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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设立信托

发布时间:2021-06-20 13:22:19

1. 设立信托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资金投放性质划分,信托产品主要可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代为出面和管理。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
债权投资信托: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是将上述投资方式结合起来,部分资金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2. 股权管理型信托怎样成立

寻找一家信托公司作为平台
寻找一家机构或者知名一级市场管理人作为GP发起人
设立产品规模,投向,期限,收益,分红比例等
募集资金寻找LP
由GP按信托合同打理资金,按期限分红

3. 债权和股权信托有什么区别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4. 股权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

信托成立指信托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信托生效指信托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表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信托行为的肯定评价。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信托成立制度与信托生效制度。
信托的成立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信托生效除应具有某些确定的条件外,更主要地是以不存在阻碍信托生效的条件为前提。一般而言,信托的生效包括以下要件:(1)有当事人,且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交付信托的财产的财产权转移;(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4)信托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合法等内容。
《信托法》第8条第3款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本条款首先规定了信托成立的时间界限,但这并不是其内容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它还规定了信托成立的基本概念,与信托生效相区别。这种区别在《信托法的第10条、第14条和第44条中,均有所体现。
《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时,法律、法规要求对信托财产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本条没有明确登记手续的办理是否会影响信托的成立。因此,根据第8条第3款,信托合同签订时,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信托依然成立,待办理登记手续后,信托生效。
再看《信托法》第14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这里明确了信托财产产生的两个要件,即受托人承诺信托和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尽管因受托人的承诺,信托成立,但受托人仍未取得信托财产权,此时,委托人手中准备交付信托的财产尚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特法律属性,以信托财产为核心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便无从谈起。第44条更明确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分析说明,在我国《信托法》中,信托成立与信托生效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定这两种制度的意义在于,焕发信托的生机,鼓励交易。对于缺少成立条件的信托,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使其成立;信托欠缺生效条件的,一般归于无效,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因补充条件而使其生效。

5. 股权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股权信托是向本企业的职工定向募集,信托公司在此承担的是事务管理型工作。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于受益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已尽其职责,即使未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承担责任。所以,信托公司在股权信托操作中的面临的风险与其他信托品种截然不同。
一、取得信托股权的合法性风险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股权信托受《公司法》和《信托法》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共同约束,如果持股的目标企业为国有企业,还需遵循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以,接受股权信托,信托公司需要明确其职工持股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国资部门审批等,对于交付的资金,需要确认其合法来源等等。
二、股权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股权信托中,虽然信托公司不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应特别注意操作层面的风险。如:在股权信托设立时应向职工(受益人)充分揭示职工持股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与相关各方当事人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以及其他补充协议。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示免责条款。

6. 公司股权托管与股权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与股权委托另外一种极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托'制度。委托是大陆法系民商法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财产法中创设的信托制度与委托有相似之处,但是在财产的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的名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委托关系中,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即受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信托关系中,受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一般让渡给受托人,信托人只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其次,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执行委托事务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的,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管理、处置受托财产是以受托人自身的名义作出的。在美国公司法中,依据信托法的理论规定了'投票信托'(votingtrust)制度。投票信托的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受托人',委托人原来是公司的股东。在建立投票信托时,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所有权'(legaltitle)和投票权转让给受托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受托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legalowner),委托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本上,股票的所有权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规定投票信托的有效期为10年,行将期满时可以延期。我国的《信托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对于股权托管是否可以改变为信托这种方式运作,其中关键在于股权信托须作信托登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股权,而《信托法》对于信托登记的性质、效力没有界定,还须相应的配套法规的出台。

7. 什么是股权信托

管理型股权信托可以说是 信托机构 “受人之托,代人管理” 股权 , 其核心内版容是股权票表决权和 处分权 的委托管理。委托人设立 股权信托 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 对于管理型股权信托来说,委托人注重于自身对 上市公司 的控制力, 所以,和股权相关的表决权和处分权实质上只是部分转移给 受托人 的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合同来具体规定, 受托人以何种方式来行使股票的投票表决权和处分权, 使得这些权利的行使能够实现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关联方对上市公司 的表决控制力。

8. 股权信托的内涵

Equity trust
股权作抄为财产袭权的一种,可以成为信托财产。
股权信托中,如果受益人为企业的员工或经营者,则称为员工持股信托或经营者持股信托。
基本的股权信托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管理信托,即委托人把自己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另一种是股权投资信托,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并进行管理和处分。在股权投资信托中,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等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地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信托财产则由初始的资金形态(逐渐)转换成了股权形态。

9. 股权收益权信托是什么 有何功能

股权收益权信托是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收益权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和专处分股属权收益权的信托关系。
股权信托收益权信托,之所以能得到社会的青睐和追捧,足因为这种信托产品具有很好的融资功能,对于委托人来说,既能融资又不失去控制权。
在股权收益权信托中,委托人以两年或三年的股权收益权换来了一笔巨大的资金,实际上是以可能存在的两年或三年股票的股息、分红为杠杆筹措了一笔巨资。企业可能由于很多原因不能顺利从银行贷到款,并且从银行贷款要接受很多的审查,还有贷但在股款用途的限制。信托公司推出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则没有那么多的限制,能很快从社会闲散资金中筹措到很大的资金来。并且,委托人只是用股权中的收益权设立信托,不用转移投票权等其他股东权利,既取得了资金,又保留了投票权而不会使控制权旁落。这实在是一种聪明快捷、效率很高的融资途径。

10. 设立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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