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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24 06:07:28

『壹』 公司在投融资过程中都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建议咨询专门律师,以下供参: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的身份是该县办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代表职能令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换言之,刘先生如果没有企业的授权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无权与投资人就投融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即使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需要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后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所找的投资人是某外国投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贰』     企业融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的问题

1.华民共外贸易 19945月12颁布 2.华民共信托 20014月28颁布 3.华民共统计 198312月8颁布 4.华民共统计(修) 19965月15颁布 5.华民共招标投标 19998月20颁布 6.华民共票据 19955月10颁布 7.华民共担保 19956月30颁布 8.华民共证券 1999颁布 9.华民共民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0.华民共商业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1.华民共标准化 198812月29颁布 12.华民共保险 200210月28颁布 13.华民共科技术进步 19937月2颁布 14.华民共科技转化 15.经纪管理办 199510月26颁布 16.华民共审计 19948月31颁布 17.华民共合同 19993月15颁布 18.华民共广告 199410月27颁布 19.华民共电力 199512月28颁布 20.华民共拍卖 19967月5颁布 21.华民共价格 199712月29颁布 22.华民共计量 19859月26颁布 23.华民共海商 199211月7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金融机构管理办 200312月8颁布 2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暂行办 200312月5颁布 26.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通知 20031月3颁布 27.民经济行业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04月18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06月28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3月24颁布 31.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处理暂行办》通知 20033月13颁布 32.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 20034月9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 34.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4月4颁布 35.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履行原由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决定 20034月26颁布 36.家发展改革委员价格监测规定 20034月9颁布 37.华民共企业破产(试行) 198612月2颁布 38.华民共产品质量 19932月22颁布 39.全民所制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5月18颁布 40.金融许证管理办 20035月26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20036月26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3月1颁布 43.证券业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颁布 44.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20036月24颁布 45.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5月15颁布 46.社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暂行规定 20036月18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2003颁布 49.证券业业员资格考试办(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9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8颁布 52.企业清产核资办 20039月9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 20039月22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 200309月03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9月18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 200310月3颁布 57.证券业协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 200310月16颁布 58.华民共证券投资基金 200310月28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 20035月28颁布 60.华民共仲裁 19948月31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实施细则 200311月12颁布 62.宜流通民币挑剔标准 200312月01颁布 63.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及相关披露 200312月1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 20039月29颁布 6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工作细则 200312月11颁布 66.证券发行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2003 10月9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12月15颁布 68.民银行残缺污损民币兑换办 200312月15颁布 69.华民共银行业监督管理 200312月27颁布 70.银联入中国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配办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口采购管理办 20039月29颁布 72.《关于设立外合资外贸易公司暂行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3.《外商投资际货物运输中国企业管理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4.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200312月31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7.金融机构衍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 20042月4颁布 78.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 20041月15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办 200312月25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11月16颁布 81.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 20042月12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试行) 20044月1颁布 83.企业资产统计报告办 20042月14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 20043月1颁布 85.基金管理条例 20043月8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 2004颁布 87.民航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案 20048月17颁布 88.商业银行良资产监测考核暂行办 20043月25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20044月2颁布 90.华民共外贸易 20044月6颁布 91.企业金试行办 200312月30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颁布 93.企业金基金管理试行办 20042月23颁布 94.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4月12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 20041月13颁布 96.华民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5月13颁布 97.外援助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试行) 2004颁布 98.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试行) 2004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 20044月8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 20045月27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20046月8颁布 102.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 20046月19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6月14颁布 104.基金名称管理规定 20046月23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 20046月11颁布 106.华民共农业机械化促进 20046月25颁布 107.商业银行级债券发行管理办 20046月17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20046月4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 20048月9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20047月27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 20048月16颁布 112.商务部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20048月9颁布 113.华民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7月26颁布 114.华民共证券 20048月28颁布 115.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 20047月15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8月16 颁布 117.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结确认暂行办 20048月25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21.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 20048月23颁布 122.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 20048月23颁布 123.全经济普查条例 20049月5颁布 124.民银行行政许实施办 20049月17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 20049月15颁布 126.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行业协工作暂行办 20048月30颁布 127.经纪管理办 20048月28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 20049月15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员任职管理办 20049月22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 20049月16颁布 131.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 20049月15颁布 132.保险公司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 20049月29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 20049月29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9月29颁布 135.金融机构额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实施细则 200410月12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 200410月18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员管理办 200410月9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 200410月18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员任职管理办 20049月23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9月29颁布 141.财产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 200411月8颁布 142.企业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10月30颁布 143.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11月11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10月29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类管理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10月27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关财务管理问题规定 200410月30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 200412月2颁布 148.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12月7颁布 149.投资公司计核算办 200410月25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11月30颁布 151.华民共统计实施细则 20006月2颁布 152.基层口计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暂行) 200410月12颁布 153.保险中国机构管理规定 200412月1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12月15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计制度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200410月19颁布 156.财政违行处罚处条例 200411月5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 200412月20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证管理办 200411月30颁布 159.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12月7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试行) 200412月15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 200412月30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200412月30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12月29颁布 164.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复议办 200412月28颁布 165.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处罚办 200412月28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 200412月25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 200412月3颁布 168.货物自进口许管理办 200411月10颁布 169.货物口许证管理办 200412月10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 200412月27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 20051月12颁布

『叁』 资金融通的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明,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没有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下令禁止继续运营,其损失无法估量。
第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如今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以上八个方面是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当然其他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存在,例如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到位、担保形式的选择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肆』 投融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
1、违约风险,
即不能按期归还到期债务,导致企业信用受损甚至引起法律拆讼的可能性;
2、道德风险,
主要是指融资团队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和融资过程中,由于企业团队个人原因产生的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如资金体外循环等;
3、机会风险,
指融资企业在融资决策及融资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因为选择了一方案或机会,从而失去其他机会的可能性;
4、法律风险,
融资企业在融资方案设计及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环节违规、造假或欺骗行为,导致触犯刑律的可能性。
二、按风险产生的破坏力不同分类:
按风险的破坏力及波及面大小不同可以分为:
1、局部风险,
即对企业短期内或部分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费用损失、信誉受损;
2、系统风险,
即影响到企业生存或使企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变更,可持续发展到影响的可能性。
三、按融资工具不同分类:
这也是很常见的风险分类方式之一。每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度和风险表现不同,包括:
1、中长期贷款,如利率风险;
2、外汇融资,如汇率风险;
3、短期资金拆借,如系统风险;
4、境外机构融资,如融资骗局。
四、按融资性质不同分类:
1、债权性融资风险;
2、权益类融资风险。
五、按资金流程的不同阶段分类:
该种分类的方式,便于融资企业在融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
1、融资诊断与评估阶段,如决策风险;
2、 寻找融资渠道阶段,如融资骗局;
3、资金运用阶段,如流动性风险;
4、资金归还阶段,如违约风险、诉讼风险。

『伍』 创业者在融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融资人的法律抄主体地位。
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八,股权安排。

『陆』 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
1、违约风险,
即不能按期归还到期债务,导致企业信用受损甚至引起法律拆讼的可能性;
2、道德风险,
主要是指融资团队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和融资过程中,由于企业团队个人原因产生的使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如资金体外循环等;
3、机会风险,
指融资企业在融资决策及融资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因为选择了一方案或机会,从而失去其他机会的可能性;
4、法律风险,
融资企业在融资方案设计及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环节违规、造假或欺骗行为,导致触犯刑律的可能性。
二、按风险产生的破坏力不同分类:
按风险的破坏力及波及面大小不同可以分为:
1、局部风险
,即对企业短期内或部分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如费用损失、信誉受损;
2、系统风险,
即影响到企业生存或使企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重大变更,可持续发展到影响的可能性。
三、按融资工具不同分类:
这也是很常见的风险分类方式之一。每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度和风险表现不同,包括:
1、中长期贷款,如利率风险;
2、外汇融资,如汇率风险;
3、短期资金拆借,如系统风险;
4、境外机构融资,如融资骗局。
四、按融资性质不同分类:
1、债权性融资风险;
2、权益类融资风险。
五、按资金流程的不同阶段分类:
该种分类的方式,便于融资企业在融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
1、融资诊断与评估阶段,如决策风险;
2、 寻找融资渠道阶段,如融资骗局;
3、资金运用阶段,如流动性风险;
4、资金归还阶段,如违约风险、诉讼风险。

『柒』 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保证担保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提供担保。

在实践中,信用贷款的优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业身上。中小企业在刚起步时,往往急需资金又无足够的资产可供抵押,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一般是保证企业)的担保成为唯一的可选路径。同时,银行是否认可此种担保也成为企业能否获得资金的关键。此处蕴涵着两个法律风险:

1、互保法律风险

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获得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业卷入其中。中小企业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2、受迫保证法律风险

银行面对中小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企业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企业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风险危害更大。

企业抵押担保

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有了可供抵押的担保资产,就可以自主选择放弃保证的担保方式,以避免陷入互保的法律风险。但对中小企业来说,抵押担保本身也蕴涵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1、抵押所得贷款大幅低于实际价值

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总是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财产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并对抵押物评估值进行打折。这样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额往往大幅低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

2、不动产抵押物的利用问题

中小企业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处于发展、积累的状态,企业在其某个房地产(主要是厂房、办公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又可能在该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

3、银行债权的优先实现

在实践中,银行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企业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承认银行在全部价款中优先实现其债权。银行单方面要求将其在企业抵押物之外的财产中的平等受偿权变更为优先受偿权,显然使企业存有受损害之可能性。

企业质押担保

中小企业采取质押担保融资的主要类别是存单质押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前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在劣势的融资地位下,以牺牲少量利息为代价,为银行提供存款为目的贷款融资。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出口退税能否如期退还,如果出口退税迟延超过贷款期限,企业无周转资金,银行又不予贷款延期,企业易陷入债务纠纷。

企业票据贴现亦可视为广义上的融资。中小企业在贸易中收到票据时,收到伪造票据、票据权利有瑕疵的票据的法律风险就已存在。

此外,一部分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为获取资金,利用关联企业虚构买卖合同,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再贴现。这种融资方式冒着被查处甚至是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捌』 融资的法律问题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明,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没有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下令禁止继续运营,其损失无法估量。
第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八,股权安排。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以上八个方面是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当然其他的法律风险也可能存在,例如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到位、担保形式的选择等,这些都可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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