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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项目融资

发布时间:2021-05-18 21:11:21

1. 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融资渠道

融资来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就目前源国内情况而言,最主要的还是银行。
而对外融资方面的能力和租赁公司本身的背景和资产规模业务情况等也是息息相关。
新的融资渠道看怎么理解了,像现在全民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境外资金融资,或者说和信托公司合作等其实一直都有的。而资产证券化就目前而言要真正做到全面推广还需要时间,这和租赁公司背景,资产情况等有很大联系。
而新的类似网络平台,保险等的融资也是一个渠道。
但是总体来说还是银行为主的。

2. 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项目

融资租赁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设备融资模式、设备销售模式、投资方式的创新,不仅在各交易主体之间实现新的权责利平衡,为客户提供了新的融资方法,而且成为交易主体优势互补、配置资源的机制和均衡税务的理财工具。
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增多,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以下列12种为主,其中前5种为基本模式,后7种为创新模式。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三、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
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
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四、委托租赁

五、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六、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七、风险租赁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
风险租赁为租赁双方带来了一般融资租赁所不能带来的好处,从而满足了租赁双方对风险和收益的不同偏好。
(一)对承租人的有利之处
1、较好的融资渠道。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经营历史短,资金缺乏,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所以其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风险租赁可以成为一种融资的重要手段。
2、转移风险。即将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出租人,即使出租人的股东权益不能获得收益,出租人也无权要求其他的补偿。如果采用抵押贷款,银行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风险租赁中的租金支付义务,也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
3、提高投资回报率。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
4、较少的控制。与传统的风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即使向风险企业派出代表进入董事会,也不谋求投票权,这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
(二)对出租人的有利之处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1、较高的回报。如果承租人经营良好,出租方可以得到股东权益的溢价收益,比一般的租赁交易收益要高5%-10%,甚至更高。
2、处理收益的灵活性。出租方从承租方那里获得的认股权,一旦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即既可以将其卖出获得变现,也可以持有股票获得股利收益。
3、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
4、扩大了出租人的业务范围,增强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八、捆绑式融资租赁
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和首付款)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九、融资性经营租赁
融资性经营租赁是指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融资性经营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选择租赁物;
(2)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公司和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向供货商支付货款;
(4)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5)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6)租赁期满,承租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按约定退租、续租或留购;
(7)若承租人退租,由进行租赁物的余值处理,如在二手设备市场上出租或出售租赁物件。
十、项目融资租赁
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出租人要面对的主要风险是租金不能收回的风险,产生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二是承租人的信用不好。
为了防范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项目的评估。在项目前期,出租人要对项目整体的现状和未来进行全方位的科学评估,包括对项目未来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盈利能力进行预测,对承租人未来偿租能力进行评估,最终选择的项目应确定其预期收益率保证出租人能收回租金;
(2)灵活的租金设计。在进行租金计算时,要结合项目正常的现金流和项目经营期可能的风险,以保证最终的租金能够顺利回收;
(3)对项目经营期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在项目经营期间,出租人应按期对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如出现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查找分析原因,判断是项目真实的客观经营状况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导致的,以防止承租人利用信用风险而故意拖欠租金或不偿还租金。
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和实施阶段比较多,其操作模式也比较复杂。通常,项目融资租赁的参与主体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包括参与租赁项目建设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监理承包商、设备供应商以及贷款融资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实施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租赁、移交三个阶段。
十一、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
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十二、销售式租赁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3. 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复公司资金来源制主要是股东的资本金,日常的流动资金或项目资金则多数来自银行融资。

  1. 追加资本金,是拓展资金来源的最直接方式。

  2. 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租赁企业解决资金头寸、应对不时之需的一个重要途径。

  3. 中国融资租赁企业较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的资金支持。

  4. 发行企业债券,是租赁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

  5. 上市筹资,是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增强实力、提高直接融资能力的战略性举措。

  6. 通过保理手段盘活自身资产,是租赁企业调整资产结构、解决资金急需的一个重要方式。

4.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的6种主要业务模式:

一、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三、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
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
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四、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五、转租赁
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以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转租至少涉及四个当事人: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转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六、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适用于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5. ppp项目公司如何融资租赁

一、PPP项目要把握好引入模式。即PPP项目要根据项目融资的要求,去选择直接融资租专赁、设备融资租赁或属售后租回的融资租赁模式。
二、运用好介入形式。融资租赁公司介入PPP项目可以“传统介入”,也可以“深度介入”。“传统介入”,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提供者参与PPP项目融资。这种方式主要在PPP项目的建设阶段,业务模式为“直接租赁”,期限为3―5年。也可以采取为“售后回租”。
三、掌握好营运方法。根据PPP模式的捆绑特征,可以将项目分成建造和使用两个阶段。签订合同之后,就进入了建造阶段,由社会资本去建造基础设施。在基础设施的使用阶段,SPV公司提供支持性的服务,并且还负责维护基础设施,而公共部门则给予SPV公司适当的补贴,并定期向社会资本支付统一的融资租赁租金。当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后,基础设施归政府部门所有。
四、融资租赁公司要防范好风险。PPP项目涉及部门众多,审批手续复杂,专业化程度高;且多为长期合同,资金需求量大,回款周期持续20-30年甚至更长,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工期延长甚至项目终止。操作过程中随时会面临大量风险。

6. 为什么现在有这么多融资租赁公司都在涉足政府融资项目

政府平台需要融资—43号文限制银行信托—融资租赁公司出现解决需求—正常专。
政府项目期限长,属收益率偏低,适合海外资金进来投资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市场不景气,租赁公司对于政府类项目认可为含金边的项目,与其说把钱融给利率高的民营企业倒不如牺牲些利润来保证业务的开展进而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毕竟目前民营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坏账太多,担保企业不靠谱等众多原因致使租赁公司选择政府类项目。
2、政府类项目基本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租赁标的物,此类标的物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即其他企业不太会触及此类项目,也进而说明了标的物的收益归集至政府且赢利性集中度高,经营过程中权属清晰,对于标的物的持续产生盈利创造了较为稳定的环境。
3、租赁公司受政策性导向、支持或者受驱使提供政府类项目的融资租赁融资。有些租赁公司为了在政府面前要个好成本价提供融资等众多方面的利益驱使等促使现如今融资租赁单位对于政府类项目的倾向性逐步提高。

7.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产品设计的几种模式

一.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内保内贷、内保直贷融资
二.信托融租
(一)信托贷款模式/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该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以出租该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实现投资者信托收益。
(二)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信托——附带回购条件模式
融租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针对该转让收益权项目,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用信托资金“买”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租赁公司溢价回购收益权。具体分为如下两类:
1. 以信托资金购买租赁收益权模式
2.以收益权募集资金模式
(三)通道模式——银行理财+单一信托计划+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此模式的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方面主导,提供项目和资金来源,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信托扮演的角色相对被动,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以向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以租赁应收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将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且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债权集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信用评级、信用増级等),将其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过程。租赁资产证券化本质上就是一个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融通资金的多主体、多环节的运作过程。
四.外债融资
(一)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母公司专门在境内成立租赁公司办理直租业务,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富余资金直接借给境内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2.适用类型: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
(二)境外融资并借贷模式
1.操作方式: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中资企业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
2.适用类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其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后,再返程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三)“担保+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外资租赁公司使用人民币外债或外币外债结汇支付给境内中资机构,购买其已使用的资产。
2.适用类型:租赁公司为中资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无外债指标的内资机构办理的售后回租业务。
此类人民币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加上存在对境内企业的授信,境内银行开出此类保函并无顾忌。有些银行还办理交叉货币的对外担保,即境内银行出具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外机构提供外币外债,银行也未将此类担保纳入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
(四)购买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购买境内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是指国内具有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过出售租赁资产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具有较好的融资渠道公司的融资资金,再去开展新的租赁业务。
2.适用类型:经营范围中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五)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
上海试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允许租赁公司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生产制造类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即可借办理保理业务的名义借入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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