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及因难有哪些
1、如果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了一个优惠的前提条件——需要政府其它部门认定资格或审批的话,那这个政府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会影响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用与效率。
2、纳税人会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先天性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惠”。或者因为他们不知道政府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与自己的实际关系有多大,实际效用有多大。事实上,即就是一个纳税人知道政府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税收优惠所需付出的成本,诸如金钱、时间、机会等成本高
B.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工业园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在园外的企业是一样的。具体上税务总局的网站政策栏目里查看。
C.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D. 国家政策在创业者融资难,这个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就知道这么多降低融资成本6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将成本的通知,出台回政策降低融资负担。答指出:
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银税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
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国有大型银行要率先做到,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办法和支持政策;
督促商业银行落实有关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的监管政策,制定内部制度方法;鼓励大型银行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赋予县支行合理的信贷业务权限;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提升客户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探索发放信用贷款等。6月,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部署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提出:支持设立一批扶持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和规范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引导基金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和信用信息评价机制。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金融改革试点等。昆明永谐为你解答
E. 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问题,政府出台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正在组织多个部门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系列扶持政策,预计将会在今年下半年陆续推出。
知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国家将出台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以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而相应的准入政策将进一步放开,准入门槛也将降低。
国资委下属的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机械工业信息中心提供的材料显示,工信部等部委将针对目前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推出相应的扶持政策,计划于今年下半年陆续推出,并将贯穿整个“十二五”期间。
长期担任国资委和工信部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的机械工业信息中心主任刘功效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十二五”期间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重中之重。“更多地是通过建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融资,并帮助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信用体系,然后通过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引导民间资本的过程将分为三步走。首先,中央会建立一个政策框架,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文件和法规,调整民间资本准入制度,并建立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权融资的相关规范;第二步,有关部委将通过建立具有示范性的中介服务顶场侈渡侬盗畴醛川互机构,为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牵线搭桥;最后,将这一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刘功效介绍,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同时,国家还会鼓励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现代企业改造。
上述知情人士还透露,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投融资将进一步放开,门槛也将降低。另外,国家会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
对这一说法,刘功效予以确认。他还介绍,“十二五”期间国家会引导民间资本优先进入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中小企业。
刘功效还透露,“鼓励自主创新”将成为“十二五”期间出台的中小企业系列扶持政策的一大思路。
上述知情人士介绍,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将通过两条路径实现。一方面,国家将出台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向有自主创新实力的中小企业倾斜。而对于暂时不具备创新能力,但有创新意愿的中小企业,国家将通过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在中小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合作。另外,在国家大型项目、政府采购以及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达到技术标准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对于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中小企业,国家除了会逐步降低税收减免的幅度,还将力促企业间进行兼并重组,并对兼并重组后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给予新的政策扶持。
刘功效介绍,8月份开始,国资委、工信部等国家部委将举行全国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研讨和调研活动,目的是摸清中小企业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并对扶持政策做进一步调整。
F. 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融资租赁是国家鼓励行业,优惠政策比很多行业多太多了。准确的说,不叫优惠,叫行业政策。
给出法规,法规文字太多就不列出。请自行查看。
营改增法规类: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印花税: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进出口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特区扶持: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世欣合汇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二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等等很多批次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G.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
非常感谢你的信任与提问L1、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从事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点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直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H. 统借统还贷款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所谓统借统还贷款,说简单点就是“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说,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统借统还贷款不但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难度、担保风险,还能在税收上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1、营业税优惠
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国税发[2002]13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或所属财务公司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税函[2002]837号文的规定,统借统还贷款模式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使用金融机构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I. 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盈利情况存在哪些问题
一、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生产成本持续攀高。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企业融资成本高,市场销售疲软,期末借款余额和产成品库存数量上升较快;同时,用工成本上涨,职工工资待遇持续提高,社保、医保等费用相应增加,与去年同期相比,企业用工成本涨幅达20%,利润空间受“多重挤压”,导致中小企业生存空间缩小。
(二)市场前景不容乐观。目前,因出口市场下滑造成沿海相当数量的外向型中小企业停产、倒闭。我省外向型中小企业比重虽然很小,目前暂未出现大面积中小企业关停、倒闭现象,但因对市场和投资预期不稳定,部分中小企业已出现订单减少、开工不足等状况。
(三)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未得到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时通常会在规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左右,再加房产土地抵押登记费、工商查询费、抵押物评估费、担保费、会计审计等中间费用占贷款成本20%左右。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缺乏抵押资产,且有效担保不足;同时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健全,依法经营、诚信观念不强,导致银行贷款意愿不高和“惜贷”,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
(四)要素保障难度进一步加大。各地天然气、电力指标缺口较大,特别是受土地指标制约,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很难获得项目用地;同时,由于受投资强度、投资规模等较高的入园“门槛”影响,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工业园区,无法享受资源综合配置,生产经营要素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五)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人才和高端技术匮乏的问题,导致企业技术创新整体实力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少,产业关键技术受制于人;中小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小微型企业大多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体系,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
二、意见建议
(一)建议在财政、税收、减负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议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按中小微企业的类型和发展阶段进行指导和帮扶。加大税收调控力度,制定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延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清理行政和事业收费项目,加强监督检查,查处“三乱”行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二)建议研究设立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相关金融扶持政策和措施,开展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专业银行试点工作。
(三)建议进一步加强对西部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鉴于西部工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实,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面临困难和压力更大,发展步伐缓慢,建议在项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策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四)建议加强创业辅导和创业载体建设。进一步加大创业辅导力度,提升创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加大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扶持力度,在建立工业园区时按比例配套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预留小微企业发展所需用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