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业务的信托企业
是一个非常好的财产管理制度,其应用空间非常大,在美国有一种说法,信托业务对人的想象力是完全没有限制的。由于受托人机制的引入,通过信托,可以在财产安排上达到各种各样的目的,只要这种目的合法。在国外成熟的市场上,企业是现代信托的最主要的使用者,几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可以运用信托达到目的。
1、公司理财,信托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工具
所谓的“公司理财”,是人们最为熟悉的信托业务。企业经营中闲置的现金、长期资产均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融资服务:通过信托完善企业的融资渠道。信托机构是拥有庞大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做一般贷款(即债权性融资),也可做股权性融资,因此,当企业需要资金时,除了找银行,还有一个重要的渠道是信托公司,它不但可以像银行一样发放贷款,而且还可以作为股东直接向企业投资。
动产设备信托:动产设备信托,这种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它与融资租赁比较接近,当企业需要购置大型机器设备而资金不足时,可以和信托公司联系,由信托公司给设备制造商出具“受益凭证”,制造商据此从银行取得借款进行生产,生产出设备归企业使用,企业完全付清款项后设备归企业所有。在此过程中通过信托结构使交易具有了信用基础。
附担保的公司债:附担保的公司债也多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担保。发行公司债券也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全部都是信用债券,只有信用级别很高的企业才能发行。在此过程中,必须引进信托,把企业资产托给信托机构,利用信托使有担保的公司债券容易发行。
2、在交易安全方面,信托作用独到
信用帐户信托。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非常不好,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先给钱怕对方不交货,先交货又怕对方不付钱,对信用风险的顾虑往往影响交易的效率。在此环节上,信托公司可以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买卖双方可找一家信托公司,买方开立一个信托账户,专门用来支付货款,由信托公司负责在货物验收完毕后支付货款,大大减低交易成本。周博士说,这种信托方式在国外应用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之间的交易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这种信托方式在我国的信用环境下意义可能更为深远。
表决权信托。在企业治理结构上,信托也可以发挥作用,提供很好的解决方案。上市公司主要的结构是大小股东,大股东居于控制地位,小股东权益无法保障。表决权信托可以使小股东把表决权集中起来,委托给“受托人”,集中行使表决权以对抗大股东。胜利股份的股权之争中就有小股东发出通知,达成小股东表决权增级。这是这种信托关系在市场上的自发应用。
3、企业塑造公众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时也可利用信托
企业往往采用捐赠的形式树立公众形象,带有一定的广告性质。一次性的捐赠广告效果的持续期很短,如果采用公共信托的方式,例如设立教育信托基金,用基金收益捐助失学儿童,可以长久保持企业的公众形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也可使用信托方式。例如某一个行业有一个共同的环保问题,靠单独的一个企业又无力解决,可以由每家企业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个环保公益基金,共同解决这一问题,履行社会责任。 居民个人也是信托的主要消费者。根据我国的情况,个人信托品种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方面是针对富有阶层的,主要体现为投资和财产转移;另一方面是针对普通居民的保障性品种,例如子女的教育信托、养老金信托、储蓄性信托等。
我国个人信托产品主要是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为主。既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种投资型的自益信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富不断增长,对于富裕阶层来说,信托有时可以解决别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富裕阶层,可以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积累下去,保持家庭的荣耀。改变“人无三代富”的俗论。例如,一个人有100万元,两个孩子尚小,自己生病去日无多。关于身后的财产,其愿望是在孩子长大时把钱给较穷的孩子2/3,较富裕的孩子1/3。通常在法律上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按前一种方式因还无法确定两个孩子中哪一个将来会更穷,无法实行;而法定继承一般是平分,也无法达成愿望。这时候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把钱交给受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到来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在这个例子中,信托已不只是代人理财,而且还可以帮助人们达成非财产方面的愿望。
2. 信托 一法两规 是指什么
信托“一法三规”要点汇总:
1,《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
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
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
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
控制指标。
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
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3.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 公益信托中的两大法系对公益目的的规定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在英美法中,公益信托通常也被译称为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迄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中十分普遍,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福利体系完善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英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一是救济贫困的信托;二是促进教育的信托;三是倡导宗教的信托;四是其他有益于社会,但又未列入前三类的信托。长期以来,英国的公益信托一直享受重要的税收优惠:第一,根据《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规定,公益组织的收入只要用于慈善目的,通常会豁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第二,公益组织完全占有或者主要为慈善目的而占用的土地,减半征收继承税。第三,公益组织出售他人捐献的物品可以豁免增值税。第四,任何人在生存期间或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均免征继承税。个人向公益机构捐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从纳税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据《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规定,公益信托原则上豁免征收资本增益税。此外,将地产转移给公益组织的,还可以免缴印花税。为了防止滥设公益信托,英国根据《1960年公益法》成立了“公益事务署”,作为公益信托统一的主管机关。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公益信托一经登记,即确定具有公益性,据此可享受法律和税收上的优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设在伦敦的公益事务署和设在利物浦的公益事务署办事处请求阅览任意公益信托的登记事项。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存在,组织形式既可以采用单纯信托(公益信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在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公众信托,即对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居民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进行管理和运用所产生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即由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公共机构在接受捐款以后,将款项委托给信托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即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性信托,它允许捐款人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家庭的生活,而将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慈善性机构,包括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和共同收入基金等。在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在受让信托财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州检察长申请登记并附上信托文件的复印本。
日本有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两种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一些人开始不满足于仅捐献给现有的法人团体。特别是由于有些公益法人的事务费用太多,经济上粗放,信息不透明,而受到诟病。在此背景下,日本开始对公益信托进行深入研究,认为公益信托虽不适合学校、图书馆、美术馆等拥有一定设备和专门人员管理的事业型公益活动,但对为各种公益活动提供奖金、补助金的供给财产型公益活动是适合的。此后日本公布了统一的公益信托许可标准,使得公益信托的受托业务有据可依。在1998年实施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后的10年间,日本以社会福利、城市环保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逐步增加。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业务仅限于扶助捐赠,由信托银行负责向主管政府部门申请批准,不需法人登记;二是信托银行作为善意的管理人,对信托财产实现严格独立管理;三是通过设定信托管理人来保护不特定多数受益人的利益;四是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可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赞颂其善意;五是对公益信托实行税收优惠。什么是公益目的,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和定义,因为公益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很难确定一个普遍使用的、客观的标准。例如,英国早期曾经把“资助贫困的未婚子女结婚”当成慈善目的,但目前,这一慈善目的几乎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相应的,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对人类的威胁日趋显现,许多国家先后把环保作为公益目的。为适应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法院判例,来扩大慈善目的的范围。我国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也应当在《信托法》第六十条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目的,对公益目的认定采取宽松态度。
5. 信托产品中托管银行所起的主要作用和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什么求详解
托管行的引复入更利于银行监制督资金的流向,监督项目方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从而有效控制信托资金风险。中国国内第一只引入托管行的信托产品是5月9日中国外贸信托发售的凯晨广场信托计划。该只产品中,外贸信托引入的托管行是招商银行。但是该产品并未引起媒体太多的注意。在存在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托管行的引入更有利于银行监督资金的流向,监督项目方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从而有效控制信托资金风险。
有业内人士分析说,因为信托计划结构相对复杂,信托资金的用途也非常广泛,如贷款、股权、房产等,不同的信托产品对监管也有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监管难度要比证券投资基金等高很多。托管行也只能监督信托公司是否把信托资金发放到约定的借款方。而资金贷给借款企业之后,资金如何使用,使用得怎样,托管行就难以监管。
6. 正规信托公司常用的风险控制方法有哪些
一、抵押担保:
根据担保法,抵押是指第三人或债务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以拍卖、变卖或者抵押物折等方式价优先受偿。
抵押利率=贷款本息和/抵押品价值
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现有房屋、其他资产等。要注意前置抵押与后置抵押的区别,优先抵押与其他顺位抵押的区别,以及同抵押率资产(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的风险也不一样,静态房贷和动态房贷利率也不一样。
动态抵押率:一般在房地产项目的最后阶段,很多土地变成了现房,一些信托公司会采用附加的动态抵押率,比如融资本息/(融资可用现房-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运营费用)不超过80%
二、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常见的担保人有集团公司担保、法人担保、第三方公司担保。
但要注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连带责任保证人只要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担保比一般担保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选择何种担保方式时应尽量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三、质押担保
质押是指将其财产权交给债权人控制,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对财产权折价或者动产,或者从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常见的质押包括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因为政府债务算政府债务,个人认为对政府的应收账款比对企业和平台的应收账款好。
PS:如果对于信托类的产品不够放心,可以到辨险识财关注银行理财类的产品,对于每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有风险测评报告,可以让你全面的了解风险,有效保证资金的安全。
7. 信托公司是属于什么企业国企还是私企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7)信托依法治企扩展阅读:
权利
⑴、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⑵、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⑶、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⑷、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8.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9. 请问,外资企业不能购买信托产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具体到哪个法律法规,谢谢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就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答进行限制。
因此外资企业能不能投资于信托产品并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有一个原则是肯定的,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信托”这种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外汇外资管理政策,如进行证券投资,或针对某些对外资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的,信托公司有义务予以检查确认。