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赁物的所有权未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吗
1.购买和交付的义务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应商签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而且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在融资租赁实务中,虽然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然而在法律关系上,交付租物的义务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该义务由供货商代为履行了。2.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这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拥有的承租权,也不得擅自变更原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条件。(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而且对使用租赁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独立处分。(3)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时,出租人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以不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限。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3.对承租人的协助义务在供货人出现拒绝交货、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的情况下,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将根据其与供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其对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规定,协助承租入办理索赔事宜。
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后,承租人能否与出卖人再签订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只存在一个买卖合同,即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租赁物的买卖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无需在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只需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履行完毕,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也会有禁止条款,约束承租人不得与出卖人单独签订买卖合同及其他损害出租人利益的条款。
如果承租人与出卖人就融资租赁物单独签订买卖合同的,那么会导致出租人与承租人及出卖人之间产生纠纷。这时,法律会倾向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如果承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合同侵害了出租人的利益的,该合同依法无效。
因此,《合同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禁止承租人与出卖人就同一融资租赁物签订买卖合同,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1、需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2、不得损害出租人的利益;3、不得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
㈢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如何确定,出卖人有何权利
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如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获取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租赁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购买成本和合理利润两部分。其中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赁物的价款、利息、保险费用等。其中,
1、租赁设备的价款,包括原价、运输费、安装费、向供货方预付贷款利息、途中保险等。
2、保险费。承租单位所租设备,由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合并计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个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利息负担。
4、手续费。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承办租赁设备所开支的营业费用和必要的盈利。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有何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结合。两者的结合点就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同一物。也正是这一标的物,使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与融物性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融资从而达到实现融物的目的。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双方有责任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他方都有权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如果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买受人也就是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索赔的权利。索赔权利的产生来源于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基础也就不存在。当然,从根本意义上讲,索赔权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也就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但买受人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由承租人行使。这主要是由于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索赔权又是买受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当然,如果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㈣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能够转让
严格意义上说,融资租赁债权方基础合同中规定了有很多其他义务,这些义务P2P平台上投资者无法履行,所以这种模式单纯结构债权转让并不合法。
收益权转让只是转让收益的权利,本金出问题还要你来负责。
㈤ 融资租赁合同转让时 租赁物的地址写错了
你们不签合同就行了
㈥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方擅自转让租赁物该怎么办
现在如果不考虑这个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想取回机动车的所有权,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自从《物权法》出台后,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关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规定就不能适用了。那么怎么样才能保证出租人的权利呢。而且这个案子中出租方没有要求承租人办理机动车的抵押登记。
㈦ 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是什
你这说法是错的,是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有效。就是所有权转让了,但原来租版赁合同依然有效权。举例;甲租给乙房子两年,在这期间,甲把房子卖给了丙,甲与乙的租房合同依然有效,丙不能让乙搬走,乙的房东从甲变成了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