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首次开信用证,但不知怎么开。
运作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版保证,请开证权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B. 信用证属于银行的什么业务 ,是中间业务还是表外业务
信用证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的总称。具体业务主要有:
1、汇兑业务,客户将现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汇给住在其他地方的第三者;
2、信用证业务,客户委托银行向异地卖主支付货款的商品信用证业务,和客户将一定现款交与银行换取一种凭证,用于在该行其他城市的分支机构或往来银行汇兑现金的货币信用证业务;
3、代收业务,银行代替客户收取各种款项、接受委托代替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贵金属和外汇;
4、信托业务,银行代人管理财产、办理遗产转让、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等
(2)信托信用证扩展阅读
支付结算类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
一、结算工具。结算业务借助的主要结算工具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结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结算方式和异地结算方式。
1、汇款业务,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种结算业务。汇款结算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2、托收业务,是指债权人或售货人为向外地债务人或购货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出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取的一种结算方式。
3、信用证业务,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三、其他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利用现代支付系统实现的资金划拨、清算,利用银行内外部网络实现的转账等业务。
C. 信用证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如果你是出口商的话,那就是进口商向你开立信用证,对你来说肯定是即期的比较好,因为对方银行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左右就要向你付款。
如果你是进口商的话,对你来说肯定就是开立远期信用证比较好,这样会有一个比较长的账期,具体天数你们约定,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你的资金压力。
流程:1.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约定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3.银行根据买方提供的资料出具草本,由买卖双方对草本进行确认。4.确认无误后银行正式开出。
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时候需占用买方的授信额度或缴纳全额保证金。一般来说如果你公司在银行有授信额度的话,一般能做到开证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交保证金,百分之八十占用你公司的授信额度,如果你们公司是那个银行的重要客户的话甚至可以谈到不交保证金百分百占用授信额度。如果你公司在银行没有授信额度的话,就需要你公司向银行缴纳开证金额的全额保证金。
D. 信用证交单银行和单据问题!
你提供的只是一部分信用证的内容,我稍后给您解答,另可否将关于46A单据要求和47A特殊条款发来,这样可以回答的更加全面。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可以知道开证行即最终付款行是阿尔及利亚的信托银行,中转行是香港的UBAF(全称是阿拉伯银行联盟),通知行是杭州的工行。很多中东的公司还有阿拉伯国家的公司开立信用证大都习惯使用UBAF作为中转行,也就是第一通知行(我自己的理解是:可以把UBAF看成是阿拉伯国家的银行和其他国家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香港的UBAF收到阿尔及利亚信托银行的信用证后,会向第二通知行(我们这边的工行)转述信用证,第二通知行(我们这边的工行)收到电文后会及时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方或者卖方,也就是你们公司),所以你们公司应该向你们的通知行杭州工行索要信用证,按理说银行会给你提供信用证通知书,同时会附带着信用证的内容,而且通知书上会有一些指示,交单时是否需要提交信用证就根据通知书上的指示了,如果工行没有给你们信用证你们可以问他们要,至少要给个电子档吧,要不怎么根据信用证的指示来操作。
关于交单,一般情况下都是先直接将单据交给我们的通知行,最好要提前几天交单,以便有时间修改不符点,我们这边的通知行审单完成后会及时将单据按照信用证的指示寄给中转行或者直接寄给开证行。退一步讲你们也可以直接将单据寄给开证行,但是有可能会有不符点,或者说出现其他的情况,保险的方法还是通过我们这边的银行,银行和银行对接,省事还安全。
关于汇票,基本上大部分的信用证都需要汇票的,这个汇票很好做的,咱们这边的通知行都有固定的模版,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就行啦,实在不行,也可以让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代为填写,然后你们盖章就可以了。
总的来讲信用证是非常安全的收款方式,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具有最终付款责任,所以不管中间有几个中转行和通知行,最后只要按要求交单,开证行就必须付款,除非开证行信用太差,或者银行经营不下去了才会有风险,当然中间香港的UBAF来中转我们会承担一定的手续费,比如说通知费用几十美元。
信用证中:THE COMMISSION OF NEGOCIATION OF DOCUMENTS IS 0,15 PCT WITH A MINIMUM OF EUR 150,00.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如果香港银行议付的手续费是货值的0.15%最低是150欧元。这个议付手续费是指如果我们的单据由香港的UBAF先付给我们货款,他们要受货值的0.15%的手续费,至少是150欧元。然后他们再拿着我们的单据找阿尔及利亚信托银行去付款赎单。
另外教你一个方法,遇到问题要多和你们的通知行联系,银行国结部的人员比我们要专业的多,他们接触的信用证比较多,有什么不懂的都可以找他们来解决,一般银行都是很乐意帮助的,毕竟他们也可以从中赚取一部分手续费的。
就这么多了,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再找我,大家一起探讨。
E. 信用证问题
简单genius说下流程吧。首先是与客户约定结算方式为即期信用证。然后是客户按照你们双方的合同约定开立信用证。这之前你要给客户提供你的银行信息,以便接收信用证。你的银行就是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会通知你取证,一般收取通知费¥150-200/票。你拿到信用证后,先逐一审核条款,看看货名、数量、金额、船期是否与合同相符。然后看看信用证都要求你提交哪些单据,各个单据有什么要求。有不明白的就询问你的银行。在审证过程中要注意所谓的软条款,(比如由客户指定的XXX验货确认后发货等)注意一下装期和效期是否充裕。如果发现有明显的错误或者是不能做到的条款,你一定要通知客户修改信用证。直到信用证全部条款弄懂并可接受后方可备货发货。发货要严格执行信用证的数量、唛头、装船期等要求,并遵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发票、箱单、提单、保单、产地证、汇票、检验报告、证明信等等单证。这部分最容易出错,有问题咨询你的银行,交单后你的银行会审单,提出的不符点或者可能造成的不符点要迅速修改。直到你的银行确认无误,单据将由银行寄往客户的开证行审证。如果议付行没有提出不符点,一般7-30天左右,货款就到你的银行了。有不符点的话,那就得看你跟客户的关系了。客户接受单据不符点的话。银行会按照信用证注明的不符点款项要求,扣除不符点费用后付款放单。有点长,但没办法,信用证业务的确很繁琐,也正因为繁琐,所以也最安全。建议你详读UCP600中英文版,以及对应的ISBP(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审单实务),这对你审证制单都有帮助。最后提示你,一定要仔细审证,切不可模棱两可,一定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F. 信用证融资的信用证融资的主要方式
(一)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
提供信用证融资额度。为了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银行通常对一些资信较好、有一定清偿能力、业务往来频繁的老客户核定一个相应的授信额度或开证额度,供客户循环使用。进口商开证时只需提供一定比例保证金,无须缴纳全部货款,差额部分可占用授信额度或开证额度,这就减少了进口商的资金占用,从而提高其经营效率。
担保提货。在进出口双方相距较近、货物比单据先到时,为避免缴纳滞港费。加速资金周转,开证行可向船运公司出具提货担保书先行提货。并保证赔偿船运公司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待正本提单到达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原提货担保书注销。这样,既减少了进口商的费用,又可以尽快提货以免因货物品质发生变化遭受损失。正本单据到达后,不论单据是否有不符点,银行都不能对其拒付。
进口押汇。在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进口单据后,经审查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进口商及开证行都同意接收,按进口商的需求,开证行偿付议付行或交单行,银行所垫款项由申请人日后偿还。在进口押汇业务中,释放单据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凭信托收据放单,二是凭进口押汇协议放单,三是由申请人付清银行垫款后放单。
承兑信用额度。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进口单据后,经审查单证相符,或虽有不符点但进口商及开证行都同意接收,由开证行以其自身信用对外承诺在将来某个固定日期或可以确定的日期向受益人付款。
(二)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方式
打包放款。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当地银行抵押,从而取得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所需周转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票据贴现。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发货并取得开证行或其他汇票付款人已承兑汇票后,到当地银行将期票以折扣价格兑现的一种融资方式。在这种利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方式下,银行对已贴现票据有追索权。
出口押汇。出口商将全套出口议付单据交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银行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向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购买物权单据的一种融资方式。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的买人或代理买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或债务的行为,信用证项下的福费廷业务为银行买人经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作为其承保险种之一的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保障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应收账款的损失。而银行则对投保了此险种的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
G. 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与信用证进口押汇的区别
申请贷款业务的来条件自:
1、年龄在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H. 出口押汇和信用证有什么区别呀
押汇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
出口押汇:出口押汇就是对出口商提供的一种出口融资。出口押汇是指在出口商发运货物之后,将单据提交银行,银行在审核单证相符后,在开证行对未付单据付款之前,先向出口商付款,再凭全部单据向进口商收回贷款本息的融资行为。进口押汇: 进口押汇指进口地银行接受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全套进口单据作为抵押,为进口商垫付货款的融资行为。进口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赎单,或出具信托收据(T/R)借出货运单提货,出售后以所得货款归还银行垫款本息。国际贸易当中的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I. 信托收据贷款在即期和远期信用证项下应用的疑问
即使是在信用来证项下的应源用,我觉得也要把信托收据贷款和信用证分开来看,信托收据贷款的期限要由双方根据预计货物销售回笼资金的期限协议而定,而和信用证本身的付款期限没有关系。
信用证在开立时需要进口商提供一定的担保条件,如保证金、授信额度等。
远期信用证项下的问题,信用证需要到期付款时,如果进口商认为尚未完成货物销售,依然可以和银行协议做信托收据贷款。事先的承兑是信用证必须的操作环节,银行不对外承兑不能处置单据(和即期付款一样),也就无从谈起之后和进口商的信托关系了。
信用证项下银行的风险问题,一向都是通过开证时的担保条件来控制的。
质押问题,和信托收据这个概念确实是矛盾的,不占有何谈质押呢?查了下,大概这种概念来自英国人的判例。考虑到信托都是舶来品,也许是不同法律体系的争议问题。
J. 信用证的流程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非合作行会收取200元不等的通知费。
卖方收到信用证,进行单证审核,在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始准备出口相关事宜。
卖方将信用证规定或指定的单据向议付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我们建议大家使用自己的银行议付,一般来说自己的的银行都可以操作议付工作。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议付行通行的方式是审核无误后将单据直交开证行,目前国内、外接受电索的银行不多。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通知卖方确认单据,并给予大约7到10天的支付期限,到期未拒付将直接划转信用证款项。如果买家拒付,单据将被退回。
买方获得单据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同时,国内买家填写<信托收据>。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国内从零到30%到100%都有,和企业信誉有关。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均执行收结汇政策,如果某些单位需要通过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银行将设立保证金帐户根据信誉情况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目前,无信誉企业开立信用证可能性比较小,需要提前准备。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自动划转。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一般千分之5左右,最低有250元左右。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一般国内银行会选择有密押协议书的银行信用证,不在此类的银行信用证被认为是风险信用证,需要第三方担保。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同时告诉大家,买方有义务开立卖方接受的信用证,否则视为违反买方义务,因此,大家接到不合理条款信用证可以要求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大家在提交单据一定要早做准备,及时和银行国际部沟通,不要耽误了时间。对于商检,定舱,产地证以及电通知要提前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