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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金融诈骗

发布时间:2021-05-12 13:58:29

理财被诈骗你该如何维权

1.协商,君子动来口不动手。自如果平台上的标出现违约的现象,如果投资人能够联系上借款人,且借款人有协商意愿,或者借款合同里列有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可以出面解决。这样的话,还可以继续协商。

2.请律师,已经报案,决定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了,那么请一个律师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提起诉讼前发出一封律师函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

3.提起诉讼,发现违约的时候,投资人要及早起诉,因为依据谁起诉谁得利的原则,较早采取法律手段的追债者会拥有优先赔偿权;其次,对于抵押借款,在起诉之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借款人对所抵押财产另行处置,出现对借款人不利的情形。

从大环境来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确实存在不足。安心研究表示,国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目前存在六大问题:立法保护欠缺,机构机制设置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公平服务不到位,征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突出。严格的风险控制是P2P企业的命脉,同时也能够保护消费者尤其是投资人的权利。金融服务提供方需从自身做起,规范经营方式、提高金融法律意识、做好风险控制,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

㈡ 为什么理财诈骗就没人管了

我们认为只要公开发行理财就是合法的否则监管机构政府部门是不作为!百姓不是火眼……

㈢ 常见的理财诈骗手段有哪些

常见的理财诈骗手段有:
1、实行会员准入制。虚假理财网站常用“注册即送现版金”等奖励方式诱惑投资者权。一般注册会员时需要输入身份证号等信息进行实名注册,还要提供用于项目结算的网银账号等,才能成为他们的准入会员。
2、项目繁多,无实质实业投资说明。投资理财骗局多提供周期不同、种类繁多的多种投资项目,一般投入金额越多,分红周期越长,不法分子宣称的份额金额越高。
3、天天分红,高额返利。此类投资诈骗最大的特点就是放长线钓大鱼,以投资公司为载体,以定期分红为诱饵,等网民投入小量资金后,前期定时给网民“分红”(返利),待网民不断追加资金或介绍亲友大量投资后,骗子就会关闭网站、销声匿迹。
4、传销拉人头式奖励机制。多数骗局具有明显的传销性质,利用受害人的人际关系网,吸纳更多人上当受骗。如前段时间疯传网络的MMM金融互助社区,本质上就是金融传销,金融诈骗。

㈣ 互联网理财诈骗有哪几类

互联网投资理财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类:

1、虚假宣传类平台。特点主要是宣传自己有国资、央企背景,但是经营主体都是民营企业或者是自然人,部分理财平台称受英国、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监管,但是经过相关监管官网查询发现信息根本不匹配,业务牌照造假,也是诈骗重灾区。

2、诱导宣传类。零购物,百分百返利,但是要花月款,发展下限会员,有高额返利。

3、收益率畸高类。虚假股权融资项目,期权、期货、证券、基金等业务,年化收益率相当高,甚至能高达10%几,而且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都是骗一把就跑的。

4、按发展层级式会员类。随着数字货币受到热捧,很多打着区块链的旗号、虚拟货币的旗号,去年报过一次就有400多种名目繁多的传销币。还有一些平台利用高收益进行虚假宣传开展一些业务模式。

下面教大家识别是否为诈骗:

1、针对虚假宣传类的,可通过查询企业注册信息来判断。

一定要善用网络,不知道的事情就网络一下,实在不知道你来提问也行啊,让网友给你查。

不知道是不是骗局也网络一下,如果有人被骗,肯定不止你一个。

3、击鼓传花的游戏不要玩,不要抱着侥幸心理。

有些人心理盘算得好:明知是骗局,还要加入进去,以为这个骗局只开始了半年,还能坚持个两三年,我现在投入进来,半年就收回本大赚一笔了。

人很难克服自己的贪婪,这种心理跟炒股是很像的。很多短炒的人也在想,什么时候抄底?什么时候卖出?他以为到底了,买进,结果又跌个20%;他以为涨到位了,抛售,结果又大涨了30%。

时机是很难把握的,很多聪明人都死在这上面。

最好就是不要碰,风险太大。

4、层级会员制的一律不要碰。

这就跟传销一样。不要当了传销的帮凶而不自知。

㈤ 理财诈骗案 金额低于100万 经侦大队暂不立案侦查

诈骗案经侦大队最低3000——10000元以上可以立案。这是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标准。你可以直接收集证据去法院告他,到时候会有变卖不动产赔偿给你的,到时能不能赔偿全部的损失就得靠运气了。

公安机关不立案,你还有几种途径可选择,一是要求检察院监督,二是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侦报案,立案的材料及流程案件流程大致如下:

1、受害人需要向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

2、报案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报案材料,警察审核以后符合立案条件便可以立案;

3、立案后公安机关便进行侦查以确定事实和收集证据;

4、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便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5、检察院受到材料后会审查起诉,经审查若构不成犯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或证据不足等情形)便不提起公诉,若初步认为构成犯罪变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6、提起公诉后,最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5)理财金融诈骗扩展阅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㈥ 有金融诈骗的案例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开始接触网络投资理财,畅享互联网内投资理财带来的便容捷性和高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可观收益。

但近年来,随着或真或假打着P2P旗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诈骗案件频发,尤其是2015年底E租宝轰然倒塌,部分投资人开始对互联网金融丧失信心,甚至极端投资者直接把全部P2P打上“统统是骗子”的标签

㈦ 采取投资理财金融手段进行诈骗数额巨大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怎么判罪

对于诈骗罪,其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采纳!如仍有疑问可进本人工作室或到法务在线咨询,法务在线是一家专业高效有态度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平台。

㈧ 理财公司非法融资属于金融诈骗吗

非法融资本就不属于金融诈骗,这是两个概念。

一、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刑法规定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罪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上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同上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第一百九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同上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同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㈨ 以投资理财名义诈骗 投资理财骗局有哪些

  1. “金融互助”骗局

  2. 证券理财集资骗局

  3. 资金盘骗局

㈩ 理财产品为何成诈骗工具

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利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案件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峰,而且呈现出犯罪人员分工协助,犯罪手法智能化趋势。 纵观近来政法系统查办的有关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犯罪分子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手法进行诈骗。
1.通过为被害人办理开户和存款,偷开U盾及网上银行功能将钱盗划。
犯罪分子以高息为饵,诱骗被害人至银行开户并存款,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陪同被害人开户、存款之际,偷开存折对应的U盾及网上银行外转账功能,通过网上银行将钱盗划出去。
2.通过调换被害单位印鉴卡的方法将钱盗划。
如金融凭证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以高息为饵,诱骗被害单位至银行开户并存款,
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调换被害单位的印鉴卡,以电汇方式将钱盗划出去。
3.通过为被害人办理开户和存款的过程,偷开存折对应的借记卡将钱盗划。
犯罪分子以高息为饵,诱骗被害人至银行开户并存款,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陪同被害人开户、存款之际,偷开存折对应的借记卡,通过借记卡将盗划出去。
此类金融诈骗犯罪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起着关键作用。
这类案件中被害人之所以上当受骗,是与犯罪分子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分不开的。
正是由于犯罪分子中有银行工作人员做掩护,而犯罪的地点又是在银行这一特殊的环境,
被害人才会轻信犯罪分子所说的“理财产品”,才会失去警惕同意犯罪分子帮助其开户和存款。
当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外部犯罪人员在诈骗中起着主要作用。
诈骗的起意是由外部犯罪人员首先造意,整个诈骗手段和方法是外部犯罪人员策划,
寻找资金掮客、拉拢银行工作人员、私刻印章等一系列客观方面的行为均是其完成。
分析此类案件,不难看出犯罪是由外部犯罪分子首先起意,谋划以高额息差为饵,
诱骗被害人将钱存入指定银行,然后利用银行工作人员将钱盗划出去;
其次,外部犯罪分子策划并实施了整个诈骗行为,外部犯罪分子先通过资金掮客找到被害人,
然后拉拢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事”,最后冒充存款人员将钱盗划占为己有。
同时,在此类犯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为了获取“好处费”,帮助外部犯罪分子偷换印鉴卡或偷开借记卡,
其行为的性质实际上是协助外部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是为外部犯罪分子犯罪提供帮助,
因此,银行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是诈骗犯罪团伙的共犯,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

笔者认为,完善防范此类案件应加强银行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
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加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是防范外部犯罪人员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最有效的防范途径之一。
此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众防范意识,及时揭露犯罪分子最新的犯罪手法,从而提高公众防范意识,辨别真伪,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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