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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废止

发布时间:2021-06-09 09:21:26

A.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废止了吗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共九章,六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B.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还没实施吗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力在9月12日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证监会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对于同属于合并后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且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按照功能监管理念,证监会将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放开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放开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定向资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为信托关系,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资管大一统
根据证监会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意见稿旨在明确资管业务的现行法规体系与《私募办法》如何协调,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2012年开始,资管业步入大繁荣时期,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管制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对三类机构实施统一的功能监管。
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
根据办理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也将促进资管业务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现行法规,定向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践中,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一般采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但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此外,《管理办法》不再对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现行规定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规模上限(现行规定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要求自行决定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

“八条底线”
现行规则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投资范围的局限阻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根据办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证监会认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实力和合规经营意识均明显增强,有能力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有必要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
同时,管理办法还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
近期业内频发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此次管理办法亦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本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亦在当天的会上强调,资管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C. 请问资产管理和信托有什么区别啊!

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

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D. 个人信托理财的特点表现在哪些方面

信托理财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

(1)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门槛为100万。
(2)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③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5)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否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明确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税的效果。
(6)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

E. 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有什么区别

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概述不同:

1、银行理财产品的概述: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双方承担。

2、信托产品的概述: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

二、两者的主要种类不同:

1、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种类:

(1)人民币理财产品:银行人民币理财是指银行以高信用等级人民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其他债券等)的投资收益为保障,面向个人客户发行,到期向客户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2)外币理财产品:在股票市场大幅波动下,“保本增值”已逐渐成为理财新风向。在此背景下,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外币理财产品回避短期股票市场风险。

(3)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2、信托产品的主要种类:

(1)贷款信托: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2)权益信托类: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融资租赁信托: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4)不动产信托: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三、两者的风险不同:

1、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财与投资意愿不断增强,使我国理财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但同其它成熟市场国家相比,我国理财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关于理财产品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法律风险严重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从宏观来看,这些法律风险不仅有碍我国理财产品的持续健康发展,进而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从微观角度上说,会使投资者及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多的法律层面上的不确定性,不仅增纠纷与争议大幅增多,同时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因此对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的剖析与防范极为必要。

2、信托产品的风险:多数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是单一项目,风险集中在融资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强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始终都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产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信托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关系到信托公司的成败。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创新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采用借助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信用主体的声誉外,还采用资产抵押,如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外部信用措施增强,如第三方担保,银行信誉调查等,内部信用措施增强,主要是优先/次级结构的运用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如采用财产质押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

F. 中国现行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现行法律全部目录
法律名称 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8-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08-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3-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4-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1-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5-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3-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199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2008-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198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 200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版) 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4-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订版) 1992-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4-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0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1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10-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8-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200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200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4-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7-01-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04-2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2007-01-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8-05-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007-12-29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8-04-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05-09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8-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6-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邻海及毗连区法 1992-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6-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8-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01-01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 200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00-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0-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0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9-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000-12-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01-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12-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1990-0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05-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01-12-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2-01-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0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2003-02-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04-02-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2004-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199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12-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2004-08-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08-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08-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08-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08-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2004-08-2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2004-10-27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2005-12-0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2006-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2-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5-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8-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000-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5-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9-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2005-03-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08-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 2002-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2-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7-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10-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2001-08-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 20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版)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3-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5-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08-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 1991-09-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199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6-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1-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6-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 199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1996-0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 2004-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7-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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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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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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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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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04-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5-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9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0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4-08-28
注:1、法律由全国人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无权颁布法律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而国家各部、委、行、署只能颁布行政法规,
各省、直辖市或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大可以颁布出台地方性法规,各省、直辖市或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颁布出台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人大可以颁布出台自治条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数量庞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只在当地适用。故不再列表,如需要的话,可以跟我联系。

G. 信托公司有发行额度的限制吗

信托公司没有发行额度的限制。
信托的本质特征
一、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有权行使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一些酌情处理、取得收益的权利,在信托财产被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不过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也不能将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据为已有。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具有了法律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与受益人财产相区别。2、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及。而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均归于信托财产。
5、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一般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或信托终止而丧失,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其法定归属顺序为: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三、全面的有限责任
从信托内部关系人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只有在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才负真正所有者的无限责任。从信托的外部关系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管理信托所签订的契约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消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即英美信托法的一项普遍规则是“法院不会因为欠缺受托人而宣告信托无效”。这就是说,在委托人没有任命受托人,或者受托人拒绝任命或者不能接受信托,或者任命的受托人在信托实施前已死亡,都不能使信托终止。

H.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8)信托法废止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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