网金融及基金三大业务板块组成的综合性财富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06月07日,注册资金10007万人民币,登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3层2701内01号。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

(6)委托理财传销扩展阅读

一、首先打开网络搜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⑺ 掌中宝是不是非法集资

你好,认定掌中宝是不是非法集资,首先要看是不是具备了非法集资的特征,才能确定是否合法,一般非法集资都是具有以下特征的,以供大家参考: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可请刑事律师介入。

⑻ 微信上的种树赚钱是真的假的 软件名字叫互惠庄园 是非法集资吗或是传销

假的,游戏,只是骗子用来骗钱的幌子,下一次有可能是其他形式。对于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识别骗术,不再上当受骗。

⑼ 虚拟货币投资是否存在委托理财的关系

虚拟货币投资不存在委托理财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不成立的。
在国内代币理财基专本上都是属传销骗局,其它类似的骗局还有云挖矿项目、静态和动态收益项目、拆分盘项目、互助盘等等大多为传销骗局。
这些传下骗局只是打着数字货币或者比特币的幌子而已,实际上和比特币、瑞泰币、莱特币这些币基本上不存在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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