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我国和国外的信托公司
1我国信托公司和国外信托公司的差距,运营方式的差异体现在何处?
我国的信托版公司权是资金入口窄而出口宽,虽然投资方式灵活,但面临的约束较多,缺乏法律和监管的支持。在北京的信泽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看来国外发达地区的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较确定,法律制度健全,监管规则具有可预期性。
2如何看待目前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广泛的现象,好还是不好?
目前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广泛只是画的饼,实际并非如此,所以也不好评价好与不好。
② 一个关于信托产品的问题
无效的,购买主题是A公司,那么A公司就是收益的纳税主体,这35万元必须有A公司来纳税,至于其他的,如欠B公司的50万及其利息,这需要在协议中说明,b公司要面临重复纳税的问题的
③ 关于信托产品的几个问题
1、信托产品风险在抄于两点: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意思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一般控制措施主要有担保、抵押、质押等;(担保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等;抵押常见的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等;质押通常就是打折非常低的,大多为资产评估价值的30%-50%)
市场风险主要是因为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一般控制措施主要是采取结构话信用增级、设立预警点、止损点等方式。
基本上通过以上风险控制措施完成后,兑付率都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有例外。
2:购买信托产品的话携带好身份证件与银行卡,仔细阅读信托合同书,签完字把资金划到制定账户就可以了。
3:太有眼光了,关键是如何走完第一步:怎样从银行取得大额的资金?这个剪刀差不是那么简单就可以得到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④ 关于信托的基本问题
非也~
我是新源时代信托股份公司的,很负责人的说,信托是有风险的
没风险的说法是被三方,银行等销售机构捧出来的
信托都兑付,不意味没风险~这几年都有信托出问题
有的用于投资股票一级市场定向增发的信托亏损是很正常的,而且不兜底
房地产类项目出现问题也不是一例
不过中国的信托市场有个非常变态的刚性兑付潜规则
注意,是潜规则,出了问题的项目虽然信托公司兜底了,但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这项义务
就是说信托不进行刚性兑付也是合法的~为了少惹事,还是挑选安全的信托比较好
别太在意1个点的收益差距
有什么问题可以qq问我 249908625
⑤ 有西亚信托公司吗
那篇文章我看了,是典型的“高尚的洋大人”系列公知伪造文章。
姑且不谈这篇文章的来源(它没头没脑突然就跳出来了。出自于哪本书、哪本杂志、哪篇新闻都不知道),单纯从“价值50亿马克的一颗红宝石”这个细节来证实或者证伪吧。
文中所述,这颗红宝石是二战前存入的,价值50亿马克。1936~1938,1马克大约等于0.4美元,也即这颗红宝石等于当时的20亿美元。
当时的美元是金本位制。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的金价,固定为35美元/盎司。用这个价格作参考,那么这颗红宝石当时大约价值20亿美元,等同于黄金57142857盎司。
1盎司=28.35克,那么这颗红宝石等于1619吨黄金。而现在中国公开的国库黄金储备约为1800吨,也就是说,这一颗红宝石的价格就接近于中国国库黄金储备了。
1970年代以后,美元脱离了金本位制。现在,黄金价格约为:1322美元/盎司。也即以黄金价作基准,那颗红宝石的现价,应该为755亿美元、4900亿人民币。
自己想一想,这可能吗?
从另一个角度想一想,如果真有这事,西方不早就把它搬上银幕、写成书籍、吹到天上去了吗?
其实,要谈诚信,中国历史上的实例很多,尾生抱柱、一诺千金,有必要非得伪托“洋大人”的虚假事迹。来“教育”国人?
⑥ 什么是信托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专的关属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⑦ 关于信托投资的问题
应该是
5,其他项
信托是三权分立的,所以不属债权,不属权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