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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美国

发布时间:2021-06-21 13:21:56

A. 为什么要叫“融资租赁”和“融资”有什么关系

融资租赁是融资的一个种类。融资租赁,就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

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1)融资租赁美国扩展阅读:

一、融资租赁的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二、具体特征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B. 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和发达国家的有哪些业态区别

发达国家之间也有许多不一样的地方,比如美国和日本之间就在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上就不一样,造成了业态的不一样。仅宽泛的谈一下个人理解,很多地方没法面面俱到,有不当之处请轻拍:
1、融资渠道不同。国内大部分租赁公司目前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即从银行贷款,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这种方式下租赁公司业务开展极大的依赖于银行,造成了资金来源少且成本高(基准往上,少数能够到基准或往下,也看承租人质量),同时也造成业务开展上的劣势(同样的业务很可能在成本上就输给银行);国外的租赁公司很多可以通过发债、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的形式,融资渠道多同时避免了间接融资的成本上升。国内租赁公司发债的还较少,大多是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大家都想尝试,但首支证券化产品已在襁褓中待了很久了,不知夭折没;
2、业务形式不同。目前国内开展最多的还是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相对于较少,大多见于飞机和船舶;风险管理基本以承租人信用以及担保条件为首要考虑,而对于租赁物仅作为次要考虑。这一方面是由于国内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处置手段有限,即使承租人违约收回了租赁物也无法很好的处置,另一方面作为租赁公司主要资金来源的银行在评估给租赁公司的贷款时,也是以承租人信用以及担保条件为首要考虑的。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业务模式与银行无本质差异,租赁公司无法形成自身竞争力。但在国外有很多大型的厂商系租赁公司如卡特彼勒等,在承租人违约无法还款的情况下,能够将收回租赁物很好的进行处置,或变卖或翻新或出租给别的承租人,总体上能减少大部分损失,因此能够创造出不同的业务模式,也因此具有了更强的竞争力;
3、发展环境不同。在世界范围内看,租赁业发展都需要较为强有力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支持,如曾在飞机租赁中广泛使用的日税租赁结构,其优势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日本政府的税收优惠(主要和折旧方式有关),在日本政府停止优惠政策后就基本消失了。因此在很多国家对于租赁行业都有着相应的税收优惠或补偿措施。国内目前开展营改增,将融资租赁纳入其中,但是对于即征即退等与租赁公司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和贯彻,许多租赁公司税负增加,但是政府所承诺的退反却迟迟无法落实,造成租赁公司较大的负担。同时,国内尚未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出台,也对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上造成了一定影响;而国外发达国家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有较为成熟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

C. 融资租赁经纪公司在国外发展的状况,以及在国内的前景怎么样

你确抄实很有眼光,在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刚起步的情况下就投身到融资租赁经纪公司。
对于你的问题,可以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潜力很大,但国内经济、法律等环境还需进一步完善,所以,要等到这个行业的成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那么经纪公司的话,可以做,毕竟是这个产业链上的一环,但具体怎么样,什么时候能怎样还不好说。只能说,这是一个很有前景的行业,但时间未知。推荐,作为一个入行的跳板,先学习东西先。
希望能解决你的疑惑。

D. 什么是“融资租赁”通俗点解释一下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

1、 直租

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举例:

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

2、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

举例:

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融资租赁-网络

E. 美国的融资租赁做账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在满足资本化的条件下,应当计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⑴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⑵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⑷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当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⑴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⑵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F. 国外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怎么做

第一部分:当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向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咨询总是必不可少的。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当地的牌照规定;
其三、目标国对可能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Financing Procts)的种类限制;
其四、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当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护和行使其租赁设备所有权的能力,或者针对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实现其租赁设备上第一位担保物权的能力;
其五、目标国的就业和劳动法;
其六、隐私保护法律;
其七、遵守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和规章;
其八、其它相关法律(高利贷限制、反洗钱、合同是否用当地语言等)。
具体展开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许差别很大。
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国家,当地法律禁止外资在从事租赁的公司中占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国公司必须和当地的公司或个人合作来操作融资租赁,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最为常见。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占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占25%),菲律宾(本地股份至少占40%)。这些本地股份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消弱它们对公司财务和治理影响。
在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本地股份的规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一个或两个董事必须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国家,一半或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当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文莱)。
二、牌照规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国家,开展租赁业务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租赁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时,这些规定是敷衍的,仅需要填写表格、按期更新和缴费。有时,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贵和严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赁公司须符合最低的注册资本规定、严格的经营准则和繁多的报告义务。
在另外一些国家,租赁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决于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监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在当地称为“纯租赁”(pure lease),区别于“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承租人的期终选择权。在墨西哥,纯租赁包含期终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选择权,但不会是固定价格的选择权(无论这是名义价格或含有市场因素)。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包含任何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都会导致一个租约变为融资租赁,而融资租赁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提供。同样的牌照规范适用于其它拉美国家(如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
类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于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南欧。例如,在法国经营租赁通常是非受监管的活动。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租赁物用于商业时法语叫credit-l,在用于消费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兰西银行”监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参差不齐。不幸的是,尽管这些国家同为欧盟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欧盟国家获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国家牌照规定的严格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是不容低估的。
因许多欧盟国家有关牌照的规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诸多国家的不同规定?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欧盟境内通过一个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来操作。根据《欧盟第二银行规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条件,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可以为在大多其它欧盟国家融资服务(包括租赁)“颁发通行证”,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欧盟国家的规定(即跨境经营)。这种“颁发通行证”模式的细节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但有几点需要指出。首先,作为一个持牌银行所涉的监管规定繁多,一般比获得另一个租赁牌照麻烦得多,任何不合规都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其次,遵行欧盟各国实行的《欧盟第二银行规章》的条件也不太容易,有时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即,纳税问题)。
三、金融产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国家,国外的租赁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因为产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执行性问题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许多国家,其制定法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样对动产租赁(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当地法院参照合同法或不动产租赁(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来解释租赁协议和决定租赁协议的可执行性。在许多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或者不可执行或者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较常见,包括大多拉美国家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如果出租人违约,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租赁物有缺陷或不能达到厂家或卖方所说的质量标准,即使租约含有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法院也会允许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约。这种风险很难控制,值得出租人在业务扩展时仔细衡量。
在一些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只在某些租赁中可执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若干其它亚太国家,如果一个租约含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大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平市场价值的购买选择权),该租约会被认为是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国家中,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执行,在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执行。正因为此原因,在这些亚太国家中,租赁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
另外赔偿条款、自由转让条款、续约条款、违约和补偿条款在有的国家也可能得不到执行。所以,在做跨国租赁业务时,最好让当地律师审查一下租赁合同,搞清楚那些条款在当地不可执行,以便评估风险。
五、抵押担保和相关问题(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许多国家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2A章规定的动产租赁制定法一样,许多国家同样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的有担保的交易。在租赁业务国际扩展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和行使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类似美国,法律一般认可和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允许出租人就融资财产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权。如加拿大的《动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为蓝本。
但在一些国家,或者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或者因为当地法律体系的性质,就租赁的动产不可能取得可执行的、第一位的担保物权。有时候,这取决于所涉财产的类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担保物权的唯一办法是质押(pledge),而质押只能通过占有担保物来实现,很显然这对租赁物来说根本不可行。但飞机和轮船例外,它们适用抵押登记制度。对于在墨西哥的纯租赁来说,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须通过普通的法律程序来回复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法律程序漫长而昂贵,而且所有权回复很少能确保成功。
在一些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的国家,地方法律和惯例有时能部分地减少此种风险。还是以墨西哥为例,一般情况下,对于每期的租金承租人会签署凭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启动简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区别于漫长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简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权取得承租人的财产。
最后,评估在目标国的法律下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动产担保法上的救济和其它相关救济时,应该考虑到当地有关破产或倒闭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规定。众所周知,这些法律各国差别很大,会使出租人面临额外的信用和担保风险。
六、就业和劳动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当地的就业和劳动法的性质和后果非常重要。在雇佣当地雇员之前,要详细地与当地律师就雇佣和解雇当地雇员的法律义务探讨交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义务往往和本国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许多国家,雇佣员工意味着雇主有义务支付资金给政府发起来的退休/养老金计划。这些规定千差万别,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开支。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法国和德国),一旦雇员达到某一数量标准(法国是50人),当地法律规定要建立工会。在这些国家,几乎所有雇主想要实行的任何有关就业环境的变化都需要事先和工会磋商(包括裁员、重组导致的雇主变化、业务性质改变、补偿和福利变化等)。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在某些时候没有工会的同意雇主很难改变任何东西。
另一个考量是当地法律对就业终止的规定。虽然美国存在一些解雇员工的限制(如反歧视法),但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就业合同“自由”的国家。但在其他许多国家,情况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雇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雇”赔偿(如爱尔兰)。在这些有类似规定的国家,劳动法庭或类似机构可以审查雇主的解雇理由(雇员表现等),可能要求雇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费。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即使解雇一名表现很差的员工也绝非易事。
七、隐私/资料保护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应该请教当地的律师当地隐私或资料保护的范围和适用问题。这些法律常常调整涉及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递、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资料保护法尤禁止把客户和雇员的信息跨境传递给没有同等资料保护法的国家(即使接受方是传递方的关联公司也不得例外)。因为美国基本没有类似于欧盟国家那样的资料保护法,所以麻烦来了,因为总部在美国的租赁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欧洲子公司发来的这些信息,以便其审查全球信贷风险和评估雇员。
美国政府为了在这方面支持美国公司,与欧盟磋商签订了所谓的《安全港协议》(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协议中,美国的公司可以自愿采用和公布一项符合欧盟隐私法规定的隐私政策,并向美国商务部登记。欧洲的公司也允许在合规的条件下与美国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
隐私/资料保护法律在世界各地越来越盛行。除了在几乎每个欧盟国家,类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实行。
八、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这包括:(1)有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子公司须取得本国出口许可证书;(2)法律禁止同某些国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关防止军事武器技术扩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诉法律考量因素,准备在国外拓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和当地的律师就可能对当地融资租赁操作可能发生影响的大量其它当地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探讨。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融资合同(或其它文件)应当使用当地的语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当地的商业惯例要求文件用当地语言书就(如:日本、南朝鲜、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多拉丁美洲国家和许多欧洲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语国家文件可以用英语书就而且有时也经常这样做。但还是使用当地语言为好,因为在诉讼中,法官理解协议的时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译。而这种翻译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法律条款很可能被翻译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显然,使用当地语言书就的文件,无论是法定与否,都 会增加额外的商业成本。

G. 飞机融资租赁的国外交易

交易模式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 日本和德国的模式。 美国是现代融资租赁的诞生地。就飞机融资租赁而言,杠杆租赁模式具有代表意义。典型的美国杠杆租赁包括七类参与人:飞机制造商;出租人,负责安排交易,收取佣金,担负中介角色;贷款人,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组织担任;承租人;物主参与人,即飞机的真正所有权人,享有有关的税收利益;物主受托人,物主参与人并不直接出面,而是设立信托,成为信托人,并将飞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契约受托人,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设立,并由其管理债权人的利益。
在这种租赁模式中,出租人只需投资飞机购买价格 20%到40%的资金,其余的大部分资金则以出租人的名义借贷取得,同时,出租人必须以飞机作抵押并将有关权益转让给贷款人,这样,出租人即可拥有飞机所有权,享有如同对飞机完全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并将一部分减税优惠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使承租人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其中,出租人享有的税收优惠包括投资减税、折旧扣减和不可追索的贷款的利息扣减。
(图一:美国杠杆租赁交易结构) 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末涉足飞机租赁,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飞机租赁市场。1985年,一种新的飞机租赁形式首次在日本出现,即日本杠杆租赁。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中的购机款由两部分构成:贷款部分,约占飞机价格的80%,一般多为美元贷款,也可以是国际流通货币;日本投资人的股权投资,约占飞机价格的20%,这部分投资采用日元,主要因为日本投资人在国内缴纳的税款以日元计算。
日本杠杆租赁的主要交易方有三个:
1.出租人。出租人为一家在日本登记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为从事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某家租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活动仅限于出租的那——架飞机(或同时租赁的那儿架飞机)。它为交易各方的中介和交易各方联系,使承租人、贷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实质性的接触。为避免债务风险的发生,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从事其他业务。
2.投资人。投资人以股本投资的方式,至少投资飞机价值的20%,并成为投资飞机的经济受益人,享有减税的经济利益。日本投资人通过合伙的形式,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合伙形式中的每个投资人分享对飞机全额计提的折旧扣减以及贷款利息扣减,使投资人达到了减税和延迟付税的目的,租期结束,无论承租人是否购买飞机,残值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3.贷款人。贷款人提供约占飞机总价80%的贷款。贷款银行既可以为一家日本银行,也可以是一家日本银行的外国支行或外国银行的日本支行。
日本杠杆租赁交易结构与美国相比,有所简化。其中,特殊目的公司与美国杠杆租赁中的物主受托人与契约受托人,作用相当。
(图二:日本杠杆租赁交易结构) 德国杠杆租赁产生于1962年。由于德国租赁市场上有关法律与税务等准则并无统一标准,其融资结构、法律文本又较为复杂,加之德国税务改革中对许多机构投资基金的限制、废除及计征较欧洲其他国家都高的公司所得税率,机构投资者越来越少,大部分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极为有限的希望减少交纳高额所得税的个人投资者。世界各航空公司飞机融资项目中采用德国杠杆租赁结构的相对较少。
通常,德国杠杆租赁的结构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购买飞机资金(100%)贷款,它主要来源于ECA与商业贷款人,航空公司通常借美元还美元,这部分贷款结构简单、风险小、合同文本也为标准化文本,其贷款成本为两部分贷款的综合利率;另外一部分则为较为复杂的德国税务结构,在这种结构下,出租人一般需要从投资人处获取约占飞机市场评估价格40%至60%的投资资金(以马克表示),连同以出售租期内美元租金为条件而从银行获取的美元借贷资金(60%至40%)组成100%飞机价款付与飞机制造商购买飞机,并将其出租给一个由真正贷款人拥有的专职公司,最后由专职公司转租给航空公司使用。 1.GECAS(General Electric Capital Aviation Services):成立于1975年,前身为GPA公司,总部设在爱尔兰的香农(Shannon),为当今世界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大型专业租赁公司之——。1993年,GPA被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下属的通用电气投资公司兼并,更名为GECAS。
2.ILFC(International Lease Finance Corporation):成立于1973年,为美国最大的专门从事飞机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飞机租赁公司之一。现为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具有世界权威评级机构授予的最高信用等级。

H. 美国融资租赁业务的种类

直租,针对采购新设备
回租,针对老设备和融通资金
转租赁,针对新设备
杠杆租赁,以飞机为主
还有其他老多的业务模式,就是你问的太笼统了。

I.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融资租赁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越来越重要,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将越来越大。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托越来越强大的中国实体经济,未来融资租赁业必将成为我国服务业中的主流业态。

(9)融资租赁美国扩展阅读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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