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信托的资金是在银行专户里的,信托公司是动不了的,专款专户,毕竟专信托大多只是走一个通道,属很少信托会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来操作的
然后监管机构目前分散至证、银、保监会
至于信托的安全性的话,毋庸置疑,因为信托牌照很值钱,犯不着因为一两个几个亿的项目而丢自己的饭碗,而且现在还有信托业保障基金作为底线,除了阳光私募之外,刚兑基本上没问题
㈡ 《信托法》中“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中的“实收余额”是什么
1、信托公司的来财务实际上分自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其固有资金,一个是其受托管理的资产或资产(含权益);
2、基于现有信托相关监管精神,信托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评级的不同,分别按月、季、年,向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上报、披露,当期所有存续的信托业务所对应的实际收取的信托财产额度,称之为“当期信托财产余额”,就是你理解的“当期”信托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托计划(含单一信托)的所对应信托资产的总规模;
3、信托公司当期受托资产余额中的贷款(以向交易对手发放贷款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额度,不得超过总规模的30%;
4、设定这条限制的初衷在于限制信托公司过度发放贷款,不利于通过市场贷款总额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同时也有助于信托公司向真正的主动管理型的资产管理机构转化,弱化其非类银行信贷机构的市场形象,有效控制自身经营风险。
㈢ 信托公司归谁监管,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有什么不同
银监会。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适用于对银行业版的监督权管理规定。而对银行业的日常监管属于银监会的职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㈣ 信托资金监管账户和信托账户一样吗有何区别
因为名称不来统一以及各自银行各信托公司对账户的称呼不一样,按字面意思:
信托资金监管账户只是银行的一个监管账户,且只是信托计划中支付给借款人,且经过信托公司或者银行审批后才能使用的资金;
信托账户又叫信托保管户,这是存放信托财产的账户。
㈤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你好,信托公司由一个部门,也就是银监会监管。
根据《信托公内司管理办法》,我国信容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营业性信托业务需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条例:
1、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㈥ 资金信托余额和信托资金余额的区别是什么
从概念上,资金信托属于信托产品的一种。资金信托之外,还有财产权内信托等。
资金信托是指容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交付的信托财产为现金。根据委托人数量的多少,又分为集合资金信托和单一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之外,还有财产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在信托成立时交付的信托财产包括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并非全部是现金。
至于WIND统计的口径是怎么样的,就要看看他们内部是不是有特别的定义了。我估计这个应该是为了统计信托公司为社会提供的融资规模。
㈦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银监会。具体有银监会非银司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
监管: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
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㈧ 信托余额是什么
一个信托公司所有募集的资产除去向项目方提供的资产,剩余的部分为:信托余额。
有很多资金池就是信托余额的一种表现形式。
㈨ 信托公司收政府部门监管吗
信托牌照属于稀缺牌照,目前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远远少于银行、证券公司数量。
信托业监管不仅限于政府监管,在信托业领域,自律组织的监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托业的监管分为三方面的内容。(一)信托法律监管。(二)信托行政监管。(三)信托业的自律。
信托行业的监管职能原归属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以下简称“非银部”),后随着信托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银监会于2015年1月新设立信托监管部,原属非银部的信托行业监管职能划归信托监管部。银监会单独为信托行业监管设定独立部门,意味着信托公司在监管层面不再与金融资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P2P个体借贷公司等金融业“非正规军”相提并论,而是有了自己单独的“班主任”。事实上,信托公司不论是注册资本规模、资本充足率要求,还是行为监管方面的要求,虽然不如银行,但均高于非银部监管的前述非银金融机构。银监会信托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对信托行业实施监管行为,是履行信托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
中信登于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设立,其定位为信托业的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及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体三翼”中最晚设立的机构,而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银监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登办法》)。根据《信登办法》,信托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即过渡期之后发行的信托计划必须在中信登进行登记。尽管中信登的职责为管理和维护信托登记信息,确保有关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数据的依法、合规使用,并不直接对信托登记信息内容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记录信托登记信息的平台和数据库,并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为监管机关和自律组织提供最基础的监管依据,也从另一方面督促信托公司真实、合法、安全地进行信托信息的登记。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作为投资工具的信托。既然市场风险是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无法避免的风险,那么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在诸多风险规避工具中,行业统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机制的物质基础。在这样的监管思路下,中信基应运而生。中信基于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设立,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银监会、财政部《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保办法》),其规定了信托公司须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资金信托计划和财产信托计划须另行认购,在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时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场化的方式处置风险,保护了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体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毕标志着国内信托监管机构体系的初步完善,特别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两三年的设立反映出国内信托监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信托监管路径。
㈩ 信托 监管部门 是什么
信托的监管部门最早为人民银行,现行的监管部门为银监会,具体有银回监会非银司答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
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