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看证监会专项行动严打五类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表示,针对当前市场违法违规易发多发态势,证监会决定近期部署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对市场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专项打击,第一批主要针对五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打击。
上述五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一是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及并购对象的财务造假、舞弊行为;二是以市值管理名义内外勾结、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操纵市场行为;三是与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交织的及新三板市场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四是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五是集中资金、持仓优势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下一步,证监会还将针对新股发行、并购重组、市值管理、新三板、中介服务等特定领域典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部署开展分类型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遏制违法违规活动,净化市场环境。
张晓军表示,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伴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潜能被激活释放,新产品、新业务、新交易机制不断涌现,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多,市场的广度、深度发生重大变化,资本市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更加显现。但是,在新的市场条件下,一方面,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伴随着牟利模式的改变,在新股发行、并购重组、重大信息披露及市值管理等环节变换手法、不断演变,且交织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在私募市场、新三板、融资融券、期货市场、互联网+金融等领域实施重大改革创新过程中,一些手法新型、隐蔽性强、规避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也以不同的形式和面目出现,影响和危害市场创新发展。
他指出,针对当前市场违法违规易发多发态势,证监会在强化常规方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决定近期部署开展“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对市场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专项打击,专项执法行动将创新案件查处方式,集中优势执法资源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以高效的执法行动和强大的执法威慑遏制相关案件发生,注重强化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执法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有效打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效果。
张晓军强调,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证监会的重要法定职责,是一项必须始终强化的重点工作,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在加强监管执法的同时,不断推进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② 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两融业务指的是融资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卖,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③ 做融资融券的,是不是骗子公司
做融资融券的不是骗子公司。只有正规的券商才做融资融券。但是如果你从事回的是非法答杠杆交易,那么就一定是非法公司。场外的杠杆交易,杠杆比例比券商的杠杆比例要大很多,风险非常大,对于一般散户而言基本上是亏光离场。同时平台还有跑路的风险。
④ 前海国金融资融券是真的吗
没听说过这企业,也没搜索到这个券商,估计又是地下非法的场外配资了,别去碰,合法的融资融券满大街都是,何必给自己找麻烦呢。合法的都有时候耍赖皮呢,何况非法的呢
⑤ 非法证券活动的非法承诺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
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⑥ 请问一般的公司做证券配资业务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目前有部分公司有融资融券资格,可以从事这项业务
⑦ 有自称是游资拉人开融资融券账户,这里又有什么猫腻
融资融券账户都是非法的交易,千万不要在这些非法平台上进行交易,有可能是骗人的,平台跑住你会血本无归。
⑧ 非法配资是什么意思,怎么才叫非法配资
你好,大律师网 相关律师给出关于配资是否合法,这个一问题其实包含2个方面的解释:
第一、配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在配资合作模式中,通常有甲乙双方。甲方为出资人(或出借方),乙方为借款方(或需资方)。乙方以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并承诺承担全部交易风险,向甲方按一定比例筹借资金,双方约定共同将资金转入一个第三方的交易账户内,并由乙方全权管理资金和操盘。乙方获得交易所产生的全部盈利,而甲方收取固定利息且不承担交易风险。此即为配资。
在这样一份合同中,甲乙双方都是自然人,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即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人人贷”或“P2P”。民间借贷是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也是被允许的。只要合同约定条款内容完全出于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但是,由于甲乙双方非亲非故,很难直接取得信任,这个时候配资公司则以其本身资产为保障,对乙方做出本金安全的风险承诺,并承担合同违约方的连带责任。这样,如甲方违约,则甲方和配资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申穆投资建议有配资意向的投资者,尽可能多考察,多比较。找规模大,经营时间长,实力雄厚的配资公司合作是尤其重要的。这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您所承担的信用风险。
第二、配资公司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如果配资公司本身属于非法经营企业,那么所有关系合同全部为视为无效合同,那么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配资公司作为P2P平台提供方,最敏感的一点就是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当然还有是否涉及私自搭建服务器开设对赌盘?是否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代客理财吸纳资金等等。
就在2013年11月25日,央行对“以开展P2P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以下内容直接引用“和讯网”新闻内容:
“第一类,为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类,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