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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

发布时间:2021-05-13 10:55:11

『壹』 高速公路BOT方式如何记账

高速公路是一种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制约了高速公路的发展,多渠道地筹集建设资金是目前的首要任务,BOT就是目前政府普遍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BOT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跨海(江)桥梁建设、公铁立交、水电站建设等能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均对BOT等融资方式都进行了讲解,但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案例支撑和详细的计算演示。本文拟通过案例解析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问题。
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解释中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只能作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这项无形资产即其获得的公路收费权。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BOT根据项目进展,其收入确认一般分两个阶段:项目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建成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高速公路大修费用的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由于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为使高速公路在移交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应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鉴于高速公路大修是对建成使用后的高速公路进行的预防性、应急性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使其恢复原设计状态的作用,其目的是为了改善通行条件,但并不能大幅增加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也不能延长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里程,所以不宜将高速公路大修费用资本化,出于“稳健性”原则的考虑,应将其费用化,将大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OT项目移交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公路收费权记入了“无形资产”核算,在特许经营期内已摊销完毕,高速公路日常经营养护管理费计入当期损益,因而到期移交只进行实物交接,不作会计处理。
例: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30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3年10月1日前完工。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按7:3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占收入的70%,地方政府占30%,经营管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解析:
1、建造期间,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丙公司发生各种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结算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
贷:工程结算。
确认计量收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甲公司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1)项目开工前的会计核算
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建造期间,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账款——丙。
(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利息。
(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
(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6)经营期间,按合同规定分配通行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70%)
应付账款——地方政府(30%)。
(7)经营期内每年采用“车流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8)3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2011年3月4日公布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显示,“十一五”时期,交通运输业成就卓著,高速公路里程达到7.41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国家高速公路网主骨架预计“十二五”末将基本建成,届时,中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有望达10万公里,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
报告指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5年增加63.9万公里。2007年底,“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提前13年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全国公路网密度由“十五”末的每百平方公里34.8公里提升至40.2公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应当满足的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贰』 为什么高速公路不用税款修建免费向社会开放,要收费融资

高速公路投资巨大,每公里0.5~1亿。

中国目前有7.4万公里高速公路,投资额大概版5-6万亿,几乎权相当于一年的税收总和。而且每年还要维护费用,大约74亿,这样下来国家吃不消。

而且全国人民不管有车没车都通过税收给了高速公路,却反过来让那些有车的人占便宜,没车的人享受不了免费通行。

别相信记者,他们是有车一族。

『叁』 高速公路可否融资租赁 法律解释

这个问题几句话是解释不清楚的,但是我可以告诉您的是,告诉公路可以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去做。

『肆』 什么是公路收费权质押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路、桥梁等公用设施收费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资金融通的信贷形式。以收费权作质押,为有关方面提供一个新的融资选择。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是一种以权利质押的担保形式,它有利于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 条第(4) 项规定处理。”
此处的收益权就是指收费权。其特点:公路收费权质权既非股份质权以及知识产权质权,亦非证券债权质权,而应属于普通债权质权。
这是因为:(一) 公路收费本质上是一合同行为。根据我国《公路法》第59 条规定,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可以分为两类: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2.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收费公路收费权或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这两类通常称为经营性公路,即收费公路。建设收费公路的投资者之所以享有公路收费权,是源于他们的投资;政府之所以批准建设收费公路的投资者收费,也是基于他们的投资。公路收费权实质上就是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权。但是,公路收费权的实现要依赖于公路收费这一行为。
因此,公路收费行为的性质将决定公路收费权的性质。而公路收费是一典型的合同行为,其中,合同的债权人是投资收费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其享有的主要权利是收取使用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合同的债务人是在特定期间使用收费公路的车辆所有人,其主要义务是支付车辆通行费。所以,以普通债权性质的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在类别上应属于普通债权质。
(二) 我国担保法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但是对普通债权的质押范围并未作明确规定。基于普通债权存在的普遍性,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司法解释对此应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普通债权质押持谨慎态度。司法实践中通过法院判例处理的普通债权设定质权的情况,是原则上以不动产的收益权出质的,可以认定有效。例如,公路收费权出质①。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亦将公路收费权质押认定为普通债权质。

『伍』 高速路收费权质押,但路没有通车,质押权还有优先效力吗

现在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司法解释已经有公路收费权可以办理质押的规定,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法理上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讲究法定性,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因此,实际中对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进行质押,在法律上还是有风险的。 如果要办理质押,你可以查询一下公路收费权办理质押的手续,参照适用,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质押合同是要签订的。

『陆』 高速公路项目两家银行联合贷款收费权如何质押

根据规定不能单独设岗质押,也不能分段质押,只可以按顺序质押或者按出资比例质押。

『柒』 目前的收费高速公路,是否属于政府投资还是民间投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第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也就是说,无论是普通公路还是高速公路,只有两种投资模式,一是政府投资收费还贷,二是企业投资收费还贷。

政府投资需要根据规模或等级由相关部门审批,企业投资需要的则是核准。

『捌』 何谓高速公路三p融资模式

PP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指专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属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通俗解释就是政府出力,企业或金融机构出钱,合力修建高速公路,修好后通过收过路费来分红获取回报。

『玖』 高速公路收费权到底是不是无形资产

高速公路收费权应属于无形资产。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是依法 ( 主要是《公路法》 获得特许专营公路收费的特许经营企业 、收费公路不是企业的实物固定资产 、验证公路收费权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 无形 资产》规定定义和条件 , 它是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的一个分支 , 是顺理合规的无形资产 。

链接:http://www.doc88.com/p-5324129011814.html

『拾』 政府收费公路融资改革有什么不同之处

没有不同之处,自从2015年《预算法》修订出台后,国家对政府举债方式收紧和规范,政府不能再靠银行贷款对新修建的收费公路进行融资。原先政府“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无法为继,必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满足全国所有收费公路的建设需求。

根据《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政府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0)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扩展阅读:

我国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前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除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外,主要用于偿还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债务;后者通行费收入属于收费公路企业自有收入,主要用于收回社会资本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社会披露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相关信息,包括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期限、利率、偿债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名称、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建设期限、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等。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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