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内容有哪些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版
(二)权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Ⅱ 信托合同和资管合同的区别
目前复的金融机构里制,信托是有贷款资格的,产品成立后资金从募集账户划拨到托管账户就可以直接放款给融资方。而资管一般是通过委贷银行放款给融资方,因此需要等二次备案手续完成后,资管公司拿到证监会审批表格,才能向委贷银行发送指令,由银行执行指令后才能划款到融资方的账户,融资方才能运用资管计划财产。
Ⅲ 信托与代理(合同)的关系
两者相同之处:
1)两者产生的基础相同,都属于信任关系;
2)产生的根据相同,都须经内过委托;
3)是否有容偿相同,都可以是有偿,亦可无偿。
两者不同之处:
1)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信托可因契约、遗嘱或其他法律事实而设立;代理一般因契约而设立。
2)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不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代理的财产则不发生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
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代理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有处理信托事务必需的一切权限;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活动。
5)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不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的权利义务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终止事由不同: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不影响信托的存续;代理的成立和存续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和继续生存。
Ⅳ 民事信托又称为什么信托
民事信抄托( Civil Trust)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袭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
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由于民事信托在承办期间会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各国都要求必须在一定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办。由于民事信托不以盈利为目的,又称为"非营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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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为什么不能和信托公司直接签合同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专等事务属,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Ⅵ 什么是信托(Trust)
信托
又称“相信委托”。以资财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有财产的人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交给所信任的人去进行管理或处理。受托财产权的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将管理或处理的财产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或者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指定的第三者。受托财产权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信托可分为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银行信托)两大类。贸易信托是以商品买卖为主要内容的信托业务。它是一种受客户的委托从事商品代卖、代卖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业务。我国目前的信托业,主要有:商业部门的贸易信托公司、供销社系统的贸易货栈、物资部门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等。它们分别经营着日用工业品、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的信托代理业务。金融信托是以财产管理、处理为主要内容的信托业务。它是以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债权、不动产等)的所有者(单位或个人),为了取得收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委托信托机构,按照其要求代为管理或处理财产的行为。金融信托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按照信托的对象,可分为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按照信托的目的,可分为营利信托与公益信托;按照信托行为发生的基础,可分为自由信托与法定信托;按照受益对象,可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按照信托业务,可分为资金信托与非资金信托等等。
信托业务的成立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必须有委托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信托关系人;二是必须有信托关系人共同订立的信托合同;三是信托的财产或资金必须是确属委托人所有。
Ⅶ 【急】信托合同、行纪合同、经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信托合信托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信托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信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信托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信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Ⅷ 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信托合专同是信托人属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信托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1.信托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2.信托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3.信托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信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