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资产包转让为什么要成立信托计划
以信托方式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被法院驳回
将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公司后,资产公司又以信托方式将资产包整体转让给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仅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催告手续后,便以原告的身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那么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给出明确答案: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利率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当天,建行又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层楼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费用,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两份合同签订后,建行依约向实业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实业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建行向实业公司进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东方资产于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说
信托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实业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方信托公司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托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法律方面分析,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诉讼作为管理或处分的手段之一当然是受托人的权利。所以原告为管理、处分信托资产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并且该诉权是排他性的,委托人东方资产对信托资产不能再享有诉权。从信托合同约定分析,信托合同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处理、处置或选择、聘请服务商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和职责。未规定委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因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作为管理、处置信托财产的一种手段,本案原告信托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是涉诉信托不是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的信托。东方资产设立财产信托的真正目的在于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而非诉讼或讨债。该信托的目的在于通过转让不良资产的收益权而使不良资产相对于委托人而言提前变现,而不需借助某个具体债权项目的债务清偿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即使涉诉债权没有任何回收,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可见,涉诉信托的信托目的不是专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方实业公司表示,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其诉请应予驳回。理由有三。
一是债权人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之间只是信托关系,而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与实业公司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信托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及刊载的债权催收公告均说明了东方资产将其不良资产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催讨,目的就是为了讨债。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了诉讼或者讨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合同关系无效。因此,信托公司向实业公司主张权利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是在信托合同及其资产信息清单中,东方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仅为本金450万元,并无利息。信托公司无权对其受托财产之外的利息进行处置,因此,信托公司主张贷款利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三是在贷款合同中,原债权银行与实业公司并未约定复利。因此,信托公司诉请中包含的复利毫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连线法官
信托公司对受托债权无径行起诉权
法院裁定生效后,记者连线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邱健,请他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信托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作了分析。
邱健认为,本案债权始于建行与实业公司之间,东方资产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受让了该债权后,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因此,东方资产取得了债权人地位。就该债权转让协议而言,债权债务双方为东方资产及实业公司,而信托公司则是与东方资产订立信托合同而取得的“债权”。因信托关系是属于一种委托经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一条的规定,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严禁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由此可见,信托公司不具备代人主张债权的经营业务,即使订立了具有该方面内容的信托合同,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张的债权,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上述债权的权能。因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信托公司提出本案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贰』 信托理财产品有没有,没达到初定收益率的,有没有把本金陪进去的,第一次买信托,没经验,谢谢大家了
我做的是委托类的理财产品,收益按照合同给予的固定收益。从8.8%到13.8%
信托一般也没问题的。就是起步高些。
『叁』 信贷资产转让的现状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因贷款规模大,贷款期限长, 因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回流资金的需求强烈。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已经成为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中主要的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和批发商,和大部分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了信贷资产转让合作关系,目前正在构建全行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从2002年起,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大力推行了管理资产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将贷款份额转让后仍对贷款公司进行管理,并对转让的贷款项目收取管理费,成为信贷资产转让的一种主要模式。
2004年,国家开发银行和5家金融机构签署了间接银团贷款和资产管理服务合同。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签署了528个银团贷款项目,总额达1,357亿元人民币,出售197个贷款项目的部分份额,总额达530亿元人民币。截止2005年末,管理资产总额(表外部分)达4,438亿元人民币,实现8.7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服务收入。
2、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除了直接回收以外,另一种重要手段是通过不良债权转让。不良资产的受让方主要为外资投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采用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外资介入国内不良资产处置的正式批文是2001年10月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当时的外经贸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03年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先后13次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涉及贷款本金及表内利息达825.27亿元,回收现金25.33亿元。其中,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428.39亿元,回收现金10.7亿元,与外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396.88亿元,已回收现金14.63亿元。这意味着,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平均回现率仅为3%,远低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自身20%左右的总体平均回现率。
信托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资产为另外一种重要方式,一般为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保留劣后收益权。如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一百三十二点五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这一“准资产证券化”举措首创了国内资产处置业务全新交易方式。
信托方式使不具有资产管理专业能力的投资者有机会实现对不良资产的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同时信托结构设计还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加快资产变现进度,提前收回不良资产变现资金,实现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但信托处置方式受制于信托公司私募资金的能力,一般规模不大。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因为体量巨大、各家资金状况、贷款规模、贷款质量差异很大,因此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信贷资产转让既有回购型,又有买断型,采取了协议转让、招标转让、不良资产转让、间接银团、联合贷款等多种方式。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根据动机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为规避银监局监管在期末发生的短期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其特点是:一般采用回购型式,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短,转让协议达成的时间往往是商业银行上报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前几天甚至当天。(2)存贷比过高与存贷比低、信贷项目多资金少的商业银行与信贷项目少,资金富余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呈现出一定的地区特性;(3)一部分存贷比超标,贷款资源丰富的商业银行为完成中间业务收入而将一部分贷款份额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将贷款利息收入转化成投行业务收入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4、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与农信社等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既有转出方,也有受让方。因总体资金规模小在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上占据的规模不大,但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
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受让资产的主要是国开行信贷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存贷比超标或集中度超标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包括间接银团份额)等,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其中,中诚信托、中泰信托、天津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均开展了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而中诚信托开展的国开行信托贷款业务较多;中信信托受让了较多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工行宁波分行不良信贷资产。
近两年信托公司开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信托公司利用自身项目资源优势发放了对优质企业贷款,但信托公司受制于自身有限的资金规模,出于加大资产的流转速度,加快资金流转的目的,将其优质企业贷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此类业务开展得较大的信托公司有中海信托、中信信托等(具体分析见第二章)。 监管层对该类业务的监管分为准入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层次,各家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前需要向银监局申请业务资格。监管当局出于发展金融市场,加快金融开发的角度出发,启动和放开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具备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业务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监管层没有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对该类业务进行规范。实际工作中,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因转出方对该笔资产并没有剥离报表,监管层对该笔业务作为融资业务来监管。买断性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因该笔资产剥离了转出方报表进入受让方资产负债表,监管层对该笔业务界定为信贷业务,监管政策参照有关信贷业务的监管政策。
当前,信贷资产转让管理成为监管层限制银行调整流动性、限制贷款规模的手段。在目前宏观经济出现过热势头,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银监会出台了限制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的文件。监管层通过限制一些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限制了一些资产负债比例已经较高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信贷业务的手段,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三)信贷资产转让相关平台的建设及意义
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很大,并出现了几个信贷资产转让平台。深圳已成立国内首个由官方筹办并运营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上海银监局也在努力推动银团贷款交易系统平台建设。这种交易平台的推出,最大的意义是方便信贷资产转让。一方面,主办方希望方便银行获取其他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受让信息,另一个方面,交易平台的重要功能是价格发现,即设置了“信贷资产转让、受让”信息公告栏,公布出相关信贷资产的价格行情。此外,目前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非官方的信贷资产交易平台,如上海的国力,北京的中国贷款交易网。
『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有不兑现的吗
你好,目前没有按期兑付的信托是有的。如果信托出现不兑付,一般信托公司会兜底处回理的,比如通过抵押房答产,质押股权的变卖等方式来实现最终兑付。当然如果遇到房地产上破产了,那么只能通过清算来实现兑付,同时投资者的收益也就不确定了。 同时,信托公司的实力也是至关重要的,实力雄厚的信托公司,出现了问题,自己会先贴钱实现兑付的。
『伍』 这年头真的什么都不靠谱,天津信托那么大的国企都会出问题,这几天闹的沸沸扬扬有人知道具体怎么回事吗
我也听说了,好像是天津信托聘请的投资顾问出问题被公安机关刑拘了,坑了好多投资人的钱,有一个多亿呢,真是吓人,这些信托公司胆子也太大了,拿我们投资人的钱去冒风险。
『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
天信公司有股东5家,其中前4家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1、天津海回泰控股集团有限公答司出资人民币765789000元,出资比例51.05%;
2、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31579000元,出资比例42.11%;
3、天津盈鑫信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78947000元,出资比例5.26%;
4、天津市大港区财政局出资人民币15790000元,出资比例1.05%。
『柒』 天津信托的老板是谁他们公司的产品能买吗
2013年2月4日,大批走投无路的“天信沐雪巴菲特一号”信托产品受害投资者回们从四面八方赶来,聚集在答天津信托大厦的门口,他们集体请愿,希望天津信托的老总王海智能够维护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出来给投资人主持公道,将属于投资者自己的信托款还回来。但是天津信托却一直不愿意出面解决,甚至让安保人员暴力对待这些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投资者。最后还是人民警察的到来才阻止了天信对投资人伤害的进一步扩大。为了帮助投资人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的正义,警察同志进驻天信大厦积极调解,为投资人主持正义,亲自和天津信托的高层联系,但是天津信托始终没有给予投资者正面回复。远道而来的投资者们,从清晨到正午,在凛冽的寒风中,在这本该是合家团圆共享天伦的时刻,却在此时遭受这种待遇。天津信托的王海智,求求您,给投资者们一条活路。
『捌』 天津有多少家信托公司 类似宜信,还有恒天财富的!
天津正式的信托公司只有两家
1、天津信托
2、北方信托
其他信托公司在天津有办事处的有
1、中融
2、新华
第三方公司有
1、宜信财富
2、诺亚
3、恒天财富
4、中天嘉华
5、大唐财富
等等好多了!
『玖』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托”或“公司”)由中国人内民银行天容津市分行创建,于1980年10月20日成立,并于同年11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投资机构之一。2002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2)26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天津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批准,天津信托完成了重新登记。2009年6月,经银监会批复,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毅
成立时间:1986-09-23
注册资本:17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2000000000129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127号
『拾』 天津哪家信托靠谱
是想买天津当地信托公司的产品吗?
其实只要是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68家你选哪家都很靠谱的。
不一定非要天津的信托公司。地域限制这块其实也不会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