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策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区别
都是依法设立的,其申请成立的条件和普通公司成立条件是一样的。
但是版两者还是有以下区别点权:
一,就注册资金来说,普通担保公司只要五十万以上,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金额较大,一般要四五千万甚至一个亿以上(按照各个省份要求有别)。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必须由省经贸委颁发经营许可证,而普通担保公司则不需要。就营业范围来说,普通担保公司除了咨询业务和中介服务,不能开展其他任何担保业务,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可以开展各种融资性担保业务。
❷ 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的定义,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方式(求金融高手回答,分嫌少再加)
担保业对来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源难的重要作用日益被各级政府所重视,除了增加对担保公司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各级财政还出资设立了大量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公共财政进入担保业的逻辑在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高、收益低,属于“准公共产品”。而另一方面,民营资本也在源源不断的进入担保业。 针对政策性和民营商业性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公司,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认为,应该实行分类管理,政策性担保公司应坚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而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只要做了一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不管多少都应该给予扶持和鼓励。 李世奇曾任北京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处长,2002年11月创立北京担保协会,对担保业有较深入的研究。 《21世纪》:怎样才能既规范担保业的发展,又能保持担保业对民营资本的吸引力? 李世奇:主要的一个思路就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出资主体的担保机构实行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在业务范围上,政策性担保公司应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商业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可更加灵活。 政府出资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因此政策性担保公司的经...
❸ 政府性质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和私营性质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设立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设立程序原则上没有什么区别,国有性质的股东需要地方国资委同意,股东背回景审查可能会少很多答环节,但民营担保公司可能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就需要证据证明了。其他没有什么不同。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原则上应该是政府职能的事情,可我国现在体制是国进民退,所以有些行业从国家层面来说比较混乱,建议民营企业家不要介入担保行业。
❹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什么意义
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
就融资担保行业而言,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缺失,一直以来是一块明显的行业短板。虽然目前我国有不少地方性的政府担保基金,但发展状况实际上参差不齐,和地方性的政府担保基金相比,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优势首先是规范性高,而且资金量大。此外,还能发挥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资本参与其中,从而推动整个体系的建设和行业的发展。
❺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能对房地产企业提供担保吗
看当地政策了。
❻ 目前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
目前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政策如下:
一、积极创新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扩大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
一是自上而下创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信用担保机构重点对科技含量高、风险大、对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担保机构则对本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二是不断创新担保机构的设立形式,如政府独资、政府控股和会员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外部监管体系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银行等部门组成担保监督委员会,对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担保机构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应采取公司制的形式,对目前一时尚难采用公司制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不得指令具体担保行为,不能干预具体项目的决策,不得操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具体业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与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政策扶持,还需要担保业协作和自律。协会要依据中小企业担保的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监督担保机构依法运作。通过培训、信息融通、信用评估、研讨交流等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通过行业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信息,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三、健全再担保制度,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1、逐步建立全国和省级的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同时,再担保机构还可以进行再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将已承保风险通过再担保的方式向全国性再担保公司再次转保出去,这样通过多层次转保,使担保机构最后承担的风险被最大限度地转移。
2、建立政府补偿机制,保证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补充资金。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不能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梅强、谭中明,2002)。政府部门应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只要贷款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担保机构规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担保,那么政府担保补偿金支出越大,企业获得的银行有效贷款就越大,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有利。
3、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因此,除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贷款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应定期审查贷款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同时,还要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如强制要求中小企业主要管理者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品,以此来约束主要管理者的经营行为。
4、开展联合担保,分散担保风险。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某些担保额度偏大或异地项目开展联合担保,可以分散部分风险,并有利于对项目的监管,增进了机构间交流,实现了共同发展。
❼ 政府可以成立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么有没有个模式可以参考的
当然可以,比较典型的就是温州政府的融资平台
❽ 什么是政府政策性担保公司
政策性担保公司是指由政府出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的服务对象、为实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包括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出口信用担保公司、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等。
政策担保是我国国家经贸委推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政府的政策担保为主体,专业化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为两翼。
(8)国家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展阅读
政策担保有好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纯粹的政策性担保,以全民事业或企业的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目前和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就是采用这种形式。
第二种,是简单的合作。比如商业性担保公司或互助担保公司与政策性担保公司之间合作,如联合担保、交叉担保、再担保和反担保等。
第三种是委托型的。比如出口信贷基金委托民营担保公司来管理,这是政府基金交给民营担保公司来运作。这是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种是投资型的,政府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民营担保公司。因为优先股的方式有三条优势:
第一,优先分红,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二,破产清算时优先清算,同样也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它之所以取得这种优先,是以放弃行政控制为条件的,这样就能减少对民营担保公司的行政干预。这点至关重要。事实上,对民营担保公司来讲,拿出5%收入给优先股利润,当成运作成本,既为了自己的财产安全,也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安全。政府政策担保基金投资民营担保公司,用优先股的形式来处理,应是将来发展的趋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政策担保
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