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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权重

发布时间:2021-05-16 01:01:17

A. 再问几个银行类的问题 消费信用是直接用于生活消费,那么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哪个是消费信用

住房按揭贷款是消费类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一般来说是商业贷款的多,不过具体是要看你的贷款用途的。
1、间接融资是主导地位,因为间接融资说直白一点就是通过中介机构来融资,而这个中介机构就是金融机构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不直接发生关系,两单位都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发生独立的交易,在交易中金融机构是交易主体。间接融资具有直接性和分散性,而且信誉差异较大,部分具有可逆性,另外还有相对较强的自主性。近几年发展较快的是直接融资,不过很难撼动间接融资的地位。
2、抵押权中是没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与质押权还是有区别的。
留置权与质权在:1、标的物范围;2、发生原因;3、成立要件;4、标的物转移占有时间;5、权利行使条件;6、权利消灭原因。等方面均有不同。
3、浮动利率是随官方利率变化面定期调整的,只有这样才是对借贷双方都公平,否则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

B. 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费用性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律规定为担保因保存或增加标的物的价值所发生的费用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融资性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融资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由于费用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为保存或增加标的物的价值而发生的,是融资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基础,所以法律予以特别保护,赋予其优先效力。

例如:甲因为缺钱将DVD质押给乙,乙发现该DVD有质量问题无法使用,乙就将DVD送到丙处修理,但是由于乙未支付丙的维修费,丙就对该DVD机行使留置权。两种担保物权存在先后顺序的冲突问题,这时,作为"费用性担保物权"的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作为“融资性的担保物权”甲的质权。

############################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相关法理如下:

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其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即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之所以具有对外优先效力,原因在于物权系属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而债权非有债务人之行为介入,则不能直接支配其物,二者性质有此不同,故物权有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

① 所有权的优先性。此种情况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中,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之权利优先于另一买方所享有的债权,仅享有债权的买者不得依其债权请求已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方交付标的物。

②用益物权的优先性。即当某特定物已成为债权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用益物权存在,该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

③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即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可以产生出别除权的效力。

④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况是“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租赁合同终止,要求承租人交回租赁物。此时,承租人的承租权在法律上虽属债权,但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已经取得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与单纯的债权不同,具有对物支配性,而非仅为请求权。

(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即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在确立各物权的优先效力时,应遵循如下规则:

①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即“先来后到”规则。这一规则的适用同时又引申出另一个规则,即后成立的物权不得妨碍先成立的物权。先物权的实现可导致后物权的消灭或自然排除后物权。

②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因为定限物权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当所有权人的意志所产生的,其存在本身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

③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而实现。这一规则有利于建立市场经济信用制度。

④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是指依法律规定为担保因保存或增加标的物的价值所发生的费用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融资性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融资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由于费用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为保存或增加标的物的价值而发生的,是融资性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基础,所以法律予以特别保护,赋予其优先效力。

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规定某些发生在后的物权有优先于某些发生在先的物权的效力。如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此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物权的效力。

(三)同一物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着某种既具有物权性质又具有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优先于后一种物权。民法将一些权利如租赁权等虽然规定在债权法之中,但又赋予权利人享有物权的效力,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然而租赁权本质上仍然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其债权的色彩仍十分浓厚,所以当租赁权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因为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而租赁权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主要体现为债权的租赁权所产生的。所以按照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的规则,前一种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于后一种优先购买权。

总之,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其区别于债权的一项很重要的特征,也是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的效力的表现,它有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C. 融资融券交易中间的证券标的的标准到底应该是什么

你这个问题分两面。
第一是融资对标的证券的要求:主要是要求这个证券必须是蓝筹或者接近蓝筹标准,你用那些st类股票去抵押融资,肯定是不可能的任务。
第二是融券的证券标的:这个要看融券者的具体要求,如果融券者只针对某一特定股票,而持有者刚好有这个证券,那么不论这个证券是st还是蓝筹,只要双方谈妥即可。
综合上述,融资对标的的要求是由银主而不是融资者定的,融券对标的的要求是有融券者定而不是证券持有人定。
至于你说的国有股卖空,这种可能是完全存在的,特别是股改后国有股已经过了大非,基本都可以流通。关键卖空买空正确与否是国家证监会说了算,它说你合法,你就可以赚钱走人,它说你操纵市场,你就赔
解读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筛选标准

7大门槛筛选标的证券

那些股票可以作为标的证券?《细则》从流通股本、流通市值、股东人数、换手率、涨跌幅、波动幅度等方面设置了规定条件。海通证券策略分

析师陈久红指出,“总体来看,流通股本和流通市值等市场型指标成为最主要的门槛。”

《细则》明确规定,若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以下一些条件:(1)在交易所上市满三个月;(2)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3)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4)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5)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等;(6)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7)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另外,作为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折算率最高可达70%,而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只有65%。

申银万国研究所的分析师蒋健蓉也表示,相对于前期送审稿中的有关标准,上述标准略有放宽,主要也是在流通股本和流通市值的规定上。标准将融资和融券进行区分,放宽了对融资买入标的证券的要求,“从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降低至“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和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她指出,“这就意味着一部分中小企业股票也可能成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不过,对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大部分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被排除在外。”

由于不少分析师对上述第6个条件提出了不同理解,若暂不考虑此条件,根据天相投顾的统计显示,深沪两市共有751只股票入选融资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到62.58%的份额;488只股票入选融券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62.09%。非常明显,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限制在基本面好、市值较大、流动性较强且股价难以被操纵的上市品种内,同时综合考虑流通量、波动性、流动性、集中度等因素。数据显示,沪深300指数中的绝大多数个股均入选,仅6只中小板个股———华兰生物、大族激光、苏宁电器、航天电器、苏泊尔、宁波华翔可能入选融券卖出标的。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规则中指出的折算率最高的品种,即“上证180指数和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模糊的第6个标准

上述标准中的第6个条件引起不少分析师的关注。其中,日均换手率、日均涨跌幅和波动幅度三个指标对入选标的流动性提出了较高要求。陈久红指出,上述指标的提出,对于增强入选个股流通性,有效激活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不过,蒋健蓉表示,上述第6个条件存在一些表达模糊的地方。首先,4%是相对概念还是绝对概念。她假设,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为10%,如果是相对概念,该标的股票日均涨跌幅平均值应该在9.6%至10.4%的范围内;如果是绝对概念,该标的股票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为6%至14%。不过,如果是相对概念,满足条件的公司寥寥无几;其次,波动幅度计算所指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没有明确是以收盘价格,还是以交易过程的最高价与最低价;同时,也没有明确是实际报价,还是以复权价格。

如果按照大众理解,即4%是绝对概念,而波动幅度是以交易过程中的最高价与最低价,同时也是实际报价,根据本报信息部统计显示,深沪两市共有679只股票入选融资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到61.56%的份额;425只股票入选融券标的,其中沪市个股占61.03%。仅有华兰生物、大族激光、航天电器、苏泊尔和宁波华翔5只中小板入选融券标的。

虽然上述存在争议的地方有待于交易所最后定夺,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的规则已经明确指明的“标的”,未来市场势必会加大关注度,也势必促使这些个股活跃度的提升。根据以上分析,目前“标的”多是大盘股,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权重品种。一旦资金加大力度进行炒作,无疑将推动市场以更为积极、更为健康的态势上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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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何发挥科技在高端纺织产业中的作用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科技的推动,金融和科技的有机结合将极大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与效率。国际实践经验表明,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完善的金融体系是实现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当前正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升产业结构的关键时期,探讨如何发挥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路径(一)商业银行实现自身的科技创新。从全球银行业的发展趋势看,信息技术已全面融入到现代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之中,成为决定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以及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正因为如此,国际上竞争能力强大的大银行无不对信息系统建设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以期取得领先同行的竞争优势。商业银行自身的科技创新途径体现在制定科技发展战略、培养科技人才队伍、搭建科技应用平台,从理念、软件、硬件全方面贯彻科技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提升银行的竞争力。以工商银行为例,坚定“科技引领”的发展战略,加大科技投入,在自主应用创新、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自助设备投放等方面年均投入专项资金近50亿元;持续加大科技方面的人力资源投入,建成一支规模达12000人的科技人才队伍,强大的研发能力大大丰富了工商银行的知识产权储备,其拥有的专利数量同业占比超过50%,是国内拥有专利数量最多、层次最高的商业银行。目前,工商银行的大型数据中心管理和维护着超过6亿个账户的数据,信息系统的整体可用率始终保持在99.98%以上的水平。此外,着眼于国际化发展目标,工商银行自主研发推出了境外统一的核心业务系统(FOVA),目前已经推广至其大部分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全球化布局提供了强有力的IT支撑。(二)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直接提供金融支持。商业银行向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直接提供金融支持,无需中介,该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向企业或项目提供如结算、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以及存款服务等非融资性支持。二是向现金流较为稳定的创新主体贷款,个别项目的创新失败不致影响企业的偿还能力。三是支持已处于扩张期或成熟期的创新项目,鉴于其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已较小,银行信贷风险相应较小。四是对于风险较大的创新企业(项目),银行可以通过信贷资产组合、利率上浮、财产抵押等方式有效降低、化解、覆盖风险。商业银行向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科技项目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提供金融支持。商业银行通过支持风险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科技项目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提高其支持创新公司(项目)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该方式充分利用了平台对项目创新含金量的鉴别能力,使银行避免了对大量企业或项目的评估、审查,只需对风险投资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能力、还款能力加以监督检查,降低了银行的贷款成本和风险。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机构向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直接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创业投资项目或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商业银行可通过引进担保机构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担保机构既可以是政府附属的非盈利机构,也可以是商业性机构。银行对创投项目或新兴企业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政策性担保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干股、期权。通过担保比例的设定、担保机制的创新,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该方式在向科技创新提供资金的同时调动了担保机构的积极性、确保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疏通了融资渠道。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目前存在的问题(一)科技金融体制不完善。在我国,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迟缓,究其原因是缺少一个完善的科技金融体制。对于科技金融是科技工作还是金融工作的界定不明确,组织管理、执行机构主体定位含糊,缺乏推动科技金融的统一载体。具体而言,科技与金融分离成两个相对封闭的运作系统,各自根据本系统的规则进行条条管理、块块运作,并未形成合力。科技和金融各行其是,并没有被放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重新综合定位。可见阻碍科技金融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力量分散,需要建立一个以专业性质的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新体制。(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价值隐性化。目前多数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是从信贷、资金、中间业务等业务条线,对余额新增、占比、增长率等传统指标进行考核。信息科技虽然以各种形式为商业银行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但由于信息科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难以被直接反映到财务报表中,也就无法生成考核绩效。这也反映出,企业对信息技术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偏差,信息科技部门创造的经济效益往往被业务部门所掩盖,多数商业银行将其归为后台保障线,而没有列入更能反映信息科技本质的业务推动线。事实上,信息技术不仅推动着新产品的产生,而且即便是传统概念的新产品,其背后支撑的IT系统对产品盈利的贡献度,在某种意义上也超过了产品定价等业务要素。(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不可控。高新技术企业是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资金占用期长,且多为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而商业银行放贷以流动性和安全性为本、以能够保证收回贷款为前提,为了规避风险,银行贷款进入科技型企业的时机大多在企业处于扩张期或成熟期。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既有一般企业的原因,如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财务信息不透明、银行信贷管理模式僵化等原因,更有一些特殊原因:一是科技项目价值难评估,难转让。这样不利于商业银行实施知识产权质押,也不利于投资机构确定企业项目的投资价值并予以转让。二是企业信用难判断。高科技中小企业一般处于初创期,商业银行无法知晓企业的资信状况。三是技术成果难保护。核心技术大多掌握在个别科研人员手中,一旦科研人员跳槽或核心技术泄密,对企业发展影响很大。(四)中介服务存在缺位、错位现象。破解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必须引入第三方中介,通过担保机制或信息媒介,实现资金供给方向资金需求方的资金转移,实现商业银行对科技创新的有效介入。但是,目前我国相关中介服务体系仍存在若干问题,一是针对科技创新的担保体系不完备。缺乏全国性的科技创新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地方性机构实力不强,管理能力较弱,且动力机制不完善,部分担保机构经营方向偏移。二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人才、品牌、管理等方面的缺陷。三是部分中介机构出现品质不良现象,甚至行业整体缺乏公信力。如信用评估行业出现的恶性竞争、承诺级别、贬低他人等现象,扰乱了正常的评级市场环境,使市场出现诚信真空。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几点建议(一)继续加强商业银行自身的科技创新。一是加强对信息系统经济效益评价方法的研究,通过科学、量化的体系方法,促使信息科技隐性价值显性化,提升信息科技对商业银行发展的自主推动力。二是加强数据应用,挖掘数据价值。充分利用数据挖掘等现代技术,服务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科学决策。三是加强信息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从整体提高资源效益的角度,将信息科技资源进行整合,以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二)定制金融产品满足高科技企业需求。科技企业对金融产品需求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商业银行必须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量体裁衣,加强产品创新,满足其全方位的金融需求。一是根据科技企业缺乏有形资产的特点加强担保方式创新。例如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其他权益质押等担保方式创新,对现金流持续稳定的企业设计收入质押贷款,对有订单的企业设计订单质押贷款。二是根据科技企业成长期经营管理不规范的特点开展中间业务创新。例如可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信息资源、系统网络、金融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支付结算、财务咨询、现金管理、理财等全方位的服务。(三)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商业银行有效支持科技创新,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一是积极推动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技术先进性鉴定和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通过公正的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化解金融与科技产业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由于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现状和科技水平缺乏了解造成的价值难以评估问题。二是探索和创新分散风险的有效途径,包括在既定市场定位下,为不同发展阶段、风险程度、地域空间的科技项目融资,通过信贷资产组合的方式实现风险分散;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科技保险、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网络联保等分散风险的作用;开展联合贷款以及推进科技企业贷款交易转让和资产证券化,及时进行风险转移。三是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将科技金融业务与一般金融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上分离开来,实施相对独立的管理,保证一般业务安全。(四)构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根据科技金融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一个集金融制度、金融政策、金融工具、金融服务为一体,由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集中参与,覆盖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全过程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系统性、创新性体系安排。一是探索科技贷款的多种组织形式。既可以通过在大型商业银行内部设立专门从事科技贷款的组织机构,实行单独的内部管理模式,也可以探索大型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发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贷款组织。二是建立完善的中介机构信息分享机制。金融产业和科技产业对信贷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度等信息实现共享,实行中介机构造假一票否决制。这样既保障了商业银行的信贷安全,也保证了科技企业的有效资金来源,通过市场的监督机制维持中介机构健康的市场秩序。三是根据科技企业初创期、成长期财务不健全的特点,淡化财务指标在信贷决策中的比重,增加企业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软指标的比重,提高员工主观判断在信贷决策中的权重。(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协同效应。科技创新事关战略得失,财政资金应当发挥关键的作用。一是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制度,对1年期以上的新兴战略性科技项目贷款、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激发贷款投放的积极性。二是政府直接参与认购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基金,既提高了经济主体购买信托计划的信心,又实现了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保值增值。三是财政出资专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四是财政对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担保机构给予资助,对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企业独立担保或联合担保的担保费和因担保发生代偿的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E. 融资融券的优缺点

融资融券的优点:

1、资本成本较低。与股票的股利相比,债券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支付, 公司可享受税收上的利益,故公司实际负担的债券成本一般低于股票成本。

2、可利用财务杠杆。无论发行公司的盈利多少, 持券者一般只收取固定的利息,若公司用资后收益丰厚,增加的收益大于支付的债息额,则会增加股东财富和公司价值。

3、保障公司控制权。持券者一般无权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决策, 因此发行债券一般不会分散公司控制权。

4、便于调整资本结构。

融资融券的缺点:

1、需负担比银行贷款更高的利息费用,目前一般的融资利率为8.35%、融券费率为83.5%,且两种利率亦会随着未来可能的加息而进一步上升;

2、需负担开立账户等固定性的手续费,并且由于融资融券涉及买入卖出两次交易,故佣金等普通交易费用支出亦相应增加;

3、由于引入了财务杠杆,从而相应交易的盈亏亦同时被放大;四是融资做空的收益有限,但损失风险理论上是无限大的,因为上涨空间是无限的;

4、对投资者的专业知识与投资分析要求较高。

(5)融资担保权重扩展阅读

融资融券的区别: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

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F. 主体信用评级的评级方法

而债券评级是在考察发债主体信用能力的基础上,同时结合债券条款及其偿付可获得的外部支持因素,对其综合偿债保障能力做出判断。这里债券分为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对于短期债券(如:短期融资券),由于期限较短(一般为1年以内),则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如:流动性和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在评级中将被赋予更高的权重。
对于债券条款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债券规模、期限、偿还方式、偿付次序、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具体的偿债保障措施等。对于外部支持因素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债券是否有担保、政府支持等信用增级措施,这些都是影响债券最终违约损失严重程度的关键因素。
主体信用评级与债券信用评级级别的对应关系
主体信用评级与债券信用评级在定义及评级方法上的密切联系也决定了两者在信用级别上的对应关系。对于债券的信用评级反映的是其期望违约损失率。债券的期望违约损失率是由债券的违约概率和发生违约后损失的严重程度共同决定的。同一发债主体发行的不同债券信用等级或债券与发债主体之间信用等级的差别是源于其不同的违约损失严重程度。以下列举几种造成债券信用级别与发债主体信用级别产生差异的因素:
(一)担保。相对于无担保债券,通过担保/抵押等形式发行的有担保债券可以通过减少债券违约后投资者的损失来达到信用增级的目的。因此,对于担保债券的信用等级一般比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或同一发行主体发行的无担保债券要高。至于程度如何则取决于担保主体的资信状况和支持力度或担保物对债务的保障程度。
(二)债券偿还次序。一个公司可能会拥有具有不同清偿次序的债务,这些债务因其在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清算时所获得的清偿次序不一样,而拥有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于清偿次序位于最高等级的债务,可能会获得与公司主体一样的信用等级;如果全部收回本息的可能性很高,甚至还可能获得比公司主体更高的信用等级。而对于次级债券,即偿还次序在公司的其他债务之后,那么其预期的违约挽回率将更低,则其相应的信用等级也将在主体信用等级上作下调。

G. 作为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部经理如何去更有效的把控

基本的风险控制为四个方面:
1、担保对象的现金流分析和其他财务分析;
2、评估反担保能力;
3、担保对象的还款意愿、公司经营水平、上下游状况、短期拆借能力;
4、担保对象的当前财务状况、未来行业前景等。

担保公司必须具备比银行更强的风险识别、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与风险化解能力,才能稳健生存。担保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来自不同方面。担保可能遇到的风险既有来自内部的管理控制风险,也有来自外部的风险,这决定了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必须具有系统性。
(一)来自公司内部的风险
来自担保公司内部的风险本质上包括内部管理控制的系统风险和道德风险。担保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内部业务流程、内部制衡机制等不健全和不完善,都会通过担保决策机制上的缺陷或失误,使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可能出现风险。
(二)可能面临的外部风险
担保业务可能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是来自担保对象(客户)的违约风险和反担保资产变现能力。区分担保对象的企业或个人性质,外部风险内容构成又有很大的不同。
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价模型包括针对担保对象的内在风险和外来风险。其中内在风险包括:财务信息真实性、经营者素质、竞争能力、技术和产品市场、经营信息不透明等风险;外来风险包括:政府干预风险、政府政策风险、与贷款提供者串谋、现行法制缺陷、市场服务体系不足等风险。
对个人担保要全面考虑个人资信的若干内容,综合评价:个人征信纪录;受教育的程度;家庭成员构成;身体素质及健康状况;心理素质;社会交往信誉;职业素养;业务技能;职业稳定性;收入情况及稳定性;个人或家庭当前资产构成;个人当前资产负债状况等。
担保业务必须根据风险来源结合具体业务分析。在担保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对外部风险信息,可以根据构成因素设置权重,建立风险评价模型,并用模型的计算结果来指导担保业务决策。
构建和增强担保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系统设想
(一)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要提升管理风险的能力,至少应该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完善,进而形成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
1.完善内控机制与业务制衡机制。公司应通过集体智慧和廉洁的制度来建立制衡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可按风险管理的前、中、后三个阶段设置三个业务部门:担保业务部为业务开拓部门;风险管理部为业务合规审查、合同文本审核的部门;综合管理部为章证管理、重要档案管理的部门。部门之间按“审保分离”原则,明确职责与分工,互相制衡。应完善项目审批决策程序、保后监管程序、代偿追偿程序等,并制定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将这些程序规范落实。为使制度有效,应建立以公司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外骋行业专家共同组成公司的“担保决策委员会”,执行决策职能。
一方面,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制衡的治理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机构和法人治理,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三会一层”的管理体系和业务部、财务部、综合部、风险控制部与审查监督部等内部机构,确保公司的“专业化运作”与“规范化治理”相协调。制定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或有负债管理办法》、《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完善从项目受理、项目调查、反担保措施的设计与落实、项目评审与决策、保后的动态跟踪监管、代偿后的追偿、补偿等专项规章制度,提高业务经营效率与风险防范能力。
另一方面,可通过吸引外部股东,引入外部监管机制;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应加强和政府的合作,建立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服务机构参加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实现公司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协调。
2.建立科学的担保风险评价体系。担保风险评价体系可参考银行的客户评价体系,减少人为误差,可结合公司目标客户群的特色与业务开拓的需求而建立,应体现公司担保经营特色,对申保客户进行保前风险评价,作为决策的依据。当然,对风险的把握应定量与定性结合,普通评价与特殊评价结合。担保公司要首先建立审、保、监管、追偿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业务流程,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储备或聘请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人员;建立模型化的项目评估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客户关系管理,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细的客户资料,稳定评估的信息来源;严格担保的业务流程,避免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管理,完善事先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3.制定科学的尽职调查程序。较好的尽职调查程序应是:“一分析,二看,三听,四问,五查”五步调查程序。从分析客户的申保资料开始,要带着问题去担保对象,对企业的考察,要听企业负责人、一般职工、相关政府部门、供应商与客户对企业的评价,带问题去企业寻找答案,判断企业申保资料与财务指标的合理性,针对可疑点,确定核查重点,查清企业实际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应发挥项目经理AB制的双人智慧,共同把关,互相配合,以A为主形成调研报告。
4.对反担保资源进行创新组合。公司服务申保企业,反担保措施是关键。但是,中小企业及个人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资源。但担保公司面临的反担保政策环境差,特别是抵质押、反担保政策环境差,《担保法》虽已出台多年,但其中规定的许多担保措施难以实施,特别对非银行机构而言。如登记机关通常差别对待担保公司与银行,对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抵质押物,可抵押给银行而禁止抵押给担保公司,使缺少有力的反担保措施的担保机构难以有效防控风险。
因此,公司须具备能力对担保对象的反担保资源进行创新组合,通过对各种反担保措施的组合,控制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或产生相对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如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专户管理与订单核数法结合加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层的无限责任保证反担保;核算企业订单产生的收益及成本,估算出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对跟踪企业订单履约状况、与订单买方企业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与合作银行建立专户对企业销售回款封闭管理,从第一还款来源上控制企业的违约风险。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层的个人无限责任保证可以从心理上加强企业核心层的履约责任,避免恶意逃债。
5.以项目经理负责制造就高素质的项目经理团队。项目经理应对项目风险的控制负主要责任。要通过制度,使项目经理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与敬业精神。可建立项目经理的AB制,由两名项目经理共同处理同一项目,共担责任,互相制约。为此应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项目经理的问责制,对项目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是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可通过内外部培训,使担保公司的项目经理比银行客户经理有更好的风险意识、创新意识。
6.积极主动争取政府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我国目前分层次的金融体系中,缺少面向个人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担保公司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体系结构性不足。政府为鼓励担保公司作为信用补充,出台了多种财税政策,公司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二)通过业务创新与组合提高公司风险控制管理能力
公司应结合市场设计业务组合,分散担保风险。在对个人担保和企业担保、长期与短期的担保业务、高风险与低风险的担保业务、不同行业担保项目的业务等进行收益和风险上的互补。传统意义上的担保业务是一年内的短期银行融资担保。

H. 如何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是指对银行的资产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的资产。

银行业的总资产有很多资产是0风险权重的,有很多风险权重则很高。这个要看每个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的配置,一般来说风险权重高的收益也更高。具体的风险权重列表需要查询央行和银监会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举例来说,国债就是0风险权重的,外国国债评级在AA-以下的则是100%,评级在AA-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债务风险权重则为50%。

(一)提高信贷资金存量,缓解存贷比例,降低高风险资产比例。笔者按照风险资产比例由高到低排列,分别选取了比例最高的前5家支行和比例最低的后5家支行,对比发现两组样本风险资产分布有较大差异:风险权重较高的支行无风险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仅为6.19%,而有风险资产比重则高达93.81%,可见支行总资产中,具有风险的资产占绝大多数,自然提升了资产的风险水平;风险权重较低的支行无风险资产比重则达到44.7%,有风险资产比重为55.3%,两者比率相差不大。

进一步分析还可看出,造成无风险资产比重差异的主要因素是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委托贷款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前者平均余额仅有2.29亿元,占比5.24%;后者平均余额达到15.1亿元,占比44%.根据统计口径,列入上述零风险款项的主要是存放联行款项。前5家支行普遍存在资金短缺、存贷比偏高情况,造成其存放联行款项极少,甚至为负数;后5家支行情况则好的多,存贷比正常。可见,信贷资金充沛与否是目前影响支行风险资产分布的主要因素,而存贷比则成为这一因素的外在表现。

结论:存贷比越高的支行,风险资产比重越高,两者呈较为紧密的正相关关系。其内在关系是:存贷比表明了支行信贷资金的充沛程度。存贷比低,表明存款资金较为富裕,支行会将多余资金上拆总部以获取利息。由于内部资金拆出属于风险加权资产测算表中的ga项:联行往来等零风险项目,有助于降低风险资产比重;反之,存贷比较高的支行,资金大量拆入用于贷款;使资产规模过度膨胀,资产结构中无风险项目占比下降,导致风险资产比重高企。
(二)积极拓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增加对中央财政投资的公共企业贷款,降低贷款风险水平。支行目前的贷款主要由对企业和个人债权、对公用企业债权构成,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50%,是风险资产中权重较低的项目(在此称为“次高风险资产”),其他均为100%的高风险。因此,次高风险资产在风险资产中的比重对资产风险权重有着较大影响,而次高风险资产中,绝大部分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构成,可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占比直接影响到支行的风险资产比例。
同样分析样本发现,风险资产比例最高的前5家支行个人抵押贷款余额为10.6亿元,在全部贷款中占比为26.89%;风险资产比例最低的后5家支行个人抵押贷款余额为5.8亿元,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为31.48%.
结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重越高,风险资产比重越低,两者呈负相关关系。根据《办法》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50%,属于风险次高资产,该指标的扩大有助于有效降低风险资产比重。此外,可增加对中央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如中国电信、中国电力公司以及其他涉及交通、能源等公用事业的企业,包含其在上海的子公司)的贷款,也可以有效控制和缓解资产风险水平。
(三)在拓展贷款业务时,尽力争取符合规定的质押或担保方式,增加风险缓释量。新《办法》规定了对贷款的缓释项目,即有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可享有与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同的优惠风险权重,风险缓释对降低风险资产比例的作用无庸置疑。比如一笔对公贷款100万元,按规定风险权重为100%,风险加权资产应为100×100%=100万元;而如果该笔贷款中,有50万元由建行担保(风险权重为20%),另有20万元为国债质押(风险权重为0%),则未缓释风险暴露=100-50-20=30;缓释部分风险暴露=50×20%+20×0%=10;风险加权资产=未缓释风险暴露×权重+缓释部分风险暴露=30×100%+10=40万元,比风险缓释前减少60万元。
但从实践看,由于客户经理对资产充足率办法不了解,对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对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重要性并不关心,往往使分行符合风险缓释项的资产少之又少,风险缓释作用可谓杯水车薪。
(四)开展表外业务时,应优先开展低风险表外业务,尽力争取担保或质押,努力提高保证金比例。开展表外业务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优先开展低风险表外业务,控制高风险表外业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与购买等业务风险度较高,应适当控制;可无条件撤销的对外承诺、开立跟单信用证(有真实贸易背景)、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则风险度较低,调整表外业务结构,优先发展低风险表外业务,有助于降低表外业务整体风险。二是同表内业务一样,尽力争取符合《办法》规定的担保或质押,争取更多的风险缓释,有助于降低风险资产。三是开展表外业务时,应尽量争取更多的保证金存款,降低敞口风险。根据《办法》规定,表外业务两次转换后,可直接扣减相应的保证金存款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因此保证金存款之于表外业务的风险缓释作用较大。并且,保证金可增加存款量,有利于综合收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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