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国信托法律操作实务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附录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❷ 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法律规定的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信托法上确定的受托人的义务有:
按照信托行为的要求执行信托的义务;忠实于回受益答人的义务(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利益与不得将信托财产变为其固有财产);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谨慎来执行信托的义务;对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建立信托帐簿的义务;亲自执行信托的义务(不能让他人代理,除非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或者受托人有不得已事由)。
我国《信托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如第22
条规定“违反信托目的,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第27条“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第28
条“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而又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未为信托文件规定的;可以看出,受托人主观过错是比较明显的。
❸ 根据信托的设立依据是法律行为,还是法律规定,可将信托分为哪几类
信托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八种类型:
一、债权信托:把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到期和收益的产品,就是融资类信托。债权信托目前占比70%左右,这类业务的突出风险是信用风险。
二、股权信托:是指投资于非上市的各类企业法人和经济主体的股权类产品。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公司的成长性风险,盈利点是股权增值与分红。
三、标品信托:是指标准化产品,一般是可分割、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期货、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这类业务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盈利点则是价差、投资收益。
四、同业信托:同业信托就是资金来源和运用都在同业里,主要包括通道、过桥、出表等。监管层认为,同业非标产品,包括拆借、短融、理财、资管计划等,都可以归为此类,信托公司可以做。
五、财产信托:是指将非资金信托的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帮助委托人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实现保值增值。此类业务就是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但目前信托公司这方面做得很不够。
六、资产证券化信托:顾名思义,是指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信托产品。
七、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公益信托比慈善信托范围大一些,但慈善信托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慈善法第一次把信托公司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写进法律。
八、事务信托:所有事务性代理业务,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财务顾问、代理应收应付款项、代理存款等,都是事务信托。
❹ 信托法律问题一般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信托监管法律法规概述
从信托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分析,依据颁布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层级的相关规定:第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通过的法律;第二,由国务院下属的部门银监局颁布的部门规章;第三,由银监局的相关机构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性规范文件这三个方面从不同层级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管,对信托公司所开展的业务进行调整。
从信托规定的监管内容分析,监管部门分别从主体和行为这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进行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针对信托公司本身的规定;一类是针对信托行为进行的规定,公司开展业务所进行的规定,既有普遍适用于所有信托行为的规定,也有适用于某类信托业务的信托行为。
图1信托规定概览
效力层级的运用主要是贯穿于在同一类信托规定中进行的,本文对于信托规定的介绍,将以信托规定的内容作为主线,结合效力层级的运用来介绍信托规定。
一、信托规定内容的梳理与介绍
(一)框架类的信托规定
1.信托根本大法——“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信托法属于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定了信托制度的相关要素。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交易结构设计、信托合作的拟定、信托项目的成立与管理、信托的结束,都均需以《信托法》为依据。
2.框架性信托规定——“三规”
信托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机构,有特殊的经营资质。因此对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中的集合信托(涉及到公众财产利益)、信托公司的基本计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三规,以实现对信托公司经营的管理。
图2“一法三规”总结图
❺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❻ 我国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三规:一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❼ 民法通则上对于信托有哪些规定
1、《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通则专》作废属。
2、《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❽ 信托法关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是什么
信托法没有定义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的: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8)信托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❾ 证券结构化信托,投资单一股票品种,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20%,请问这条规定是来自哪条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❿ 财产权信托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权利信托也称为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信托关系。财产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容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继承权等,甚至信托受益权自身也可以成为另外的信托关系的信托财产。 权利信托是信托标的物以各类权利形态出现的信托。权利信托包括以债权为信托财产的债权信托,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表决权信托,以有价证券为信托财产的有价证券信托,以担保权利为信托财产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以专利权为信托财产的专利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